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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展廳事件郭桓案歷史事件圖

郭桓案

政爭・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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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事件圖郭桓案

每一項都指得回事件頁或來源檔的一句;虛線與「推:」是編者把兩處原文並排後連起來的(關係 0 條、因果 5 條)。

0 故事始末

整件事從頭到尾是怎麼回事

讀法:底線是人名、地名、官職與專有名詞;點狀底線是明代官職,滑鼠移上去會變問號,點一下看說明(說明是編者的白話,不是原文);虛線推是編者把兩處原文並排後連起來的;每段下面的「出處」點開看原文。

郭桓案是洪武十八年(1385)的一場大獄,起點是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官糧」被處死。正史對起點只有一句話,到了《明史·刑法志二》,案子長成了另一個樣子: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這件事值得單獨讀,有兩個原因:

  • 原因一:同一件事在不同書裡長得不一樣:實錄只有一句,「七百萬」最早的出處是《大誥》初編,「數萬人」要到後來的書才出現。
  • 原因二:余敏、丁廷舉這兩位御史,《明史》寫他們是被眾人怪罪的人,《明通鑑》寫他們是向皇帝上言的人,兩邊對不起來。
出處(5)
  • 郭桓案-簡介「郭桓案是洪武十八年(1385)的一場大獄,起點是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官糧」被處死。」
  • 郭桓案-簡介「《明史·太祖本紀》與《明太祖實錄》對這件事都只有一句話。」
  • 郭桓案-簡介「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繋死者數萬人」。」
  • 郭桓案-簡介「一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書裡長得不一樣:」
  • 郭桓案-簡介「二是余敏、丁廷舉這兩位御史,《明史》寫他們是被眾人怪罪的人,《明通鑑》寫他們是向皇帝上言的人,兩邊對不起來。」

六部掌權,郭桓升任戶部

郭桓是山東東平人。洪武五年二月,他被任命為山西按察司僉事(僉事是按察司裡的官員,這是編者加的說明)。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實錄》卷72)「以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事」
  • 郭桓案-背景「他是山東東平人」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罷了丞相。《明史·七卿年表》序說:「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意思是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後來《刑法志二》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意思是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六部的權變重,所以追查貪污時,六部被當成罪魁。推

推原文沒有說因為政歸六部,所以六部成了罪魁,這是把《七卿年表》序與《刑法志二》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3)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 郭桓案-背景「《明史·刑法志二》後來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朱元璋對貪官的態度很嚴。《刑法志二》開頭寫:「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意思是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明通鑑》記頒《大誥》時,也寫到同樣的態度。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 郭桓案-背景(引《明通鑑》)「時,上懲元季貪冒徇私滅公,故立法務為嚴峻。而于賊吏,尤重繩之。」(當時皇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為私利廢公事,所以立法務求嚴厲,對貪官尤其從重。)

洪武十七年四月辛巳,《實錄》記郭桓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的身分,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試是試用,過了觀察期才正式授官,這是事件頁的解釋)。《七卿年表》另寫「郭桓五月試」,兩處差一個月。事件頁的讀法是:四月先試右侍郎,升試尚書之後的記錄在五月。推

推這是事件頁自己的讀法,兩處原文沒有互相說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61)「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郭桓五月試。」
  • 郭桓案-經過「兩處差一個月,我讀成不矛盾:四月先試右侍郎,「尋升」之後的尚書,表上記在五月。這個讀法是我把兩條放在一起得到的。」

洪武十七年九月庚申,朱元璋要戶部把山東的鹽召商人買賣,也讓百姓自己買來吃。郭桓說:「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意思是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朱元璋回:「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意思是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事件頁寫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任官與政歸六部)→

降為侍郎,三月被誅

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實錄》記朝廷提拔溫祥卿為兵部尚書、徐鐸為戶部尚書,同一條裡寫「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也就是郭桓被改為右侍郎。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七卿年表》同樣記:「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0)「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

