廷仔腳

概念跨朝代

大獄作為集權工具

明初功臣集團的覆滅主要不經個案審判,而經以「謀反」為名、逐年羅織、株連以萬計的政治大獄;動因是集權(繼統之說史料無明文),罪名之有無反在其次。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命題

明初開國功臣集團的覆滅,靠的不是一樁一樁的司法審判,而是一組以「謀反」為名、逐年羅織、動輒株連上萬人的政治大獄。胡惟庸死後六年才「發現」他通倭,李善長在胡案十年之後才被追坐,藍玉案株連一萬五千人——這些案子的罪名多半是事後陸續補上的,株連的規模遠遠超過本人的罪。

真正的動因是皇權集中,罪名有沒有反而是其次。至於「替繼承人鋪路」,那是後人由時間相鄰推出的讀法,史料沒有明文(見〈反例與邊界〉〈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所以讀明初功臣的「伏誅」記載,不該一案一案追問「他是不是真的謀反」,而該問三件事:這案子落在皇權集中時間線的哪個位置?株連的規模與他個人的罪責相不相稱?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死後逐年補的?

這個命題可以被反駁:舉出一樁罪證確鑿、株連極少、又與集權無關的明初功臣案,罪證要有舉兵或通敵的直接實據,這個框架就動搖了。


例證

罪名後補型:胡惟庸

胡惟庸死了以後,他的罪名還在繼續增加(一手史料;罪名後補型;佐證 胡惟庸案)。

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以謀反被誅,然而本傳自己承認「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胡惟庸死了以後,他謀反的實情還沒完全露出來)。通倭(洪武十九年)、通元(二十三年)這些罪名,多半是死後好幾年才陸續補上的。此案「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供詞牽連而被處死的有三萬多人)。制度上的產物是廢丞相,大獄與集權在這裡直接接榫。

株連的半徑,連退休在家的帝師都躲不掉(見朱標)。開國文臣之首宋濂已經致仕還鄉,只因為孫子宋慎被判為胡黨(《國初事蹟》寫孫子叫宋子衛),就被抄家、上了刑具(《國初事蹟》:「籍家械濂」)。太祖本想殺他,靠馬皇后與太子朱標力爭才免死(《明史·宋濂傳》卷128:「皇后太子力救,乃安置茂州」;《國初事蹟》只寫皇后勸說)。他最後是死在流放路上,還是隔年卒於夔州,《太祖本紀》與《宋濂傳》說法不同,細節見宋濂頁。株連是沿著血緣往外傳導的(孫連到祖),根本不問這個人有沒有參與——受株連的人連「知逆謀不發」(知道謀反不舉報)這種定罪的說法都掛不上,他只是個在家的老儒。

而後來才補上的罪名,被寫進了一部號稱「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見皇明祖訓)。祖訓〈祖訓首章〉「不征諸夷」條在日本國底下注著「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表面上來朝貢其實是詐,暗中勾結奸臣胡惟庸圖謀不軌,所以斷絕往來)。祖訓定本成於洪武二十八年(1395),距胡惟庸之死十五年、距「通倭」這條罪名被提出(洪武十九年)九年。

罪名一旦寫進祖制文本,就從一樁死後補上的公案,變成了不可翻的祖訓事實。 → 《皇明祖訓》「不征諸夷」條在日本國底下注著「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祖訓定本成於洪武二十八年(1395),距胡惟庸之死十五年、距「通倭」這條罪名被提出(洪武十九年)九年。 這說明:一條罪名寫進哪裡,決定它日後翻不翻得動。寫在判決書裡還可以重審,寫進「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裡,後代子孫連提都不能提。

追坐株連型:李善長

開國第一功臣李善長,是在胡惟庸死後整整十年才被追坐的(一手史料;追坐株連型)。

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被誅,全案靠的是他弟弟存義父子在獄中的「詞連」(供詞牽連)與奴僕首告,沒有他本人謀逆的實據。定罪的說法只有「知逆謀不發、狐疑觀望懷兩端」(知道謀反卻不舉報,猶豫觀望兩邊押寶)——就這幾個字,連家口七十幾人一起處死。

正史還記下了當代的質疑:虞部郎中王國用上書力辯他冤枉,太祖「得書竟亦不罪」(收到信居然也沒治他的罪),等於默認自己理虧。

逐年羅織、向外株連的機制,在這一則最為赤裸。 → 李善長是胡惟庸死後整整十年才被追坐的,全案靠他弟弟父子在獄中的「詞連」與奴僕首告,定罪的說法只有「知逆謀不發、狐疑觀望懷兩端」,連家口七十幾人一起處死。 這說明:定罪的理由越簡短、離案發時間越遠,這樁案子越可能是先決定要殺誰、再回頭找話說。

翦功型:藍玉

沒有舉兵的實據而族誅,株連一萬五千人(藍玉,一手史料;翦功型;佐證 藍玉案)。

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錦衣衛指揮蔣瓛首告藍玉「將伺帝出耤田舉事」(打算趁皇帝出宮親耕籍田的時候起事),「獄具,族誅之」(案子審定,把他滅族),事後他被列進《逆臣錄》,列名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一個公爵、十三個侯爵、兩個伯爵)。

本傳講株連只講了一句「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列侯以下被當成同黨而滅族的,多得數不完),沒有數字。 數字要到同年九月才出現,而且是太祖自己給的:「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藍賊作亂,事情敗露,被族誅的有一萬五千人。從今以後胡黨、藍黨一律赦免不追究)——報出死了多少人,跟宣布不再追究,是同一道詔書講的兩句話,也等於親手把胡、藍兩案並列。本傳接著寫「於是元功宿將相繼盡矣」(開國功臣與宿將就此相繼死盡)。

首告在二月、結案詔在九月,中間七個月。

一文一武,功臣集團經這兩案清洗殆盡。 → 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藍玉被首告,九月太祖下詔「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一萬五千這個數字出自這道詔書而非史官,而同一道詔書把案子收了;本傳接著寫「於是元功宿將相繼盡矣」。 這說明:兩樁案子隔了十三年,卻被同一道詔書收尾——那不是兩次意外,是一件事分兩次做完:文臣一批、武將一批。

動因型:朱元璋

大獄的節奏,緊貼著皇權集中與繼承安排的節奏(朱元璋,一手史料;動因型)。

朱元璋藉胡惟庸案罷掉中書省、廢除丞相,洪武二十八年再定為「嗣君不許復立丞相」的祖制,大獄與廢相互為表裡。而藍玉案的時機尤其有指向性:洪武二十五年(1392)太子朱標病逝、孱弱的皇太孫繼立,隔年就誅殺了最難駕馭、又與太子妃母族聯姻的悍將藍玉。

更有意思的是,太祖自己承認洪武朝的用刑是法外之刑(見皇明祖訓〈祖訓首章〉首條):

