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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東廠是明代由宦官提督、直屬皇帝的特務機構,職掌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與錦衣衛並稱「廠衛」。設於朱棣(成祖)之世,《明史·刑法志三》直指其設立之由:成祖起兵靖難時「刺探宮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為耳目,故即位後專倚宦官」——是奪位者對舊臣猜防的產物。其偵緝之網遍及百官、錦衣衛乃至市井,情報可不經章奏直達御前,遂成明代宦官干政與君主專制的核心工具,至明亡乃止。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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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機構(宦官特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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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420年 – 1644年(永樂十八年置,訖於明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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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直屬皇帝,由司禮監太監提督,不受三法司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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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提督東廠太監(俗稱督主、廠公);其下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貼刑),皆錦衣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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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監察百官、錦衣衛乃至市井,情報直達御前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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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源頭:提督東廠的司禮監,出於《皇明祖訓》〈內官〉篇。東廠由司禮監太監提督,而司禮監即列於祖訓〈內官〉篇所定的十一監之中(見《皇明祖訓》〈內官〉篇;《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條重定內官職秩開的是同一份名單,十一個監名逐字同名同序。《明史》卷三〇四作「十有二監」,那是後起的二十四衙門之數,與今傳祖訓不合,詳 皇明祖訓〈十一監與十二監〉)——明代權宦所憑的衙門,制度源頭正在朱元璋手訂的祖訓。惟祖訓所定司禮監職掌僅及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書畫,尚無批紅之權。故東廠得以凌駕外廷,靠的是祖訓之外累積的兩樣東西:批紅(宣德以後的演變)與提督東廠(永樂以後之設)——二者皆非太祖所授。 惟「太祖嚴禁宦官干政」一語須辨明其出處:祖訓〈內令〉〈內官〉兩篇通篇並無此禁令(全書「干預」二字僅兩見,一在〈內令〉指皇后不得干預宮門外事務,一在〈職制〉指親王隨從不得干預有司,皆與宦官無涉;「內臣」「干政」「預政」三詞全書 0 次),「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預者斬」的宮門鐵牌之說載於《明史·宦官傳》,與祖訓正文非一事(詳皇明祖訓常見誤解一)。明人自己也覺得這個空缺可疑,遂有「本有此條,因版在司禮監削去」的傳說,而四庫館臣以《永樂大典》為校本駁之——本來就沒有。 故太祖在此劃的線是職掌的界限,不是一紙禁令:祖訓所定司禮監職掌止於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後世越的正是這個界限。此與錦衣衛詔獄「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同型而依據的硬度不同——錦衣衛那條有洪武二十年焚刑具(繫年出《明太祖實錄》卷一八〇洪武二十年春正月;《明史》卷95 記其事而不記其年,惟卷76〈職官五〉年、事俱全——「二十年,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淩虐,乃焚刑具,出繫囚,送刑部審錄」,見錦衣衛該條)、二十六年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的明白詔令為憑,宦官這條在祖訓裡只有一個職掌範圍。二者合為大獄作為集權工具〈界外:廠衛〉的界外對照(見該篇〈反例與邊界〉:明初大獄與廠衛的分野,在「權時處置」與「常設之制」),並為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祖制無名〉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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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十八年(1420):朱棣設東廠於東安門北,令親信宦官提督。《刑法志三》記其事而不繫年,「東廠之設,始於成祖……立東廠於東安門北,令嬖暱者提督之……與錦衣衛均權勢,蓋遷都後事也」;確年見《明史·宦官傳》序——「十八年置東廠,令刺事」(十八年設置東廠,命它刺探偵查)。該序以永樂紀年順敘(元年、三年、八年、十八年),故此「十八年」即永樂十八年,與遷都在同一年(這是年號紀年。永樂十八年十二月已入西曆 1421 年,癸亥日宮殿落成是 1421 年 2 月 1 日;序文只記年不記月,所以換成西曆是 1420 年還是 1421 年初,史料不能定)。 此句據維基文庫通行本(《明史》卷304〈宦官傳〉);同卷的四庫全書本作「十八年置東厰令敇事」(《明史》卷304 四庫全書本),「刺」與「敇」一字之異,繫年則兩本相同。 兩個版本用字不同,所以本頁引這句一律註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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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廠權不及衛:「衛指揮紀綱、門達等大幸,更迭用事,廠權不能如」——東廠設立之初,勢猶在錦衣衛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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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朱見深)成化間:尚銘領東廠;別設西廠,以汪直督之,「所領緹騎倍東廠」,「勢遠出衛上」。西廠罷了兩次,前後六年,不是一罷就了:成化十三年(1477)設,同年五月大學士商輅與萬安、劉珝、劉吉「奏其狀」,「帝不得已,罷西廠」,但「帝眷直不衰」,不久「詔復開西廠」;到汪直出鎮大同、失寵之後,給事御史「交章奏其苛擾」、萬安「亦力言之」,帝才「罷西廠不復設」(《明史》卷304〈汪直傳〉)。《刑法志三》把這一段總結成「直中廢復用,先後凡六年」(卷95)。 