三月己丑,郭桓被處死。《太祖本紀》寫:「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意思是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實錄》卷一百七十二只有同樣一句。《明通鑑》多寫了一句: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郭桓是怎麼被發覺的、誰告發、有沒有審判,事件頁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2)「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己丑,戶部侍郁郭桓有罪誅。初,桓以試尚書主戶部,坐盜官糧七百餘萬石。」(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罪被處死。起初,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
  • 郭桓案-經過「郭桓是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的記錄,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所以郭桓有兩種稱呼。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與《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與《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兩種稱呼指的是不同時間,不互相矛盾。

出處(3)
  • 郭桓案-常見誤解「兩種稱呼各指不同的時間,不互相矛盾。」
  • 郭桓案-常見誤解「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卷165、《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
  • 郭桓案-常見誤解「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降職與被誅)→

案子擴大,民怨與收場

三月之後,案子怎麼擴大,兩本書寫得不一樣:

  • 《明史·刑法志二》:皇帝懷疑北平二司(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這是編者加的說明)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明通鑑》:皇帝懷疑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

兩處差在「皆死」與「諸司皆不免」,也差在「繋死」(被關押而死)與「繫獄擬罪」(關進牢裡定罪),事件頁都不判斷。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郭桓是戶部侍郎。皇帝懷疑北平的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和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

朱元璋一向重罰貪官,這可能是他懷疑北平二司官吏的背景。推

推原文沒有說他因為重罰貪官的態度才起疑,這是把《刑法志二》開頭的話與後面的疑心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追贓就追到了民間推,一般人家大半破產,於是怨聲四起推。

推《刑法志二》把供詞牽連與追贓寫在同一句裡並列,沒有寫誰造成誰,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推原文只寫怨謗,沒有寫為什麼,兩書對眾人怪的是誰也不同,所以只能當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

《國初事蹟》有一條沒有年份的記載,可以看出被誤指的人是什麼樣子: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糴,注音:ㄉㄧˊ,音同:笛,是買進穀物)。太祖說: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這一條把郭桓和胡惟庸的案子並列,沒有年份,事件頁不知道它屬於郭桓案的哪個階段,只能證明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倉糧。」(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 郭桓案-經過「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民怨越來越大,皇帝出面收場。兩本書寫的經過不同:

  • 《明史·刑法志二》: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余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明通鑑》:當時大家怪的是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余敏等人又說,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皇帝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兩書對余敏、丁廷舉的寫法相反,一本寫他們被怪罪,一本寫他們上言,事件頁並列,不判斷。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刑法志二》還記了皇帝的話:「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意思是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

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事件頁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推,這是事件頁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推這是事件頁自己的推測,兩處原文都沒有交代吳庸的身分。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我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這是我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案子擴大與收場)→

《大誥》頒行與後續

洪武十八年十月己丑朔,《實錄》記「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意思是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實錄》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可是《大誥》初編本身有一條專寫郭桓: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手詔之後,十月頒行了《大誥》。推

推手詔的日期不詳,與十月《大誥》頒行的先後與關係,原文都沒有寫,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 郭桓案-經過「實錄裡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
  • 郭桓案-經過「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七百萬」這個數字,事件頁讀到最早的出處是《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大誥》自己說:

  • 榜文上寫的:「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意思是先前榜文上,如果要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只約略寫了七百萬。
  • 《大誥》自己算的:「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意思是一起折成米來算,損失的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也就是說,七百萬是榜文上刻意寫小的數字,《大誥》自己算的總數大了三倍多,《明史》取的是較小的那個。這份材料沒有寫七百萬的單位,《明史》的「贓七百萬」是直接取自《大誥》還是取自別處,事件頁沒有查到,「前者榜上」的榜文庫裡也沒有。

