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概念跨朝代

同源不是互證

兩份記載互相對得上,不等於有兩份證據。本庫查過的「互相印證」,追到底本以後,多半出自同一部書的前後篇、後出之書對前書的承襲,或同一位作者的傳記被轉了兩手;要算互證,得是兩條各自追得到底本的線。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命題

兩份記載互相對得上,不等於有兩份證據。 〈張居正傳〉寫高拱被逐,只有「事具拱傳」四個字,意思是經過寫在〈高拱傳〉裡。徐階、高拱、張居正三傳同在《明史》卷二一三,三傳互相一致,只是一部書在對自己。

要分得出差別,得追到底本:兩份記載背後,是兩個各自看見的人,還是一份文字被轉了兩手?本站讀過的明代材料裡,看起來的「互相印證」多半是後者,樣子有三種:同一部書的前後篇、後出的書承襲前一部、兩部書用了同一位作者寫的傳記。

這條論斷管的是怎麼數證據,不管記載對不對。同源的記載可以是真的,只是它拿不到「第二個證人」的分數。


例證

同書內部型:徐階、高拱、張居正

三傳互相對得上,只是同一部書在對自己(徐階、高拱、張居正;一手史料;同書內部型;佐證 王鴻緒)。

高拱被逐的那一幕,只有〈高拱傳〉詳寫,〈張居正傳〉一筆帶過。高拱頁另有一處:報復徐階那件事,〈徐階傳〉也寫了,兩傳說的是同一件事,因為同出一書,只能算同一個來源的兩次記載。三頁的查核都寫了同一句話:沒有第二個獨立的說法可以對照,也都還沒有拿《明穆宗實錄》《明神宗實錄》去對。

佐證在 王鴻緒 頁,記的是《明史》列傳的來歷。〈上《明史》表〉說,後來修成的《明史》拿「舊臣王鴻緒之史稿」當初稿,列傳由他負責,他說自己做的是「刪繁就簡,正謬訂譌」。卷二一三這三傳是不是經過同一位編者統一過,王鴻緒頁沒有查出它屬於哪一部分稿,所以這只是我的推測,沒有證實。

同一部書的本傳、贊語、年表對得上,只算一個來源。 → 〈張居正傳〉對高拱被逐只寫「事具拱傳」;那一幕只有〈高拱傳〉詳寫,沒有第二個獨立的說法可以對照。 這說明:查核時寫「三傳一致」,意思只是這部書沒有自相矛盾,不是有人從另一邊證實了它。要加分,得拿書外的另一條線來對。

後出之書型:郭桓

後出的書和前書長得像,得先問它的底本是誰,才算得上第二份(郭桓;一手史料;後出之書型)。

郭桓頁對過《明史》的〈刑法志二〉和〈七卿年表〉、《明通鑑》卷八、《明太祖寶訓》卷三等好幾份材料。查核寫了一條:兩處《明史》與《明通鑑》的郭桓條互相像,實錄與《寶訓》的山東鹽議也應該同源;能對得上,不等於多了幾個獨立證據。《明通鑑》是清人夏燮〔音同:謝〕編的,離案子近五百年,這一條用了什麼底本,條文沒有交代。

數字也一樣。《明史》寫「贓七百萬」,《明通鑑》寫「官糧七百餘萬石」,兩邊都是七百萬上下。郭桓案頁讀到這個數字最早的出處是《大誥》初編的榜文,兩本書有沒有直接用它,條文看不出來。

後出的書和前書長得像,先當成同一條線,除非能指出它另有底本。 → 《明史》寫「贓七百萬」,《明通鑑》寫「官糧七百餘萬石」;郭桓案頁讀到最早的出處是《大誥》初編,兩書都沒有交代自己的來源。 這說明:數字對得上、句子相像,都不能證明底本不同。要證明不同,得找到其中一本另引了別的材料,或兩本在某處說法分歧、而分歧能追到各自的出處。

轉述鏈型:袁彬

兩部書用不同的字寫同一件事,也可能是同一個人的文章被轉了兩手(袁彬;一手史料;轉述鏈型)。

《明史·袁彬傳》記北狩時「夜則與帝同寢,天寒甚,恒以脅溫帝足」,劉定之《否泰錄》記「起臥長不離御帳,夜甚寒,則以身為太上溫足」。字不同,事相同,讀起來像兩份獨立記載互相印證。可是《否泰錄》第 40 條自己交代,史源包括錢溥〔音同:普〕寫的袁彬傳,而袁彬頁判斷《明史》本傳極可能也出自錢溥那一篇。

這一例的另外兩個角度,見 一手史料的沉默〈文本之間的虛假獨立:袁彬〉 與 作者自陳的取材標準〈拆自己台型〉。本篇切的是:遇到「兩書互證」,先往上追一層史源。

先問這兩份記載各是從誰那裡來的;結論同不同,不能用來判斷它們獨不獨立。 → 《否泰錄》第 40 條交代史源包括錢溥寫的袁彬傳;《明史》本傳極可能同出錢溥之作。 這說明:兩份文字不同的記載,可以來自同一個人。作者在序或凡例裡寫了自己用過什麼,那一句要先讀,比讀兩份記載像不像更有用。


