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概念跨朝代

正史的自我拆穿

官修正史常在自己內部留下否認官方定調的痕跡——自承、異議、拒錄、卷間不一;故查核「正史定讞」的斷言,第一個該搜的地方不是外部野史,而是這部正史自己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命題

官修的正史不是鐵板一塊。 它常常在自己書裡留下否認官方說法的痕跡:《明史》寫下胡惟庸「反狀猶未盡露」(謀反的證據還沒完全露出來),卻仍舊把他列進〈姦臣傳〉;《明史·成祖本紀》記建文帝已經下葬,同一部書的〈鄭和傳〉卻寫成祖懷疑他逃到海外、派人出海去找。

這類痕跡有五種:自承史源殘缺、自承罪證不足、收錄當代異議、主動拒錄傳說、卷與卷之間語氣不一。

所以要查一個「正史定讞」的斷言,第一個該翻的不是外面的野史,是這部正史自己。這種破綻的證據力特別強,因為它出自定讞者本人,沒辦法辯說是敵方的誣衊。

這個命題可以被反駁:若正史的破綻通常只能從外部史料求得、書裡面渾然無隙,這個框架就動搖了。而本站確實有一個這樣的反例(見〈反例與邊界〉),所以本命題是有條件成立,不是通則。


例證

自承型:建文朝記載成忌諱

建文一朝的記載成了忌諱,而點破這件事的正是《明史》自己(朱允炆、靖難之役,一手史料;自承型)。

卷四贊語直說:「革命而後,紀年復稱洪武,嗣是子孫臣庶以紀載為嫌,草野傳疑,不無訛謬」(改朝換代之後,年號恢復稱洪武,此後子孫臣民都把記載這一朝當成忌諱,民間流傳的多是疑辭,難免有錯)。

同一卷裡於是既記建文帝「壬申葬之」(壬申日安葬),又記「帝不知所終」「或云由地道出亡」(皇帝下落不明,有人說他從地道逃走了)。官方定調與史臣存疑並存在同一頁上。

這不是後人的推論,是修史的人自己說他的地基是殘缺的。 → 《明史》卷四贊語直說:改朝換代之後「子孫臣庶以紀載為嫌,草野傳疑,不無訛謬」;同一卷既記建文帝「壬申葬之」,又記「帝不知所終」「或云由地道出亡」。 這說明:這不是後人挑毛病,是修史的人自己在書裡標明「這一段我的材料是壞的」。這種話出自定讞者本人,沒辦法辯說是敵方誣衊。

自承型:胡惟庸罪證後補

正史自己承認罪證不足,人卻仍舊留在〈姦臣傳〉裡(胡惟庸、胡惟庸案,一手史料;自承型)。

本傳寫著「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胡惟庸死了以後,他謀反的實情還沒完全暴露)。而通倭(洪武十九年)、通元(二十三年)這些罪名,多半是在他死後好幾年才陸續補上的。

定罪的那部書自己說出罪證是後補的——判詞與證據的時間對不上,由正史親手留在紙上。 → 《明史·胡惟庸傳》寫著「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而通倭(洪武十九年)、通元(二十三年)這些罪名,是他死後好幾年才陸續補上的。 這說明:定罪的那部書自己承認證據是事後補的。判決在前、證據在後,這個時間差被正史留在了紙上。

自承型:年羹堯

定罪的皇帝在判決的同一道上諭裡,自己說出謀逆沒有事跡(年羹堯,一手史料;自承型)。

雍正三年十二月甲戌,廷臣議定年羹堯的罪狀九十二款,第一類就是「大逆之罪五」,議為「當大辟,親屬緣坐」。雍正的上諭接著說:

「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朕念青海之功,不忍加極刑。」(《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五〈年羹堯傳〉)

(年羹堯謀逆雖然是實,但事跡還沒有顯露;我念他在青海的功勞,不忍處以極刑。)

這和上一則胡惟庸一樣是罪證不足卻定了罪,說話的人不同。胡惟庸那則是史臣在傳裡寫「反狀猶未盡露」,罪名在他死後幾年才陸續補上;這一則是定罪的皇帝本人在判決時說的,九十二款已經列完,罪狀和「事蹟未著」寫在同一道上諭裡。

本紀卷九記同日「廷臣議上年羹堯罪九十二款」與得旨「年羹堯賜死」,沒有「事蹟未著」這幾個字,這句只在本傳。上諭原件與《清世宗實錄》都沒有查。本傳是民國初年清史館修的,所以這一則仍是後朝修前朝,〈未測風險:後朝修前朝〉那個缺口沒有因為這一則補上:話是雍正說的,留不留下這句、留在哪一卷,是清史館決定的。