出處(3)
  • 郭桓案-常見誤解「這個數字我讀到的最早出處,是《御製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先前榜文上,如果要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只約略寫了七百萬。)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一起折成米來算,損失的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明通鑑》在記頒《大誥》的那一段末尾寫:「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意思是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實錄》記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可是楊靖的本傳說他洪武十八年才中進士,隔年才升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進士,選吏科庶吉士。明年擢戶部侍郎」,意思是洪武十八年進士,選為吏科庶吉士,隔年升戶部侍郎。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兩處的時間對不上。《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別的意思,事件頁不判斷。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楊靖本傳)「洪武十八年進士,選吏科庶吉士。明年擢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進士,選為吏科庶吉士。隔年升戶部侍郎。)
  • 郭桓案-常見誤解「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兩處的時間對不上。」
  • 郭桓案-常見誤解「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的是別的意思,本頁不判斷。」

後人怎麼概括這件事:《刑法志二》把郭桓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刑法志二》又把郭桓案與空印案並列,下的判語是:「二獄所誅殺已過當」,意思是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

出處(2)
  • 郭桓案-結果與影響「《刑法志二》把他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
  • 郭桓案-結果與影響(引《刑法志二》)「二獄所誅殺已過當。」(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大誥》與後續)→

讀完之後,想追問可以看

1 事件時間軸

事情如何一步步發生

「戊子」「己丑」這類兩個字是古代的日子代號:天干十個、地支十二個配成六十組,一天用一組依序輪下去,所以相鄰的兩個代號就是相鄰的兩天。史書常常只寫月份加這個代號,不寫幾號。

  1. 任官與政歸六部

    1. 洪武五年二月 郭桓任山西按察司僉事

      《實錄》卷72記,洪武五年二月任命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事。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實錄》卷72)「以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事」
    2. 洪武十三年 罷丞相,政歸六部

      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3. 洪武十七年四月辛巳 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試尚書

      《實錄》卷161記任命,《七卿年表》另寫「郭桓五月試」,兩處差一個月,事件頁讀成不矛盾,這是事件頁自己的讀法。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61)「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郭桓五月試。」
      • 郭桓案-經過「兩處差一個月,我讀成不矛盾:四月先試右侍郎,「尋升」之後的尚書,表上記在五月。這個讀法是我把兩條放在一起得到的。」
    4. 洪武十七年九月庚申 議山東鹽的買賣

      朱元璋要戶部讓百姓自己買鹽,郭桓說這樣課額一定短少,朱元璋回「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事件頁寫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2. 降職與被誅

    1. 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 降為右侍郎

      《實錄》卷170記郭桓由試任尚書改為右侍郎,沒有寫為什麼。《七卿年表》同樣記正月降侍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0)「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
    2. 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 郭桓被誅

      《太祖本紀》與《實錄》各用一句話記他因盜官糧被處死;《明通鑑》多寫一句,說他以試尚書主戶部,被指盜官糧七百餘萬石。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材料都沒有寫。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2)「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己丑,戶部侍郁郭桓有罪誅。初,桓以試尚書主戶部,坐盜官糧七百餘萬石。」(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罪被處死。起初,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
      • 郭桓案-經過「郭桓是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的記錄,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3. 案子擴大與收場

    1. 三月之後(日期不詳) 案子擴大 日期不確定

      《刑法志二》寫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數萬人;《明通鑑》用字不同,寫關進牢裡定罪的有數萬人,各司都難逃。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
    2. 無年份 鄭仲德被誤指 日期不確定

      《國初事蹟》一條沒有年份的記載: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朱元璋認為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事件頁不知道它屬於案子的哪個階段。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倉糧。」(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 郭桓案-經過「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3. 日期不詳 民怨與收場 日期不確定

      《刑法志二》與《明通鑑》都寫朱元璋手詔列桓等罪、判吳庸等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兩書對余敏、丁廷舉角色的寫法相反。

      出處(5)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我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這是我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4. 《大誥》與後續

    1. 洪武十八年十月己丑朔 《大誥》頒行

      《實錄》記《大誥》頒行,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大誥》初編本身有一條專寫郭桓,是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明通鑑》在記頒《大誥》時,說自郭桓之獄,被殺的人越來越多。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 郭桓案-經過「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2. 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 楊靖被說當連坐,詔勿問

      《實錄》卷206記都察院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他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這一條和楊靖本傳的時間對不上。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2 人物關係圖

誰是誰?為什麼捲入?

