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熟這段歷史?先讀從頭講到尾的故事版:〈胡惟庸案始末〉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胡惟庸案是明朝洪武年間的一場大獄,前後拖了十幾年。 起點在洪武十二年(1379)九月,占城使者來進貢,中書省沒有把這件事奏報皇帝。 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左丞相胡惟庸與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涂節以謀反罪同日被誅,中書省與丞相同時被罷。 案子沒有就此結束。洪武二十三年(1390),開國第一功臣李善長與陸仲亨等幾位侯爵被指為胡惟庸的同黨,《明史》說「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九月,朱元璋下詔赦免餘黨,案子才收尾。 這件事值得單獨讀,有兩個原因。丞相從此不再設置,這個結果寫在本紀、職官志和祖訓裡,很確定。謀反的罪名卻大半是胡惟庸死後才陸續出現的,《明史》自己寫下「其反狀猶未盡露」。
基本資訊
-
時間:洪武十二年九月(1379)至洪武二十六年九月(1393)。起點取《明史·胡惟庸傳》敘述案子的開頭,也就是占城入貢事發;終點取《太祖本紀》洪武二十六年九月癸丑「赦胡惟庸、藍玉餘黨」。最集中的一段在洪武十二年十二月到十三年正月,換成儒略曆約是 1380 年 1 月到 2 月。胡惟庸等三人被誅在洪武十三年正月戊戌,儒略曆 1380 年 2 月 12 日(本頁依干支推算)
-
地點:京師(今江蘇南京)。涉案的人散在各地:汪廣洋被貶途中在太平(今安徽當塗)被賜死,李存義安置崇明(今上海崇明),宋濂安置茂州(今四川茂縣)。今地名是本頁加的註解
-
當事人:朝廷一方是朱元璋;被追究的一方先是胡惟庸、陳寧、涂節,後來擴到李善長,以及陸仲亨、唐勝宗、費聚、趙庸等侯爵;告發的人有涂節和商暠
-
人數:《明史·胡惟庸傳》說「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供詞牽連而被處死的有三萬多人)。這是史籍的概數,不是統計,見〈常見誤解〉
-
結果: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陳寧、涂節伏誅,中書省與丞相同時被罷;洪武二十三年,李善長被賜死,陸仲亨等被誅,頒行《昭示奸黨錄》;洪武二十六年九月,赦免「胡惟庸、藍玉餘黨」
背景
①丞相的位子:洪武六年(1373)正月,右丞相汪廣洋被貶到廣東,《明史》說「帝難其人,久不置相,惟庸獨專省事」(皇帝覺得合適的人難找,很久沒有補丞相,胡惟庸一個人主持中書省的事)。同年七月,胡惟庸拜右丞相。洪武十年(1377)九月,他升左丞相,汪廣洋再任右丞相。傳裡形容他「獨相數歲」(一個人當了好幾年宰相)。
②胡惟庸怎樣用權:《明史》替他列了一串。「生殺黜陟,或不奏徑行」(任免官員、決定生殺,有時不先奏報就直接辦)。「內外諸司上封事,必先取閱,害己者,輒匿不以聞」(內外各官署上的密封奏章,他一定先拆來看,對自己不利的就壓下不報)。大將軍徐達「深疾其奸」(很痛恨他的奸詐),私下對皇帝說過;御史中丞劉基也「嘗言其短」(曾經說過他的缺點)。細節見胡惟庸頁。
③很早就有人彈劾:監察御史韓宜可曾在皇帝面前遞過一份彈文。《明史·韓宜可傳》寫: 「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方有寵於帝,嘗侍坐,從容燕語。宜可直前,出懷中彈文,劾三人險惡似忠,奸佞似直,恃功怙寵,內懷反側,擢置臺端,擅作威福,乞斬其首以謝天下。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錦衣衛獄,尋釋之。」 當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涂節(這一卷寫成「塗節」)正受皇帝寵信,常陪坐閒談。韓宜可走上前,拿出懷裡的彈文,指控三人險惡卻像忠誠、奸佞卻像正直,仗著功勞和寵信,心裡懷著反叛的念頭,被安排在御史臺的主管位置,擅自作威作福,請求殺掉他們來向天下謝罪。皇帝發怒說:好一個嘴快的御史,竟敢排擠陷害大臣!命令把他關進錦衣衛的牢,不久又放了。 傳裡沒有標年份,下一句是「九年出為陜西按察司僉事」(洪武九年調出去當陝西按察司僉事),所以這件事在洪武九年之前,這是我讀前後句得到的。彈文只是一位御史的指控,我讀到的那一段沒有寫有人查證過。