破綻可以就寫在判決書上:定罪的人一邊定謀逆,一邊說沒有事跡。 → 獄辭「羹堯大逆之罪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親屬緣坐」;上諭「羹堯謀逆雖實,而事蹟未著」。 這說明:讀一份定讞,不只要找事後的翻案或史臣的存疑,判詞本身也要讀完。這一句出自定罪的人,照本篇命題的說法證據力特別強;但它只在本傳出現,引用時要寫明是〈年羹堯傳〉。

自承型:巫蠱不止江充之辜

《漢書》自己的贊語說,把巫蠱之禍全推給江充一個人,說不通(巫蠱之禍,一手史料;自承型,贊語)。

〈武五子傳〉的正文是一個清楚的因果:江充「恐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擔心皇上駕崩之後被太子誅殺),於是借巫蠱構陷,逼得太子起兵。武帝事後的處置也是這個方向:「族滅江充家」(滅了江充全家),詔書又歸咎「左丞相與貳師」。〈公孫賀傳〉末也寫「巫蠱之禍起自朱安世,成於江充」。官方採用的歸因是:禍首是奸臣。

可是同一篇傳的贊語,班固自己把這個歸因推翻了:「巫蠱之禍,豈不哀哉!此不唯一江充之辜,亦有天時,非人力所致焉。」(巫蠱之禍,怎麼能不令人哀傷!這不只是江充一個人的罪過,也有天時,不是人力所能造成的。)他接著把原因追到武帝一朝:「自是之後,師行三十年,兵所誅屠夷滅死者不可勝數。及巫蠱事起,京師流血,殭屍數萬,太子子父皆敗。故太子生長於兵,與之終始,何獨一嬖臣哉!」(從那以後,出兵打了三十年,被誅殺、屠滅、夷族而死的人多得數不清。等到巫蠱案發生,京城流血,僵屍數萬,太子父子都敗亡。所以太子是在戰事中出生成長,與戰事相始終,怎麼能只怪一個寵臣!)

按下方「拆穿的形式有強弱」的排序,這屬於贊語自承,是最強的一級。它拆穿的對象又與前面幾則不同:不是史源殘缺(朱允炆),不是罪名後補(胡惟庸),也不是一項國家行為(王振),而是一個歸因:官方把禍事歸給一個人,史臣在贊語裡說原因更大。

這一則要先過〈假陽性:紀傳體視差〉那道分辨。〈武帝紀〉的贊語稱武帝「雄材大略,不改文景之恭儉以濟斯民」(才幹與謀略雄大,沒有改變文景的恭敬儉約來救濟百姓),而〈武五子傳〉的贊語說他三十年兵事死者「不可勝數」。兩篇贊語放在一起方向不同,但它們各自評的是不同的傳主、不同的事,本頁不把兩篇並列當破綻。本則計入的只有同一篇傳之內:正文把責任放在江充身上,贊語說「何獨一嬖臣」。

史源是班固,東漢人修西漢史,仍是後朝修前朝,不閉〈未測風險:後朝修前朝〉的缺口。

官方把禍事歸給一個人時,去讀史臣的贊語:他可能在那裡說,原因不止此人。 → 〈武五子傳〉正文寫江充「恐上晏駕後為太子所誅」而起禍,贊語卻說「此不唯一江充之辜」「何獨一嬖臣哉」,把原因追到武帝三十年的兵事。 這說明:同一篇傳裡,正文按官方的歸因講故事,贊語是史臣說話的地方,可以講出更大的原因。被拆穿的不只是事實,也可以是「誰該負責」這個歸因。

收錄異議型:李善長

「七十七歲、已經是勳臣第一,再幫別人謀反能多得到什麼?」——這句詰問,正史全文收錄(李善長,一手史料;收錄異議型)。

本傳保存了虞部郎中王國用鳴冤的全文。他的算術很簡單:李善長已經是「勳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活著封公、死後封王、兒子娶公主),幫胡惟庸成事也「不過勳臣第一而已」(頂多還是勳臣第一)——何苦拿七十七歲的殘年、一整族的身家,去博一個不可能更高的富貴?

末尾記太祖「得書竟亦不罪」(收到這封信,居然也沒治他的罪)。

正史不只保存了反方的證據,還記下了皇帝理屈的沉默。 → 本傳全文收錄王國用的鳴冤——李善長已經「勳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幫胡惟庸成事也「不過勳臣第一而已」,何苦拿七十七歲的殘年去博一個不可能更高的富貴;末尾記太祖「得書竟亦不罪」。 這說明:正史不只留下反方的話,還留下皇帝答不出來這件事。沒治罪,等於默認對方講得有道理。

