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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皇明祖訓》是明太祖朱元璋為訓誡子孫、垂範後世所定的皇室家法。洪武二年(1369)敕中書編次,六年(1373)五月書成,初名《祖訓錄》;洪武二十八年(1395)閏九月重定,更名《皇明祖訓》。全書一冊十三篇,規範宗室分封、朝廷職制、宮闈內令與對外方略。朱元璋於序中誡子孫「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這句話使它成為明代政治中最高的正當性來源:凡有違「祖制」之舉,臣下皆可據此諫爭。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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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祖訓/家法(皇室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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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書:洪武二年(1369)四月敕中書編次,六年(1373)五月書成,名《祖訓錄》,太祖自為序,復命宋濂序之(濂序今傳本已佚);洪武二十八年(1395)閏九月庚寅(二十九日)重定,更名《皇明祖訓》。二者為同一書的前後定本,非兩書。繫年據《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原文:「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卷首書「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壬戌朔」,庚寅為其第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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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明太祖朱元璋御撰。序自言「今令翰林編輯成書,禮部刊印」,四庫館臣據此斷「諸詞臣僅繕錄排纂而已,其文詞悉太祖御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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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一冊十三篇——祖訓首章、持守、嚴祭祀、謹出入、慎國政、禮儀、法律、內令、內官、職制、兵衛、營繕、供用。十三篇之目自《祖訓錄》即定,二十八年重定時「其目仍舊」,僅將總綱〈箴戒〉章改名〈祖訓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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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佚:完整流傳。《四庫全書總目》列入存目(未收入正編),今影印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內容與體例
《皇明祖訓》不是法律條文的彙編,而是朱元璋以第一人稱訓誡後嗣的家法,逐篇規定皇室與朝廷的根本規矩。其中三條對後世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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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丞相、不許復設(〈祖訓首章〉):「今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此即廢丞相之祖制依據,胡惟庸案後朱元璋以祖訓形式將其永久化。(「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是本篇的格式化罰則,同章首條禁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者亦用同一句,非專為丞相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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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訓兵待命(〈法律〉篇):「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天子密詔諸王,統領鎮兵討平之。