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白話說:那些奸猾刁詐、情節嚴重而證據確鑿的人,我特別下令在法律之外加刑,用意是讓人知道害怕……但這是一時的權宜處置,用來壓制奸頑,不是守成之君該用的常法。以後子孫當皇帝,只依照律與大誥辦事,不許再用刺字、砍腳、割鼻、閹割這些刑罰。

他一面告誡子孫這部祖訓「一字不可改易」,一面明令自己這一朝的做法不得沿用。加害者親筆把明初的嚴刑劃在常法之外。

如果洪武之獄真是尋常司法,何必聲明後世不得援例? → 太祖在祖訓〈首章〉自己寫:法外加刑是「特權時處置」「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並要求子孫「止守律與大誥」,不許再用刺字、砍腳、割鼻、閹割。 這說明:一個人替自己的做法留下「後代不要學」的聲明,等於承認那不是正常的司法。而這句話出自定罪的人自己,比任何後人的批評都硬。


反例與邊界

界外:懲貪大獄

「懲貪大獄」與「翦功大獄」要分開——同樣叫「明初四大案」,目的其實不同。

朱元璋另有郭桓案、空印案,對象是官僚體系,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命題只涵蓋後者(胡、藍的翦除功臣),不涵蓋前者。

這兩案彼此也不完全一樣。郭桓案有「贓七百萬」的數字,是追贓、懲治貪墨。空印案讀到的材料裡沒有追贓,朱元璋疑的是被欺瞞(見 空印案〈結果與影響〉)。所以這一節沿用「懲貪大獄」這個名字,只對郭桓案貼切;空印案放在這裡,只因為它同樣以官僚體系為對象,不在本命題的範圍內。另外「明初四大案」這個合稱,空印案頁沒有在材料裡找到出處:《明史·刑法志二》把空印、郭桓並稱「二獄」,把胡惟庸、藍玉並稱「兩獄」。

把四案一概當成「濫殺」,會抹掉這個目的上的分野。 → 郭桓案、空印案的對象是官僚體系(郭桓案有追贓,空印案讀到的材料沒有),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篇只涵蓋胡、藍那一類翦除功臣的。 這說明:同樣叫「明初四大案」,殺的人不是同一批,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同。混為一談就只剩「朱元璋殺很多人」,看不出他在幹什麼。

羅織不等於全屬虛構

「罪名多半是羅織的」不等於「全部是虛構的」。

藍玉的跋扈——強佔民田、驅逐御史、毀壞喜峰關、私納元主的妃子、言語傲慢——本傳記載得很具體,而且有太祖當時「切責」「譙讓」(嚴厲責備)為證,他驕橫難制應該是事實。這與胡惟庸、李善長的謀反罪近乎純粹羅織不同。

本命題主張的是「罪名與株連的規模、動因不相稱」,不是「這些人全都清白無辜」。

跋扈是實,謀反是誣,這兩層要分開看。 → 藍玉強佔民田、驅逐御史、毀壞喜峰關、私納元主的妃子、言語傲慢,本傳記載得很具體,太祖當時也「切責」「譙讓」過。 這說明:替一個人洗刷謀反的罪名,不必連他跋扈也一起否認。一件是真的、一件是誣的,混在一起講反而讓翻案顯得心虛。

政爭致死不等於大獄

政爭致死不等於大獄株連。

劉基(一手史料)晚年疑似被胡惟庸毒殺,正史用一個「云」字存疑帶過。這是個人政爭的疑案,不是以「謀反」名義發動、株連成千上萬的制度性大獄,本命題不涵蓋這一類。

判準有三:是不是以謀反罪名發動、有沒有向外大規模株連、服不服務於集權。 → 劉基晚年疑似被胡惟庸毒殺,正史用一個「云」字存疑帶過——那是個人政爭的疑案,不是以謀反名義發動、株連成千上萬的制度性大獄。 這說明:不是每一樁「皇帝或權臣殺了人」都算本篇說的大獄。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少一個就是別種東西。

界外:廠衛是常設機構

廠衛也在界外,但它標出了本命題的時間邊界(錦衣衛、東廠,一手史料)。

明代最有名的刑獄工具是廠衛,卻不算進本命題,理由是:廠衛是常設機構,不是一樁大獄。它的獄案(例如天啟朝魏忠賢「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衛之毒極矣」,專門用殘酷手段箝制朝廷內外,廠衛的毒害到了極點)罪名多半不是「謀反」、不向外株連血親家口,發動的人也常是宦官而不是皇帝。(汪直與魏忠賢兩樁具體的獄案,各用三個判準量過,見〈界外:宦官辦的獄〉。)

真正值得記的,是它與上面「動因型」那則的關係。 朱元璋曾為後世劃過三道線:

  1. 祖訓明令子孫「止守律與大誥」、不許用肉刑。
  2. 焚毀錦衣衛刑具,《明史·刑法志三》志末說「蓋示永不復用」(意在表示永遠不再使用)。
  3. 第三道與前兩道不同型——他替宦官劃的是職掌的界限,不是一紙禁令。祖訓〈內官〉篇所定的司禮監職掌只到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而通篇沒有禁止宦官的條文;「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那塊鐵牌的說法載於《明史·宦官傳》,不是祖訓正文。「通篇沒有」這句話是數過的:全書「內臣」「干政」「預政」三個詞各 0 次,「干預」出現兩次都與宦官無關。(詳皇明祖訓常見誤解一。)

三道線後世全越過了,而越線所憑的骨架,正是他自己留下的。 錦衣衛詔獄「其復用亦自永樂時」(重新啟用也是從永樂年間開始),志文直接寫「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成祖違背了它,終於留給子孫禍患);東廠所倚靠的司禮監,就列在祖訓〈內官〉篇的十一監之中(只有批紅與提督東廠不是太祖給的,是祖訓之外累積出來的)。十一這個數字有兩份互證:今傳祖訓原文與《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所開的名單十一個監名同名同序;《明史》卷三〇四作「十有二監」(十二個監),那是後起的二十四衙門之數。詳皇明祖訓。

太祖的大獄事情辦完就停(功臣殺盡,獄也止了),他留下的工具骨架卻常設化了,後世於是不必再發動翦功大獄,也能長期監控百官。這讓上面那則多出一層:太祖自承洪武用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證據力原本在「出自定讞者之手」;如今更看得出那是一句擋不住的聲明——劃線的人與繞過那條線的工具,同出一部祖訓。

明初大獄與廠衛的分野不在殘酷程度,而在「一時的權宜處置」與「常設的制度」。 → 廠衛的獄案罪名多半不是「謀反」、不向外株連血親家口,發動者也常是宦官而非皇帝;太祖的大獄辦完就停(功臣殺盡,獄也止了),廠衛卻常設下來。 這說明:判斷一套刑獄工具屬於哪一類,不看它殘不殘忍,看它是為了辦完一件事而設,還是打算一直留著。