正文自敘型:朱厚照應州

同一部實錄,一面說「大捷」,一面寫下斬敵十六人、自己死傷六百多(朱厚照,一手史料;正文自敘型)。

武宗正德十二年的應州之役以「大捷」慶功,而《武宗實錄》自己把它拆了,分兩層。

卷154 記戰事本身,在逐日戰況之後直接寫:「以捷聞于朝。是役也,斬虜首十六級,而我軍死者五十二人,重傷者五百六十三人,乘輿幾陷。」向朝廷報捷;這一仗斬下敵人首級十六個,而我軍陣亡五十二人、重傷五百六十三人,皇帝的車駕差點陷落。同一卷裡梁儲的賀疏還在頌揚「追擒斬數多」(追擊擒斬的數目很多)。

卷158 記班師之後,收了兵科都給事中汪玄錫的辭賞疏,斥責這一仗「殺擄人民難以計數,六軍之眾折損亦多,得失相較實為懸絕」(被殺被擄的百姓數不清,軍隊折損也多,得失一比差得懸殊),又載皇帝自己說所斬的只有「虜首一級」(在榆河斬了一個)。

卷154 的破綻不是「收錄別人的異議」,而是實錄本文自己敘述的數字。而這一則的份量還在史源身分上:明代帝王實錄由下一朝纂修,《武宗實錄》成於世宗嘉靖初年——這是本篇少見的非「後朝修前朝」例證(缺口未全閉,詳見〈反例與邊界〉)。

史官在正文裡直接留下矛盾,比贊語裡的自承更直接。 → 《武宗實錄》卷154 在逐日戰況之後直接寫:「以捷聞于朝。是役也,斬虜首十六級,而我軍死者五十二人,重傷者五百六十三人,乘輿幾陷。」而同一卷梁儲的賀疏還在頌揚「追擒斬數多」。 這說明:這不是收錄別人的異議,是實錄自己敘述的數字。報捷的話與傷亡的數字並排寫在同一卷,讀的人自己就能算出來。

時代接縫型:唐玄武門之變

唐人當成美談記下來的事,在今天的讀者眼中成了鐵證(唐玄武門之變,一手史料;時代接縫型)。這一則有兩層。

第一層是同一卷自己打自己。 《舊唐書》卷六十四前文明明記著李建成「引兵略西河郡,從平長安」、後來「授撫軍大將軍、東討元帥,將兵十萬徇洛陽」(帶兵十萬去攻取洛陽),還擒了劉黑闥;也記李元吉「設伏擊破之,斬首八百級」。而同一卷的後文,卻讓蕭瑀說出「建成、元吉,義旗草創之際,並不預謀;建立已來,又無功德」(起兵的時候他們沒有參與謀劃,建國以來又沒有功勞德行),還讓高祖答了一個「善」字。同一傳裡先寫李世民「將左右九人至玄武門自衛」,隔幾行又寫「太宗左右數百騎來赴難」——九個人要怎麼自衛,那幾百騎又是從哪裡冒出來的。

第二層是本篇前面各則都沒有的:改史這件工程的紀錄,由唐人自己當美談保存了下來。 《貞觀政要》卷七〈文史〉載太宗破例要看國史,諫議大夫朱子奢力諫「所以前代不觀,蓋為此也」(前代皇帝之所以不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事),《資治通鑑》卷197 記結果只有三個字:「上不從」(皇帝不聽)。房玄齡把國史刪成《高祖實錄》《今上實錄》呈上去,太宗看了「六月四日事,語多微隱」(玄武門那天的記載,用詞多有隱諱),於是以「昔周公誅管、蔡以安周」自比——當年周公誅殺管叔蔡叔是為了安定周室——下令「削去浮詞,直書其事」(刪掉浮泛的修飾,照實直寫)。侍中魏徵還贊他「雅合至公之道」(很合乎最公正的原則)。

這一則的份量,在於它繞過了「誰修史」這整個框架。編《貞觀政要》的吳兢是唐人,書的宗旨是為玄宗樹立貞觀典範——他對太宗是有迴護動機的,不是無利害。他記下這件事,正因為他真心認為這是美德:皇帝胸襟開闊到讓史官直寫自己的污點。太宗與吳兢眼中的「至公」,在今天讀者眼中是奪位者親手校準史筆的自白。

所以本篇的內部破綻,除了「立場的接縫」,還有另一個來源:時代的接縫。它不靠後朝優勢,也不靠體例分工(詳見〈反例與邊界〉末條)。

有迴護動機的書寫者,照樣會留下他不認為是破綻的破綻,因為他不覺得那需要藏。 → 編《貞觀政要》的吳兢是唐人、宗旨是為玄宗樹立貞觀典範,對太宗有迴護動機;他卻原原本本記下太宗破例索觀國史、以「周公誅管、蔡」自比、命房玄齡「削去浮詞,直書其事」,還讓魏徵贊他「雅合至公之道」。 這說明:吳兢眼中這是美德——皇帝胸襟大到讓史官直寫自己的污點;今天讀者眼中這是奪位者親手校準史筆的自白。同一段文字,隔一千年變成了相反的證據。

