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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曹石之變是天順五年(1461)七月,總督京營太監曹吉祥與其嗣子昭武伯曹欽在北京舉兵反叛、當日即被平定的政變。左都御史寇深、恭順侯吳瑾被殺,懷寧伯孫鏜倉促集兵討平之;三日後曹吉祥磔於市、夷其族,黨羽湯序等悉伏誅。
它是奪門之變的最後一幕。 四年前以兵迎英宗朱祁鎮復位的三個發動者——徐有貞、石亨、曹吉祥——至此盡數敗亡,且每一次都由其中一人扳倒另一人:徐有貞天順元年六月被曹、石合力逐走,石亨天順四年正月下詔獄而瘐死,曹吉祥失其奧援,次年遂舉兵。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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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天順五年(1461)七月庚子夜起,至次日晡時即定(不足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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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北京皇城——東長安門、東安門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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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者:懷寧伯孫鏜(論功第一,進爵世侯);恭順侯吳瑾傳報而死於難;袁彬、趙勝等以功進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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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難:左都御史寇深、恭順侯吳瑾;孫鏜之子孫軏斫傷曹欽而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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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辨正:名為「曹石」,然石亨已於前一年死於獄中,舉兵時並不在場(詳末節)
背景
天順元年(1457)正月的奪門之變,把石亨、曹吉祥、徐有貞三人一舉推上權力頂端:石亨封忠國公「眷顧特異,言無不從」(皇帝對他特別眷顧,他說的沒有不聽從的),曹吉祥總督京營、嗣子曹欽同年十二月封昭武伯。但這份權力是政變的酬勞,沒有制度依託(廢丞相之後相權本已漂移於內閣與宦官之間),故只能靠不斷排除同謀來維持。
其崩解的次序,前半見《明史紀事本末》卷35,後半見《明史·石亨傳》。天順元年六月,「曹吉祥、石亨憾有貞,嗾諸閹巧詆」(曹吉祥、石亨怨恨徐有貞,唆使宦官們巧妙地詆毀他),徐有貞終以誥詞「纘禹神功」語(誥詞裡「繼承大禹的功業」這句話)被摘為「大不敬」(對皇帝極不恭敬的重罪),謫戍雲南金齒;史家於此下一斷語:「有貞去,而曹、石日益專橫矣。」(徐有貞一走,曹吉祥、石亨更加專橫了)其後石亨因從子石彪案敗:據《明史·石亨傳》,石彪被錮於獄,石亨閑住、罷朝參,「時方議革『奪門』功,窮治亨黨,由亨得官者悉黜」(當時正在議論革除「奪門」之功,徹底追究石亨的黨羽,靠石亨得官的人全部罷黜);「明年正月」(第二年正月,即天順四年,1460)錦衣衛指揮逯杲奏亨怨望,下詔獄、坐謀叛律斬,逾月瘐死。同一批人因同一項功勞得官,如今因同一項功勞被清算——曹吉祥既掌京營、又是奪門元勳,勢在必危。(前半「憾有貞,嗾諸閹巧詆」是原文自己寫出動機與手段的例子,可以直接寫成因果,見 並置被讀成因果〈界外對照〉。)
經過
事發於告變,成敗繫於一道從門縫塞進去的奏疏。 據《明史·孫鏜傳》,天順五年七月庚子,孫鏜方以甘肅告警受命為總兵官,將陛辭而「病宿朝房」(因病住在朝房)——主帥恰好睡在宮門邊,是這場叛亂當日即敗的偶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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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二鼓,曹吉祥與曹欽舉兵。曹欽「部下都指揮馬亮告變於恭順侯吳瑾」(部下都指揮馬亮向恭順侯吳瑾告發),吳瑾趨告孫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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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鏜「草奏,叩東長安門,自門隙投入內廷」(寫了奏疏,敲東長安門,從門縫投進內廷),內廷得報,「始得集兵縛曹吉祥,守皇城諸門」(這才能調兵綁住曹吉祥,守住皇城各門)——宦官本人先在宮中被拿住,外面的曹欽遂成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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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鏜走太平侯張瑾家邀兵,「瑾不敢出」(張瑾不敢出來)。倉猝復走宣武街,急遣二子孫輔、孫軏呼征西將士,紿之曰「刑部囚反獄,獲者重賞」(騙他們說「刑部的囚犯造反越獄,抓到的重賞」),眾聚至二千人,「始語之故」(才告訴他們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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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已黎明,遂擊曹欽。「欽方攻東長安門,不得入,轉攻東安門」(曹欽正攻東長安門,進不去,轉去攻東安門);孫鏜兵追及,賊稍散。孫軏「斫欽中膊,軏亦被殺」(砍傷曹欽的肩膀,自己也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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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欽「知事不成,竄歸其家,猶督眾拒鏜力戰,至晡始定」(知道事情不成,逃回自己家,還督率眾人抵抗孫鏜、力戰,到申時才平定)。
結果與影響
直接結果:《明史·英宗後紀》記天順五年秋七月庚子「總督京營太監曹吉祥及昭武伯曹欽反,左都御史寇深、恭順侯吳瑾被殺,懷寧伯孫鏜師兵討平之」(總督京營太監曹吉祥和昭武伯曹欽造反,左都御史寇深、恭順侯吳瑾被殺,懷寧伯孫鏜帶兵平定了他們);三日後「癸卯,磔吉祥於市,夷其族,其黨湯序等悉伏誅」(癸卯,在市場上處以曹吉祥磔刑,也就是分裂肢體的酷刑,並滅他全族,他的同黨湯序等人全部伏法)。孫鏜論功第一、進爵世侯,仍典三千營,贈孫軏百戶世襲;趙勝以擊曹欽進都督同知;袁彬亦以平曹欽之功進都指揮僉事。庚戌大赦、求直言。
長期影響:此變終結了奪門之變所造就的功臣集團,明代宦官亦再未取得曹吉祥那樣「總督京營+嗣子封伯」的軍權規模。更長遠的效果在評價的翻轉:奪門三功臣既已盡以謀叛敗亡,「奪門」本身的正當性隨之難以維持——英宗後經大學士李賢提醒而悟其為投機(景帝無嗣病危,己身復位本順理成章),遂盡奪諸人奪門爵位。于謙之冤亦由此漸得清理,成化初由朱見深復其官。
它為 奪位的正名工程〈自我否定·內部〉 提供了該篇「恢復名分×投機」一型最完整的收束:正名工程越是靠清算對手來成立(「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意思是不殺于謙,這次復位就沒有名分),就越禁不起自己人之間的清算——四年、三個發動者、三種死法,無一得免。
出處
- 明史 本紀第十二 英宗后紀
- 明史卷170
- 明史卷173
- 明史紀事本末 第三十五卷南宮復辟(易儲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