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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郭桓案是洪武十八年(1385)的一場大獄,起點是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官糧」被處死。 《明史·太祖本紀》與《明太祖實錄》對這件事都只有一句話。 到了《明史·刑法志二》,案子長成了另一個樣子: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繋死者數萬人」。追贓追到民間,一般人家也大半破產。怨聲四起,朱元璋才親筆寫詔書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這件事值得單獨讀,有兩個原因。 一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書裡長得不一樣:實錄只有一句。「七百萬」這個數字,我讀到最早的出處是當年的《大誥》初編,它自己說那是榜文上略寫的數字,全部折成米算是二千四百餘萬;「數萬人」在我讀到的材料裡要到後來的書才出現(《大誥》我只讀了第四十九條)。 二是余敏、丁廷舉這兩位御史,《明史》寫他們是被眾人怪罪的人,《明通鑑》寫他們是向皇帝上言的人,兩邊對不起來。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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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1385年)。三月朔是壬戌,己丑是三月二十八日,換成儒略曆是 1385 年 5 月 7 日,本頁依干支推算。這是郭桓被誅的日子。案子往後擴大的經過沒有日期,所以本頁不寫結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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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京師(今江蘇南京)。被牽連的官吏遍及各地。今地名是本頁加的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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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朝廷一方是朱元璋;案主是郭桓,案發時任戶部侍郎,之前曾試任戶部尚書;被朱元璋懷疑的有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上言或被怪罪的是御史余敏、丁廷舉;被判極刑的有右審刑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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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與數額:《明史》寫「繋死者數萬人」(被關押而死的人)、「贓七百萬」(沒寫單位);《明通鑑》寫「官糧七百餘萬石」。《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說七百萬是榜文上「略寫」的數字,全部折成米算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這些數字都沒有交代怎麼算的,見〈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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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郭桓被處死;案子擴大,六部侍郎以下與各地官吏被牽連;朱元璋手詔列罪,吳庸等人被判極刑;同年十月《大誥》頒行
背景
①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明史·七卿年表》序說:「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制度面見廢丞相。《明史·刑法志二》後來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②朱元璋對貪官的態度:《刑法志二》開頭寫:「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明通鑑》記頒《大誥》時也寫:「時,上懲元季貪冒徇私滅公,故立法務為嚴峻。而于賊吏,尤重繩之。」(當時皇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為私利廢公事,所以立法務求嚴厲,對貪官尤其從重。)
③郭桓是怎麼升上戶部的:《明太祖實錄》卷72記,洪武五年二月「以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事」。《弇山堂別集》〈卿貳表〉說他是山東東平人,並寫:「郭桓見尚書山東東平人十七年由山西按察僉事試右實授右侍郎」(這一條沒有標點,意思是:郭桓,名字也見於尚書表,山東東平人,洪武十七年從山西按察僉事試任右侍郎,後來正式授右侍郎)。這裡的「試」是試用,過了觀察期才「實授」。這個解釋是我讀「試右實授右侍郎」得到的,書裡沒有另外說明。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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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七年四月辛巳(儒略曆 1384 年 5 月 4 日):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試尚書 《明太祖實錄》卷161寫:「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本站這份實錄是簡體字、沒有標點的電子文,這裡的繁體與標點是我加的。 《七卿年表》另寫:「郭桓五月試。」兩處差一個月,我讀成不矛盾:四月先試右侍郎,「尋升」之後的尚書,表上記在五月。這個讀法是我把兩條放在一起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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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七年九月庚申(儒略曆 1384 年 10 月 10 日):議山東鹽的買賣 《明太祖寶訓》卷三寫,朱元璋要戶部把山東的鹽召商人買賣,也讓百姓自己買來吃。 「尚書郭桓言:『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尚書郭桓說: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朱元璋回:「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我把它收進來,是因為這是郭桓本人說過的話裡,我讀到的少數幾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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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儒略曆 1385 年 2 月 11 日):降為右侍郎 《明太祖實錄》卷170寫:「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七卿年表》同樣記:「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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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儒略曆 1385 年 5 月 7 日):郭桓被誅 《太祖本紀》寫:「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實錄》卷172只有一句:「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明通鑑》寫得比較多:「己丑,戶部侍郁郭桓有罪誅。