這組關係每一條都是事件頁自己寫出來的(9 條),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可以對。

家族 君臣 衝突 告發(圓點是告發的人) 粗框、名字粗體=有筆記 細淺框、名字淡=本站沒有這個人的筆記(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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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出處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朱元璋明太祖朝廷郭桓案主,戶部侍郎案主本站沒有這個人的筆記李彧與趙全德北平二司官吏被朱元璋懷疑的余敏御史上言或被怪罪的丁廷舉御史上言或被怪罪的本站沒有這個人的筆記吳庸右審刑被判極刑的本站沒有這個人的筆記楊靖刑部尚書本站沒有這個人的筆記鄭仲德金華浦江義門任而誅懷疑判極刑兩說兩說勿問當連坐被誤指放過

點圖上的線或線上的字,這裡會顯示這兩人的關係與出處。

全部 9 條關係與出處
人物關係一句話出處
朱元璋 → 郭桓任而誅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朱元璋先讓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升試尚書,洪武十八年三月郭桓因盜官糧被處死。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61)「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朱元璋 → 李彧與趙全德懷疑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朱元璋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朱元璋 → 吳庸判極刑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朱元璋手詔列罪之後,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朱元璋 – 余敏兩說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刑法志二》寫眾人怪到余敏身上,《明通鑑》寫他向皇帝上言,兩書寫成相反的角色。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
朱元璋 – 丁廷舉兩說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刑法志二》寫眾人怪到丁廷舉身上,《明通鑑》寫他向皇帝上言,兩書寫成相反的角色。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
朱元璋 → 楊靖勿問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都察院說楊靖當連坐,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朱元璋下詔不追究。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楊靖 – 郭桓當連坐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都察院說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他應當連坐。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鄭仲德 – 郭桓被誤指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戶部陳員外指鄭仲德與郭桓買進倉糧,後來被朱元璋認為是誣害。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倉糧。」(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
朱元璋 → 鄭仲德放過
只有事件頁,沒有史料原文
朱元璋說鄭氏是義門人家,買官糧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人物

名字身分陣營本站筆記
朱元璋明太祖朝廷一方有
郭桓案主,戶部侍郎案主有
李彧與趙全德北平二司官吏被朱元璋懷疑的沒有
余敏御史上言或被怪罪的有
丁廷舉御史上言或被怪罪的有
吳庸右審刑被判極刑的沒有
楊靖刑部尚書其他沒有
鄭仲德金華浦江義門其他沒有

陣營只用事件頁〈參與方〉那一句的分法,沒被點名的人歸「其他」。

陣營的出處(1)
  • 郭桓案-基本資訊「朝廷一方是朱元璋;案主是郭桓,案發時任戶部侍郎,之前曾試任戶部尚書;被朱元璋懷疑的有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上言或被怪罪的是御史余敏、丁廷舉;被判極刑的有右審刑吳庸」

3 因果與決策圖

為什麼事情會失控?

實線是原文自己寫出來的先後或動機(5 條);虛線是把兩處原文並排後編者連起來的(5 條),標「推」。

原文明說 編者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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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太祖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郭桓降侍郎,坐盜官糧被誅帝疑北平二司官吏同為奸利供詞牽連各地,數萬人被關追贓遍天下,中人之家皆破怨聲四起,眾人歸謗余敏等說:法司逼供成冤獄手詔列桓罪,判吳庸等極刑以六部為罪魁,郭桓為誅首十月《大誥》頒行官吏皆重足而立政歸六部重繩贓吏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核贓怨謗以厭天下心敏等又言手詔與《大誥》自郭桓之獄