界外:嘉靖朝兩例

嘉靖朝有兩個界外對照,正好說明上面三個判準有鑑別力(嚴嵩、大禮議,一手史料)。

世宗一朝提供了兩樁「皇帝殺了很多人」卻不算進本命題的近例,而且落點各異。

第一樁是權相構陷,最後一步由皇帝拍板。 嚴嵩兩度扳倒首輔夏言,最後拿「河套事」構陷,把夏言與總督曾銑「俱棄市」(都在鬧市處死);又羅織罪名冤殺楊繼盛、沈練這些彈劾自己的人。本傳明白寫著「張經、李天寵、王忬之死,嵩皆有力焉」(這三人的死,嚴嵩都出了力)。

這一樁的起頭是權相:嚴嵩代仇鸞草擬奏疏,指控夏言收了曾銑的錢。但最後一步是皇帝自己踩的。夏言案,法司引「八議」裡議貴、議能的條文替他求寬,結果「帝不從,切責茂堅等」(皇帝不答應,嚴厲責備刑部尚書喻茂堅等人)。曾銑案,法司原本擬的是邊將失陷城寨的律條,「帝必欲依正條」(皇帝一定要照「交結近侍」這條律來判)。所以權相是發動的人,皇帝是拍板的人,兩邊都有份。

這一樁仍在界外,但要靠前兩個判準擋掉,不能靠「皇權沒有參與」。罪名是「交結近侍」、收錢牟利這類勾結,不是謀反。牽連的人有,但很少:曾銑案「妻子流二千里」(妻子兒女流放兩千里),夏言的妻子流放廣西,侄子與侄孫削籍為民,每案只到妻子和少數近親,離明初大獄動輒株連上萬差得很遠。第三個判準(服務於集權)要拆成兩半看。

殺夏言、曾銑這兩個人,動機更像轉嫁責任,不像集權。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八記,嚴嵩先「因災異疏陳缺失」(借天象異常上疏數落朝政的缺失)攻擊夏言;後來俺答入套,嚴嵩又說這是「曾銑開邊啓釁所致」(曾銑挑起邊釁造成的)。世宗最後也說「寇以言、銑收河套,故報復至此」(敵人因為夏言、曾銑要收復河套,所以報復到這個地步)。作者谷應泰評這件事是「急殺大臣,以當星變」(急著殺大臣,來頂替天象示警)。這是把邊患與天災的責任推給兩個臣子。它沒有針對一個集團,也沒有留下制度上的後果,結果反而是嚴嵩一個人獨大。

同一天的另一件事才接近集權。 世宗逮曾銑、罷夏言的同一天(正月癸未),把給事中、御史杖於朝廷(《明史》卷十八世宗本紀)。曾銑本傳說理由是「責科道官不言」(責備言官沒有出聲);紀事本末還記,凡是參與議復套的人,都被奪了俸。這是對整批官員的壓制,形態與左順門相近,只是規模小得多。

所以第三個判準,對殺兩人這件事不成立,對杖言官這件事成立。界外的結論不變。整體上,這一類歸在上一則劉基所論的政爭(權臣傾軋),只是這一次皇帝站在權相那邊,不是以謀反為名發動的制度性大獄。

第二樁是廷杖言事之臣。 大禮議的左順門之役,「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錦衣衞獄」(把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下錦衣衛大牢),過了幾天「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在朝堂上杖打他們,死了十六個)。規模已經接近大獄,而且確實服務於皇權壓制文官集團——三個判準裡的第三項成立。但罪名不是「謀反」而是「伏闕固爭」(跪在宮門前堅持力爭),受刑的限於言事之臣、不及血親家口,前兩項都不合。

廷杖在明朝是一直在用的刑罰,左順門只是其中一次。《明史》卷95〈刑法三〉說「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左順門的五年前,正德十四年(1519)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廷杖舒芬、黃鞏等一百四十六人,死了十一個)。

兩例因此都在界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左順門只差在罪名與株連這兩項——這說明本命題刻畫的不是「皇權的殘酷」這種泛泛的東西,而是「以謀反為名、向外株連」這一個特定形態。

判準若寬到把廷杖也收進來,命題就退化成「明代皇帝常殺人」,失去解釋力。 → 大禮議左順門之役下獄一百三十四人、廷杖死了十六個,規模已接近大獄,也確實服務於皇權壓制文官——但罪名不是「謀反」,受刑的也不及血親家口,三個判準只成立一個。 這說明:判準訂得太寬,命題就會退化成「明代皇帝常殺人」這種誰都同意、卻什麼也解釋不了的話。判準的價值在它擋掉什麼。

界外:天順朝石亨

天順朝有一樁罪名是謀逆、卻仍在界外的案子(石亨、于謙,一手史料)。

奪門之變後,石亨以首功進封忠國公,隔天于謙就被殺了。〈于謙傳〉寫「亨等主其議,嗾言官上之」(石亨等人主持這個提議,唆使言官上奏),徐有貞替他定的罪名是「意欲」謀立外藩,屬於謀逆。英宗猶豫過,最後是他自己決定殺的。此後石亨「數興大獄」:構陷耿九疇、岳正,把楊瑄、張鵬發配戍邊,連一起發動奪門的徐有貞,也被他構陷下錦衣衛獄、謫戍金齒。

三個判準只合第一個。

①罪名是謀逆,第一個成立。

②石亨頁記下的都是一個一個被殺、被戍、被謫的人;于謙頁寫籍沒那天「家無餘貲」(家裡沒有多餘的財產),兩頁都沒有寫向血親家口株連。第二個不合。

③殺于謙是替復辟正名,〈于謙傳〉記徐有貞說「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這一層已收在 奪位的正名工程〈清算型〉。之後權力歸到石亨手上,本傳寫「由是大權悉歸亨」(從此大權全歸石亨);天順三年朝廷反過來議革「奪門」功、「窮治亨黨」(徹底追查石亨的同黨)。本篇的判斷是,這幾樁獄案替石亨攬權,沒有把權力收回皇帝手上,第三個也不合。

所以它跟嘉靖朝夏言、曾銑那一樁是同一類:權臣傾軋,最後一步由皇帝拍板。它補上的是左順門的反面:左順門只合第三個判準,這一樁只合第一個。光有謀反的罪名,還不夠構成本篇說的大獄。

界外:漢武帝巫蠱之禍

漢武帝晚年的巫蠱之禍死了好幾萬人,連皇太子都賠進去,卻不算本篇說的大獄(巫蠱之禍,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征和二年(前91),武帝懷疑身邊的人用巫蠱詛咒他。丞相公孫賀的兒子公孫敬聲被京師大俠朱安世從獄中告發,賀父子「遂父子死獄中,家族」(於是父子都死在獄中,全家被滅族)。接著江充奉命辦巫蠱案,《漢書》寫「坐而死者前後數萬人」(因此獲罪而死的,前後有好幾萬人)。江充最後查到太子宮,太子殺了江充,與丞相劉屈氂在長安交戰五天,兵敗自殺。

用本篇的三個判準逐項看:

①罪名:只合一半。 數萬人的主體是巫蠱獄,罪名是「巫蠱」與「大逆亡道」,不是明初那種「謀反」;那些案子是「民轉相誣以巫蠱」(百姓互相誣告)堆起來的。但案子裡有一個真的舉過兵的人:《武帝紀》寫太子「與皇后謀斬充,以節發兵與丞相劉屈氂大戰長安」(與皇后謀劃殺了江充,持符節調兵,與丞相劉屈氂在長安大戰)。明初的功臣案找不到這種實據,這一例有。

②株連:成立。 太子的賓客「嘗出入宮門,皆坐誅」(曾經出入宮門的,都被處死),隨太子發兵的人「以反法族」(依反叛罪滅族),太子的三男一女「皆同時遇害」(全都同時遇害)。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 要看辦案的人為什麼這麼辦。《武五子傳》寫江充「恐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擔心皇上駕崩之後被太子誅殺),這是辦案者的自保;武帝那邊,《江充傳》只寫他「疑左右皆為蠱祝詛」(懷疑身邊的人都在用巫蠱詛咒他)。被殺的是公主、皇后、丞相和皇太子,是皇帝自己的家人與宰相,不是一個被清掉的功臣集團。依本頁所據的《漢書》各傳,找不到武帝事先要除掉太子的跡象。

唯一接近集權的是丞相。〈公孫賀傳〉說當時「朝廷多事,督責大臣」(朝廷事務多,對大臣嚴厲督責),李蔡、嚴青翟、趙周三位丞相接連因事被殺。但那是更早的事,不是巫蠱獄的主體。

更能看出差別的是罪名的下場。 上面例證①的胡惟庸,死後六年才被提出的「通倭」,又過九年寫進了祖訓,後世連提都不能提。巫蠱案恰好相反,罪名在武帝在世時就被他自己撤回:「久之,巫蠱事多不信」(過了一段時間,巫蠱的案子多半不再被相信),武帝「知太子惶恐無他意」(知道太子是因為驚慌才起兵,沒有別的心思);車千秋為太子申冤之後,「族滅江充家」(滅了江充全家),武帝還下詔說「痛士大夫常在心」(士大夫的遭遇常常讓我心痛)。

看到數萬人被株連,先問這場獄是誰的主意:是皇帝為了集權設的局,還是辦案的人為了自保、皇帝又剛好疑心。 → 巫蠱案裡江充怕的是「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辦到最後,被查辦的是皇帝自己的皇后與太子;武帝事後說「痛士大夫常在心」,並把江充滅族。 這說明:兩種獄從外面看都是大規模株連,差別在誰得到好處。集權型的獄辦完就停,罪名還要寫進制度留給後代;這一例是辦案者的自保失控,連皇帝都收不了場,最後由皇帝撤回罪名、殺掉辦案的人。

界外:宦官辦的獄

宦官自己發動的獄也在界外,用三個判準逐項量過,沒有一樁完整成立(汪直、魏忠賢、劉瑾,一手史料)。

上面「廠衛是常設機構」那則只把魏忠賢一句帶過,當作機構的例子。這裡改成把三樁具體的獄案拿出來,各量一次。

汪直的楊曄案(成化十三年前後)。 《明史·汪直傳》寫建寧衛指揮楊曄「與父泰為仇家所告」(和父親楊泰被仇家告發),逃進京城,躲在姊夫董璵家。汪直的心腹韋瑛把消息報給他,汪直「即捕曄、璵考訊,三琶之」(馬上逮捕楊曄和董璵拷問,用三琶的酷刑)。楊曄熬不住,亂說錢寄在叔父兵部主事楊士偉那裡,汪直「不復奏請」(不再上奏請旨)就把士偉下獄,連妻兒一起拷打。結果楊曄死在獄中,楊泰判斬,士偉等人貶官,郎中武清、樂章,行人張廷綱,參政劉福等人「皆無故被收案」(都是無緣無故被抓去審)。

①罪名:本傳沒寫,這一項不判斷。 傳裡只說楊曄是被仇家告發,沒有寫定的是什麼罪。「大逆」二字出現在另一處:汪直之後接掌東廠的陳準,對手下校尉說「有大逆,告我。非是,若勿預也」(有謀反大逆的才報給我,不是這種事你們別插手)。可見當時人把「大逆」當成廠該管的界線,但楊曄案有沒有走這條線,本傳沒有說。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路徑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一樣,是供詞牽連:楊曄亂供,叔父下獄,再牽出另外幾個官員。但傳裡點得出名字的只有十來人,離明初的一萬五千差了三個數量級。

③服務於集權:要拆成兩半看。 楊曄案本身看不到皇帝的指示,是韋瑛報信、汪直自己動手,還「不復奏請」。西廠這個機構是皇帝設的,起因是憲宗「銳欲知外事」(很想知道宮牆外的事)。但後來汪直對外廷出手的幾件事,形態接近壓制整批官員:商輅等人上疏,他反咬那是司禮監為楊曄報仇,把司禮監的黃賜、陳祖生貶去南京;又讓東廠官校誣奏項忠,把項忠罷為民;一時被劾罷的九卿,有尚書董方、薛遠,侍郎滕昭、程萬里等數十人,他的黨羽王越升了兵部尚書、陳鉞升了巡撫。這些都是汪直在替自己擋彈劾,得利的是他和他的黨羽,皇帝只是一時縱容(「帝眷直不衰」,皇帝對他的寵信沒有減少)。最後把他收掉的也是皇帝:成化十八年罷西廠,十九年降他為奉御。

另有一點補在「廠衛是常設機構」那則:西廠是為汪直一個人設的,在他任內罷了兩次、復設了一次,每一次都由皇帝一道旨意決定。廠不一定常設,也可以是一時的權宜。

魏忠賢的汪文言獄與東林獄(天啟四年至六年)。 起點是給事中傅櫆誣奏中書汪文言,並牽連左光斗、魏大中。汪文言下鎮撫司獄,掌鎮撫劉僑照葉向高的意思,只坐汪文言一人。魏忠賢大怒,削了劉僑的官籍,換上自己人許顯純。後來御史梁夢環再興汪文言獄,汪文言被拷死,許顯純寫的供詞「詞連趙南星、楊漣等二十餘人」(供詞牽連趙南星、楊漣等二十多人),削籍遣戍。楊漣、左光斗、魏大中、周朝瑞、袁化中、顧大章六人被逮,「至牽入熊廷弼案中」(甚至被牽進熊廷弼那一案裡),「掠治死於獄」(拷打死在獄中)。熊廷弼被殺,他的姻親御史吳裕中被杖死,另有尚書李宗延、張問達,侍郎公鼐等五十餘人被削籍逐出,「朝署一空」(朝廷各衙門為之一空)。