罪名替換型:嚴嵩

正史自己寫出:處死一個人所用的罪名,是為了迴避皇帝的過錯而換掉的(嚴嵩,一手史料)。

嘉靖四十四年(1565)嚴世蕃的案子,法司本來打算按他冤殺楊繼盛、沈練來定罪。世蕃聽說了反而高興,說「無恐,獄且解」(不用怕,這案子要散了)。

徐階看破了關竅:楊、沈那兩樁獄案,「嵩皆巧取上旨」(嚴嵩都是巧妙地取得皇帝的旨意才辦的);若拿這個定世蕃的罪,等於「彰上過」,把世宗的錯攤出來,皇帝一怒之下反而會赦免他。徐階於是「手削其草」(親手把草稿刪了),改按他勾結汪直餘黨、招納亡命之徒、在南昌蓋的宅第「制擬王者」(規制比照王侯)、謀劃「外投日本」等情節,以「通倭謀逆」定大逆之罪。世蕃聽到新罪名,詫異道「死矣」(我死定了),隨即斬於市。

前面幾則拆穿的是定讞可不可靠(罪證後補、異議被收錄、史源殘缺、實際數字與官方定調牴觸);這一則拆穿的是罪名本身。正史不但沒隱瞞罪名是換來的,還把換的動機(避開君主的過錯)與操作的人(徐階親手刪稿)一併寫出來。

按下方「拆穿的形式有強弱」那一節的排序,這是本傳正文自敘,而且自敘的是司法程序的政治性,證據力應在「收錄異議」之上,與朱厚照應州那則的「正文自敘矛盾」同級。它的史源仍是清修《明史》,沒有補上「後朝修前朝」那個缺口。

處死這個人用的罪名,不是他真正的罪,而是為了迴避君主的過錯另外羅織的。 → 嘉靖四十四年嚴世蕃案,法司本要按他冤殺楊繼盛、沈練定罪,世蕃聽了反而說「無恐,獄且解」;徐階看破那兩樁獄案「嵩皆巧取上旨」,拿它定罪等於「彰上過」,於是「手削其草」,改按通倭謀逆定案。世蕃一聽新罪名就說「死矣」。 這說明:正史沒有隱瞞罪名是換過的,連換的動機(不能讓皇帝的錯攤出來)和動手的人(徐階親自刪稿)都寫了出來。

定讞自相反型:王振

同一部書記下兩道相反的國家定讞:先把他滅族,八年後賜他一座祠堂叫「旌忠」(王振,一手史料)。

土木堡兵敗後,《明史·景帝紀》記正統十四年八月庚午「籍王振家」(抄他的家)、九月甲申「夷王振族」(誅他全族)。八年後,《明史·英宗後紀》記天順元年十月丁酉「賜王振祭葬,立祠曰:『旌忠』」(賜他祭祀安葬、立祠堂並題名「旌忠」)。旌其忠三個字是一道正式的國家定讞,與八年前那道滅族之詔正面相反,而《明史》把兩者並列,不作調和。

緊接著,同一卷的贊語親手把後者拆了:「獨以王振擅權開釁,遂至乘輿播遷。乃復闢而後,猶追念不巳,抑何其感溺之深也。」就因為王振擅權挑起邊釁,才弄到皇帝流落在外;復位之後竟然還在追念他,這是陷得多深啊。

按下方「拆穿的形式有強弱」的排序,這屬於贊語自承(最強的一級),但它拆穿的對象與前面幾則都不同:朱允炆那則自承的是史源殘缺,朱棣贊語不諱的是傳主本人之惡,這一則指向的是一項具體的國家行為(賜祭葬、立祠、賜祠名),而這個行為本身又是對前一道定讞的翻案。所以破綻有兩層:官方立場自相矛盾(滅族→旌忠,正史照錄不調和),加上史臣對後者的斷語。史源仍是清修《明史》,沒有補上「後朝修前朝」的缺口。

被拆穿的不是一樁史事,是本朝皇帝親手發出的一紙褒揚。 → 《明史·景帝紀》記正統十四年「籍王振家」「夷王振族」,八年後《英宗後紀》記天順元年「賜王振祭葬,立祠曰:『旌忠』」;同卷贊語接著說「乃復闢而後,猶追念不巳,抑何其感溺之深也」。 這說明:前面幾則拆穿的是一樁史事或一個罪名,這一則拆穿的是本朝皇帝親手發出的褒揚。而拆它的是同一部書的下一段。

