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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
明初開國功臣集團的覆滅,靠的不是一樁一樁的司法審判,而是一組以「謀反」為名、逐年羅織、動輒株連上萬人的政治大獄。胡惟庸死後六年才「發現」他通倭,李善長在胡案十年之後才被追坐,藍玉案株連一萬五千人——這些案子的罪名多半是事後陸續補上的,株連的規模遠遠超過本人的罪。
真正的動因是皇權集中,罪名有沒有反而是其次。至於「替繼承人鋪路」,那是後人由時間相鄰推出的讀法,史料沒有明文(見〈反例與邊界〉〈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所以讀明初功臣的「伏誅」記載,不該一案一案追問「他是不是真的謀反」,而該問三件事:這案子落在皇權集中時間線的哪個位置?株連的規模與他個人的罪責相不相稱?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死後逐年補的?
這個命題可以被反駁:舉出一樁罪證確鑿、株連極少、又與集權無關的明初功臣案,罪證要有舉兵或通敵的直接實據,這個框架就動搖了。
例證
罪名後補型:胡惟庸
胡惟庸死了以後,他的罪名還在繼續增加(一手史料;罪名後補型;佐證 胡惟庸案)。
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以謀反被誅,然而本傳自己承認「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胡惟庸死了以後,他謀反的實情還沒完全露出來)。通倭(洪武十九年)、通元(二十三年)這些罪名,多半是死後好幾年才陸續補上的。此案「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供詞牽連而被處死的有三萬多人)。制度上的產物是廢丞相,大獄與集權在這裡直接接榫。
株連的半徑,連退休在家的帝師都躲不掉(見朱標)。開國文臣之首宋濂已經致仕還鄉,只因為孫子宋慎被判為胡黨(《國初事蹟》寫孫子叫宋子衛),就被抄家、上了刑具(《國初事蹟》:「籍家械濂」)。太祖本想殺他,靠馬皇后與太子朱標力爭才免死(《明史·宋濂傳》卷128:「皇后太子力救,乃安置茂州」;《國初事蹟》只寫皇后勸說)。他最後是死在流放路上,還是隔年卒於夔州,《太祖本紀》與《宋濂傳》說法不同,細節見宋濂頁。株連是沿著血緣往外傳導的(孫連到祖),根本不問這個人有沒有參與——受株連的人連「知逆謀不發」(知道謀反不舉報)這種定罪的說法都掛不上,他只是個在家的老儒。
而後來才補上的罪名,被寫進了一部號稱「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見皇明祖訓)。祖訓〈祖訓首章〉「不征諸夷」條在日本國底下注著「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表面上來朝貢其實是詐,暗中勾結奸臣胡惟庸圖謀不軌,所以斷絕往來)。祖訓定本成於洪武二十八年(1395),距胡惟庸之死十五年、距「通倭」這條罪名被提出(洪武十九年)九年。
罪名一旦寫進祖制文本,就從一樁死後補上的公案,變成了不可翻的祖訓事實。 → 《皇明祖訓》「不征諸夷」條在日本國底下注著「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祖訓定本成於洪武二十八年(1395),距胡惟庸之死十五年、距「通倭」這條罪名被提出(洪武十九年)九年。 這說明:一條罪名寫進哪裡,決定它日後翻不翻得動。寫在判決書裡還可以重審,寫進「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裡,後代子孫連提都不能提。
追坐株連型:李善長
開國第一功臣李善長,是在胡惟庸死後整整十年才被追坐的(一手史料;追坐株連型)。
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被誅,全案靠的是他弟弟存義父子在獄中的「詞連」(供詞牽連)與奴僕首告,沒有他本人謀逆的實據。定罪的說法只有「知逆謀不發、狐疑觀望懷兩端」(知道謀反卻不舉報,猶豫觀望兩邊押寶)——就這幾個字,連家口七十幾人一起處死。
正史還記下了當代的質疑:虞部郎中王國用上書力辯他冤枉,太祖「得書竟亦不罪」(收到信居然也沒治他的罪),等於默認自己理虧。
逐年羅織、向外株連的機制,在這一則最為赤裸。 → 李善長是胡惟庸死後整整十年才被追坐的,全案靠他弟弟父子在獄中的「詞連」與奴僕首告,定罪的說法只有「知逆謀不發、狐疑觀望懷兩端」,連家口七十幾人一起處死。 這說明:定罪的理由越簡短、離案發時間越遠,這樁案子越可能是先決定要殺誰、再回頭找話說。
翦功型:藍玉
沒有舉兵的實據而族誅,株連一萬五千人(藍玉,一手史料;翦功型;佐證 藍玉案)。
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錦衣衛指揮蔣瓛首告藍玉「將伺帝出耤田舉事」(打算趁皇帝出宮親耕籍田的時候起事),「獄具,族誅之」(案子審定,把他滅族),事後他被列進《逆臣錄》,列名的有「一公、十三侯、二伯」(一個公爵、十三個侯爵、兩個伯爵)。
本傳講株連只講了一句「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列侯以下被當成同黨而滅族的,多得數不完),沒有數字。 數字要到同年九月才出現,而且是太祖自己給的:「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藍賊作亂,事情敗露,被族誅的有一萬五千人。從今以後胡黨、藍黨一律赦免不追究)——報出死了多少人,跟宣布不再追究,是同一道詔書講的兩句話,也等於親手把胡、藍兩案並列。本傳接著寫「於是元功宿將相繼盡矣」(開國功臣與宿將就此相繼死盡)。
首告在二月、結案詔在九月,中間七個月。
一文一武,功臣集團經這兩案清洗殆盡。 → 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藍玉被首告,九月太祖下詔「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一萬五千這個數字出自這道詔書而非史官,而同一道詔書把案子收了;本傳接著寫「於是元功宿將相繼盡矣」。 這說明:兩樁案子隔了十三年,卻被同一道詔書收尾——那不是兩次意外,是一件事分兩次做完:文臣一批、武將一批。
