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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錦衣衛是明代直屬皇帝的軍事特務機構,掌侍衛儀仗、緝捕刑獄與詔獄,不受三法司節制。它是朱元璋強化皇權的產物,與後起的東廠並稱「廠衛」,成為明代君主專制的象徵,也是明代政治最為人詬病的一面。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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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機構(軍事特務、皇帝親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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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382年 – 1661年(洪武十五年 – 南明永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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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直屬皇帝,不受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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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錦衣衛指揮使(正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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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侍衛儀仗、巡察緝捕、典詔獄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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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年(洪武十五年):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賦予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明史·職官五》記其全程:「明初,置拱衛司,秩正七品……後改拱衛指揮使司……尋又改為都尉司。洪武三年,改為親軍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後五衛軍士,而設儀鸞司隸焉。四年,定儀鸞司為正五品……十五年,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秩從三品」(明朝初年設拱衛司,後來改成拱衛指揮使司、都尉司;洪武三年改成親軍都尉府,管五衛的軍士,底下設儀鸞司;洪武十五年撤掉儀鸞司,改設錦衣衛,品級是從三品)。
而北鎮撫司設於何時,《明史》同書兩卷說法相左,本頁並列存疑。
- 卷95〈刑法三〉繫於洪武十五年:「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與建衛同年。
- 卷76〈職官五〉繫於永樂以後:洪武十五年改置錦衣衛時只設一個「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北司要到二十年罷錦衣獄、「成祖時復置」之後才「尋增北鎮撫司,專治詔獄」。
一卷說北司從建衛那年就有,一卷說它是三十多年後才添的。 兩卷各自內部自洽:卷95 是從「詔獄由誰理」寫下來的,卷76 是從「這個衙門怎麼長出來」寫下來的。本站不擇一,兩說並存——按 正史的自我拆穿 的判準(有沒有哪一卷否認了另一卷所定的調),這不算拆穿:同一部書、相鄰兩卷,同一個機構的生日差了三十年,但兩卷各寫各的,沒有誰推翻誰,與該篇〈假陽性:紀傳體視差〉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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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年(洪武二十年)正月:朱元璋以其濫用職權,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所繫囚犯移送刑部審理,詔獄一度廢止。①繫年出《明太祖實錄》,不出《明史》。《實錄》卷一八〇洪武二十年春正月:「○焚錦衣衛刑具。先是,天下官民有犯者俱命屬法司,其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錦衣衛審其情辭,用事者因而非法凌虐。上聞之,怒曰:『……鞫者法司事也。凡負重罪來者,或令錦衣衛審之,欲先付其情耳,豈令其煆煉耶?而乃非法如是。』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系囚送刑部審理。」(見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本條無自帶干支,前條為癸丑(正月初二)、後條為乙卯(初四),故繫於癸丑。②《明史·刑法三》只留了事、刪了年。卷95 作「後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以囚送刑部審理」與實錄「以所系囚送刑部審理」幾乎逐字相同,是同一條的縮寫;而縮寫時掉的正好是那個年份。故本頁與東廠所書的「洪武二十年」向來對,只是從前沒說它是從哪來的。