拒錄型:劉基

民間把劉基層層附會成未卜先知的神算,而《明史》贊語直接拒收這些說法(一手史料;拒錄型)。

託名劉基的《燒餅歌》、「一統江山劉伯溫」的諺語流傳極廣。本傳贊語寫「其語近誕……故不錄」(這些說法近乎荒誕,所以不收)——不但不採用,還把不採用的理由講了出來。正史在這裡親手劃清了史實與傳說。

這是反向的自曝:不曝自己的短處,而曝自己的取捨標準。 → 託名劉基的《燒餅歌》流傳極廣,而本傳贊語寫「其語近誕……故不錄」——不但不採用,還把不採用的理由講出來。 這說明:正史通常是被人挑出破綻,這一處是它主動交代自己的取捨。看到「故不錄」三個字,等於拿到史臣的篩選標準。

卷間不一型:毒殺劉基案

毒殺劉基這件事,〈姦臣傳〉直接寫「遂以毒中之」(就下毒害了他),《劉基傳》卻加了一個「云」字存疑(胡惟庸 × 劉基,皆一手史料;卷間不一型)。

《劉基傳》記同一件事只說劉基喝了藥之後「有物積腹中如拳石」(肚子裡積了個像拳頭大的硬塊),末尾寫「並謂其毒基致死云」——「云」是「據說」,一個字就把語氣降了級。太祖當時也沒有拿這件事定罪。

要定人罪的〈姦臣傳〉語氣得實,記述傳主的本傳反而謹慎。

同一部書、同一件事,因為書寫的脈絡不同而輕重有別。 → 〈姦臣傳〉直接寫胡惟庸「遂以毒中之」;而《劉基傳》記同一件事只說他喝藥後「有物積腹中如拳石」,末尾寫「並謂其毒基致死云」——一個「云」字把語氣降了級。 這說明:同一部書對同一件事的輕重,取決於那一卷要做什麼。要定人罪的傳語氣得肯定,記述傳主的本傳反而謹慎。

卷間不一型:建文帝下落

官方定讞是「已經死了並且下葬」,而同一部書的另一卷記著皇帝派人到海外尋訪他(鄭和 × 朱允炆,皆一手史料;卷間不一型)。

《明史·成祖本紀》記建文四年六月「壬申,葬建文皇帝」——建文帝已死,這是官方定讞。而《明史·鄭和傳》直接寫出他出使的動機之一是「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蹤跡之」(成祖懷疑建文帝逃到海外,想追查他的下落),朱棣另外還派胡濙暗訪了十幾年。

下葬是官方的定讞,尋訪是官方的行動,而後者由正史自己記了下來。

這一則與上面朱允炆那則拆穿的是同一項定讞,形式卻不同:那則是同一卷內的存疑並列(既寫「壬申葬之」,又寫「帝不知所終」),這則是跨卷的行動與定讞相牴觸。

拆穿一項定讞的未必是異議或存疑字,也可能是同一部書另一卷平鋪直敘的一樁事實——它甚至不必知道自己正在拆穿。 → 《明史·成祖本紀》記建文四年「壬申,葬建文皇帝」,而《明史·鄭和傳》直接寫他出使的動機之一是「成祖疑惠帝亡海外,欲蹤跡之」。 這說明:〈鄭和傳〉只是照實記下派他出海的理由,它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否定本紀的定讞。拆穿一項定調的,未必是異議,也可能是另一卷的一樁事實。

機理:正史是多卷多手的集合體

「卷間不一致」這一則指向了機理:正史不是單一意志的產物,而是多卷、多手、多脈絡拼起來的集合體。 正文要承擔敘事、必須順;贊語是史臣說話的地方,可以講出自己的疑慮與取捨。破綻就是從這些接縫裡漏出來的。

同樣的道理見於兩處。朱棣本紀贊語在盛稱功業之後,仍然下了八個字:「革除之際,倒行逆施,慙德亦曷可掩哉」(廢除建文年號那段時間倒行逆施,這份有虧的德行哪裡掩蓋得住)。朱祁鈺傳收錄了憲宗(朱見深)恢復其帝號的制文,直指當初削去帝號是「奸臣貪功,妄興讒構」(奸臣貪圖功勞,胡亂羅織讒言),並說英宗「旋知其枉,每用悔恨」(很快就知道冤枉了他,時常懊悔)——等於在正史裡收錄了對奪門官方定調的推翻。

正史的破綻不在哪個史臣的良心裡,在它的體例裡:多卷、多手、多脈絡,接縫是結構性的。 → 朱棣本紀贊語在盛稱功業之後仍下了「革除之際,倒行逆施,慙德亦曷可掩哉」;朱祁鈺傳收錄了憲宗恢復其帝號的制文,直指當初削帝號是「奸臣貪功,妄興讒構」。 這說明:破綻不是靠某個史官有良心,是體例逼出來的——正文要順,贊語才是史臣說話的地方,多卷多手就必然有接縫。