初,桓以試尚書主戶部,坐盜官糧七百餘萬石。」(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罪被處死。起初,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原文把「侍郎」寫成「侍郁」,「郁」是「郎」的誤字。 郭桓是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的記錄,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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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之後(日期不詳):案子擴大 《刑法志二》寫:「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郭桓是戶部侍郎。皇帝懷疑北平的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和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北平二司」是我的註解:指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 《明通鑑》也有這段,用字不同:「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兩段的差別見〈常見誤解〉。 《國初事蹟》有一條沒有年份的記載,可以看出被誤指的人是什麼樣子:「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倉糧。太祖曰:『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太祖說: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這一條把郭桓和胡惟庸的案子並列,沒有年份,我不知道它屬於郭桓案的哪個階段。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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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怨與收場(日期不詳) 《刑法志二》寫:「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皇帝說: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維基文庫版把「咸」寫成「鹹」,是打字時的錯字,「餘敏」即余敏。 《明通鑑》的寫法不一樣:「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敏等又言:『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上嘆曰:『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邪?』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余敏等人又說: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皇帝嘆道:我下詔要有司除奸,怎麼反而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這兩段誰被怪、誰上言,是兩種說法,見〈常見誤解〉。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我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這是我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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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八年十月己丑朔(儒略曆 1385 年 11 月 3 日):《大誥》頒行 《實錄》卷176寫:「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實錄裡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 《明通鑑》在記頒《大誥》的段落末尾寫:「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大誥》初編本身有一條專寫郭桓。本站讀的影印本,序末署「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與實錄的月份相合;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見《御製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這一條的內容寫在〈常見誤解〉的「七百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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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儒略曆 1391 年 1 月 23 日):有人被說「當連坐」 《實錄》卷206寫:「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這一條和楊靖本傳的時間對不上,見〈常見誤解〉。
結果與影響
直接結果
①郭桓被誅:三月己丑,三份材料一致(《太祖本紀》《實錄》《七卿年表》)。
②案子擴大:《刑法志二》的數字是「贓七百萬」「繋死者數萬人」,《明通鑑》是「七百餘萬石」「繫獄擬罪者數萬人」。「七百萬」在《大誥》初編就有,《大誥》說那是榜文略寫的數字。這些數字都沒有交代怎麼算的,引用時一律加「史載」。
③皇帝出面收場:手詔列罪,判吳庸等人極刑,並說「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說這道詔書什麼時候下的。
長期影響
①郭桓成了「誅首」:《刑法志二》把他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
②《明史》的總評:《刑法志二》把郭桓案與空印案並列,下的判語是:「二獄所誅殺已過當。」(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兩案的前後關係與空印案的年份,見空印案頁。
③本站怎麼歸類它:概念頁大獄作為集權工具把郭桓案放在官僚體系、追贓、整頓吏治的那一邊,說它的對象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頁讀到的材料與這個歸類相符:都在追贓,被追究的都是官吏。
出處
- 明太祖實錄_郭桓六條_殆知閣電子文
- 御製大誥初編_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_CADAL影印本
- 明史卷3_本紀第三太祖三
- 明史卷94
- 明史卷111_表第十二七卿年表一
- 明史卷138_列傳第二十六陳修楊思義周禎楊靖單安仁薛祥唐鐸開濟
- 明通鑑卷8_紀八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
- 明太祖寶訓卷3
- 弇山堂別集卷55_卿貳表_四庫全書本
- 名山藏卷59_臣林記洪武臣四
- 國初事蹟
- 維基文庫:明史/卷3
- 維基文庫:明史/卷94
- 維基文庫:明史/卷111
- 維基文庫:明史/卷138
- 維基文庫:明通鑑/卷012
- 維基文庫:明太祖寶訓/卷3
- 維基文庫:弇山堂别集 (四庫全書本)/卷055
- 維基文庫:名山藏/卷之五十九
- 維基文庫:國初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