動因型:朱元璋
大獄的節奏,緊貼著皇權集中與繼承安排的節奏(朱元璋,一手史料;動因型)。
朱元璋藉胡惟庸案罷掉中書省、廢除丞相,洪武二十八年再定為「嗣君不許復立丞相」的祖制,大獄與廢相互為表裡。而藍玉案的時機尤其有指向性:洪武二十五年(1392)太子朱標病逝、孱弱的皇太孫繼立,隔年就誅殺了最難駕馭、又與太子妃母族聯姻的悍將藍玉。
更有意思的是,太祖自己承認洪武朝的用刑是法外之刑(見皇明祖訓〈祖訓首章〉首條):
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白話說:那些奸猾刁詐、情節嚴重而證據確鑿的人,我特別下令在法律之外加刑,用意是讓人知道害怕……但這是一時的權宜處置,用來壓制奸頑,不是守成之君該用的常法。以後子孫當皇帝,只依照律與大誥辦事,不許再用刺字、砍腳、割鼻、閹割這些刑罰。
他一面告誡子孫這部祖訓「一字不可改易」,一面明令自己這一朝的做法不得沿用。加害者親筆把明初的嚴刑劃在常法之外。
如果洪武之獄真是尋常司法,何必聲明後世不得援例? → 太祖在祖訓〈首章〉自己寫:法外加刑是「特權時處置」「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並要求子孫「止守律與大誥」,不許再用刺字、砍腳、割鼻、閹割。 這說明:一個人替自己的做法留下「後代不要學」的聲明,等於承認那不是正常的司法。而這句話出自定罪的人自己,比任何後人的批評都硬。
反例與邊界
界外:懲貪大獄
「懲貪大獄」與「翦功大獄」要分開——同樣叫「明初四大案」,目的其實不同。
朱元璋另有郭桓案、空印案,對象是官僚體系,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命題只涵蓋後者(胡、藍的翦除功臣),不涵蓋前者。
這兩案彼此也不完全一樣。郭桓案有「贓七百萬」的數字,是追贓、懲治貪墨。空印案讀到的材料裡沒有追贓,朱元璋疑的是被欺瞞(見 空印案〈結果與影響〉)。所以這一節沿用「懲貪大獄」這個名字,只對郭桓案貼切;空印案放在這裡,只因為它同樣以官僚體系為對象,不在本命題的範圍內。另外「明初四大案」這個合稱,空印案頁沒有在材料裡找到出處:《明史·刑法志二》把空印、郭桓並稱「二獄」,把胡惟庸、藍玉並稱「兩獄」。
把四案一概當成「濫殺」,會抹掉這個目的上的分野。 → 郭桓案、空印案的對象是官僚體系(郭桓案有追贓,空印案讀到的材料沒有),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篇只涵蓋胡、藍那一類翦除功臣的。 這說明:同樣叫「明初四大案」,殺的人不是同一批,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同。混為一談就只剩「朱元璋殺很多人」,看不出他在幹什麼。
羅織不等於全屬虛構
「罪名多半是羅織的」不等於「全部是虛構的」。
藍玉的跋扈——強佔民田、驅逐御史、毀壞喜峰關、私納元主的妃子、言語傲慢——本傳記載得很具體,而且有太祖當時「切責」「譙讓」(嚴厲責備)為證,他驕橫難制應該是事實。這與胡惟庸、李善長的謀反罪近乎純粹羅織不同。
本命題主張的是「罪名與株連的規模、動因不相稱」,不是「這些人全都清白無辜」。
跋扈是實,謀反是誣,這兩層要分開看。 → 藍玉強佔民田、驅逐御史、毀壞喜峰關、私納元主的妃子、言語傲慢,本傳記載得很具體,太祖當時也「切責」「譙讓」過。 這說明:替一個人洗刷謀反的罪名,不必連他跋扈也一起否認。一件是真的、一件是誣的,混在一起講反而讓翻案顯得心虛。
政爭致死不等於大獄
政爭致死不等於大獄株連。
劉基(一手史料)晚年疑似被胡惟庸毒殺,正史用一個「云」字存疑帶過。這是個人政爭的疑案,不是以「謀反」名義發動、株連成千上萬的制度性大獄,本命題不涵蓋這一類。
判準有三:是不是以謀反罪名發動、有沒有向外大規模株連、服不服務於集權。 → 劉基晚年疑似被胡惟庸毒殺,正史用一個「云」字存疑帶過——那是個人政爭的疑案,不是以謀反名義發動、株連成千上萬的制度性大獄。 這說明:不是每一樁「皇帝或權臣殺了人」都算本篇說的大獄。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少一個就是別種東西。
界外:廠衛是常設機構
廠衛也在界外,但它標出了本命題的時間邊界(錦衣衛、東廠,一手史料)。
明代最有名的刑獄工具是廠衛,卻不算進本命題,理由是:廠衛是常設機構,不是一樁大獄。它的獄案(例如天啟朝魏忠賢「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衛之毒極矣」,專門用殘酷手段箝制朝廷內外,廠衛的毒害到了極點)罪名多半不是「謀反」、不向外株連血親家口,發動的人也常是宦官而不是皇帝。(汪直與魏忠賢兩樁具體的獄案,各用三個判準量過,見〈界外:宦官辦的獄〉。)
真正值得記的,是它與上面「動因型」那則的關係。 朱元璋曾為後世劃過三道線:
- 祖訓明令子孫「止守律與大誥」、不許用肉刑。
- 焚毀錦衣衛刑具,《明史·刑法志三》志末說「蓋示永不復用」(意在表示永遠不再使用)。
- 第三道與前兩道不同型——他替宦官劃的是職掌的界限,不是一紙禁令。祖訓〈內官〉篇所定的司禮監職掌只到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而通篇沒有禁止宦官的條文;「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那塊鐵牌的說法載於《明史·宦官傳》,不是祖訓正文。「通篇沒有」這句話是數過的:全書「內臣」「干政」「預政」三個詞各 0 次,「干預」出現兩次都與宦官無關。(詳皇明祖訓常見誤解一。)
三道線後世全越過了,而越線所憑的骨架,正是他自己留下的。 錦衣衛詔獄「其復用亦自永樂時」(重新啟用也是從永樂年間開始),志文直接寫「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成祖違背了它,終於留給子孫禍患);東廠所倚靠的司禮監,就列在祖訓〈內官〉篇的十一監之中(只有批紅與提督東廠不是太祖給的,是祖訓之外累積出來的)。十一這個數字有兩份互證:今傳祖訓原文與《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所開的名單十一個監名同名同序;《明史》卷三〇四作「十有二監」(十二個監),那是後起的二十四衙門之數。詳皇明祖訓。