④相權已經在縮:《明史·職官志一》記:「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洪武九年淘汰了平章政事、參知政事。)這兩個官是中書省裡丞相之下的人,平章政事從一品,參知政事從二品。也就是說,胡惟庸被誅之前,中書省的編制已經被削過一次。制度面的完整沿革見廢丞相。
經過
-
洪武十二年九月(1379):占城入貢事發 《明史·胡惟庸傳》寫: 「十二年九月,占城來貢,惟庸等不以聞。中官出見之,入奏。帝怒,敕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部臣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 占城是當時位於今越南中南部的國家,這個註解是本頁加的。九月,占城使者來進貢,胡惟庸等人沒有把這件事奏報皇帝。宦官出來見到使者,進去稟告。皇帝發怒,下令責備中書省的官員。胡惟庸與汪廣洋叩頭謝罪,卻暗中把過錯推給禮部,禮部又推給中書省。皇帝更生氣,把相關官員都關起來,追問到底是誰負責。
-
洪武十二年十二月(儒略曆約 1380 年 1 月上旬至 2 月上旬):汪廣洋賜死 《太祖本紀》只有一句:「十二月,汪廣洋貶廣南,賜死。」兩卷列傳給了不同的原因。 《汪廣洋傳》說,涂節說劉基是被胡惟庸毒死的,皇帝問汪廣洋知不知情,他答「無有」,被責「朋欺」(互相包庇欺瞞)。 《胡惟庸傳》把他的死接在占城事之後,另外寫到他的妾陳氏原是被官府沒收的罪官之女,皇帝為此怒問「文臣何以得給」(文臣怎麼可以得到),下令法司查問,「於是惟庸及六部堂屬咸當坐罪」(於是胡惟庸和六部的長官、屬官都該定罪)。 兩種說法的細節見汪廣洋頁。
-
洪武十三年正月:涂節上變,三人同日伏誅 《明史·胡惟庸傳》寫: 「明年正月,涂節遂上變,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時謫為中書省吏,亦以惟庸陰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訊,詞連寧、節。廷臣言:『節本預謀,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可不誅。』乃誅惟庸、寧並及節。」 隔年正月,涂節就上變告發胡惟庸。御史中丞商暠當時被貶為中書省的吏員,也拿胡惟庸的隱祕之事來告發。皇帝大怒,交給朝臣重新審問,供詞牽連到陳寧和涂節。朝臣說:涂節本來就參與謀劃,看到事情不成才上變告發,不能不殺。於是誅殺胡惟庸、陳寧,連涂節也一起殺了。 《太祖本紀》記下日期:「十三年春正月戊戌,左丞相胡惟庸謀反,及其黨御史大夫陳寧、中丞涂節等伏誅。」(洪武十三年春正月戊戌日,左丞相胡惟庸謀反,他的同黨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涂節等人被處死。) 同一條接著寫:「癸卯,大祀天地於南郊。罷中書省,廢丞相等官,更定六部官秩,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癸卯日在南郊祭祀天地。罷去中書省,廢除丞相等官,重新訂定六部的官秩,把大都督府改成中、左、右、前、後五個軍都督府。)本紀把「罷中書省」排在癸卯那一條後面,沒有另外標日期,所以只能說它在正月之內。 《職官志一》也記:「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洪武十三年正月,誅了丞相胡惟庸,於是罷去中書省。它的屬官全部革除,只留下中書舍人。)
-
洪武十三年:株連到宋濂 《明史·宋濂傳》(收在〈劉基傳〉同一卷)寫:「十三年,長孫慎坐胡惟庸黨,帝欲置濂死。皇后太子力救,乃安置茂州。」(洪武十三年,宋濂的長孫宋慎因為被認定是胡惟庸的同黨獲罪,皇帝想把宋濂處死。皇后和太子極力營救,才改為安置到茂州。)宋濂在洪武十年已經退休,傳裡寫「九年進學士承旨知制誥」,「其明年致仕」。 《國初事蹟》(明劉辰撰)另有一條,孫子的名字不同:「宋濂孫宋子衛坐黨逆,籍家械濂。」(宋濂的孫子宋子衛因為黨逆獲罪,抄了家,給宋濂上了刑具。)接著寫皇帝要殺他,皇后勸說:「況濂致仕在家,必不知情,可赦其死。」(何況宋濂退休在家,一定不知情,可以赦免他的死罪。)結尾是:「以濂發茂州安置」(把宋濂發配到茂州安置)。這一條只提皇后,沒有提太子。 他的死年,兩處不同。《太祖本紀》洪武十三年九月寫:「安置翰林學士承旨宋濂於茂州,道卒。」(安置到茂州,死在路上。)《宋濂傳》的後文寫:「其明年,卒於夔,年七十二。」(隔年死在夔州,七十二歲。)我把「其明年」讀成洪武十四年。兩處並列,不判斷,算術與其他歧異見宋濂頁。