③⚠️ 而《明史》並非全書都刪了它——〈職官五〉寫著。 卷76:「二十年,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淩虐,乃焚刑具,出繫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咸歸三法司,罷錦衣獄」。年、事、緣由三者俱全,且「送刑部審錄」與實錄、卷95 是同一條的第三種寫法。 同日稍早那句「《明史》記其事而不記其年」因此要收窄成「卷95 不記」。 那個結論是掃過卷93、卷94、卷2、卷95 之後下的,而職官志一卷都沒掃——四卷全數回報 0,看起來像已經掃遍了《明史》。沒掃到的地方不會舉手。 實錄仍是更早也更詳的底本(載太祖原話、繫日癸丑),這一點不變;變的是「《明史》全書無此年份」這句話本身。③太祖動怒的點不是刑訊本身,是誰有權刑訊。原文「鞫者法司事也……欲先付其情耳」——把人交錦衣衛只為先探口風,審斷之權在三法司;越界的是「煆煉」。這與 1393 年「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是同一句話說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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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①再申禁令。《明史·刑法志三》記「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重申禁令,下詔內外案件都不得送錦衣衛,大小案子一律經由三法司)。②志末說太祖的用意是永不復用。「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復用」(晚年焚燒錦衣衛的刑具,是表示永遠不再使用)。③而它下一句就寫了結局。「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成祖違背了這個做法,終於留下貽害子孫的禍患)。
故洪武廢詔獄是兩步:1387 年焚具、1393 年再申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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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年間:①復用的時間點志文寫得很明白。「其復用亦自永樂時」(它的重新啟用也是從永樂年間開始)。②經手的人。朱棣寵信指揮紀綱,令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重新掌管詔獄),「廢洪武詔不用矣」(把洪武年間廢詔獄的那道詔令擱置不用了)。③人倒了,制度沒倒。紀綱後雖以罪族誅,「而錦衣典詔獄如故」(而錦衣衛掌管詔獄一如往常)。(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在洪武十五年就定了,見上方 1382 年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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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年(永樂十八年):①東廠設立,宦官提督。②但初期是衛強廠弱。《刑法志》謂衛指揮紀綱、門達得幸時,「廠權不能如」(東廠的權力比不上錦衣衛)。③憲宗朝才反轉。(朱見深)朝尚銘領東廠、汪直督西廠,廠勢始「遠出衛上」(遠遠超過錦衣衛)。④常態是互為消長。「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東廠勢強時錦衣衛依附它,東廠稍弱時錦衣衛反而氣勢凌駕其上),二者合稱「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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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年(正統八年):司禮監與本衛相結的模式在此定型(王振,一手史料)。①殺言官。侍講劉球陳十事,「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被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他)(《明史·英宗前紀》)。②辱大臣。同時期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相繼受枷號之辱,《明史·刑法志》總其效曰「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在殿前用杖成了慣例)。③恩澤及於私人。正統十一年(1446)並予王振弟姪世襲錦衣衛官。
前此本衛的權力來自皇帝的親信(紀綱之於成祖),此後多了一條來自司禮監的線。 這與下一條的東廠不同:東廠是另設一個宦官機構,此處是宦官直接支使既有的衛,王振 頁稱之為「此後廠衛之毒的樣板」(此後廠衛為害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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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順年間(1457–1464):本衛指揮成為清算政變功臣的工具。①徐有貞。天順元年六月指揮門達劾之,摘其誥詞「纘禹神功」(繼承大禹的神功)為「大不敬」——此據《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五:「錦衣官門達復劾其阿比,排陷石亨。詔執鞫之,降廣東參政……逮歸置獄,窮極鍛鍊無所得,摘其誥詞『纘禹神功』語,為所自草,大不敬,無人臣禮,當死」(《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五〈南宮復辟〉)。
⚠️ 而《明史》卷一七一〈徐有貞傳〉記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個版本,四處都不同:
《明史紀事本末》卷35(1658) 《明史》卷171(1739) 那四個字 纘禹神功 纘禹成功 出自哪份文書 誥詞,「為所自草」 「有貞自撰武功伯券辭」 誰把它摘出來 門達劾其阿比,另摘誥詞 石亨、曹吉祥「言於帝」 定的是什麼罪 大不敬,無人臣禮,當死 誌圖非望;法司奏當棄市 而《明史》那一版多給了理由,這是兩者最要緊的差別。 石亨、曹吉祥的原話是:「有貞自撰武功伯券辭雲『纘禹成功』,又自擇封邑武功。禹受禪為帝,武功者曹操始封也。有貞誌圖非望。」——兩個典故都指向篡位:禹是受禪登基的,武功則是曹操最早的封邑。 把「成功」換成「神功」,這條理由鏈就斷了。 徐有貞治黃河有實績,「纘禹成功」是繼大禹治水之功,用在自撰的券辭上再自然不過;政敵做的事,是把一句誇治水的話讀成一句想篡位的話。作「神功」則只剩「僭越誇大」,那個從治水扭到受禪的轉折就看不見了。 本站不擇一,兩說並存——沒有徐有貞券辭的原件,判不出哪四個字是他寫的。但可以說一句有把握的:《明史》那版自帶解釋,紀事本末那版沒有;而解釋一旦掉了,罪名就從「他想幹什麼」退成了「他措辭不敬」。②石亨。天順四年正月指揮逯杲奏之,下詔獄、坐謀叛律斬而瘐死(詳曹石之變)。③這不是個案,是一種用法。發動政變者所授的權力沒有制度依託,皇帝收回它時,用的正是同樣不受三法司節制的這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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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年(隆慶三年)十二月:《明史》卷19〈穆宗本紀〉記「命廠衞密訪部院政事」(命東廠與錦衣衛暗中查訪各部院的政事);密訪了什麼,本紀沒有寫(朱載垕,一手史料)。同一朝的弊端,《刑法志三》記「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見東廠〈沿革〉隆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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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1630年(崇禎二年至三年):督師袁崇煥下錦衣衛獄,隔年八月被殺(朱由檢,一手史料)。①下獄。崇禎二年十二月初一,清兵入塞、京師戒嚴之際,《明史》卷23〈莊烈帝本紀一〉記「再召袁崇煥於平臺,下錦衣衞獄」(再次在平臺召見袁崇煥,把他關進錦衣衛獄)。②被殺。三年八月,本紀記「殺袁崇煥」,沒有寫罪名,也沒有寫是誰審的。③這一條本頁只寫到本紀。〈刑法志三〉講錦衣衛詔獄沒有提到他,罪名與審訊經過要看〈袁崇煥傳〉(卷259),本頁沒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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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年(永曆十五年/順治十八年):咒水之難,扈從永曆帝入緬的文武諸臣被緬人誘殺,馬吉翔死於其中。①事件與繫年有底本了(《明史》卷279 任國璽附傳):「時緬甸弟弒兄自立,欲盡殺文武諸臣,遣人來言曰:『蠻俗貴詛盟,請與天朝諸公飲咒水。』吉翔、國泰邀諸臣盡往。至則以兵圍之,令諸臣以次出外,出輒殺之,凡殺四十二人……惟都督同知鄧凱以傷足不行,獲免。時順治十八年七月也。」(底本作「順冶」,是訛字。)馬吉翔本傳末另記「後從王入緬甸,天壽先死,吉翔為緬人所殺」。《明史》記南明事用清朝年號,順治十八年即永曆十五年、1661 年。②⛔ 而「末任錦衣衛指揮使馬吉翔」這個說法,三部史料一致否定,本頁已據以改寫。三部都把馬吉翔稱作文安侯,而把「錦衣衛官」點給別人:
史料 馬吉翔的頭銜 該書所記的錦衣衛官 《明史》卷279(1739) 「文安侯吉翔」 李元胤——「惠國公成棟子,為錦衣指揮使,進封南陽伯」 鄧凱《求野錄》 「文安侯馬吉翔」(兩見) 「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 《也是錄》 四十二人名單中不繫頭銜,僅列姓名 「錦衣(?)趙明見、王大雄、王國相……」(趙明見即趙鳴鑒) 鄧凱這一票分量最重:他是咒水之難全場唯一活著出來的人,而他的死難名單裡,「文安侯馬吉翔」與「錦衣衛官趙鳴鑒」是分開寫的兩行。
③那麼「歷二百七十九年而終」還站得住嗎?站得住,但靠的不是原來那句話。 錦衣衛官確實隨永曆朝廷覆滅於這一年——《求野錄》記咒水之難後兩日(七月二十四日)自縊行營者中有「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這是本站所見「錦衣衛官」在史料裡最後一次被點名。1382 到 1661 這二百七十九年因此仍然成立,只是它的終點從「末任指揮使之死」換成了這個衙門的人最後一次出現在記載裡。 這兩種說法的差別不只是換個依據。 前者需要一個「末任指揮使」——一個有名有姓、確實接過印的人;後者只需要一份死難名單。本站原先那句話要證明的東西,比它實際掌握的證據多了一整個職位。
圖示:詔獄的廢與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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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82(洪武十五年)<br>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br>賦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br>北鎮撫司繫年兩說:卷95 作本年,卷76 作永樂以後"]
B["1387(洪武二十年)<br>太祖焚錦衣衛刑具,囚移刑部<br>詔獄一度廢止"]
C["1393(洪武二十六年)<br>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br>「示永不復用」"]
D["永樂年間 「復用亦自永樂時」<br>紀綱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br>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故」——人倒制度沒倒"]
E["1420(永樂十八年)東廠設立,合稱「廠衛」<br>「廠勢強,則衛附之;<br>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