點圖上的線或線上的字,這裡會顯示它的出處,以及它是原文明說還是編者推論。

全部 10 條邊與出處
從到標籤種類一句話出處
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以六部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政歸六部編者推論原文沒有說因為政歸六部,所以六部成了罪魁,這是把《七卿年表》序與《刑法志二》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太祖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帝疑北平二司官吏同為奸利重繩贓吏編者推論原文沒有說他因為重罰貪官的態度才起疑,這是把《刑法志二》開頭的話與後面的疑心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郭桓降侍郎,坐盜官糧被誅帝疑北平二司官吏同為奸利與桓為奸利原文明說《刑法志二》把疑心的對象寫成「與桓為奸利」,原文自己接上郭桓。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同為奸利供詞牽連各地,數萬人被關敕法司拷訊原文明說《明通鑑》寫皇帝疑心之後「敕法司拷訊」,接著「供詞牽引直省官吏」,先後是原文寫的。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
供詞牽連各地,數萬人被關追贓遍天下,中人之家皆破核贓編者推論《刑法志二》把供詞牽連與追贓寫在同一句裡並列,沒有寫誰造成誰,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追贓遍天下,中人之家皆破怨聲四起,眾人歸謗怨謗編者推論原文只寫怨謗,沒有寫為什麼,兩書對眾人怪的是誰也不同,所以只能畫虛線。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
怨聲四起,眾人歸謗手詔列桓罪,判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原文明說兩書都寫手詔與判吳庸等極刑的目的是「以厭天下心」,原文自己給了動機。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手詔列桓罪,判吳庸等極刑余敏等說:法司逼供成冤獄敏等又言原文明說《明通鑑》寫手詔之後,余敏等人又說案子是法司逼供造成的冤獄,先後是原文寫的。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
手詔列桓罪,判吳庸等極刑十月《大誥》頒行手詔與《大誥》編者推論手詔的日期不詳,與十月《大誥》頒行的先後與關係,原文都沒有寫,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十月《大誥》頒行官吏皆重足而立自郭桓之獄原文明說《明通鑑》在記頒《大誥》時寫「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先後是原文寫的。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節點的出處

節點出處
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太祖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郭桓降侍郎,坐盜官糧被誅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0)「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同為奸利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供詞牽連各地,數萬人被關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
追贓遍天下,中人之家皆破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怨聲四起,眾人歸謗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
余敏等說:法司逼供成冤獄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
手詔列桓罪,判吳庸等極刑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
以六部為罪魁,郭桓為誅首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十月《大誥》頒行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官吏皆重足而立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4 人物泳道圖

同一階段,各人在做什麼?

窄螢幕:表格可以左右滑動,人物名稱固定在左邊

階段 →
人物 ↓
任官與降職洪武十七年四月至十八年正月被誅與案子擴大十八年三月起民怨與收場日期不詳《大誥》與後續十八年十月起
朱元璋京師對郭桓說鹽可以讓百姓自己買,不要計較小利。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懷疑北平二司官吏與郭桓合夥圖利。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手詔列郭桓等人的罪,判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民怨。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
《大誥》頒行;二十三年對楊靖「當連坐」下詔不問。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靖當連坐,詔勿問。」
郭桓京師試任戶部右侍郎、升試尚書;議鹽時說放民買鹽課額必虧;正月降為右侍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61)「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0)「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三月己丑,坐盜官糧被處死。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已死 已在三月被處死。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2)「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已死 已在三月被處死。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2)「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李彧與趙全德北平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李彧與趙全德做了什麼。被朱元璋懷疑與郭桓合夥圖利。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李彧與趙全德做了什麼。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李彧與趙全德做了什麼。
余敏京師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余敏做了什麼。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余敏做了什麼。被眾人怪罪(《刑法志二》),或向皇帝上言(《明通鑑》),兩書寫法相反。
出處(2)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意思是眾人怪到他們身上,另有人向皇帝說,皇帝才下詔。)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
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余敏做了什麼。
丁廷舉京師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丁廷舉做了什麼。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丁廷舉做了什麼。被眾人怪罪(《刑法志二》),或向皇帝上言(《明通鑑》),兩書寫法相反。
出處(2)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意思是眾人怪到他們身上,另有人向皇帝說,皇帝才下詔。)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
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丁廷舉做了什麼。
吳庸京師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吳庸做了什麼。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吳庸做了什麼。被判極刑。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
原文沒有記這一階段吳庸做了什麼。

