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拷問」卻不「判決」
常見印象是錦衣衛可自行定人生死、完全取代三法司。
- 制度實態 錦衣衛繞過的是正常的逮捕與偵訊程序,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
出處(1)
- 錦衣衛-常見誤解「錦衣衛繞過的是正常的逮捕與偵訊程序,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
- 恐怖在哪 其恐怖不在「合法地判死」,而在拷訊致死於擬罪之前與羅織誣陷。
出處(1)
- 錦衣衛-常見誤解「其恐怖不在「合法地判死」,而在拷訊致死於擬罪之前與羅織誣陷」
6 個節點、5 條線(1 條是編者推論)、12 格泳道、3 列對照、11 個時間點、6 張對照卡、49 句引文。
一件案子,從偵緝到擬罪,各經過誰的手?
實線是頁上自己寫明的先後(4 條);虛線是把頁上幾句話並排後我連起來的(1 條),標「推」。
點圖上的線或線上的字,這裡會顯示它的出處,以及它是頁上寫明還是編者推論。
| 從 | 到 | 標籤 | 種類 | 一句話 | 出處 |
|---|---|---|---|---|---|
| 錦衣衛偵緝告發 | 北鎮撫司拘捕、刑訊 | 拘捕 | 編者推論 | 原文沒有說偵緝之後由誰、經什麼程序拘捕。頁上只把「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並列為錦衣衛的職權,這是把兩項職權並排後的推論。 | 出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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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廠所獲之人 | 北鎮撫司拘捕、刑訊 | 移鎮撫再鞫 | 頁上寫明 | 頁上寫東廠所獲,也必須移交鎮撫司再審。 | 出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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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鎮撫司拘捕、刑訊 | 經訊後送法司擬罪 | 經訊後送 | 頁上寫明 | 頁上寫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擬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 | 出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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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訊後送法司擬罪 | 刑部擬罪、量刑 | 擬罪 | 頁上寫明 | 頁上寫鎮撫司再審之後,才由刑部定罪;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 | 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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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鎮撫司拘捕、刑訊 | 多先斃於拷訊(擬罪之前) | 拷訊致死 | 頁上寫明 | 頁上寫真正的恐怖在擬罪之前:囚犯多先斃於拷訊。 | 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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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點 | 出處 |
|---|---|
| 錦衣衛偵緝告發 | 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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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鎮撫司拘捕、刑訊 | 出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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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廠所獲之人 | 出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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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訊後送法司擬罪 | 出處(1)
|
| 刑部擬罪、量刑 | 出處(2)
|
| 多先斃於拷訊(擬罪之前) | 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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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拘捕、訊問、擬罪,各歸誰管?
| 面向 → 角色 ↓ | 偵緝告發 | 拘捕 | 訊問拷訊 | 擬罪量刑 |
|---|---|---|---|---|
| 錦衣衛 | 偵緝圖謀不軌與妖妄之言,監視百官與民間,情報直達御前出處(1)
| 官校得不經刑部、大理寺,自行拘捕出處(1)
| 北鎮撫司掌詔獄,官校可自行刑訊出處(1)
| 頁上明說不歸它 制度上只能拷問,不能定罪: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定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出處(1)
|
| 三法司 | 頁上沒寫 | 頁上沒寫 | 太祖焚刑具時的立場:審斷之權在三法司出處(1)
| 大案經訊後送法司擬罪;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出處(2)
|
| 東廠 | 頁上沒寫 | 東廠所獲之人,必須移交鎮撫司再審,然後才由刑部定罪出處(1)
| 頁上沒寫 | 頁上沒寫 |
共 12 格:6 格有紀錄,1 格頁上明說不歸它,5 格頁上沒寫。「頁上沒寫」是頁上沒說這個角色管這一項,不等於他沒管;「頁上明說不歸它」是原文自己寫了限制。越界發生在錦衣衛那一列的「擬罪」格之前:頁上寫「真正的恐怖在擬罪之前」,囚犯多先斃於拷訊,案件流程那一張把這個位置畫成「多先斃於拷訊(擬罪之前)」那個節點。
制度上怎麼規定,實際上怎麼走?