反例與邊界

界外:換線核對:曾銑

曾銑頁做過一次換線核對,核對的結果是分歧(曾銑〔音同:顯〕;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世宗回覆曾銑的復套議時撥的修邊費,〈曾銑傳〉寫二十萬兩,《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八寫三十萬兩,兩本書差一筆。曾銑頁查了《明世宗實錄》卷三百十八(ctext 版),詔旨逐字寫的是發銀二十萬兩給曾銑,修邊、餉兵、造器,與本傳相同,只有紀事本末作三十萬。紀事本末為什麼多寫十萬,手上的材料判斷不了,頁上照實寫了「判斷不了」。

這一例放在界外,因為它做的正是本篇主張的事:去找另一份。但實錄和《明史》本傳是不是共用底本,曾銑頁沒有查,所以這裡只能說「換了一條線」,還不能說「這兩條線互相獨立」。

分歧才是線索:兩份記載在哪個數字上不一樣,就從那裡開始追各自的出處。 → 本傳和實錄都是二十萬兩,紀事本末作三十萬;多出來的十萬兩查不到出處,頁上寫「判斷不了」。 這說明:說法一樣,什麼也證明不了;說法不一樣,才知道至少有兩條線。這一例的做法對,只是結論停在「有分歧、沒有答案」。

容易誤用:同源不等於是假:袁彬

把「同源」讀成「不可信」,是從另一個方向犯同樣的錯(袁彬;一手史料;容易誤用型)。

袁彬頁把話說得很清楚:「以身溫足」這件事極可能是真的,只是它為真的理由,不能是兩部書都這麼說。同源拿掉的是第二個證人,第一個證人還在。一份來源自己內部一致,只能說它沒有自相矛盾;它對不對,要另外對原文、對實錄、對別的線。

同源只拿掉「第二個證人」,沒有拿掉第一個。 → 袁彬頁:這件事本身極可能為真,但為真的理由,不是兩部書都這麼說。 這說明:查核時寫「不算互證」,意思是這一條沒有被多一個證人加固,不是這一條被扣了分。

容易誤用:說法相反不是兩個證人:丁廷舉×余敏

兩本書寫得相反,只讓人知道它們不同,不讓人知道誰對(丁廷舉、余敏;一手史料;容易誤用型)。

郭桓案裡有兩位御史,丁廷舉和余敏。《明史》〈刑法志二〉把他們寫成被眾人怪罪的人;《明通鑑》把他們寫成向皇帝上言的人,還說案子是法司逼供造成的冤獄。兩邊把他們的角色寫成相反。丁廷舉頁沒有裁定:《明通鑑》離案子近五百年,這一條用了什麼底本,條文沒有交代,所以它不是獨立於《明史》之外的證據。

兩本書說法相反,只能並排放著,不能當成兩個證人各執一詞。 → 《明史》與《明通鑑》對兩位御史的角色寫成相反;丁廷舉頁的結論是兩種寫法都無法從本站的材料裁定。 這說明:看到兩書不一致,很容易想成「一邊是官方,一邊是民間,各有道理」。這裡兩邊都是官修系統的後代文字,沒有證據說它們是兩個互不相干的目擊者。

缺口:兩條線要驗到底本:薛祥

書名不同、作者不同,還不夠證明是兩條線(薛祥;一手史料;缺口)。

薛祥頁寫:〈薛祥傳〉與〈七卿年表〉同出《明史》,對得上,還不等於有另一部書證實。《名山藏》是明人何喬遠的書,與《明史》是兩條線,但頁上說得很老實,沒有比對兩者各自的底本。本篇的例證也停在這裡:全是明代材料,多半牽涉《明史》,實錄和《明史》本傳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本篇沒有查。

「兩條線」也要驗到底本;書名不同不是證據。 → 薛祥頁:《名山藏》與《明史》是兩條線,但「沒有比對它們各自的底本」。 這說明:本篇的例證只能證明「這幾處同源」,不能反過來證明「所有的互相印證都同源」。要推翻本篇,需要一組從底本就分得開、結論又一致的記載。


以後怎麼用

  • 查核一個說法時,不要把「傳與贊一致」「兩書都這麼說」當成加分。寫清楚這次對過的是哪一條線;沒有拿實錄去對,就照實寫「沒有拿實錄對」。
  • 看到「兩書互證」,先翻作者的序或自述,找他用過什麼史源(劉定之就交代了他用了錢溥的傳)。
  • 後出的書和前書相像時,先當成同一條線,除非它另引了別的材料。
  • 兩份記載說法相反時,並排放著,不選邊,也不把它們當成兩個證人。
  • 要判斷一個斷言夠不夠硬,數的是互不相干的底本有幾條,不是書有幾本。

出處

  1. 徐階
  2. 高拱
  3. 張居正
  4. 王鴻緒
  5. 郭桓
  6. 袁彬
  7. 曾銑
  8. 丁廷舉
  9. 余敏
  10. 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