①罪名:不成立。 本傳寫到的做法是「詞連」和「牽入熊廷弼案中」,沒有一處寫「謀反」。本傳這一段也沒說熊廷弼案的罪名是什麼,我沒有另查。但手法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相同:靠供詞往外牽,再併進另一樁案子。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本傳點出的數字是二十餘人削籍遣戍、五十餘人削逐,加上死在獄中的六人,和一個被杖死的姻親。到姻親為止,離一萬五千差了兩個數量級以上。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集中的是宦官和他的黨羽的權。 本傳說朝臣爭三案和兩次京察的時候,「忠賢本無預」(魏忠賢本來沒有介入);是想借他的力量打擊對手的人,「相率歸忠賢,稱義兒」(紛紛投到他門下認作義子),說「東林將害翁」(東林要害您老人家),他才動手。熹宗在傳裡的表現是:楊漣上疏劾魏忠賢,他「懵然不辨」(糊裡糊塗,分不清是非),反而溫言留住魏忠賢。得利的是魏忠賢:「忠賢之黨遍要津矣」(魏忠賢的黨羽遍布要職)。熹宗一死,新帝三個月內就把他安置鳳陽,他在路上自縊,而他死後定了「逆案」,東林一派又被起用。這個方向和胡惟庸案相反:胡案的罪名被寫進祖訓,這裡是辦案的一方被定罪。

劉瑾的匿名書獄(正德三年六月)。(年份本傳只寫「其年夏」,排在二年之後,本紀記三年六月,這裡依本紀,同劉瑾頁。)《明史·劉瑾傳》寫御道上有人貼匿名書,「詆瑾所行事」(攻擊劉瑾的所作所為),劉瑾「矯旨召百官跪奉天門下」(假傳聖旨叫百官跪在奉天門下),他自己站在門左責問,到傍晚「收五品以下官盡下獄」(把五品以下的官員全部抓進牢裡)。《武宗本紀》記成「下三百餘人於錦衣衞獄,尋釋之」(三百多人下錦衣衛獄,不久放了)。隔天大學士李東陽出面求情,劉瑾「微聞此書乃內臣所為」(隱約聽說這張匿名書是宦官寫的),才放人,但主事何釴、順天推官周臣、進士陸伸三人已經中暑死了。太監李榮拿冰瓜給群臣吃,被勒令閒住;太監黃偉替群臣說話,被趕到南京。

①罪名:不成立。 兩處都只寫「匿名書」,沒有哪一處寫謀反。這次也沒有供詞,沒有誰被指認,是當場一網打盡。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三百餘人約是藍玉案一萬五千的五十分之一,而且隔天就放了,死的三個人是中暑,沒有人被判刑。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集中的是劉瑾自己的威風。 發動的是劉瑾,手段是假傳聖旨,傳裡看不到皇帝的指示。抓了人卻找不到寫書的人,最後發覺是宦官自己人,只好放人,還處分了兩位替群臣說話的太監。沒有哪個外朝集團因此被清掉。

另一頭的對照。 劉瑾自己的結局倒是本節唯一寫明「謀反」的案子:《武宗本紀》記「劉瑾以謀反下獄」,本傳記皇帝抄家搜出偽璽、「穿宮牌五百」和甲冑弓弩,說「奴果反」,詔磔於市,「族人、逆黨皆伏誅」,閣臣焦芳以下六十餘人降謫,他改過的政令「悉釐正如舊制」。但這是皇帝處置宦官,不是宦官辦的獄,所以這裡只記一筆,不拿來量三個判準。他是不是真的打算謀反,本傳只列出搜到的東西和京師的傳言,我沒有判斷。

宦官辦的獄,三個判準各成立一小半,因為發動的人和得利的人是宦官自己,不是皇帝。 → 汪直的楊曄案牽連十來人,魏忠賢的汪文言獄詞連二十餘人,劉瑾的匿名書獄下獄三百餘人但隔天就放;三案本傳都沒有寫謀反的罪名,也看不到皇帝要除掉誰;汪直靠皇帝縱容撐了幾年,魏忠賢在熹宗死後三個月就被收,劉瑾則是被同夥一句「不法十七事」拿下。 這說明:手法可以和明初大獄一模一樣(供詞牽連、併入另案),但手法相同,不能證明目的相同。要問的還是誰發動、誰得利。

界外:罪名被換過,不等於為了集權

嚴世蕃的案子最像上面例證①,卻不算本篇的大獄(嚴世蕃,一手史料)。

像的地方是罪名換過。嘉靖四十四年(1565)三月,嚴世蕃以通倭、謀反的大逆罪名斬於市。法司原本要用的是冤殺楊繼盛、沈練那兩案,世蕃自己聽了還很高興,說「無恐,獄且解」(別怕,這案子要散了)。徐階看了判詞,說「若是,適所以生之也」(這樣做,恰好是救他活命),理由是兩案「嵩皆巧取上旨」(嚴嵩都是巧妙地取得皇帝旨意才辦的),拿來定罪就是「彰上過」(彰顯皇上的過錯)。他親手把草稿刪掉,換成世蕃占南昌倉地蓋宅第、「制擬王者」(規制比照王侯),以及打算「外投日本」等罪名。《明史》自己承認:「其坐世蕃大逆,則徐階意也」(把世蕃判成大逆之罪,是徐階的主意)。

用三個判準逐項量:

①罪名:成立。 這一次罪名真的是謀反大逆,而且是事後換上去的,不是當時就定的。

②株連:看起來不成立,但本頁沒有查全。 本頁寫到的處分是世蕃斬於市、家產籍沒、嚴嵩革為平民,早先判戍的還有他的兩個兒子和門客羅龍文。規模是一家加一個門客,不像向外株連。其他人的下場,本頁沒有另查。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 徐階改罪名的理由,是不讓世宗的錯被攤開。要世蕃死的是法司眾人(「必欲死之」,一定要他死),徐階想的是讓這個案子不傷到皇帝,不是替皇權清掉一個集團。

這一例的用處在三問裡的第三問。 本篇問「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事後補的」。胡惟庸案的罪名事後補,指向集權。嚴世蕃案的罪名也是事後換,換的人卻是為了護住皇帝的名聲。同一個形式,兩種動機。

罪名換過,只能證明名目和真因分家,證明不了真因是集權。 → 嚴世蕃以通倭、謀反斬於市,但這個罪名是徐階為了不讓世宗的錯被攤開才換上去的,原本要用的是冤殺楊繼盛、沈練。 這說明:讀到「罪名事後換過」,要再問換的人想護住什麼。想護住的是皇權的集中,才指向本篇的大獄;想護住的是皇帝的名聲,就是另一種事。

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替繼承人鋪路

命題原先把動因說成「皇權集中與替繼承人鋪路」,兩半的證據不一樣硬(真反例,只打到後半句,不打倒命題)。

集權那半有明文。《皇明祖訓》〈祖訓首章〉講廢丞相的理由是:「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