| 項目 | 制度文本 | 實際運作 |
|---|---|---|
| 誰擬罪 | 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定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出處(1)
| 囚犯多先斃於拷訊,或經羅織而成獄。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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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的禁令 | 洪武二十六年 重申禁令,下詔內外案件都不得送錦衣衛,大小案子一律經由三法司。出處(1)
| 同年 偵緝告發並未止息:藍玉案二月告發、九月結案,中間隔了七個月。出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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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朝的釐定 | 嘉靖朝 張璁議貪官與冤獄仍歸法司,盜賊奸邪仍歸廠衛查辦,但也必須送法司定罪,詔如議行。出處(2)
| 實務 錦衣衛的官校抓人依舊肆無忌憚。出處(1)
|
三列是我依頁上材料配的:頁上寫了「制度上…實務上…」這組概括,但沒有把這三件事排成三列。每格各有自己的出處。
錦衣衛的權,怎麼起落?
每一點先放頁上的用詞,再放我標的走向。走向是我讀句子標的,可能錯。「走向」指錦衣衛這個機構的權勢,同一年可以有兩個方向相反的點(洪武二十六年)。
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賦予它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
朱元璋以錦衣衛濫用職權,下令焚毀刑具,所繫囚犯移送刑部審理。
再申內外案件都不得送錦衣衛,一律經由三法司;志文說晚年焚刑具是表示永遠不再使用。
同一年,錦衣衛指揮蔣瓛告發藍玉謀反,二月告發、九月結案。頁上說洪武所廢的是詔獄的拷訊定獄,偵緝告發並未止息。
朱棣寵信指揮紀綱,令他重新掌管詔獄;紀綱後來以罪族誅,錦衣衛掌管詔獄一如往常。
東廠設立,由宦官提督;但初期東廠的權力比不上錦衣衛。
司禮監與本衛相結的模式在此定型:太監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被下錦衣衛獄的劉球。
指揮門達劾徐有貞;指揮逯杲奏石亨,下詔獄、坐謀叛律斬而瘐死。
尚銘領東廠、汪直督西廠,廠勢遠遠超過錦衣衛;常態是互為消長,東廠勢強時錦衣衛依附它。
士大夫百餘年間反覆上疏請刑獄還之三法司,張璁之議一度議准;實務上錦衣衛的官校抓人依舊肆無忌憚。
咒水之難後兩日,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自縊;頁上說這是本站所見錦衣衛官在史料裡最後一次被點名,終點是這個衙門的人最後一次出現在記載裡,不是末任指揮使之死。
頁上自己怎麼說?有哪些常被誤解、有哪些史料互相有出入?
錦衣衛頁〈常見誤解〉四則,原樣放上來,沒有新增判斷。
常見印象是錦衣衛可自行定人生死、完全取代三法司。
以此二物作為錦衣衛的視覺符號,是影視與小說的塑造。
頁上舉了兩個例子。
袁彬是紀綱、門達、田爾耕、許顯純那一串名字中的異數。
頁上並列、不擇一的兩處,原樣放上來。
《明史》同書相鄰兩卷,說法差了三十多年。
同一件事,《明史紀事本末》與《明史》寫得四處不同。
| 出處 | 引文 | 白話 |
|---|---|---|
| 錦衣衛-簡介 | 錦衣衛是明代直屬皇帝的軍事特務機構,掌侍衛儀仗、緝捕刑獄與詔獄,不受三法司節制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錦衣衛繞過的是正常的逮捕與偵訊程序,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偵緝「不軌妖言」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監視百官與民間,情報直達御前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北鎮撫司掌詔獄,官校得不經刑部、大理寺自行拘捕、刑訊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 | 也必定移交鎮撫司再審,然後才由刑部定罪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 | 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定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囚犯多先斃於拷訊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真正的恐怖在擬罪之前 | |
