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明朝展廳制度

廷杖

制度・1380–1624

  1. 元末
  2. 洪武
  3. 建文
  4. 永樂
  5. 洪熙
  6. 宣德
  7. 正統
  8. 景泰
  9. 天順
  10. 成化
  11. 弘治
  12. 正德
  13. 嘉靖
  14. 隆慶
  15. 萬曆
  16. 泰昌
  17. 天啟
  18. 崇禎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廷杖是明朝在朝堂上用棍杖責打官員的刑罰。《明史》卷95〈刑法三〉把它和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並列,說這幾樣是明朝自創、不合古制的刑罰,「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殺人極慘,卻不在法律條文裡)。志寫它從朱元璋開始,正統年間王振擅權時成了慣例;正德十四年、嘉靖三年(1524)各有一次杖打一百多人,嘉靖三年大禮議那一次死了十六人;萬曆年間後來漸漸不用,天啟年間魏忠賢罷了廷杖,改把想殺的人都送進鎮撫司。本頁依據卷95〈刑法三〉開頭講廷杖的那一段,年月拿本紀卷17、卷19、卷20 對過;這幾卷都出自《明史》,彼此對得上,還不等於有另一部書證實。

基本資訊

  • 類型:制度(刑罰)

  • 存續:1380 – 1624。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前面舉的例子是永嘉侯朱亮祖父子被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死在杖下;兩件裡朱亮祖那件有確切年月,他的傳寫他洪武十二年出鎮廣東,「明年九月」(第二年九月)父子「俱鞭死」(都被鞭打而死),是洪武十三年(1380)。停止這一頭,志寫天啟時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大學士葉向高上言,魏忠賢就罷了廷杖;本紀記萬燝被杖殺在天啟四年(1624)六月丙申,葉向高同年七月辛酉致仕,所以本頁把罷廷杖定在天啟四年。志本身沒有寫這兩個年份

  • 推行者: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

  • 適用範圍:在朝的官員,志記下的多半是上言勸諫的言官,嘉靖年間連大臣也不免

  • 相關人物:朱元璋、王振、朱厚熜、張居正、魏忠賢


沿革

  • 太祖:先說要存大臣之體,後來也杖死大臣:①劉基與詹同的話。志寫太祖曾與侍臣討論怎麼對待大臣,劉基說古時公卿有罪是自己去請室自殺,「未嘗輕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從不輕易折辱他們,用來保存大臣的體面);詹同說「古者刑不上大夫」(古時刑罰不加在大夫身上),太祖很同意。②以俸贖罪。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犯法該打,太祖說六部長官地位貴重,不該為小事受辱,命他用俸祿贖罪;志寫群臣犯錯可以用俸祿贖罪,就從這裡開始。③也杖死大臣。可是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都被鞭打而死,工部尚書薛祥死在杖下,志接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

  • 正統年間:成了慣例:志寫正統年間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與陳瑺、祭酒李時勉都受過這種侮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在宮殿的台階下行杖,從此成了慣例)。在這之前,宣德三年皇帝因為幾個御史沉迷酒色、久不上朝,命他們戴枷示眾,志寫「自此言官有荷〔音同:賀〕校者」(從此言官有戴枷的)。

  • 成化年間:一次杖數十人,南京也開始行杖:①京城。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人,皇帝責怪給事中、御史李俊、王浚等五十六人知情不報,每人廷杖二十。②南京。志寫南京行杖從成化十八年開始:南京御史李珊等人因為年成不好請求賑災,皇帝挑出奏疏裡的錯字,命錦衣衛到南京午門前每人杖二十,由守備太監監看。正德年間南京御史李熙彈劾貪官,觸怒劉瑾,被假傳聖旨杖三十;那時南京的禁衛很久沒有行刑,挑了士兵練了幾天才動手,李熙幾乎被打死。

  • 正德十四年:諫止南巡:志寫因為勸阻武宗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一百四十六人,死了十一人。