-
洪武十三年之後:李善長照舊 《明史·李善長傳》寫:「十三年,惟庸謀反伏誅,坐党死者甚眾,善長如故。御史臺缺中丞,以善長理台事,數有所建白。」(洪武十三年,胡惟庸謀反被誅,因同黨獲罪而死的人很多,李善長卻一切如常。御史臺缺了御史中丞,由李善長代管臺事,他多次提出建議。)
-
洪武十八年(1385):李存義被告 《胡惟庸傳》寫:「至十八年,李存義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到洪武十八年,李存義被人告發,免了死罪,安置在崇明。)李存義是李善長的弟弟,也是胡惟庸女婿李佑的父親。《李善長傳》接著寫:「善長不謝,帝銜之。」(李善長沒有為這件事謝恩,皇帝懷恨在心。)
-
洪武十九年(1386)十月:「通倭」顯露 《胡惟庸傳》寫:「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洪武十九年十月,林賢的案子審結,胡惟庸勾結日本人的事才顯露出來。)同一傳在敘述胡惟庸的謀劃時,已經寫過他「遣明州衛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與期會」(派明州衛指揮林賢出海招引倭人,約定會合),並說「事皆未發」(這些事都還沒發動)。
-
洪武二十一年(1388):藍玉擒封績 《胡惟庸傳》寫:「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洪武二十一年,藍玉征討沙漠,抓到封績,李善長沒有上奏。)封績是「元故臣」,傳裡說胡惟庸派他「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寫信向北元的嗣君稱臣,請他出兵當外援)。
-
洪武二十三年(1390):李善長與諸侯被誅①李善長這一邊:《李善長傳》記,四月李善長多次請求免去私親丁斌等人的徙邊,皇帝發怒追查丁斌。丁斌曾在胡惟庸家當差,供出李存義等人過去交通胡惟庸的事。官府逮捕李存義父子審問,供詞牽連到李善長。供詞說胡惟庸多次透過人遊說李善長,李善長起初驚罵,說若真是這樣九族都要被滅,最後歎道:「吾老矣。吾死,汝等自為之!」(我老了。我死以後,你們自己去做吧!)②陸仲亨這一邊:《胡惟庸傳》記,五月「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益大著」(抓了封績交官府審問,問出他的供述,叛逆的陰謀越發明顯)。正好「善長家奴盧仲謙首善長與惟庸往來狀,而陸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勝宗、費聚、趙庸三侯與惟庸共謀不軌」(李善長的家奴盧仲謙告發李善長與胡惟庸往來的情形,陸仲亨的家奴封帖木也告發陸仲亨和唐勝宗、費聚、趙庸三位侯爵與胡惟庸共同謀反)。《太祖本紀》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也寫「吉安侯陸仲亨等坐胡惟庸黨下獄」。③結案:《李善長傳》寫罪名是「元勳國戚,知逆謀不發舉,狐疑觀望懷兩端,大逆不道」(是元勳又是皇親,知道叛逆的圖謀卻不檢舉,猶豫觀望懷著兩條心,大逆不道)。接著寫:「會有言星變,其占當移大臣。遂並其妻女弟侄家口七十餘人誅之。」(正好有人說天象有變,占卜的結果是該移動大臣,於是連同他的妻子、女兒、弟弟、侄子等家口七十多人都殺了。)《太祖本紀》洪武二十三年五月乙卯寫:「賜太師韓國公李善長死,陸仲亨等皆坐誅。作昭示姦黨錄,布告天下。」(賜太師韓國公李善長死,陸仲亨等人都因同黨被處死。編了《昭示姦黨錄》,公告天下。) 《李善長傳》另列同時以胡惟庸黨被殺的侯爵:陸仲亨、唐勝宗、費聚、趙庸、鄭遇春、黃彬、陸聚等,還有已經去世的楊璟、顧時等人被追究定罪。
-
洪武二十四年(1391):王國用上書 《李善長傳》記,李善長死的隔年,虞部郎中王國用上書,指李善長已經是「勳臣第一」,即使幫胡惟庸成事,也只是:「使善長佐惟庸成,不過勳臣第一而已矣,太師國公封王而已矣,尚主納妃而已矣,寧復有加於今日?」(假使李善長幫胡惟庸成事,不過還是第一功臣,太師、國公進封為王,娶公主、納妃而已,難道還能比今天更高嗎?)傳末寫:「太祖得書,竟亦不罪也。」(太祖看了這封書,竟然也沒有怪罪他。)