太祖的大獄事情辦完就停(功臣殺盡,獄也止了),他留下的工具骨架卻常設化了,後世於是不必再發動翦功大獄,也能長期監控百官。這讓上面那則多出一層:太祖自承洪武用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證據力原本在「出自定讞者之手」;如今更看得出那是一句擋不住的聲明——劃線的人與繞過那條線的工具,同出一部祖訓。
明初大獄與廠衛的分野不在殘酷程度,而在「一時的權宜處置」與「常設的制度」。 → 廠衛的獄案罪名多半不是「謀反」、不向外株連血親家口,發動者也常是宦官而非皇帝;太祖的大獄辦完就停(功臣殺盡,獄也止了),廠衛卻常設下來。 這說明:判斷一套刑獄工具屬於哪一類,不看它殘不殘忍,看它是為了辦完一件事而設,還是打算一直留著。
界外:嘉靖朝兩例
嘉靖朝有兩個界外對照,正好說明上面三個判準有鑑別力(嚴嵩、大禮議,一手史料)。
世宗一朝提供了兩樁「皇帝殺了很多人」卻不算進本命題的近例,而且落點各異。
第一樁是權相構陷,最後一步由皇帝拍板。 嚴嵩兩度扳倒首輔夏言,最後拿「河套事」構陷,把夏言與總督曾銑「俱棄市」(都在鬧市處死);又羅織罪名冤殺楊繼盛、沈練這些彈劾自己的人。本傳明白寫著「張經、李天寵、王忬之死,嵩皆有力焉」(這三人的死,嚴嵩都出了力)。
這一樁的起頭是權相:嚴嵩代仇鸞草擬奏疏,指控夏言收了曾銑的錢。但最後一步是皇帝自己踩的。夏言案,法司引「八議」裡議貴、議能的條文替他求寬,結果「帝不從,切責茂堅等」(皇帝不答應,嚴厲責備刑部尚書喻茂堅等人)。曾銑案,法司原本擬的是邊將失陷城寨的律條,「帝必欲依正條」(皇帝一定要照「交結近侍」這條律來判)。所以權相是發動的人,皇帝是拍板的人,兩邊都有份。
這一樁仍在界外,但要靠前兩個判準擋掉,不能靠「皇權沒有參與」。罪名是「交結近侍」、收錢牟利這類勾結,不是謀反。牽連的人有,但很少:曾銑案「妻子流二千里」(妻子兒女流放兩千里),夏言的妻子流放廣西,侄子與侄孫削籍為民,每案只到妻子和少數近親,離明初大獄動輒株連上萬差得很遠。第三個判準(服務於集權)要拆成兩半看。
殺夏言、曾銑這兩個人,動機更像轉嫁責任,不像集權。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八記,嚴嵩先「因災異疏陳缺失」(借天象異常上疏數落朝政的缺失)攻擊夏言;後來俺答入套,嚴嵩又說這是「曾銑開邊啓釁所致」(曾銑挑起邊釁造成的)。世宗最後也說「寇以言、銑收河套,故報復至此」(敵人因為夏言、曾銑要收復河套,所以報復到這個地步)。作者谷應泰評這件事是「急殺大臣,以當星變」(急著殺大臣,來頂替天象示警)。這是把邊患與天災的責任推給兩個臣子。它沒有針對一個集團,也沒有留下制度上的後果,結果反而是嚴嵩一個人獨大。
同一天的另一件事才接近集權。 世宗逮曾銑、罷夏言的同一天(正月癸未),把給事中、御史杖於朝廷(《明史》卷十八世宗本紀)。曾銑本傳說理由是「責科道官不言」(責備言官沒有出聲);紀事本末還記,凡是參與議復套的人,都被奪了俸。這是對整批官員的壓制,形態與左順門相近,只是規模小得多。
所以第三個判準,對殺兩人這件事不成立,對杖言官這件事成立。界外的結論不變。整體上,這一類歸在上一則劉基所論的政爭(權臣傾軋),只是這一次皇帝站在權相那邊,不是以謀反為名發動的制度性大獄。
第二樁是廷杖言事之臣。 大禮議的左順門之役,「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錦衣衞獄」(把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下錦衣衛大牢),過了幾天「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在朝堂上杖打他們,死了十六個)。規模已經接近大獄,而且確實服務於皇權壓制文官集團——三個判準裡的第三項成立。但罪名不是「謀反」而是「伏闕固爭」(跪在宮門前堅持力爭),受刑的限於言事之臣、不及血親家口,前兩項都不合。
廷杖在明朝是一直在用的刑罰,左順門只是其中一次。《明史》卷95〈刑法三〉說「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左順門的五年前,正德十四年(1519)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廷杖舒芬、黃鞏等一百四十六人,死了十一個)。
兩例因此都在界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左順門只差在罪名與株連這兩項——這說明本命題刻畫的不是「皇權的殘酷」這種泛泛的東西,而是「以謀反為名、向外株連」這一個特定形態。
判準若寬到把廷杖也收進來,命題就退化成「明代皇帝常殺人」,失去解釋力。 → 大禮議左順門之役下獄一百三十四人、廷杖死了十六個,規模已接近大獄,也確實服務於皇權壓制文官——但罪名不是「謀反」,受刑的也不及血親家口,三個判準只成立一個。 這說明:判準訂得太寬,命題就會退化成「明代皇帝常殺人」這種誰都同意、卻什麼也解釋不了的話。判準的價值在它擋掉什麼。
界外:天順朝石亨
天順朝有一樁罪名是謀逆、卻仍在界外的案子(石亨、于謙,一手史料)。
奪門之變後,石亨以首功進封忠國公,隔天于謙就被殺了。〈于謙傳〉寫「亨等主其議,嗾言官上之」(石亨等人主持這個提議,唆使言官上奏),徐有貞替他定的罪名是「意欲」謀立外藩,屬於謀逆。英宗猶豫過,最後是他自己決定殺的。此後石亨「數興大獄」:構陷耿九疇、岳正,把楊瑄、張鵬發配戍邊,連一起發動奪門的徐有貞,也被他構陷下錦衣衛獄、謫戍金齒。
三個判準只合第一個。
①罪名是謀逆,第一個成立。
②石亨頁記下的都是一個一個被殺、被戍、被謫的人;于謙頁寫籍沒那天「家無餘貲」(家裡沒有多餘的財產),兩頁都沒有寫向血親家口株連。第二個不合。
③殺于謙是替復辟正名,〈于謙傳〉記徐有貞說「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這一層已收在 奪位的正名工程〈清算型〉。之後權力歸到石亨手上,本傳寫「由是大權悉歸亨」(從此大權全歸石亨);天順三年朝廷反過來議革「奪門」功、「窮治亨黨」(徹底追查石亨的同黨)。本篇的判斷是,這幾樁獄案替石亨攬權,沒有把權力收回皇帝手上,第三個也不合。