空格不留白:「原文沒有記」是原文沒寫這個人在這一階段做什麼;「已死」是這個人已不在世,格內附死亡的出處。

5 史料對照卡

哪些有歧異、哪些容易混淆?

歧異 7 張

同一件事,材料有幾種說法

「七百萬」是什麼

同一個數字,各書寫得不一樣,最早的出處是《大誥》,自己說那是略寫的。

  • 《明史·刑法志二》 寫「贓七百萬」,沒有單位,可以是錢、鈔或糧。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刑法志二》寫「贓七百萬」,沒有單位,可以是錢、鈔或糧。」
  • 《明通鑑》 寫「官糧七百餘萬石」,單位是石。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明通鑑》寫「官糧七百餘萬石」,單位是石。」
  • 《實錄》與《太祖本紀》 都沒有數字。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實錄》與《太祖本紀》都沒有數字。」
  • 《御製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 說七百萬是榜文上略寫的數字,全部折成米算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出處(2)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先前榜文上,如果要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只約略寫了七百萬。)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一起折成米來算,損失的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 《大誥》沒有說清楚的三件事 單位沒寫;《明史》的「贓七百萬」是否取自《大誥》沒有查到;「前者榜上」的榜文庫裡沒有。
    出處(3)
    • 郭桓案-常見誤解「七百萬的單位,上文講的是「所盜食粮」,所以應該是糧,與《明通鑑》的「石」相合,但《大誥》沒有寫「石」,也沒有寫「鈔」。」
    • 郭桓案-常見誤解「《明史》的「贓七百萬」是直接取自《大誥》,還是取自別處,本頁沒有查到。」
    • 郭桓案-常見誤解「「前者榜上」的榜文本身,本站沒有。」

「繋死者數萬人」是殺的人數嗎

兩書寫的數字不同,都沒有寫死了多少。

  • 《明史·刑法志二》 寫「繋死者數萬人」,「繋死」是被關押而死。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繋死」是被關押而死。」
  • 《明通鑑》 寫「繫獄擬罪者數萬人」,是關進牢裡定了罪的,沒有寫死多少。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明通鑑》寫的是「繫獄擬罪者數萬人」,意思是關進牢裡定了罪的,沒有寫死多少。」
  • 兩個數字 都沒有交代誰數的、怎麼數。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兩個數字都沒有交代誰數的、怎麼數。」

「六部侍郎以下皆死」是每個人嗎

《刑法志二》寫皆死,《明通鑑》只寫都難逃,《實錄》還有一個沒被追究的例子。

  • 《明史·刑法志二》 寫「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
  • 《明通鑑》 寫「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沒有說「皆死」。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明通鑑》寫的是「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各司都難逃),沒有說「皆死」。」
  • 《實錄》卷206 記楊靖「當連坐,詔勿問」,皇帝沒追究。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實錄》卷206記楊靖「當連坐,詔勿問」,也就是皇帝沒追究。」

余敏、丁廷舉:被怪的人,還是上言的人

兩書對這兩位御史的角色寫成相反。

  • 《明史·刑法志二》 眾人怪到他們身上,另有人向皇帝說,皇帝才下詔。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意思是眾人怪到他們身上,另有人向皇帝說,皇帝才下詔。)
  • 《明通鑑》 眾人怪的是朝廷,這兩位御史向皇帝上言,還說案子是法司逼供造成的冤獄。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意思是眾人怪的是朝廷,這兩位御史向皇帝上言,還說案子是法司逼供造成的冤獄。)