反例與邊界

沉默處無破綻可撿

沉默的地方沒有破綻可以撿,這是本命題最重要的邊界(多鐸,一手史料)。

《清史稿》對揚州屠城完全沉默:本傳只寫「圍七日,克之」(圍了七天攻下)、「殺明大學士史可法」,通篇沒有「屠城」兩個字,也沒有一句提到平民死傷。清人修清初的歷史,利害切身,於是連可以拆穿的接縫都不存在。

自我拆穿因此是有條件的:條件是史臣與所記的事沒有切身利害(後朝修前朝),或者體例逼得不同立場並存。找不到內部鬆動,只表示這裡無從下手,得轉向被記錄者那一方的史料(那是一手史料的沉默的方法)。

破綻不在,不是清白的證明。 → 《清史稿》多鐸本傳只寫「圍七日,克之」「殺明大學士史可法」,通篇沒有「屠城」兩個字。清人修清初的歷史利害切身,於是連可以拆穿的接縫都不存在。 這說明:翻遍一部書找不到破綻,不代表那裡沒問題,可能只表示這裡下不了手。這時候要改去被記錄的那一方找。

拆穿不等於翻案

拆穿不等於翻案。

《明史》記下了王國用的鳴冤,仍舊把李善長定為謀反;自己承認「反狀猶未盡露」,仍舊把胡惟庸列進〈姦臣傳〉。所以找到內部破綻只證明那項定讞可疑,不等於案子已經翻了。

正史保留異議,但不改判——證據力止於「動搖」,到不了「推翻」。 → 《明史》記下了王國用的鳴冤,仍舊把李善長定為謀反;自己承認「反狀猶未盡露」,仍舊把胡惟庸列進〈姦臣傳〉。 這說明:找到內部破綻只證明那項定讞可疑,案子並沒有被翻。拿它當「已經推翻」用,是把證據力誇大了一級。

拆穿的形式有強弱

拆穿的形式有強弱,不能一概而論。證據力由強到弱是:

  1. 贊語的自承——最強,史臣自己明講。
  2. 收錄的異議文字——次之,保存了反方的證據。
  3. 存疑字(「云」「或曰」)——只是語氣,可能單純是史臣謹慎。
  4. 卷間不一致——最弱,得比對才看得出來,而且可能出於體例差異而不是有意存疑。

援引時要說明是哪一種,別把一個「云」字的謹慎,誇大成史臣的異議。 → 證據力由強到弱是:贊語的自承、收錄的異議文字、存疑字(云、或曰)、卷間不一致。 這說明:一個「云」字可能只是史臣寫得謹慎,不一定代表他有異議。引用時要講明自己拿到的是哪一級,否則等於把最弱的證據當成最強的用。

假陽性:紀傳體視差

「卷間不一致」有一種假陽性:紀傳體的結構性視差。兩傳說法相反,卻不表示其中一個必定是假的——這時候沒有任何定調被拆穿(石亨,一手史料)。

同一部《明史》記京師保衛戰德勝門之功,兩處說法相反:《于謙傳》寫「德勝之捷,亨功不加謙而得世侯」(德勝門這一捷,石亨的功勞不超過于謙,卻得了世襲侯爵);石亨本傳(卷一七三)寫「論功,亨為多,進侯」(論功行賞,石亨的功勞最多,升為侯爵)。兩傳都斬釘截鐵、沒有存疑字,記的事卻正面相反。

這與上面毒殺案那則的「語氣輕重有別」(一卷直書、一卷用「云」存疑)不是同一型。成因是紀傳體以人為單位分頭記事,各傳都以傳主為中心敘功,視差是體例的必然產物。關鍵在「不是其中一個必定為假」:兩傳各自站在傳主的角度都說得通,沒有哪個官方定調被否認。嚴格說這不是拆穿,是視差,所以不列進例證,放在邊界。

援引「卷間不一致」之前先過一道分辨:兩卷的差異是「一卷對另一卷所定的調存疑」(毒殺案,是拆穿),還是「各以傳主為中心的對稱敘事」(本則,是視差)?後者不能計入破綻。這一則同時把上一條「可能出於體例差異而非有意存疑」的保留,從推測坐實為實證。

第二個樣本把這條邊界推出了明代,也推出了「同書兩傳」這個形狀(赤壁之戰,一手史料;界外對照,非例證)。《三國志》的〈武帝紀〉、〈周瑜傳〉、〈先主傳〉對赤壁記載不一,而該頁自己判定「是視差,不是拆穿」——三卷各站傳主視角皆說得通,沒有哪一卷否認另一卷。與石亨那則不同的是它視差橫跨的東西:石亨是同一部《明史》的兩卷,赤壁則橫跨三個政權的書。本條的判準因此不繫於兩卷同不同書,而繫於有沒有哪一卷否認了另一卷所定的調。