所以它跟嘉靖朝夏言、曾銑那一樁是同一類:權臣傾軋,最後一步由皇帝拍板。它補上的是左順門的反面:左順門只合第三個判準,這一樁只合第一個。光有謀反的罪名,還不夠構成本篇說的大獄。
界外:漢武帝巫蠱之禍
漢武帝晚年的巫蠱之禍死了好幾萬人,連皇太子都賠進去,卻不算本篇說的大獄(巫蠱之禍,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征和二年(前91),武帝懷疑身邊的人用巫蠱詛咒他。丞相公孫賀的兒子公孫敬聲被京師大俠朱安世從獄中告發,賀父子「遂父子死獄中,家族」(於是父子都死在獄中,全家被滅族)。接著江充奉命辦巫蠱案,《漢書》寫「坐而死者前後數萬人」(因此獲罪而死的,前後有好幾萬人)。江充最後查到太子宮,太子殺了江充,與丞相劉屈氂在長安交戰五天,兵敗自殺。
用本篇的三個判準逐項看:
①罪名:只合一半。 數萬人的主體是巫蠱獄,罪名是「巫蠱」與「大逆亡道」,不是明初那種「謀反」;那些案子是「民轉相誣以巫蠱」(百姓互相誣告)堆起來的。但案子裡有一個真的舉過兵的人:《武帝紀》寫太子「與皇后謀斬充,以節發兵與丞相劉屈氂大戰長安」(與皇后謀劃殺了江充,持符節調兵,與丞相劉屈氂在長安大戰)。明初的功臣案找不到這種實據,這一例有。
②株連:成立。 太子的賓客「嘗出入宮門,皆坐誅」(曾經出入宮門的,都被處死),隨太子發兵的人「以反法族」(依反叛罪滅族),太子的三男一女「皆同時遇害」(全都同時遇害)。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 要看辦案的人為什麼這麼辦。《武五子傳》寫江充「恐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擔心皇上駕崩之後被太子誅殺),這是辦案者的自保;武帝那邊,《江充傳》只寫他「疑左右皆為蠱祝詛」(懷疑身邊的人都在用巫蠱詛咒他)。被殺的是公主、皇后、丞相和皇太子,是皇帝自己的家人與宰相,不是一個被清掉的功臣集團。依本頁所據的《漢書》各傳,找不到武帝事先要除掉太子的跡象。
唯一接近集權的是丞相。〈公孫賀傳〉說當時「朝廷多事,督責大臣」(朝廷事務多,對大臣嚴厲督責),李蔡、嚴青翟、趙周三位丞相接連因事被殺。但那是更早的事,不是巫蠱獄的主體。
更能看出差別的是罪名的下場。 上面例證①的胡惟庸,死後六年才被提出的「通倭」,又過九年寫進了祖訓,後世連提都不能提。巫蠱案恰好相反,罪名在武帝在世時就被他自己撤回:「久之,巫蠱事多不信」(過了一段時間,巫蠱的案子多半不再被相信),武帝「知太子惶恐無他意」(知道太子是因為驚慌才起兵,沒有別的心思);車千秋為太子申冤之後,「族滅江充家」(滅了江充全家),武帝還下詔說「痛士大夫常在心」(士大夫的遭遇常常讓我心痛)。
看到數萬人被株連,先問這場獄是誰的主意:是皇帝為了集權設的局,還是辦案的人為了自保、皇帝又剛好疑心。 → 巫蠱案裡江充怕的是「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辦到最後,被查辦的是皇帝自己的皇后與太子;武帝事後說「痛士大夫常在心」,並把江充滅族。 這說明:兩種獄從外面看都是大規模株連,差別在誰得到好處。集權型的獄辦完就停,罪名還要寫進制度留給後代;這一例是辦案者的自保失控,連皇帝都收不了場,最後由皇帝撤回罪名、殺掉辦案的人。
界外:宦官辦的獄
宦官自己發動的獄也在界外,用三個判準逐項量過,沒有一樁完整成立(汪直、魏忠賢、劉瑾,一手史料)。
上面「廠衛是常設機構」那則只把魏忠賢一句帶過,當作機構的例子。這裡改成把三樁具體的獄案拿出來,各量一次。
汪直的楊曄案(成化十三年前後)。 《明史·汪直傳》寫建寧衛指揮楊曄「與父泰為仇家所告」(和父親楊泰被仇家告發),逃進京城,躲在姊夫董璵家。汪直的心腹韋瑛把消息報給他,汪直「即捕曄、璵考訊,三琶之」(馬上逮捕楊曄和董璵拷問,用三琶的酷刑)。楊曄熬不住,亂說錢寄在叔父兵部主事楊士偉那裡,汪直「不復奏請」(不再上奏請旨)就把士偉下獄,連妻兒一起拷打。結果楊曄死在獄中,楊泰判斬,士偉等人貶官,郎中武清、樂章,行人張廷綱,參政劉福等人「皆無故被收案」(都是無緣無故被抓去審)。
①罪名:本傳沒寫,這一項不判斷。 傳裡只說楊曄是被仇家告發,沒有寫定的是什麼罪。「大逆」二字出現在另一處:汪直之後接掌東廠的陳準,對手下校尉說「有大逆,告我。非是,若勿預也」(有謀反大逆的才報給我,不是這種事你們別插手)。可見當時人把「大逆」當成廠該管的界線,但楊曄案有沒有走這條線,本傳沒有說。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路徑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一樣,是供詞牽連:楊曄亂供,叔父下獄,再牽出另外幾個官員。但傳裡點得出名字的只有十來人,離明初的一萬五千差了三個數量級。
③服務於集權:要拆成兩半看。 楊曄案本身看不到皇帝的指示,是韋瑛報信、汪直自己動手,還「不復奏請」。西廠這個機構是皇帝設的,起因是憲宗「銳欲知外事」(很想知道宮牆外的事)。但後來汪直對外廷出手的幾件事,形態接近壓制整批官員:商輅等人上疏,他反咬那是司禮監為楊曄報仇,把司禮監的黃賜、陳祖生貶去南京;又讓東廠官校誣奏項忠,把項忠罷為民;一時被劾罷的九卿,有尚書董方、薛遠,侍郎滕昭、程萬里等數十人,他的黨羽王越升了兵部尚書、陳鉞升了巡撫。這些都是汪直在替自己擋彈劾,得利的是他和他的黨羽,皇帝只是一時縱容(「帝眷直不衰」,皇帝對他的寵信沒有減少)。最後把他收掉的也是皇帝:成化十八年罷西廠,十九年降他為奉御。
另有一點補在「廠衛是常設機構」那則:西廠是為汪直一個人設的,在他任內罷了兩次、復設了一次,每一次都由皇帝一道旨意決定。廠不一定常設,也可以是一時的權宜。
魏忠賢的汪文言獄與東林獄(天啟四年至六年)。 起點是給事中傅櫆誣奏中書汪文言,並牽連左光斗、魏大中。汪文言下鎮撫司獄,掌鎮撫劉僑照葉向高的意思,只坐汪文言一人。魏忠賢大怒,削了劉僑的官籍,換上自己人許顯純。後來御史梁夢環再興汪文言獄,汪文言被拷死,許顯純寫的供詞「詞連趙南星、楊漣等二十餘人」(供詞牽連趙南星、楊漣等二十多人),削籍遣戍。楊漣、左光斗、魏大中、周朝瑞、袁化中、顧大章六人被逮,「至牽入熊廷弼案中」(甚至被牽進熊廷弼那一案裡),「掠治死於獄」(拷打死在獄中)。熊廷弼被殺,他的姻親御史吳裕中被杖死,另有尚書李宗延、張問達,侍郎公鼐等五十餘人被削籍逐出,「朝署一空」(朝廷各衙門為之一空)。