F["1661(永曆十五年/順治十八年)<br>咒水之難殺四十二員<br>兩日後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自縊<br>——史料所見此衙門最後一次被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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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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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衛儀仗:皇帝出行的儀仗與護衛,由「大漢將軍」等組成,為其最初、也最不具爭議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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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緝捕:①職掌。偵緝「不軌妖言」(圖謀不軌與妖妄之言),監視百官與民間,情報直達御前,繞過整個文官體系。②告訐可直接引發大獄。「二十六年二月,錦衣衛指揮蔣瓛告玉謀反,下吏鞫訊……獄具,族誅之。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手詔佈告天下,條列爰書為《逆臣錄》」(《明史》卷132〈藍玉傳〉;參大獄作為集權工具〈翦功型〉)。 「萬五千」這個數字是太祖自己說的,而且是在收尾的時候說的。 同傳續記:「至九月,乃下詔曰:『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報出死亡人數與宣布不再追究是同一道詔書講的兩句話;二月告發、九月結案,中間隔了七個月。列名《逆臣錄》者「一公、十三侯、二伯」。③而它與「廢詔獄」同時發生。此案恰在朱元璋焚錦衣衛刑具(1387)、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1393)之際——足見洪武所廢者是詔獄的拷訊定獄,錦衣衛作為皇帝耳目的偵緝告發並未止息,反而正是這一職能促成了明初最大的武將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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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詔獄:①權力核心。北鎮撫司掌詔獄,官校得不經刑部、大理寺自行拘捕、刑訊——此為明代冤獄之源。②但制度上它只能拷問,不能定罪。《明史·刑法志三》明言「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定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也必定移交鎮撫司再審,然後才由刑部定罪)。③故它繞過的是逮捕與偵訊,不是量刑。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④真正的恐怖在擬罪之前。囚犯多先斃於拷訊(天啟朝楊漣、左光斗俱「拉死」獄中,未及擬罪。那是魏忠賢清洗東林的一波,抓人審案的是錦衣衛的田爾耕、許顯純),或經羅織而成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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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廢帝與太上皇——三項法定職能之外的一種用途(奪門之變、朱祁鈺,一手史料)。景泰元年(1450)英宗朱祁鎮自瓦剌歸,景帝朱祁鈺尊之為太上皇而置於南宮,以錦衣衛嚴密看守達七年,至景泰八年(1457)奪門之變乃出。此事不入上列三者之任一:被看守者非罪囚(不涉詔獄)、亦非受衛護的在位君主——錦衣衛在此充當的是皇室內部政治拘禁的執行者。(坊間「灌鉛封門囚兄」之說有訛,詳見奪門之變。)
影響
錦衣衛使皇帝得以繞過司法與行政體系直接行使刑罰之權,是明代中央集權達於極致的制度性保證。它與東廠構成的廠衛體系,讓明代官僚長期處於被監視的恐懼之中,一定程度上敗壞了君臣互信,也助長了宦官干政。
本衛另是 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 兩則例證的地基,且身分是被借用的一方:〈借手:東廠與馬順〉——東廠自有宦官編制,向本衛借的是動手的那一層:「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於衛」(《明史·刑法三》),而正統八年王振殺劉球用的也是本衛的指揮;〈繫於人主:東廠消長〉——廠與衛的強弱互易,正說明宦官之權沒有自己的位階可據。
這一侵奪並非無人抵抗。
①士大夫百餘年間反覆上疏,請「刑獄還之三法司」(把刑獄之權交還三法司)。嘉靖朝林俊、張璁、霍韜、胡世寧等交章論其奪法司之權。②而且一度議准了。《刑法志》載張璁議「貪官冤獄仍責法司……盜賊奸宄仍責廠衛,亦必送法司擬罪」(貪官與冤獄仍歸法司管……盜賊奸邪仍歸廠衛查辦,但也必須送法司定罪),詔如議行。③實務上照舊。「官校提人恣如故」(錦衣衛的官校抓人依舊肆無忌憚)。
制度上一再釐定廠衛與法司的分工,實務上詔獄始終越界。這場拉鋸本身,恰是「皇帝欲繞過司法」與「文官欲守住司法」的長期角力。清代廢廠衛而設密奏制度,可視為對此一模式的修正與延續。
相關器物
飛魚服
《明史·職官五》給了它一個確切的場合:「錦衣衛……朝日、夕月、耕耤、視牲,則服飛魚服,佩繡春刀,侍左右」——四種典禮,不是每天。這條原文不但不牴觸下方「不是制服」那則,反而把它坐實了:正史特地列出穿它的場合,正因為那不是平常的裝束。
明代賜服的一種,繡飛魚紋。賜服等級以蟒為最上,其次即飛魚,再次為鬥牛、麒麟。賜服不屬於文武官員的常規制服,而是皇帝對臣下的特殊恩典。 嘉靖年間,錦衣衛堂上官(高級官員)於朝典時得著大紅蟒衣、飛魚服,然此為其品級與職掌所致,非錦衣衛人人皆服。
繡春刀
明代御賜佩刀,形制不一。與飛魚服同為賜物而非錦衣衛專屬,御醫吳杰亦曾獲賜繡春刀。史料中並無錦衣衛統一佩繡春刀的記載。
出處
- 明史卷95
- 明史卷279
- 求野錄
- 也是錄
- 明史卷76
- 明史卷132
- 明史卷167
- 明史卷171
- 明史紀事本末 第三十五卷南宮復辟(易儲附)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
- 明史卷94
- 明史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 明史卷173
- 明史卷19_本紀第十九穆宗
- 明史卷23_本紀第二十三莊烈帝一
- 維基文庫:明史/卷95
- 維基文庫:明史/卷132
- 維基百科:錦衣衛指揮使司
- 百度百科:item/锦衣卫/6528
- 維基百科:飛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