繼承人那半找不到。我在本站收的原文裡搜了「皇太孫」「太孫」「駕馭」三個詞,《明太祖實錄》卷180、卷224至229(洪武二十六年),《明史》卷127、卷132、卷308,《國初事蹟》都是 0 次。搜尋本身是通的:「皇太孫」在實錄卷241、242 出現 1 次。史料明寫的理由是別的。實錄卷224、225(ctext 版,兩卷合在一頁)二月的一條記藍玉「專恣暴橫」,也記他對所親說「上疑我矣乃謀反」;卷226 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末一條說「功臣多武人不知書,往往恃功驕恣,踰越禮分」,並接著寫朝廷因藍玉家的服舍器用僭侈踰制而編稽制錄。(以上是 ctext 版,無標點,卷226 原為簡體,此處轉繁體。)

太子洪武二十五年薨、藍玉案隔年發,時間相鄰是真的,但相鄰不是史料說的因果,這是 並置被讀成因果 的形狀。藍玉頁已寫成「史家多從時機解此案」,措辭守住了這一點,本篇原文沒有。

時機相鄰,不等於史料說了動機。 → 「皇太孫」「太孫」「駕馭」在實錄卷180、卷224至229與《明史》卷127、卷132、卷308 都是 0 次;實錄明寫的理由是藍玉「專恣暴橫」,廢相的理由是「專權亂政」。 這說明:要說替繼承人鋪路,只能寫成後人的讀法,不能寫成太祖的動機。命題因此只留「皇權集中」當作有明文的動因。

史臣的反駁:卷132贊語拒收「鳥盡弓藏」

《明史》卷132 的贊語(贊語自承,證據力最強的一級)正面反對本篇的動因(真反例,打到「罪名之有無反在其次」,不打倒命題)。贊曰:

「論者每致慨於鳥盡弓藏,謂出於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

「人主不能廢法而曲全之,亦出於不得已,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亮祖以下諸人,既昧明哲保身之幾,又違制節謹度之道,駢首就僇,亦其自取焉爾。」

這一則要讀兩層。第一層,它是清修《明史》的史臣在替判決辯護,是後朝修前朝,贊語表達的是官方立場,不是新事實。第二層,它所據的事實(功臣驕恣)本站有底:實錄卷224、225 二月條的「專恣暴橫」,加上本篇自己承認的藍玉跋扈屬實(見〈羅織不等於全屬虛構〉)。所以它打不倒命題,但命題說「罪名有沒有反而是其次」時,要記得正史自己的結論正相反,它把罪名當成主因。

正史的贊語替判決辯護,所以命題只能是一種讀法,不是正史自己的結論。 → 卷132 贊語:「論者每致慨於鳥盡弓藏,謂出於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又說「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 這說明:引用本篇的命題時,要同時知道正史的立場是相反的。這一節是它最強的對手,而這個對手的底氣來自驕恣是真的。

適用範圍:功臣不是全死,「覆滅」只說得準始封者

命題說功臣集團「覆滅」,這句要加限定(適用範圍)。

以《明史》卷105〈功臣世表一〉為母體,洪武朝始封的有 64 人(含追封的常遇春、康茂才)。下面的分布沒有逐人覆核,只抽驗過其中的引文,所以是大約的數字,分類有不確定處:胡案生前被誅約 9、藍案生前被誅約 9、其他個案死或賜死約 10、病卒或戰歿後被追坐約 5、病卒或戰歿無事約 29。傅友德、馮勝、王弼死在藍案之後,傳文沒標「藍黨」,這裡歸在「其他」;若併入藍案,藍案那格會變大。

三條線可以對照原文。

第一,覆滅是真的,但有邊界:《明史》卷130 寫「及洪武末年,諸公、侯且盡,存者惟炳文及武定侯郭英二人」,講的是始封者。

第二,死的不全死在胡藍兩案名下。朱亮祖「與其子府軍衛指揮使暹俱鞭死」(卷132,原文為「俱鞭死」),馮勝「逾二年,賜死」(卷129),罪名都不是謀反。

第三,有第三條路。湯和主動乞退:「願得歸故鄉,為容棺之墟,以待骸骨。」帝大悅(卷126)。命題的二分法(被清洗或被保下)沒有給這一類留位置。

功臣不是全死,死的也不全死在胡藍兩案名下。 → 卷130:「存者惟炳文及武定侯郭英二人」;卷132:朱亮祖「俱鞭死」;卷129:馮勝「逾二年,賜死」;卷126:湯和乞歸,「帝大悅」。 這說明:「覆滅」要說成「始封者大半被國家處死」,其中以謀反為名的大獄只是一部分,另有皇帝個別處置的一部分。命題的射程在胡藍兩案,不是整個功臣集團的下場。

證據力:三個數字與一句「沒有實據」各自多重

幾個關鍵斷言的來源層級不一樣,援引時要分開講(容易誤用)。

「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只見《明史》卷308〈胡惟庸傳〉一處,是傳文敘述,不是贊語,屬清修。它緊接在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事發、家奴盧仲謙等首告之後:「帝發怒,肅清逆黨,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是二十三年那一波,不是洪武十三年當時。卷127〈李善長傳〉沒有總數。

「通倭」「通元」「多半是死後補上」是本頁的推論,不是傳文的話。傳文寫「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又寫「逆謀益大著」,用的是「始著」「益大著」,意思是被發覺。傳文還把這兩件事寫成惟庸生前所為,「事皆未發」。支撐「補上」這個推論的,是傳文自承的「其反狀猶未盡露」,加上通倭案發在惟庸死後六年。本頁保留這個推論,讀的時候要記得它是推論。

李善長「沒有他本人謀逆的實據」比傳文滿。傳文收了供詞:「善長驚不許,然頗心動」,又寫他歎曰「吾老矣。吾死,汝等自為之!」。這些是供詞,不是舉兵或通敵的實據,所以準確說法是「只有供詞與首告,沒有本人舉兵或通敵的實據」。另外原文定罪那一段還有一句對本篇有利、頁面卻沒引的話:「會有言星變,其占當移大臣」。王國用上書後「太祖得書,竟亦不罪也」,「不罪」指的是不治上書的王國用,「等於默認自己理虧」是本頁的推論。

引用這些數字,請說明出自哪一卷哪一傳;本頁的推論,引用時也請說明是推論。 → 「三萬餘人」單見卷308,接在二十三年首告之後;通倭用「始著」,李善長傳有「頗心動」的供詞與「會有言星變」一句。 這說明:這幾個斷言的方向沒錯,但把供詞說成沒有、把「被發覺」說成「補上」,都比原文說得滿。

一萬五千的出處

「族誅者萬五千人」這句,出處只到《明史》。它見於《明史》卷132〈藍玉傳〉所引的九月詔:「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本站的《明太祖實錄》卷229 含七、八、九三個月,沒有這道詔,二月、三至五月的卷224至227 也沒有(容易誤用)。