-
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葉昇被誅 《太祖本紀》寫:「靖寧侯葉昇坐胡惟庸黨誅。」(靖寧侯葉昇因為是胡惟庸的同黨被誅。)這是本紀裡最後一條明確寫「坐胡惟庸黨」的處死。
-
洪武二十六年(1393)九月:赦免 《太祖本紀》寫:「赦胡惟庸、藍玉餘黨。」《明史·藍玉傳》引朱元璋當時的詔書:「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藍玉作亂,陰謀洩漏,被族誅的有一萬五千人。從今以後,胡黨、藍黨一律赦免,不再追究。)
結果與影響
直接結果
①中書省與丞相同時不設,軍權也一起拆開:《太祖本紀》把「罷中書省,廢丞相等官」和「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寫在同一條裡,拆開的除了丞相,還有大都督府的軍權。《職官志一》序也說:「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徵調隸於兵部。」(把大都督府分成五個,而調兵歸兵部。)這兩件事放在一起,是我讀本紀那一句的理解,原文沒有解釋它們的關係。
②功臣被一批一批追究:洪武十三年正月的第一批只有胡惟庸等三人,十年後的第二批才輪到李善長與眾侯爵。《胡惟庸傳》說這一波「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云」(牽連像藤蔓一樣蔓延,過了好幾年還沒有平息)。
③一個案子,兩次收尾:洪武二十六年的赦令把胡黨與藍黨並列在同一道詔書裡,詔書同時給了藍玉案的死亡人數。《明史·刑法志二》也把兩案合在一起算:「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而胡惟庸、藍玉兩個大獄,牽連而死的人將近四萬。)
長期影響
①丞相永不復設:洪武二十八年(1395)六月己丑,《太祖本紀》記朱元璋對群臣說:「朕罷丞相,設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權歸於朝廷。嗣君不許復立丞相。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我罷了丞相,設府、部、都察院分頭處理政務,事權歸於朝廷。以後的皇帝不許再設丞相。臣下敢請求設的,從重處置。)《皇明祖訓》有一條罰則更重:「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以後子孫當皇帝時,一律不許設丞相。臣下敢有請求設的,文武群臣立刻彈劾上奏,將犯人凌遲處死,全家處死。)制度面的後果見廢丞相。
②「通倭」寫進了家法:《皇明祖訓》〈祖訓首章〉「不征諸夷」條,在日本國底下注著:「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表面上來朝貢,其實是詐,暗中勾結奸臣胡惟庸,圖謀不軌,所以斷絕往來)。這條注的來歷見胡惟庸頁〈常見誤解〉,本頁不重講。
③後人怎麼看這個案子:《明史》把胡惟庸列在〈姦臣傳〉,卻在同一傳寫「其反狀猶未盡露」。本站兩篇概念頁拿它當例證:大獄作為集權工具〈罪名後補型〉,以及 正史的自我拆穿〈自承型〉。李善長十年後怎樣順著薦舉與姻親被拉進來、宋濂怎樣被長孫拉進來,放在嘉靖到萬曆的首輔旁邊一起看,見 牽連沿著人脈走〈界外:明初大獄〉。近代史家怎麼判斷,見胡惟庸頁〈常見誤解〉,本頁沒有另讀那些論文的原文。
出處
- 明史卷308_列傳第一百九十六姦臣胡惟庸陳瑛等
- 明史卷127_列傳第十五李善長汪廣洋
- 明史卷2
- 明史卷3_本紀第三太祖三
- 明史卷72_志第四十八職官一
- 明史卷128_列傳第十六劉基宋濂葉琛章溢
- 明史卷139
- 明史卷94
- 明史卷132
- 皇明祖訓
- 國初事蹟
- 維基文庫:明史/卷308
- 維基文庫:明史/卷127
- 維基文庫:明史/卷2
- 維基文庫:明史/卷3
- 維基文庫:明史/卷72
- 維基文庫:明史/卷128
- 維基文庫:明史/卷139
- 維基文庫:明史/卷94
- 維基文庫:明史/卷132
- 維基文庫:國初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