①罪名:不成立。 本傳寫到的做法是「詞連」和「牽入熊廷弼案中」,沒有一處寫「謀反」。本傳這一段也沒說熊廷弼案的罪名是什麼,我沒有另查。但手法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相同:靠供詞往外牽,再併進另一樁案子。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本傳點出的數字是二十餘人削籍遣戍、五十餘人削逐,加上死在獄中的六人,和一個被杖死的姻親。到姻親為止,離一萬五千差了兩個數量級以上。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集中的是宦官和他的黨羽的權。 本傳說朝臣爭三案和兩次京察的時候,「忠賢本無預」(魏忠賢本來沒有介入);是想借他的力量打擊對手的人,「相率歸忠賢,稱義兒」(紛紛投到他門下認作義子),說「東林將害翁」(東林要害您老人家),他才動手。熹宗在傳裡的表現是:楊漣上疏劾魏忠賢,他「懵然不辨」(糊裡糊塗,分不清是非),反而溫言留住魏忠賢。得利的是魏忠賢:「忠賢之黨遍要津矣」(魏忠賢的黨羽遍布要職)。熹宗一死,新帝三個月內就把他安置鳳陽,他在路上自縊,而他死後定了「逆案」,東林一派又被起用。這個方向和胡惟庸案相反:胡案的罪名被寫進祖訓,這裡是辦案的一方被定罪。
劉瑾的匿名書獄(正德三年六月)。(年份本傳只寫「其年夏」,排在二年之後,本紀記三年六月,這裡依本紀,同劉瑾頁。)《明史·劉瑾傳》寫御道上有人貼匿名書,「詆瑾所行事」(攻擊劉瑾的所作所為),劉瑾「矯旨召百官跪奉天門下」(假傳聖旨叫百官跪在奉天門下),他自己站在門左責問,到傍晚「收五品以下官盡下獄」(把五品以下的官員全部抓進牢裡)。《武宗本紀》記成「下三百餘人於錦衣衞獄,尋釋之」(三百多人下錦衣衛獄,不久放了)。隔天大學士李東陽出面求情,劉瑾「微聞此書乃內臣所為」(隱約聽說這張匿名書是宦官寫的),才放人,但主事何釴、順天推官周臣、進士陸伸三人已經中暑死了。太監李榮拿冰瓜給群臣吃,被勒令閒住;太監黃偉替群臣說話,被趕到南京。
①罪名:不成立。 兩處都只寫「匿名書」,沒有哪一處寫謀反。這次也沒有供詞,沒有誰被指認,是當場一網打盡。
②株連:成立一小半。 三百餘人約是藍玉案一萬五千的五十分之一,而且隔天就放了,死的三個人是中暑,沒有人被判刑。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集中的是劉瑾自己的威風。 發動的是劉瑾,手段是假傳聖旨,傳裡看不到皇帝的指示。抓了人卻找不到寫書的人,最後發覺是宦官自己人,只好放人,還處分了兩位替群臣說話的太監。沒有哪個外朝集團因此被清掉。
另一頭的對照。 劉瑾自己的結局倒是本節唯一寫明「謀反」的案子:《武宗本紀》記「劉瑾以謀反下獄」,本傳記皇帝抄家搜出偽璽、「穿宮牌五百」和甲冑弓弩,說「奴果反」,詔磔於市,「族人、逆黨皆伏誅」,閣臣焦芳以下六十餘人降謫,他改過的政令「悉釐正如舊制」。但這是皇帝處置宦官,不是宦官辦的獄,所以這裡只記一筆,不拿來量三個判準。他是不是真的打算謀反,本傳只列出搜到的東西和京師的傳言,我沒有判斷。
宦官辦的獄,三個判準各成立一小半,因為發動的人和得利的人是宦官自己,不是皇帝。 → 汪直的楊曄案牽連十來人,魏忠賢的汪文言獄詞連二十餘人,劉瑾的匿名書獄下獄三百餘人但隔天就放;三案本傳都沒有寫謀反的罪名,也看不到皇帝要除掉誰;汪直靠皇帝縱容撐了幾年,魏忠賢在熹宗死後三個月就被收,劉瑾則是被同夥一句「不法十七事」拿下。 這說明:手法可以和明初大獄一模一樣(供詞牽連、併入另案),但手法相同,不能證明目的相同。要問的還是誰發動、誰得利。
界外:罪名被換過,不等於為了集權
嚴世蕃的案子最像上面例證①,卻不算本篇的大獄(嚴世蕃,一手史料)。
像的地方是罪名換過。嘉靖四十四年(1565)三月,嚴世蕃以通倭、謀反的大逆罪名斬於市。法司原本要用的是冤殺楊繼盛、沈練那兩案,世蕃自己聽了還很高興,說「無恐,獄且解」(別怕,這案子要散了)。徐階看了判詞,說「若是,適所以生之也」(這樣做,恰好是救他活命),理由是兩案「嵩皆巧取上旨」(嚴嵩都是巧妙地取得皇帝旨意才辦的),拿來定罪就是「彰上過」(彰顯皇上的過錯)。他親手把草稿刪掉,換成世蕃占南昌倉地蓋宅第、「制擬王者」(規制比照王侯),以及打算「外投日本」等罪名。《明史》自己承認:「其坐世蕃大逆,則徐階意也」(把世蕃判成大逆之罪,是徐階的主意)。
用三個判準逐項量:
①罪名:成立。 這一次罪名真的是謀反大逆,而且是事後換上去的,不是當時就定的。
②株連:看起來不成立,但本頁沒有查全。 本頁寫到的處分是世蕃斬於市、家產籍沒、嚴嵩革為平民,早先判戍的還有他的兩個兒子和門客羅龍文。規模是一家加一個門客,不像向外株連。其他人的下場,本頁沒有另查。
③服務於集權:不成立。 徐階改罪名的理由,是不讓世宗的錯被攤開。要世蕃死的是法司眾人(「必欲死之」,一定要他死),徐階想的是讓這個案子不傷到皇帝,不是替皇權清掉一個集團。
這一例的用處在三問裡的第三問。 本篇問「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事後補的」。胡惟庸案的罪名事後補,指向集權。嚴世蕃案的罪名也是事後換,換的人卻是為了護住皇帝的名聲。同一個形式,兩種動機。
罪名換過,只能證明名目和真因分家,證明不了真因是集權。 → 嚴世蕃以通倭、謀反斬於市,但這個罪名是徐階為了不讓世宗的錯被攤開才換上去的,原本要用的是冤殺楊繼盛、沈練。 這說明:讀到「罪名事後換過」,要再問換的人想護住什麼。想護住的是皇權的集中,才指向本篇的大獄;想護住的是皇帝的名聲,就是另一種事。
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替繼承人鋪路
命題原先把動因說成「皇權集中與替繼承人鋪路」,兩半的證據不一樣硬(真反例,只打到後半句,不打倒命題)。
集權那半有明文。《皇明祖訓》〈祖訓首章〉講廢丞相的理由是:「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