實錄後來重修過,所以「實錄沒載」不能直接當成實錄否認這道詔。但寫的時候要說成「《明史》記太祖詔中這樣說」,不是「太祖自己給的數字」。

一個數字只有一個出處,就把出處寫進句子裡。 → 一萬五千只見於《明史》〈藍玉傳〉引的九月詔,實錄卷229 沒有這道詔。 這說明:「出自太祖本人」這種說法,證據力比「《明史》記他這麼說」高一級,沒有第二個出處就不能用前者。

祖訓那句講的是肉刑

例證④引〈祖訓首章〉「特令法外加刑」,用來說明「洪武之獄不是尋常司法」。回到原句,限定比例證寫的窄(容易誤用)。

原句是:「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後面禁的是「黥刺、腓、劓、閹割之刑」。所指是肉刑,對象被說成「灼然無疑者」,不是謀反大獄的受害者。從「法外加刑」到「謀反大獄是法外之獄」還差一步,這一步是本篇的推論,不是祖訓的話。

太祖承認法外用刑,承認的是肉刑,不是承認大獄沒有罪證。 → 〈祖訓首章〉:「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禁的是「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這說明:例證④仍然成立「太祖自己劃線,後代不要學」,但「那就等於承認大獄不是正常司法」要降成推論。

界外:稱帝之前的功臣案

頁面自己的推翻條件是:舉出一樁罪證確鑿、株連極少、又與集權無關的明初功臣案(界外對照)。

洪武朝(1368 以後)沒有找到三項全中的案子。最接近的是邵榮案,但它在稱帝之前。《明史》卷1:「秋七月丙辰,平章邵榮、參政趙繼祖謀逆,伏誅。」那是至正二十二年(1362),太祖還是吳國公。實錄卷11 另記伏兵三山門內、當面認罪,且只見趙繼祖一人同誅(這一段沒有回原文核對)。罪證和株連兩項近乎過關,但兩個缺口:時間在洪武之前,算不算「明初」要靠頁面自己劃界;而「與集權無關」是推斷,原文沒給,太祖處死宿將本身就可以讀成權力問題。

另兩例反而支持本篇。謝再興:《明史》卷133〈欒鳳傳〉「再興忿夢庚出己上,鳳復以細故繩之,遂叛,殺鳳」,起因是太祖派人節制他,正是收將權。何真之弟何迪:卷130「真弟迪疑禍及己,遂作亂」,起因是兄長子侄「皆坐藍黨死」,是株連的後果,不是獨立的反例。

推翻條件沒有被滿足,最近的一例在稱帝之前,缺的正是「明初」兩個字。 → 洪武朝查無三項全中的案;邵榮案(1362)罪證與株連近乎過關但在稱帝前,謝再興、何迪兩例的起因都與收權或株連有關。 這說明:命題的推翻條件目前沒有被滿足,但「明初」從哪一年算起,頁面沒有寫,這一點要補。

界外:漢初異姓王

漢初劉邦誅異姓王是 概念頁跨朝代缺口 列給本篇的跨朝代靶。依《史記》讀下來,結果是不能整批當同型旁證,也不能整批當反例(界外對照,並有部分旁證)。

分兩群。有舉兵實據的幾案,株連反而輕;沒舉兵的幾案,夷三族。

英布真起兵,並自供動機:高祖問「何苦而反?」布曰「欲為帝耳。」但導火線是前兩案。楚令尹對滕公說:「往年殺彭越,前年殺韓信,此三人者,同功一體之人也。自疑禍及身,故反耳。」(《史記·黥布列傳》)。韓王信降匈奴,也是被徙封之後:「上以韓信材武,所王北近鞏、洛,南迫宛、葉,東有淮陽,皆天下勁兵處,乃詔徙韓王信王太原以北」(〈韓信盧綰列傳〉)。這是《史記》裡最接近「集權」的明文,由史臣直接寫出。

沒舉兵的兩案罪名更像後補。彭越先被「有司治反形己具,請論如法」,高祖赦為庶人;呂后說:「彭王壯士,今徙之蜀,此自遺患,不如遂誅之」,於是「乃令其舍人告彭越復謀反」,夷三族(〈魏豹彭越列傳〉)。韓信則「遂夷信三族」,史臣寫他「知漢王畏惡其能」(〈淮陰侯列傳〉)。

三個判準放上去,第三問(罪名是當時定還是事後補)只有彭越一案成立;動因這一問,沒有人用「集權」二字,最近的是「畏」「疑」「自遺患」。還要加一個結構上的註:漢初的異姓王有封國、有兵,舉兵是國與國的關係,明初功臣是郡縣官僚制下沒有封國的臣子,兩者不宜直接類比。這些案子還多出一種鏈條,是「猜疑先於反」,被猜疑的人恐誅而反,命題的二分法(罪名有沒有、動因是什麼)沒有處理它。

漢初的案子沒有把命題從「明初的觀察」撐成跨朝代的論斷,它加了一條「猜疑先於反」的鏈。 → 英布「自疑禍及身,故反耳」;韓王信徙封的理由是「皆天下勁兵處」;彭越罪名在高祖赦後由呂后補上,「此自遺患」。 這說明:同樣是誅功臣,漢初有的案子罪證確鑿卻與集權脫不開,有的案子沒有罪證而動因寫明是除患。命題要升成跨朝代,得先把這條鏈加進去。本節只讀了《史記》,沒有讀《漢書》,所以「英布沒有夷三族」只能說《史記》沒載。

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

雍正清掉自己即位時最倚重的兩個人,罪名也寫了「大逆」,走的卻是一人一案的會審,被牽連的人點得出名字的不到十個(年羹堯、隆科多;一手史料;跨朝代界外對照)。

年羹堯是平定青海的撫遠大將軍,隆科多是康熙去世時本傳寫他「召受顧命」的步軍統領。雍正三年的上諭把兩人並舉:「朕御極之初,隆科多、年羹堯皆寄以心腹,毫無猜防。」(〈隆科多傳〉)同一年兩人一路被削。年羹堯在三年十二月「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獄辭寫:

「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親屬緣坐。」(《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

雍正的上諭接著說:「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朕念青海之功,不忍加極刑。」(年羹堯謀逆雖然是實,但事跡還沒有顯露;我念他在青海的功勞,不忍處以極刑。)令他在獄中自裁。隆科多五年會審,獄辭四十一款(本紀作「大罪五十」),議為當斬,雍正改為在暢春園外「永遠禁錮」。

拿本篇的三問來量。時間線:兩案都落在雍正即位的頭五年。罪名:「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定罪的皇帝自己承認沒有事跡,這一點和胡惟庸、李善長很像。規模:對不上。年羹堯一案,本傳與本紀點得出名字的是兒子年富處斬,幕客鄒魯、汪景祺處斬,靜一道人處死,李維鈞「以黨年羹堯逮鞫」,錢名世「投詩年羹堯事發,革去職銜」,胡期恆下獄,一共七個人;其餘十五歲以上的兒子「皆戍極邊」,沒寫人數;父親與哥哥「奪官,免其罪」。隆科多一案是兩個兒子(岳興阿奪官、玉柱發黑龍江)與阿布蘭等幾個人。明初是三萬餘人、萬五千人。