  • 嘉靖年間:杖死的朝士比前代多好幾倍:①大禮議。志寫嘉靖三年群臣爭大禮,「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維基文庫版把「杖」寫成「仗」;廷杖豐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了十六人)。本紀卷17 記七月戊寅廷臣伏闕,把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下錦衣衛獄,癸未「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在朝廷上杖打馬理等人,死了十六人);辛卯又杖了修撰楊慎等人。志與本紀帶頭的名字不同,一寫豐熙、一寫馬理。②個別上言的人。本紀卷17 記嘉靖十九年八月太僕卿楊最勸皇帝不要服丹藥,「予杖死」(被杖打至死);二十一年九月員外郎劉魁勸諫營建雷殿,「予杖下獄」(被杖打後下獄)。③大臣也不免。志寫嘉靖中年刑法越來越嚴,宣大總督翟鵬、薊州巡撫朱方、大同巡撫陳燿、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僑、大理卿沈良才等大臣都被逮捕杖打,朱方、陳燿死在杖下,彭黯、屠僑、沈良才打完還被催著回去辦事,志寫「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公卿受這種侮辱,以前從來沒有過)。又因為正旦朝賀的事,連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人都穿著朝服受杖,「天下莫不駭然」(天下沒有不驚駭的)。④總結。志寫:「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音同:喜。〕前代。」(四十多年間,杖殺的朝臣比前代多好幾倍)

  • 隆慶年間:本紀卷19 記隆慶二年正月給事中石星上疏陳述六件事,「杖闕下」(在宮門前受杖),貶為平民;三年十二月尚寶寺丞鄭履淳「以言事廷杖下獄」(因為上言受廷杖、關進獄中);四年五月給事中李己勸諫皇帝不要買金銀珠寶,「廷杖下獄」。

  • 萬曆年間:先杖言官,後來不用:①奪情。志寫萬曆五年因為爭論張居正奪情,杖吳中行等五人。本紀卷20 記十月乙巳杖編修吳中行、檢討趙用賢、員外郎艾穆、主事沈思孝,丁未又杖進士鄒元標,合起來正好五人。②之後。志寫之後盧洪春、孟養浩、王德完等人都被杖,「多者至一百」(多的打到一百下)。本紀卷20 記萬曆十四年十月禮部主事盧洪春、二十年正月給事中孟養浩都「杖闕下」。③漸漸不用。志寫:「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寢不用。」(後來皇帝越來越討厭上言的人,奏疏多半留在宮中不批,廷杖也就漸漸不用了。)

  • 天啟年間:魏忠賢罷廷杖,改送鎮撫司:志寫天啟時太監王體乾主持大審(志作「奉赦大審」),重打皇親李承恩來討好魏忠賢,接著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大學士葉向高說:「數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見於旬日,萬萬不可再行。」(幾十年不用的壞政策,十天內出現了三次,萬萬不可再用。)魏忠賢就罷了廷杖,「而以所欲殺者悉下鎮撫司」(改把想殺的人全部送進鎮撫司)。


內容要點

  • 不在法律裡:志開頭說廷杖與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都是「不衷古制」(不合古代制度)的刑罰,「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

  • 在哪裡打:志寫正統以後「殿陛行杖」(在宮殿台階下行杖)成了慣例;本紀寫「杖馬理等於廷」「杖闕下」(在朝廷上杖打、在宮門前杖打)。南京行杖是在南京午門前。

  • 誰來打、誰監看:志記成化十八年那次,是錦衣衛到南京午門前行杖,守備太監監看。

  • 打幾下:志記的有每人二十(成化十五年、十八年)、三十(正德年間的李熙),萬曆年間「多者至一百」。

  • 打死人:正德十四年死十一人,嘉靖三年死十六人,嘉靖年間又有朱方、陳燿兩位大臣死在杖下,天啟年間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都據志)。


影響

志把它當成明朝刑法最壞的一面。 卷95 開頭說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這幾樣「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一代接一代沿用,到明末到了極點),「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整個朝廷與民間的性命,都聽任武夫與宦官處置,實在可嘆)。

停了廷杖,換來的是鎮撫司。 天啟年間魏忠賢罷廷杖,把想殺的人都送進鎮撫司,志寫「士大夫益無噍〔音同:叫〕類矣」(士大夫更沒有活路了)。

它跟大獄不是同一種東西。 嘉靖三年大禮議那一次,下獄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六人。大獄作為集權工具拿這一次當界外的對照:那一篇的讀法是,規模接近明初的大獄,但罪名是伏闕力爭、不是謀反,受刑的也只限上言的官員,所以不算進那一篇講的大獄。


出處

  1. 明史卷95
  2. 明史卷17_本紀第十七世宗一
  3. 明史卷19_本紀第十九穆宗
  4. 明史卷20_本紀第二十神宗一
  5. 明史卷132
  6. 明史卷22_本紀第二十二熹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