繼承人那半找不到。我在本站收的原文裡搜了「皇太孫」「太孫」「駕馭」三個詞,《明太祖實錄》卷180、卷224至229(洪武二十六年),《明史》卷127、卷132、卷308,《國初事蹟》都是 0 次。搜尋本身是通的:「皇太孫」在實錄卷241、242 出現 1 次。史料明寫的理由是別的。實錄卷224、225(ctext 版,兩卷合在一頁)二月的一條記藍玉「專恣暴橫」,也記他對所親說「上疑我矣乃謀反」;卷226 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末一條說「功臣多武人不知書,往往恃功驕恣,踰越禮分」,並接著寫朝廷因藍玉家的服舍器用僭侈踰制而編稽制錄。(以上是 ctext 版,無標點,卷226 原為簡體,此處轉繁體。)
太子洪武二十五年薨、藍玉案隔年發,時間相鄰是真的,但相鄰不是史料說的因果,這是 並置被讀成因果 的形狀。藍玉頁已寫成「史家多從時機解此案」,措辭守住了這一點,本篇原文沒有。
時機相鄰,不等於史料說了動機。 → 「皇太孫」「太孫」「駕馭」在實錄卷180、卷224至229與《明史》卷127、卷132、卷308 都是 0 次;實錄明寫的理由是藍玉「專恣暴橫」,廢相的理由是「專權亂政」。 這說明:要說替繼承人鋪路,只能寫成後人的讀法,不能寫成太祖的動機。命題因此只留「皇權集中」當作有明文的動因。
史臣的反駁:卷132贊語拒收「鳥盡弓藏」
《明史》卷132 的贊語(贊語自承,證據力最強的一級)正面反對本篇的動因(真反例,打到「罪名之有無反在其次」,不打倒命題)。贊曰:
「論者每致慨於鳥盡弓藏,謂出於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
「人主不能廢法而曲全之,亦出於不得已,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亮祖以下諸人,既昧明哲保身之幾,又違制節謹度之道,駢首就僇,亦其自取焉爾。」
這一則要讀兩層。第一層,它是清修《明史》的史臣在替判決辯護,是後朝修前朝,贊語表達的是官方立場,不是新事實。第二層,它所據的事實(功臣驕恣)本站有底:實錄卷224、225 二月條的「專恣暴橫」,加上本篇自己承認的藍玉跋扈屬實(見〈羅織不等於全屬虛構〉)。所以它打不倒命題,但命題說「罪名有沒有反而是其次」時,要記得正史自己的結論正相反,它把罪名當成主因。
正史的贊語替判決辯護,所以命題只能是一種讀法,不是正史自己的結論。 → 卷132 贊語:「論者每致慨於鳥盡弓藏,謂出於英主之猜謀,殊非通達治體之言也」,又說「而非以剪除為私計也」。 這說明:引用本篇的命題時,要同時知道正史的立場是相反的。這一節是它最強的對手,而這個對手的底氣來自驕恣是真的。
適用範圍:功臣不是全死,「覆滅」只說得準始封者
命題說功臣集團「覆滅」,這句要加限定(適用範圍)。
以《明史》卷105〈功臣世表一〉為母體,洪武朝始封的有 64 人(含追封的常遇春、康茂才)。下面的分布沒有逐人覆核,只抽驗過其中的引文,所以是大約的數字,分類有不確定處:胡案生前被誅約 9、藍案生前被誅約 9、其他個案死或賜死約 10、病卒或戰歿後被追坐約 5、病卒或戰歿無事約 29。傅友德、馮勝、王弼死在藍案之後,傳文沒標「藍黨」,這裡歸在「其他」;若併入藍案,藍案那格會變大。
三條線可以對照原文。
第一,覆滅是真的,但有邊界:《明史》卷130 寫「及洪武末年,諸公、侯且盡,存者惟炳文及武定侯郭英二人」,講的是始封者。
第二,死的不全死在胡藍兩案名下。朱亮祖「與其子府軍衛指揮使暹俱鞭死」(卷132,原文為「俱鞭死」),馮勝「逾二年,賜死」(卷129),罪名都不是謀反。
第三,有第三條路。湯和主動乞退:「願得歸故鄉,為容棺之墟,以待骸骨。」帝大悅(卷126)。命題的二分法(被清洗或被保下)沒有給這一類留位置。
功臣不是全死,死的也不全死在胡藍兩案名下。 → 卷130:「存者惟炳文及武定侯郭英二人」;卷132:朱亮祖「俱鞭死」;卷129:馮勝「逾二年,賜死」;卷126:湯和乞歸,「帝大悅」。 這說明:「覆滅」要說成「始封者大半被國家處死」,其中以謀反為名的大獄只是一部分,另有皇帝個別處置的一部分。命題的射程在胡藍兩案,不是整個功臣集團的下場。
證據力:三個數字與一句「沒有實據」各自多重
幾個關鍵斷言的來源層級不一樣,援引時要分開講(容易誤用)。
「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只見《明史》卷308〈胡惟庸傳〉一處,是傳文敘述,不是贊語,屬清修。它緊接在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事發、家奴盧仲謙等首告之後:「帝發怒,肅清逆黨,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是二十三年那一波,不是洪武十三年當時。卷127〈李善長傳〉沒有總數。
「通倭」「通元」「多半是死後補上」是本頁的推論,不是傳文的話。傳文寫「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又寫「逆謀益大著」,用的是「始著」「益大著」,意思是被發覺。傳文還把這兩件事寫成惟庸生前所為,「事皆未發」。支撐「補上」這個推論的,是傳文自承的「其反狀猶未盡露」,加上通倭案發在惟庸死後六年。本頁保留這個推論,讀的時候要記得它是推論。
李善長「沒有他本人謀逆的實據」比傳文滿。傳文收了供詞:「善長驚不許,然頗心動」,又寫他歎曰「吾老矣。吾死,汝等自為之!」。這些是供詞,不是舉兵或通敵的實據,所以準確說法是「只有供詞與首告,沒有本人舉兵或通敵的實據」。另外原文定罪那一段還有一句對本篇有利、頁面卻沒引的話:「會有言星變,其占當移大臣」。王國用上書後「太祖得書,竟亦不罪也」,「不罪」指的是不治上書的王國用,「等於默認自己理虧」是本頁的推論。
引用這些數字,請說明出自哪一卷哪一傳;本頁的推論,引用時也請說明是推論。 → 「三萬餘人」單見卷308,接在二十三年首告之後;通倭用「始著」,李善長傳有「頗心動」的供詞與「會有言星變」一句。 這說明:這幾個斷言的方向沒錯,但把供詞說成沒有、把「被發覺」說成「補上」,都比原文說得滿。
一萬五千的出處