第三個樣本把這條邊界推到本紀對列傳(巫蠱之禍,一手史料;界外對照,非例證)。《漢書·武帝紀》征和三年先記三月「廣利敗,降匈奴」(李廣利兵敗,投降匈奴),再記六月「丞相屈氂下獄要斬」(丞相劉屈氂被下獄腰斬);〈劉屈氂傳〉卻寫屈氂先被殺,「貳師聞之,降匈奴」(貳師聽說之後,投降匈奴)。先後相反,連投降的緣由也寫得不同(紀作兵敗,傳作聽說妻子被收),兩處都沒有存疑字。可是沒有哪一卷否認另一卷所定的調:本紀按年月編排,列傳按因果敘述,各自說得通。與石亨那則不同的是,這一次是同一部書的本紀對列傳,而且說法的差異落在時序與緣由上,不落在功過上。

第四個樣本落在兩篇志之間,差的是一個機構的設立年份(錦衣衛,一手史料;界外對照,非例證)。《明史》卷95〈刑法三〉寫「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與建衛同年;卷76〈職官五〉寫洪武十五年建衛時只設一個「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鎮撫司管本衛的刑名,兼管軍匠),北司要到成祖復置錦衣獄之後,才「尋增北鎮撫司,專治詔獄」(不久增設北鎮撫司,專門辦理詔獄)。同一個機構的設立時間差了三十多年,兩卷都沒有存疑字。錦衣衛頁的讀法是,卷95 從「詔獄由誰理」寫下來,卷76 從「這個衙門怎麼長出來」寫下來,各自說得通,沒有哪一卷否認另一卷。與前三個樣本不同的是,這一次分頭記事的單位是志的題目,不是傳主,也不是本紀的編年。

單一列傳的敘述不是全書的定讞,讀紀傳體必須互見補正。 → 同一部《明史》,《于謙傳》寫德勝門「亨功不加謙而得世侯」,石亨本傳寫「論功,亨為多,進侯」——兩傳都斬釘截鐵、沒有存疑字,記的事卻正面相反。 這說明:紀傳體以人為單位分頭記事,各傳都以自己的傳主為中心敘功,說法不同是體例的必然結果,不是誰在說謊。這種不一致不能當破綻用。

界外:官方改口與一面之詞

書裡出現反對官方的聲音,不一定是拆穿;要看被反對的官方說法還在不在,另一面有沒有留下文字(巫蠱之禍、司馬遷,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武五子傳〉與〈田千秋傳〉記了武帝對太子案的改口:「久之,巫蠱事多不信」(過了一段時間,巫蠱的案子多半不再被相信),「知太子惶恐無他意」(知道太子是因為驚慌才起兵,沒有別的心思)。壺關三老茂與車千秋兩份上書都被錄下,車千秋的還被採納,武帝說「此髙廟神靈使公教我」(這是高廟的神靈派你來教我的),並下詔說「痛士大夫常在心」(士大夫的遭遇常常讓我心痛)。這看起來像上面的「收錄異議型」,但兩處不同:

①異議被採納了。 李善長那則,王國用的鳴冤被錄下,太祖「得書竟亦不罪」,卻沒有改判;這裡車千秋的上書讓武帝改了主意,官方立場就此換了。

②沒有一個仍然有效的官方說法留在書裡。 〈劉屈氂傳〉保留的「反將」「反者」,是案發當時的說法,武帝後來自己收回了,書裡並列,沒有哪一方違背另一方。

另一個容易被誤當成「收錄異議」的是〈報任安書〉。班固把司馬遷的整封信放進傳裡,信裡說自己「因為誣上,卒從吏議」(被定為欺騙君上,最後依官吏的判決處理),「拳拳之忠,終不能自列」(一片忠心,始終無法自己申辯清楚)。可是這只有被判者一方的話,判決本身沒有留下文字:《武帝紀》只記李陵降匈奴,沒提司馬遷下獄。只有一面之詞,無從判斷誰動搖了誰,所以不計入。

拆穿要有兩面:一個仍然有效的官方說法,和書裡一段動搖它的文字。 → 巫蠱案裡武帝自己改了口,車千秋的上書被採納,真正動搖歸因的是班固的贊語(見〈自承型:巫蠱不止江充之辜〉);司馬遷的信只有他一面,《武帝紀》沒有留下判決。 這說明:書裡出現反對的聲音,不一定是拆穿。要先確認那個被反對的官方說法還在不在,另一面有沒有留下文字。