楊靖:時間對不上

《實錄》說楊靖當連坐,他的本傳卻說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

  • 《實錄》卷206 都察院奏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 楊靖本傳 說他洪武十八年進士,隔年才升戶部侍郎。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楊靖本傳)「洪武十八年進士,選吏科庶吉士。明年擢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進士,選為吏科庶吉士。隔年升戶部侍郎。)
  • 對不上的地方 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別的意思,事件頁不判斷。
    出處(2)
    • 郭桓案-常見誤解「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兩處的時間對不上。」
    • 郭桓案-常見誤解「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的是別的意思,本頁不判斷。」

薛祥是死在這個案子裡嗎

《名山藏》說並伏誅,《七卿年表》與《明史》本傳都放在洪武十四年。

  • 《名山藏》 寫「居一年,與戶部侍郎郭桓等並伏誅」。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名山藏》)「居一年,與戶部侍郎郭桓等並伏誅。」(過了一年,與戶部侍郎郭桓等人一起被處死。)
  • 《七卿年表》 洪武十四年那一列寫「祥十月杖死」。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七卿年表》)「祥十月杖死」
  • 《明史·薛祥傳》 寫「惟庸誅,復召為工部尚書……明年,坐累杖死」,胡惟庸伏誅在洪武十三年,明年是十四年。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明史·薛祥傳》)「惟庸誅,復召為工部尚書……明年,坐累杖死」
  • 事件頁的處理 兩處都指向洪武十四年,比郭桓案早四年,所以不把薛祥列為這件案子的當事人。
    出處(2)
    • 郭桓案-常見誤解「兩處都指向洪武十四年,比郭桓案早四年。」
    • 郭桓案-常見誤解「本頁不把薛祥列為這件案子的當事人」

《大誥》和郭桓案是什麼關係

《刑法志二》把郭桓定為誅首,《實錄》記《大誥》沒提他,《大誥》本文有專條。

  • 《明史·刑法志二》 講《大誥》的那一段裡,把郭桓定為「誅首」。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刑法志二》講《大誥》的那一段裡,把郭桓定為「誅首」。」
  • 《實錄》 記《大誥》的那一條沒有出現郭桓。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但《實錄》記《大誥》的那一條沒有出現郭桓。」
  • 《御製大誥》初編 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講他與十二布政司、庫官通同盜賣倉糧、妄支寶鈔,並算出損失的總數。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初編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講他與十二布政司、庫官通同盜賣倉糧、妄支寶鈔,並算出損失的總數」

容易混淆 1 張

常被連在一起說、材料裡卻分開寫的說法

郭桓是尚書,還是侍郎

兩種稱呼各指不同的時間,不互相矛盾。

  • 尚書 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卷165、《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卷165、《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
  • 侍郎 洪武十八年正月降為右侍郎,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實錄》寫他被改為右侍郎,《七卿年表》寫「桓正月降侍郎」。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
  • 《明通鑑》 「以試尚書主戶部」講的是他降職之前。
    出處(1)
    • 郭桓案-常見誤解「《明通鑑》「以試尚書主戶部」講的是他降職之前。」

evidence: 一手史料|verified: True|據事件頁與 0 份來源筆記|產出 2026-10-21

出處有兩種:寫「筆記名-段落名」的(如「郭桓案-簡介」)指向本站那則筆記的那一段,不標行號,因為筆記會改、行號會移,要找原句就到那一段,或搜那句引文;其餘是本站收的原文錄入本與剪藏(來源檔),標「第 N 行」,指的是那個來源檔裡的第幾行(一行是一段,不是原書的頁碼或行次),檔案唯讀、行號不會變,檔名寫在展開的出處下面。來源檔多半是未逐字校對的錄入本或剪藏,只當線索;圖上每一格都指得回其中一句,指不回的不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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