「族誅者萬五千人」這句,出處只到《明史》。它見於《明史》卷132〈藍玉傳〉所引的九月詔:「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本站的《明太祖實錄》卷229 含七、八、九三個月,沒有這道詔,二月、三至五月的卷224至227 也沒有(容易誤用)。
實錄後來重修過,所以「實錄沒載」不能直接當成實錄否認這道詔。但寫的時候要說成「《明史》記太祖詔中這樣說」,不是「太祖自己給的數字」。
一個數字只有一個出處,就把出處寫進句子裡。 → 一萬五千只見於《明史》〈藍玉傳〉引的九月詔,實錄卷229 沒有這道詔。 這說明:「出自太祖本人」這種說法,證據力比「《明史》記他這麼說」高一級,沒有第二個出處就不能用前者。
祖訓那句講的是肉刑
例證④引〈祖訓首章〉「特令法外加刑」,用來說明「洪武之獄不是尋常司法」。回到原句,限定比例證寫的窄(容易誤用)。
原句是:「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後面禁的是「黥刺、腓、劓、閹割之刑」。所指是肉刑,對象被說成「灼然無疑者」,不是謀反大獄的受害者。從「法外加刑」到「謀反大獄是法外之獄」還差一步,這一步是本篇的推論,不是祖訓的話。
太祖承認法外用刑,承認的是肉刑,不是承認大獄沒有罪證。 → 〈祖訓首章〉:「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禁的是「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這說明:例證④仍然成立「太祖自己劃線,後代不要學」,但「那就等於承認大獄不是正常司法」要降成推論。
界外:稱帝之前的功臣案
頁面自己的推翻條件是:舉出一樁罪證確鑿、株連極少、又與集權無關的明初功臣案(界外對照)。
洪武朝(1368 以後)沒有找到三項全中的案子。最接近的是邵榮案,但它在稱帝之前。《明史》卷1:「秋七月丙辰,平章邵榮、參政趙繼祖謀逆,伏誅。」那是至正二十二年(1362),太祖還是吳國公。實錄卷11 另記伏兵三山門內、當面認罪,且只見趙繼祖一人同誅(這一段沒有回原文核對)。罪證和株連兩項近乎過關,但兩個缺口:時間在洪武之前,算不算「明初」要靠頁面自己劃界;而「與集權無關」是推斷,原文沒給,太祖處死宿將本身就可以讀成權力問題。
另兩例反而支持本篇。謝再興:《明史》卷133〈欒鳳傳〉「再興忿夢庚出己上,鳳復以細故繩之,遂叛,殺鳳」,起因是太祖派人節制他,正是收將權。何真之弟何迪:卷130「真弟迪疑禍及己,遂作亂」,起因是兄長子侄「皆坐藍黨死」,是株連的後果,不是獨立的反例。
推翻條件沒有被滿足,最近的一例在稱帝之前,缺的正是「明初」兩個字。 → 洪武朝查無三項全中的案;邵榮案(1362)罪證與株連近乎過關但在稱帝前,謝再興、何迪兩例的起因都與收權或株連有關。 這說明:命題的推翻條件目前沒有被滿足,但「明初」從哪一年算起,頁面沒有寫,這一點要補。
界外:漢初異姓王
漢初劉邦誅異姓王是 概念頁跨朝代缺口 列給本篇的跨朝代靶。依《史記》讀下來,結果是不能整批當同型旁證,也不能整批當反例(界外對照,並有部分旁證)。
分兩群。有舉兵實據的幾案,株連反而輕;沒舉兵的幾案,夷三族。
英布真起兵,並自供動機:高祖問「何苦而反?」布曰「欲為帝耳。」但導火線是前兩案。楚令尹對滕公說:「往年殺彭越,前年殺韓信,此三人者,同功一體之人也。自疑禍及身,故反耳。」(《史記·黥布列傳》)。韓王信降匈奴,也是被徙封之後:「上以韓信材武,所王北近鞏、洛,南迫宛、葉,東有淮陽,皆天下勁兵處,乃詔徙韓王信王太原以北」(〈韓信盧綰列傳〉)。這是《史記》裡最接近「集權」的明文,由史臣直接寫出。
沒舉兵的兩案罪名更像後補。彭越先被「有司治反形己具,請論如法」,高祖赦為庶人;呂后說:「彭王壯士,今徙之蜀,此自遺患,不如遂誅之」,於是「乃令其舍人告彭越復謀反」,夷三族(〈魏豹彭越列傳〉)。韓信則「遂夷信三族」,史臣寫他「知漢王畏惡其能」(〈淮陰侯列傳〉)。
三個判準放上去,第三問(罪名是當時定還是事後補)只有彭越一案成立;動因這一問,沒有人用「集權」二字,最近的是「畏」「疑」「自遺患」。還要加一個結構上的註:漢初的異姓王有封國、有兵,舉兵是國與國的關係,明初功臣是郡縣官僚制下沒有封國的臣子,兩者不宜直接類比。這些案子還多出一種鏈條,是「猜疑先於反」,被猜疑的人恐誅而反,命題的二分法(罪名有沒有、動因是什麼)沒有處理它。
漢初的案子沒有把命題從「明初的觀察」撐成跨朝代的論斷,它加了一條「猜疑先於反」的鏈。 → 英布「自疑禍及身,故反耳」;韓王信徙封的理由是「皆天下勁兵處」;彭越罪名在高祖赦後由呂后補上,「此自遺患」。 這說明:同樣是誅功臣,漢初有的案子罪證確鑿卻與集權脫不開,有的案子沒有罪證而動因寫明是除患。命題要升成跨朝代,得先把這條鏈加進去。本節只讀了《史記》,沒有讀《漢書》,所以「英布沒有夷三族」只能說《史記》沒載。
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
雍正清掉自己即位時最倚重的兩個人,罪名也寫了「大逆」,走的卻是一人一案的會審,被牽連的人點得出名字的不到十個(年羹堯、隆科多;一手史料;跨朝代界外對照)。
年羹堯是平定青海的撫遠大將軍,隆科多是康熙去世時本傳寫他「召受顧命」的步軍統領。雍正三年的上諭把兩人並舉:「朕御極之初,隆科多、年羹堯皆寄以心腹,毫無猜防。」(〈隆科多傳〉)同一年兩人一路被削。年羹堯在三年十二月「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獄辭寫:
「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親屬緣坐。」(《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
雍正的上諭接著說:「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朕念青海之功,不忍加極刑。」(年羹堯謀逆雖然是實,但事跡還沒有顯露;我念他在青海的功勞,不忍處以極刑。)令他在獄中自裁。隆科多五年會審,獄辭四十一款(本紀作「大罪五十」),議為當斬,雍正改為在暢春園外「永遠禁錮」。