所以西廠終究被罷、東廠獨存,但中間拖了六年:第一次上奏由商輅領頭,第二次「交章」論奏的是給事中與御史,萬安也跟著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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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正德間:劉瑾殺東廠太監王嶽、樹其黨丘聚,復設西廠(穀大用),又別立內行廠自領,「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劉瑾誅後,西廠、內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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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嘉靖間:「世宗馭中官嚴,不敢恣,廠權不及衛使陸炳遠矣」——廠權一度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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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隆慶間:隆慶三年(1569)十二月,《明史》卷19〈穆宗本紀〉記「命廠衞密訪部院政事」(命東廠與錦衣衛暗中查訪各部院的政事)。密訪了什麼、結果如何,本紀沒有寫。《刑法志三》記隆慶朝的廠衛只有一句:「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隆慶初年,給事中歐陽一敬極力陳說緝事的弊端),講的是緝事的人為了邀功而枉人。兩條記在兩卷,彼此有沒有關係,原文都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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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萬曆間:馮保以司禮監兼領廠事,別建內廠;中期提督者陳矩等恬靜,治妖書獄無株濫,一時「廠衛獄中至生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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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宗天啟間:魏忠賢以司禮秉筆領東廠,用錦衣衛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之徒,「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衛之毒極矣」——東廠為禍達於極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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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宗崇禎間:魏忠賢伏誅,然告密之風未息,「帝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1644年明亡)。
圖示:東廠之權的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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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20(永樂十八年)設東廠於東安門北<br>令嬖暱者提督之,「與錦衣衛均權勢」<br>《刑法志》不繫年,確年見《宦官傳》序"]
B["初期 「衛指揮紀綱、門達等大幸<br>更迭用事,廠權不能如」<br>——設立之初,勢在錦衣衛下"]
C["成化間 尚銘領東廠<br>別設西廠,汪直督之,「所領緹騎倍東廠」<br>「勢遠出衛上」;西廠兩度被罷,「先後凡六年」"]
D["正德間 劉瑾復設西廠、別立內行廠<br>「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br>劉瑾誅後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
E["嘉靖間 「世宗馭中官嚴,不敢恣<br>廠權不及衛使陸炳遠矣」"]
F["萬曆中期 陳矩等恬靜,治妖書獄無株濫<br>「廠衛獄中至生青草」"]
G["天啟間 魏忠賢以司禮秉筆領東廠<br>用田爾耕、許顯純之徒<br>「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衛之毒極矣」"]
H["崇禎—1644 魏忠賢伏誅而告密之風未息<br>「帝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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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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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與屬員:掌司禮監印之宦官,其屬稱「宗主」,督東廠者稱「督主」。東廠自有一套宦官編制——《明史·職官三》列「提督東廠,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且提督人選有成文規則:「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向錦衣衛借的是司法執行的那一層:「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於衛」(《明史·刑法三》)。役長稱「檔頭」,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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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之網——「打事件」:廠役每月旦掣簽庭中,分瞰官府。刺探會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曰「聽記」,各官府城門訪緝曰「坐記」,彙報於廠曰「打事件」。情報經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達至尊」,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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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駕錦衣衛的關鍵:「衛之法亦如廠。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東廠情報可由督主口達御前,錦衣衛則須具章奏上聞,一口達、一具疏之差,即令東廠勢重於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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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番子藉「打事件」誆財挾仇,「得一陰事……先予之金」,刑訊「痛楚十倍官刑」,往往誘人為奸、羅織誣良。崇禎朝御史楊仁願疏陳其積弊:「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
影響
東廠與錦衣衛合為「廠衛」,是明代皇帝繞過三法司與文官體系、直接掌握刑訊與情報的制度性保證;而司禮監秉筆太監兼領東廠,更使宦官得以「宗主—督主」之勢凌駕外廷,成為明代宦官干政的權力基座。本頁是 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 的核心地基,於三處各司其職:〈借手〉——東廠雖有自己的宦官編制,動手的貼刑官與隸役卻全出錦衣衛;〈繫於人主:東廠消長〉——同一套職掌而權力隨人主整個改變;〈最強的反駁:批紅近乎定制〉——批紅的穩定運作是該命題最可能被推翻的地方,而廠權在嘉靖與天啟兩朝的落差正是它的答覆。
惟廠衛強弱迭有消長,非一路酷烈——孝宗、世宗、神宗中期皆有廠權收斂、獄無株濫之時,其毒之極端在魏忠賢天啟一朝。制度之為禍,繫於人主是否縱之。清代廢廠衛而改行密奏制度,可視為對此一君主直轄情報模式的修正與延續(同錦衣衛)。
而本頁與內閣是同一種依附的兩個方向:兩者都沒有制度保障、都隨人主而漲落,但東廠所憑者是皇帝的猜防,內閣所憑者是皇帝的倚重。故二者的極值出現在相反的時刻——東廠最盛於人主最不信任外廷的天啟朝,內閣最盛於正德十六年那四十天,那時根本沒有人主可供倚重(見內閣〈影響〉)。
出處
- 皇明祖訓
- 明史卷74
- 明史卷95
- 明史卷304
- 明史 (四庫全書本)卷304
- 維基文庫:明史/卷74
- 維基文庫:明史/卷95
- 維基文庫:明史/卷304
- 錦衣衛
- 明史卷19_本紀第十九穆宗
- 維基百科:東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