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大誥》是朱元璋親自寫、頒給天下的一批案例與訓誡,前後出了三編:初編的序署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續編的序署洪武十九年三月,三編的序署同年十二月。每一條講一件案子或一類人,用皇帝自己的口吻說話。本站用它最多的是郭桓案:坊間常說的「七百萬」出在初編第四十九條,而朱元璋在那一條裡自己說,七百萬是榜文上約略寫的數字。
基本資訊
-
類型:法典(皇帝頒布的案例與訓誡,三編)
-
作者:朱元璋。三編的書名都冠「御製」,序也是他的口吻。
-
成書:①初編:序末署「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1385 年十月初一)。《明太祖實錄》卷176 記同年冬十月己丑朔御製《大誥》寫成、頒示天下,月份相合(見郭桓案);②續編:序末署「洪武十九年春三月望日序」(1386 年三月十五);③三編:序末署「洪武十九年冬十有二月望日序」(1386 年十二月十五)。
-
條數:初編目錄寫「凡七十四條」,續編目錄寫「凡八十七條」,三編目錄寫「凡四十三條」。
-
版本:本站三編都只有影印本的局部書影,沒有點校本。①初編:CADAL 影印本,底本是哪一個刊本檔案沒寫;②續編:檔名標「明洪武十九年(1386)內府刊本」,書頁上蓋臺灣國家圖書館的章;③三編:檔案沒有標示底本。
內容與體例
①一條一案。每一條有自己的題目,例如初編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續編最後一條〈頒行續誥〉、三編第九條〈指揮林賢胡黨〉。有的點名道姓講某人犯了什麼事,像郭桓、林賢;有的講一件事該怎麼做,像續編第一條〈申明五常〉。
②皇帝自己說話。條文用第一人稱,帶著情緒。初編〈郭桓造罪〉算完郭桓盜賣的總數之後寫:「嗚呼,古今貪有若是乎」(唉,古往今來,有這樣貪的嗎)。
③一編接一編。三編的序回頭講這件事的起點:「遂於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誥前編以示臣民」(於是在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第一次頒出《大誥》前編給臣民看),後面說還有人「不善之心猶未向化」(存心不善、還沒被感化),所以「朕復出誥以三示之」(我再出誥,第三次給他們看)。
流傳與版本
初編到底是十月還是十一月出的,兩處記載不同。 初編序末署十月朔,實錄也記十月己丑朔成書頒示;三編序卻說「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一種讀法是十月寫成、十一月才真的發下去,但這是本頁的推測,原文沒有這樣說,所以兩處並列。
後來朱元璋在《皇明祖訓》裡要子孫「止守律與大誥」(只遵守律與《大誥》),把它跟律放在同一個位置,見大獄作為集權工具。
歷史影響
本站用這本書的地方,分成下面幾類:
①「七百萬」的來歷。為了查《明史》「贓七百萬」與《明通鑑》「七百餘萬石」的出處,讀了初編第四十九條,找到這一句:「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先前的榜文如果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所以只約略寫了七百萬。)同一條把各項加起來,「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損失的是二千四百多萬精糧)。見郭桓案、郭桓、同源不是互證。
②祖訓與大獄。大獄作為集權工具 引《皇明祖訓》「止守律與大誥」,說明朱元璋要子孫只用律與《大誥》,不許再用法外的肉刑。那一頁也記下《大誥》三編本身還沒有讀。
③查無。朱元璋 頁查「剝皮實草」這個刑罰,三編的掃描都看過,沒有找到。
④還沒讀的一條。三編第九條題〈指揮林賢胡黨〉。胡惟庸案 頁記《明史》〈胡惟庸傳〉寫洪武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三編的序在同年十二月,這一條本站還沒有讀正文。
出處
- 御製大誥初編_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_CADAL影印本
- 御製大誥續編與三編_序與目錄_影印本
- 明太祖實錄_郭桓六條_殆知閣電子文
- 皇明祖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