既平之後,收兵于營,王朝天子而還。」此條本為防權臣挾天子而設,朱棣於靖難之役援之起兵。惟原條有兩項程序要件——須天子密詔、事平須收兵還朝——朱棣二者皆不具(詳見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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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諸夷十五國(〈祖訓首章〉第四項):列朝鮮、日本、大琉球、小琉球、安南、真臘、暹羅、占城、蘇門答剌、西洋國、爪洼、湓亨、白花、三弗齊、渤泥為「不征之國」,誡子孫「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其理由是成本計算而非和平主義:「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宗藩:親王是掌兵的
祖訓所設計的宗藩,與後世「養而不用」的明代宗室相去甚遠。〈兵衛〉篇明訂王府三護衛(指揮三員、千戶六員、百戶六員,正旗軍六百七十二名守王城四門),「其護衛兵從王調遣」;若封地為險要之地,「守鎮兵、護衛兵並從王調遣」。尤要者,朝廷調兵須有御寶文書分致天子與親王,「無王令旨,不得發兵」。王且須「教練軍士,一月十次」。
另一面,親王不與民政:王府文官由朝廷精選派任,「其府縣官,皆係朝廷除授,不在王府選用」。四庫館臣一語道破此制的設計意圖:「欲兼用封建郡縣以相牽制。故親王與方鎮各掌兵,王不得與民事,官吏亦不得預王府事。」——親王掌兵而不臨民,正是靖難得以發生的制度前提。
帝王名字的來歷
〈禮儀〉篇令東宮與各親王「位下各擬名二十字」,子孫「每一世取一字以為上字」,編入玉牒。故明代帝王之名皆出於此:東宮(朱標)位下「允文遵祖訓」——朱允炆;燕王(朱棣)位下「高瞻祁見祐,厚載翊常由」——朱高熾、朱瞻基、朱祁鎮/朱祁鈺、朱見深,以下歷世不改。明代中後期諸帝的名字,是一部逐字兌現的祖訓。
這二十字的擬定,是今傳本定稿時點的一條內證。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繫其事於洪武二十八年十月癸巳:「上以子孫蕃眾,命名之際慮有重複,乃於東宮諸王世系各擬二十字,每一字為一世……編入玉牒,至二十世後複擬續增。」——此事在閏九月庚寅重定更名之後。既然今傳《皇明祖訓》的〈禮儀〉篇已載這二十字,則今傳本必成於十月癸巳之後,不可能是閏九月那個「重定」的當下之本。這正與張德信「今傳本應是洪武二十八年十月的定本」之推斷相合(見下「流傳與沿革」)——一部宣稱「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其定本本身就是分次疊加而成的。
流傳與沿革
序稱「首尾六年,凡七謄藁,至今方定」——此語指洪武二年至六年編纂《祖訓錄》的六年,非指《祖訓錄》至《皇明祖訓》的二十二年。該序原題〈祖訓錄序〉,洪武二十八年重定時被太祖一字不易改題為〈皇明祖訓序〉冠於書首,故易生誤讀。
定本頒行後被歷代明帝奉為不可更改的根本大法。惟現存傳本的確切定稿時點仍有異說:《明太祖實錄》繫重定更名於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張德信則據實錄推斷今傳本「應該是洪武二十八年十月的定本,或者是洪武二十九年十二月的定本」(〈《祖訓錄》與《皇明祖訓》比較研究〉,《文史》第45輯)。
重定的動因:它是一次「減宗祿」的配套,不是憑空的文本修訂。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把兩件事寫在同一條裡(閏九月庚寅):先是太祖謂戶部尚書鬱新「朕今子孫眾盛,原定親王歲用祿米各五萬石,今天下官吏軍士亦多,俸給彌廣,其斟酌古制量減各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戶部遂議定新額——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鄉君及儀賓二百石;「上於是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 這批新額,逐條就是祖訓〈供用〉篇所載的數字(親王「今定米壹萬石」、郡王「貳千石」以下全同)。親王歲祿由五萬石減為一萬石——減去五分之四——這才是二十八年重定祖訓的直接動因:新的宗祿定額要寫進家法,才算數。頒賜的方式亦見同條:「命大書揭於右順門內西南廊下,朝夕諦覽」(即序中「大書揭於西廡」之所在),「既而遣使召諸王至京,諭以量減祿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訓》賜之」——把祖訓和減祿的說明一起發給諸王。
然而明文與執行,當場就有落差。 次日(辛卯),戶部請照新額給付,太祖卻另定一套:「晉、燕、楚、蜀、湘給與如數;代、肅、遼、慶、寧、穀遠在邊地,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石;齊府千石……各府罷給及多寡不齊者,特出一時權制」(同卷)。祖訓寫「親王今定米壹萬石」,邊地諸王實得五百石——相差二十倍。一部號稱「一字不可改易」的家法,在頒下的第二天就被「一時權制」繞過了;而繞過它的,正是立法者本人。本頁以此為 制度的具文化〈立法者自留例外型〉 的例證——明文與執行並存,而開口子的是制定者。