上諭給的理由是兩人「交結專擅」「招權納賄,擅作威福」,還拿康熙朝的明珠、索額圖「結黨行私」來比。把這讀成集權,是我的讀法,上諭沒有用這兩個字。

清掉功臣、連罪名都自承沒有事跡,也可以不靠大獄;清初這兩案是一人一案地審。 → 獄辭「凡九十二款,當大辟,親屬緣坐」,上諭「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年羹堯一案點得出名字被牽連的七個人。 這說明:本篇的命題講的是明初的做法,不能推成「翦除功臣必走大獄」。讀到清朝的功臣案,三問照樣可以問,但第二問的答案在這兩案是規模小得多,為什麼雍正不需要大獄,兩頁都沒有寫,本篇不答。兩人的傳同在《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本紀卷九另記;《清世宗實錄》與雍正朝的上諭原件都沒有查。

樣本與來源:測過與沒測過

查得最可靠的一路是明代正史列傳(中文維基文庫版,加上本站收的原文):這一路的查法先拿一句已知答案的引文試過,找得回來。實錄(ctext 版,有簡體與錯字)與《史記》(維基文庫)兩路沒有這樣試過,所以「該說而沒說」(如〈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與跨朝代(如〈界外:漢初異姓王〉)兩部分的結果,只能當作沒有驗證過查法的查證。

還沒查的:《逆臣錄》全書(只逐頁讀了約 31 頁書影,且是目視轉錄)、《昭示奸黨錄》(不在本站)、實錄洪武二十五年四月朱標薨一條(沒取到)、《御製大誥》三編、《漢書》對應各傳。朱文正、楊憲兩例沒有查到可用的原文。

〈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到〈界外:漢初異姓王〉這幾節的引文,都回原文核過(本站收的原文,或維基文庫),逐字對得上。〈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的引文也回本站收的《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與卷九原文核過;這一節只讀了這兩卷,清朝只有這兩案,談不上跨朝代的檢驗。〈適用範圍〉那份逐人分類、〈界外:稱帝之前的功臣案〉引的實錄卷11,沒有逐項覆核。

本篇測過的是明代正史列傳這一條路;實錄、《史記》、《漢書》的結果沒有驗證過查法,要當成線索。 → 正史列傳一路的查法試過找得回已知的引文,實錄與《史記》兩路沒試過;《逆臣錄》只逐頁讀了約 31 頁書影,《漢書》對應各傳沒有讀。 這說明:這一篇的命題與反例,可靠的程度只到明代正史列傳為止。換一部史書、換一個朝代,要重測。


以後怎麼用

  • 先問三件事:讀明初功臣的「伏誅」記載時,問這案子在皇權集中的時間線上落在哪、株連規模與他個人罪責相不相稱、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死後逐年補的。三問若都指向集權,「謀反」兩個字的字面就不能直接相信。
  • 懲貪大獄與翦功大獄要分開:前者對象是官僚體系(其中空印案讀到的材料沒有追贓),後者對象是勳貴集團。別因為同列「四大案」就混同性質與目的。
  • 跋扈是實、謀反是誣,兩層要分開:功臣的驕橫可能屬實,不必為了翻案而否認;但驕橫不等於謀反,株連上萬人更不是一個人跋扈解釋得了的。
  • 讀「某機構被廢止」時,要問廢的是哪一半:朱元璋1387 年焚錦衣衛刑具、1393 年再度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看起來詔獄已經廢了;但廢掉的是拷訊定獄,偵緝告發那一半從來沒停過——正是 1393 年,錦衣衛指揮蔣瓛首告藍玉謀反,釀成族誅一萬五千人的大獄。而那條線是太祖自己畫的。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記他焚刑具時發怒說「鞫者法司事也」(審問本來就是三法司的事),又說「豈令其煆煉耶」(哪是要他們羅織成獄)——他氣的是錦衣衛越權審斷,不是氣它把人抓來。收回去的是定罪權,耳目那一半他一個字沒提。一個機構的「廢」常常是局部的,而留下來的那一半,往往正是皇權真正需要的那一半。
  • 遇到正史直寫「謀反伏誅」,主動去找當代的異議記錄:本案的鬆動處,正來自正史自己收錄的王國用鳴冤與「反狀猶未盡露」的自承。這與一手史料的沉默是同一手法——破綻常在正史內部,而這手法已經正面立為命題,見 正史的自我拆穿。
  • 大規模株連不等於集權,先問獄是誰的主意,再看罪名後來的下場:漢武帝的巫蠱之禍死了數萬人,動因卻是辦案者的自保加上皇帝的疑心,罪名還在皇帝生前被他自己撤回,見〈界外:漢武帝巫蠱之禍〉。遇到株連很多的案子,先問這場獄是皇帝設的局,還是辦案者為了自保;再看罪名後來是被寫進制度,還是被當朝者自己撤回。前者像本篇的明初大獄,後者不是。
  • 手法相同,不等於目的相同:宦官辦的獄(汪直的楊曄案、魏忠賢的汪文言獄)也靠供詞往外牽、併入另一樁案子,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的路子一樣;劉瑾的匿名書獄則連供詞都沒有,是當場全抓。嚴世蕃案的罪名也是事後換的。遇到這種案子,不要因為手法像就套進本篇,先問發動的是誰、換罪名的人想護住什麼、最後得利的是誰。細節見〈界外:宦官辦的獄〉〈界外:罪名被換過,不等於為了集權〉。
  • 動因要分開問:集權有明文,繼統沒有:講藍玉案是「替皇太孫鋪路」時,先問這是史料說的,還是由太子薨與案發相隔一年推出來的。本站收的原文查不到前者;實錄明寫的是藍玉「專恣暴橫」。見〈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
  • 清掉功臣不一定走大獄:雍正清年羹堯、隆科多,罪名一樣自承「事蹟未著」,卻是一人一案地審,點得出名字被牽連的不到十人。讀到別的朝代的功臣案,先看它有沒有成串的株連,沒有的話,本篇的命題就不適用,見〈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
  • 引用數字先寫出處:「三萬餘人」「一萬五千」各只有一個出處(《明史》),後者在實錄裡沒有;引用時把書名卷次寫進句子。見〈證據力〉〈一萬五千的出處〉。

出處

  1. 胡惟庸
  2. 李善長
  3. 藍玉
  4. 朱元璋
  5. 朱標
  6. 皇明祖訓
  7. 嚴嵩
  8. 夏言
  9. 曾銑
  10. 大禮議
  11. 錦衣衛
  12. 東廠
  13. 巫蠱之禍
  14. 汪直
  15. 魏忠賢
  16. 劉瑾
  17. 嚴世蕃
  18. 胡惟庸案
  19. 藍玉案
  20. 廷杖
  21. 年羹堯
  22. 隆科多
  23. 石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