拿本篇的三問來量。時間線:兩案都落在雍正即位的頭五年。罪名:「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定罪的皇帝自己承認沒有事跡,這一點和胡惟庸、李善長很像。規模:對不上。年羹堯一案,本傳與本紀點得出名字的是兒子年富處斬,幕客鄒魯、汪景祺處斬,靜一道人處死,李維鈞「以黨年羹堯逮鞫」,錢名世「投詩年羹堯事發,革去職銜」,胡期恆下獄,一共七個人;其餘十五歲以上的兒子「皆戍極邊」,沒寫人數;父親與哥哥「奪官,免其罪」。隆科多一案是兩個兒子(岳興阿奪官、玉柱發黑龍江)與阿布蘭等幾個人。明初是三萬餘人、萬五千人。
上諭給的理由是兩人「交結專擅」「招權納賄,擅作威福」,還拿康熙朝的明珠、索額圖「結黨行私」來比。把這讀成集權,是我的讀法,上諭沒有用這兩個字。
清掉功臣、連罪名都自承沒有事跡,也可以不靠大獄;清初這兩案是一人一案地審。 → 獄辭「凡九十二款,當大辟,親屬緣坐」,上諭「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年羹堯一案點得出名字被牽連的七個人。 這說明:本篇的命題講的是明初的做法,不能推成「翦除功臣必走大獄」。讀到清朝的功臣案,三問照樣可以問,但第二問的答案在這兩案是規模小得多,為什麼雍正不需要大獄,兩頁都沒有寫,本篇不答。兩人的傳同在《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本紀卷九另記;《清世宗實錄》與雍正朝的上諭原件都沒有查。
樣本與來源:測過與沒測過
查得最可靠的一路是明代正史列傳(中文維基文庫版,加上本站收的原文):這一路的查法先拿一句已知答案的引文試過,找得回來。實錄(ctext 版,有簡體與錯字)與《史記》(維基文庫)兩路沒有這樣試過,所以「該說而沒說」(如〈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與跨朝代(如〈界外:漢初異姓王〉)兩部分的結果,只能當作沒有驗證過查法的查證。
還沒查的:《逆臣錄》全書(只逐頁讀了約 31 頁書影,且是目視轉錄)、《昭示奸黨錄》(不在本站)、實錄洪武二十五年四月朱標薨一條(沒取到)、《御製大誥》三編、《漢書》對應各傳。朱文正、楊憲兩例沒有查到可用的原文。
〈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到〈界外:漢初異姓王〉這幾節的引文,都回原文核過(本站收的原文,或維基文庫),逐字對得上。〈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的引文也回本站收的《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與卷九原文核過;這一節只讀了這兩卷,清朝只有這兩案,談不上跨朝代的檢驗。〈適用範圍〉那份逐人分類、〈界外:稱帝之前的功臣案〉引的實錄卷11,沒有逐項覆核。
本篇測過的是明代正史列傳這一條路;實錄、《史記》、《漢書》的結果沒有驗證過查法,要當成線索。 → 正史列傳一路的查法試過找得回已知的引文,實錄與《史記》兩路沒試過;《逆臣錄》只逐頁讀了約 31 頁書影,《漢書》對應各傳沒有讀。 這說明:這一篇的命題與反例,可靠的程度只到明代正史列傳為止。換一部史書、換一個朝代,要重測。
以後怎麼用
- 先問三件事:讀明初功臣的「伏誅」記載時,問這案子在皇權集中的時間線上落在哪、株連規模與他個人罪責相不相稱、罪名是當時就定的還是死後逐年補的。三問若都指向集權,「謀反」兩個字的字面就不能直接相信。
- 懲貪大獄與翦功大獄要分開:前者對象是官僚體系(其中空印案讀到的材料沒有追贓),後者對象是勳貴集團。別因為同列「四大案」就混同性質與目的。
- 跋扈是實、謀反是誣,兩層要分開:功臣的驕橫可能屬實,不必為了翻案而否認;但驕橫不等於謀反,株連上萬人更不是一個人跋扈解釋得了的。
- 讀「某機構被廢止」時,要問廢的是哪一半:朱元璋1387 年焚錦衣衛刑具、1393 年再度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看起來詔獄已經廢了;但廢掉的是拷訊定獄,偵緝告發那一半從來沒停過——正是 1393 年,錦衣衛指揮蔣瓛首告藍玉謀反,釀成族誅一萬五千人的大獄。而那條線是太祖自己畫的。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記他焚刑具時發怒說「鞫者法司事也」(審問本來就是三法司的事),又說「豈令其煆煉耶」(哪是要他們羅織成獄)——他氣的是錦衣衛越權審斷,不是氣它把人抓來。收回去的是定罪權,耳目那一半他一個字沒提。一個機構的「廢」常常是局部的,而留下來的那一半,往往正是皇權真正需要的那一半。
- 遇到正史直寫「謀反伏誅」,主動去找當代的異議記錄:本案的鬆動處,正來自正史自己收錄的王國用鳴冤與「反狀猶未盡露」的自承。這與一手史料的沉默是同一手法——破綻常在正史內部,而這手法已經正面立為命題,見 正史的自我拆穿。
- 大規模株連不等於集權,先問獄是誰的主意,再看罪名後來的下場:漢武帝的巫蠱之禍死了數萬人,動因卻是辦案者的自保加上皇帝的疑心,罪名還在皇帝生前被他自己撤回,見〈界外:漢武帝巫蠱之禍〉。遇到株連很多的案子,先問這場獄是皇帝設的局,還是辦案者為了自保;再看罪名後來是被寫進制度,還是被當朝者自己撤回。前者像本篇的明初大獄,後者不是。
- 手法相同,不等於目的相同:宦官辦的獄(汪直的楊曄案、魏忠賢的汪文言獄)也靠供詞往外牽、併入另一樁案子,和胡惟庸案、李善長案的路子一樣;劉瑾的匿名書獄則連供詞都沒有,是當場全抓。嚴世蕃案的罪名也是事後換的。遇到這種案子,不要因為手法像就套進本篇,先問發動的是誰、換罪名的人想護住什麼、最後得利的是誰。細節見〈界外:宦官辦的獄〉〈界外:罪名被換過,不等於為了集權〉。
- 動因要分開問:集權有明文,繼統沒有:講藍玉案是「替皇太孫鋪路」時,先問這是史料說的,還是由太子薨與案發相隔一年推出來的。本站收的原文查不到前者;實錄明寫的是藍玉「專恣暴橫」。見〈動因的後半句沒有明文〉。
- 清掉功臣不一定走大獄:雍正清年羹堯、隆科多,罪名一樣自承「事蹟未著」,卻是一人一案地審,點得出名字被牽連的不到十人。讀到別的朝代的功臣案,先看它有沒有成串的株連,沒有的話,本篇的命題就不適用,見〈界外:清·年羹堯與隆科多〉。
- 引用數字先寫出處:「三萬餘人」「一萬五千」各只有一個出處(《明史》),後者在實錄裡沒有;引用時把書名卷次寫進句子。見〈證據力〉〈一萬五千的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