「改祖法者以奸臣論」——重定前一個月的敕諭。 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戌(重定前約一月),太祖「頒祖訓條章於內外文武諸司」,敕諭禮部,援漢初故事為戒:「如漢高祖刑白馬盟曰『非劉氏者不王』,以後諸呂用事盡改其法,遂至國家大亂,劉氏幾亡,此可為深戒者。」末句下得極重——「後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論,無赦。」(《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祖訓序說「一字不可改易」,是誡;這道敕諭說「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論」,是刑。
本頁引文依維基文庫的原始文本,例如「暗通奸臣」「首尾凡弑」「收兵于營」「并催督」;維基文庫的網頁會自動轉字,把這幾處顯示成姦、弒、於、並。
〈內官〉篇是十一監,《明史》寫的是十二監
〈內官〉篇「各監官職名」下把名字一個一個開出來:神宮、尚寶、孝陵神宮、尚膳、尚衣、司設、內官、司禮、御馬、印綬、直殿。十一個。 品秩也逐級寫定——太監正四品,左右少監從四品,左右監丞正五品,典簿正六品;監之外另有奉天等門官、司二(鐘鼓、惜薪)、局六(兵仗、內織染、針工、巾帽、司苑、酒醋面)、庫三(內承運、司鑰、內府供應),以及東宮官、王府官與公主府中使司。篇末一句是命令:「上項職名,設置既定,要在遵守,不可輕改。」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重定內官職秩,開的是同一份名單——「內官監十一曰神宮曰尚寶曰孝陵神宮曰尚膳曰尚衣曰司設曰內官曰司禮曰御馬曰印綬曰直殿監」——十一個名字逐字相同,連次序都一樣。
而《明史》卷三〇四〈宦官傳〉序寫的是另一個數字:「迨末年頒《祖訓》,乃定為十有二監及各司局。」卷七十四〈職官三〉列出的那套十二監、四司、八局,即所謂「二十四衙門」。
兩份名單相減,差在哪裡是數得出來的:祖訓有孝陵神宮監而《明史》無,《明史》有御用監、都知監而祖訓無;司少了寶鈔、混堂兩司,局少了銀作、浣衣兩局。二十四衙門的每一項增設都落在祖訓之外,而《明史》那一句把整套後起的定制繫在「頒《祖訓》」名下。
這不是《明史》憑空捏造,是它把時間壓扁了。 御用監洪武年間確實存在——卷三〇四同一篇序自己就記著「嘗用杜安道為御用監」,杜安道以鑷工侍太祖數十年——只是祖訓〈內官〉篇沒有列它。一個機構存在,與一部家法把它寫進職名表,是兩件事;而「不可輕改」那句話管的正是後面這件事。
這個差異不動搖司禮監的祖制出處:十一與十二兩說都有司禮監,本頁〈歷史影響〉與常見誤解一所據的那一條,兩說共有。待定的只是「十一」這個數字該掛在誰名下——現在可以說:掛在祖訓名下,有今傳本原文與實錄兩份互證。
本節可以被推翻的地方很清楚:若能找出洪武六年的《祖訓錄》本、或另一系統的《皇明祖訓》傳本,其〈內官〉篇列的是十二監,則《明史》那句便是有所本,本節作廢。張德信〈《祖訓錄》與《皇明祖訓》比較研究〉正是做這個比對的文章,它的〈內官〉篇對照表可以驗證這一節。
歷史影響
- 廢相成明清定制:終明一代不再設丞相,皇權直統六部,後以內閣輔政;此格局為清代所承,是中國中樞制度的一大轉折。
- 「祖制不可變」的政治文化:祖訓「一字不可改易」的訓誡,使「祖制」成為明代政爭中最高的正當性來源。弔詭的是,最先大規模違背祖訓者正是援引它起兵的朱棣——即位後他削藩、遷都、屢征漠北,與祖訓原意多所相悖;而他愈是靠祖訓取得帝位,就愈不能承認自己違背了它(見鄭和下西洋在明代官修史書中的沉默)。本書因此是 一手史料的沉默〈集體沉默〉 的地基之一:該篇論鄭和一例時,把沉默的動機定位到本書「不征諸夷」的訓令——下西洋在祖訓裡沒有位置,於是在實錄裡也沒有位置。 那是該篇首例「沉默的動機可以定位到一份具體文本」(惟其動機係由學者推證,不若唐玄武門之變出自奪位者本人之口)。
- 宦官機構的設置依據:〈內官〉篇所列十一監中即有司禮監——明代權宦(王振、東廠諸督主)所憑的衙門,制度源頭正在祖訓。(《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重定內官職秩,亦明言「內官監十一」,其職掌與祖訓〈內官〉篇逐條相符。)惟祖訓所定其職掌僅及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書畫,尚無批紅之權;批紅是宣德以後的演變,非祖訓所授。本條與下方常見誤解一合為 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祖制無名〉 的一手佐證,非其例證:祖訓給了衙門,卻既未給那項權力,也未給禁令。
出處
- 皇明祖訓
- 維基文庫:皇明祖訓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二
- 四庫全書總目卷83_明祖訓提要
- www.cuhk.edu.hk:ics/journal/articles/v51p067.pdf
- 維基百科:皇明祖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