未測風險:後朝修前朝

本篇的例證多半出自清修《明史》與《清史稿》,也就是「後朝修前朝史」——這是最大的未測風險。

明代的正統性焦慮 已經論過:失真的方向會因為「誰修史」而反轉,後朝傾向暴露而不是隱瞞。所以本命題有可能只描述了後朝修史的特性,不是「官修正史」的通則。

朱厚照 應州那一則(《武宗實錄》自己收錄汪玄錫辭賞疏)已經把框架推進到「本朝官修」——同一個王朝內、下一任修前一任的實錄,不再全是後朝。但缺口沒有全閉:《武宗實錄》成於世宗嘉靖朝,纂修的人多半是武宗朝勸諫巡遊的臣子,而世宗以外藩入繼、剛經歷大禮議,對武宗一朝的過失本來就沒有迴護的理由。所以它的自曝仍然可以用「纂修者的立場」來解釋,還沒達到「史臣與所記之事完全無利害」那種純粹的當朝檢驗。真正無利害的例子(史臣本身是當事一方、為自己經歷的朝代作記而仍留下破綻)仍然沒有。

補上唐玄武門之變之後,這個風險有兩條獨立於「誰修史」的反駁,但缺口本身仍未閉。

第一,「卷間不一致」這一類出於體例分工(多卷、多手、多脈絡),與修史者的立場無關。

第二條是玄武門補上的,而且更根本:時代的接縫。編《貞觀政要》的吳兢是唐人,書的宗旨是為玄宗樹立貞觀典範,他對太宗有迴護動機,恰恰不是無利害。然而他仍舊原原本本記下太宗破例索觀國史、以「周公誅管、蔡」自比、命史官「削去浮詞,直書其事」——因為在他眼裡這根本不是破綻,而是美德。這反駁的已經不是「後朝才會暴露」,而是更前面一步的預設:破綻未必來自書寫者的立場,也可能來自書寫者與後世讀者在價值判準上的時代落差。

所以本篇說的「內部破綻」至少有三個彼此獨立的來源:立場(後朝優勢)、體例(多卷多手)、時代(判準變遷)。後兩個不會因為「例證全出自後朝修前朝」而失效,命題因此不至於坍縮成「後朝修史的特性」。但純粹的當朝無利害檢驗依然沒有,缺口未閉。

有迴護動機的人,照樣會留下他不覺得需要藏的東西。 → 本篇的例證多半出自清修《明史》與《清史稿》,也就是「後朝修前朝史」;而吳兢那一則證明有迴護動機的當朝人照樣會留下破綻——因為在他眼裡那不是破綻。 這說明:本篇的內部破綻有三個來源:立場(後朝優勢)、體例(多卷多手)、時代(判準變遷)。後兩個不靠「誰修史」,所以命題不會塌成「後朝修史的特性」;但真正無利害的當朝檢驗還是沒有。


以後怎麼用

  • 先在書裡找,再往外找:查核「正史定讞」的斷言時,四個該搜的位置是贊語、他卷對同一件事的記載、存疑字(云、或曰、疑)、書中收錄的異議文字。這比往外找反證省力,證據力也更強——出自定讞者自己,沒辦法辯說是敵方誣衊。
  • 讀正史先讀贊語:贊語幾乎是正史的後設層。正文得順,贊語才是史臣說話的地方——自陳取捨(劉基「故不錄」)、自陳地基殘缺(朱允炆「以紀載為嫌」)、不諱傳主之惡(朱棣「慙德亦曷可掩哉」)。成本低,收穫大。
  • 卷間的語氣差異是脈絡的指紋:發現同一件事在不同卷輕重不一時,先問哪一卷的書寫脈絡帶著立場(指控胡惟庸的〈姦臣傳〉,對照記述劉基的本傳)。若兩卷都沒有存疑字而記事相反,先檢查是不是紀傳體視差(見〈反例與邊界〉的石亨)——視差不是破綻,不能拿來當拆穿。
  • 書裡有反對的聲音,先確認兩面是不是都在:被反對的官方說法還有沒有效?反對的那段文字,對面有沒有留下判決或定調?漢武帝巫蠱案裡,武帝自己改了口,司馬遷的信又只有一面,兩者都不算拆穿,見〈界外:官方改口與一面之詞〉。真正動搖歸因的是班固的贊語,見〈自承型:巫蠱不止江充之辜〉。
  • 破綻不在,不是清白的證明:正史沒有拆穿自己,不代表那裡的記載為真——多鐸的沉默就是。這時候要改用一手史料的沉默的手法,去被記錄者那一方找。

出處

  1. 朱允炆
  2. 靖難之役
  3. 胡惟庸
  4. 李善長
  5. 劉基
  6. 朱祁鈺
  7. 朱棣
  8. 鄭和
  9. 多鐸
  10. 朱厚照
  11. 唐玄武門之變
  12. 嚴嵩
  13. 石亨
  14. 王振
  15. 赤壁之戰
  16. 巫蠱之禍
  17. 司馬遷
  18. 年羹堯
  19. 錦衣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