| 錦衣衛-基本資訊 | 侍衛儀仗、巡察緝捕、典詔獄 | |
| 錦衣衛-沿革 | 審斷之權在三法司 | |
| 錦衣衛-影響 | 制度上一再釐定廠衛與法司的分工,實務上詔獄始終越界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或經羅織而成獄 | |
| 錦衣衛-沿革 | 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 | 重申禁令,下詔內外案件都不得送錦衣衛,大小案子一律經由三法司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足見洪武所廢者是詔獄的拷訊定獄,錦衣衛作為皇帝耳目的偵緝告發並未止息 | |
| 錦衣衛-職權與運作 | 二月告發、九月結案,中間隔了七個月 | |
| 錦衣衛-影響 | 貪官冤獄仍責法司……盜賊奸宄仍責廠衛,亦必送法司擬罪 | 貪官與冤獄仍歸法司管……盜賊奸邪仍歸廠衛查辦,但也必須送法司定罪 |
| 錦衣衛-影響 | 詔如議行 | |
| 錦衣衛-影響 | 官校提人恣如故 | 錦衣衛的官校抓人依舊肆無忌憚 |
| 錦衣衛-沿革 | 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賦予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 | |
| 錦衣衛-沿革 | 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所繫囚犯移送刑部審理,詔獄一度廢止 | |
| 錦衣衛-沿革 | 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復用 | 晚年焚燒錦衣衛的刑具,是表示永遠不再使用 |
| 錦衣衛-沿革 | 其復用亦自永樂時 | 它的重新啟用也是從永樂年間開始 |
| 錦衣衛-沿革 | 復典詔獄 | 重新掌管詔獄 |
| 錦衣衛-沿革 | 而錦衣典詔獄如故 | 而錦衣衛掌管詔獄一如往常 |
| 錦衣衛-沿革 | 東廠設立,宦官提督 | |
| 錦衣衛-沿革 | 廠權不能如 | 東廠的權力比不上錦衣衛 |
| 錦衣衛-沿革 | 司禮監與本衛相結的模式在此定型 | |
| 錦衣衛-沿革 | 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 | 被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他 |
| 錦衣衛-沿革 | 本衛指揮成為清算政變功臣的工具 | |
| 錦衣衛-沿革 | 天順元年六月指揮門達劾之 | |
| 錦衣衛-沿革 | 天順四年正月指揮逯杲奏之,下詔獄、坐謀叛律斬而瘐死 | |
| 錦衣衛-沿革 | 廠勢始「遠出衛上」 | 遠遠超過錦衣衛 |
| 錦衣衛-沿革 | 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 | 東廠勢強時錦衣衛依附它,東廠稍弱時錦衣衛反而氣勢凌駕其上 |
| 錦衣衛-影響 | 士大夫百餘年間反覆上疏 | |
| 錦衣衛-沿革 | 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 | |
| 錦衣衛-沿革 | 它的終點從「末任指揮使之死」換成了這個衙門的人最後一次出現在記載裡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其恐怖不在「合法地判死」,而在拷訊致死於擬罪之前與羅織誣陷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兩者皆為皇帝賜物,賜予對象遍及文武百官乃至御醫,並非錦衣衛專屬,更非其日常裝束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1387年曾遭朱元璋下令焚毀刑具、廢止詔獄;東廠設立後,兩者互為消長:初期衛強廠弱,憲宗朝廠勢始「遠出衛上」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英宗復辟後他長掌錦衣衛,卻不阿附權倖門達,反遭其構陷下獄,賴一名漆工訟冤方得解 | |
| 錦衣衛-常見誤解 | 制度提供了作惡的權柄,卻不必然決定使用它的人 | |
| 錦衣衛-沿革 | 卷95〈刑法三〉繫於洪武十五年 | |
| 錦衣衛-沿革 | 卷76〈職官五〉繫於永樂以後 | |
| 錦衣衛-沿革 | 本站不擇一,兩說並存 | |
| 錦衣衛-沿革 | 摘其誥詞『纘禹神功』語,為所自草,大不敬,無人臣禮,當死 | 摘出他自己起草的誥詞裡「纘禹神功」一句,說是大不敬、不合人臣的禮數,該處死編者自譯,沒人核對 |
| 錦衣衛-沿革 | 禹受禪為帝,武功者曹操始封也 | 禹是受禪登基的,武功則是曹操最早的封邑 |
| 錦衣衛-沿革 | 《明史》那版自帶解釋,紀事本末那版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