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命題
明代宦官的權力沒有自己的職官依託。 王振擅權十幾年,而他憑的那項權力在太祖手訂的祖制裡找不到名字;東廠是專為宦官設的機構,動手抓人用刑的貼刑官與隸役卻全出錦衣衛;曹吉祥的酬庸沒辦法發給他自己,只能封在嗣子身上;劉瑾改過的制度,他一被抓當天就下詔改回舊樣;魏忠賢不識字,批紅要靠司禮監掌印的王體乾代奏。
這種權力是皇權的延伸,不是祖制授予的職掌。它有三個特徵:行使時必須借外朝的人手與程序——動手抓人用刑的貼刑官與隸役出自錦衣衛,批紅照的是內閣的票擬;強弱繫於皇帝一時的縱容或壓抑而不是官位高低;酬庸得換成外朝的世襲武職與爵位才落得了地。
所以讀明代的權宦,不該問「他官居幾品、掌哪個衙門」,該問他借了誰的機構、他離御前有多近、他的恩幸落在誰身上。
這個命題可以被反駁:若能舉出一個明代的宦官職位,它的權力有祖制或職官所定的法定依據,而且該職位的權力不隨任職者失寵或皇帝換人而消滅,這個框架就動搖了。
例證
祖制無名:王振
明代宦官干政的第一個樣板,他的權力來源在太祖手訂的祖制裡找不到名字(王振;佐證 皇明祖訓;祖制無名型)。
司禮監確實列在祖訓〈內官〉篇所定的十一監之中,可是它的職掌只到冠婚喪祭禮儀、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書畫——還沒有批紅的權,批紅是宣德以後才演變出來的。王振在宣德十年(1435)英宗即位那年掌司禮監,正統年間擅權十幾年,而他憑的正是這項祖制沒有授予的權。
祖訓留下的空缺還不止一個。 〈內令〉〈內官〉兩篇通篇也沒有禁止宦官干政的條文——後世傳誦的「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鐵牌,載於《明史·宦官傳》,與祖訓正文不是一回事(詳皇明祖訓常見誤解一)。衙門有祖制出處,權力與禁令都沒有。
祖訓原文可以逐字覆按,這一節的兩句話都對得上(皇明祖訓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內官〉篇司禮監的職掌原文作「掌冠婚喪祭一應禮儀制帛及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書畫,管長隨、當差、內使人等出門馬牌等事,并催督光祿司造辦一應筵宴」——逐字讀完,最重的一項是替光祿司催辦筵宴。禁令那一句也查得乾淨:全書「干預」二字僅兩見,一在〈內令〉指皇后不得干預宮門外事務,一在〈職制〉指親王隨從不得干預有司,「內臣」「干政」「預政」三詞全書 0 次。
問一個權宦憑什麼,先查那樣東西在祖制裡有沒有名字——沒有名字的,都是後世累積出來的。 → 司禮監在祖訓〈內官〉篇的十一監裡有名字,可是職掌只到冠婚喪祭、御前勘合、賞賜筆墨裱褙——沒有批紅這一項;而王振正統年間擅權十幾年,憑的就是這項祖制沒給的權。 這說明:衙門是祖制給的,權力不是。查一個權宦的來歷,先看那樣東西是不是後來才長出來的——後來長出來的,也就可能被收回去。
借手:東廠與馬順
宦官擅權的時候沒有自己的執行機構,抓人殺人都得借外朝的手。
正統八年(1443)侍講劉球上疏陳十事,被下錦衣衛大牢,「太監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王振指使錦衣衛指揮馬順殺了他)——他改變的是「大臣可以被當眾用刑」這件事,用的卻是衛的人(王振;借手型·其一)。
東廠借的則是執行的那一層:它有自己的宦官編制——《明史·職官三》列「提督東廠,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可是動手的人不是自己的:「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於衛」(《明史·刑法三》;借手型·其二)。
後來的大權宦借得更多,而且借的是外朝本身的程序,不只是人手。劉瑾本傳說:「都指揮以下求遷者,瑾第書片紙曰『某授某官』,兵部即奉行,不敢復奏」(都指揮以下的人想升官,劉瑾只在紙條上寫某人授某官,兵部就照辦,不敢再上奏請旨);他批答奏章也帶回私宅,與妹夫、一個地方惡棍一起商量,文辭粗俗,再由內閣的焦芳「潤色」(劉瑾;借手型·其三)。魏忠賢「不識字」,遇到票紅文書與改票,由王體乾「獨奏」請皇帝御筆,他自己「默然也」(不說話);殺人的是錦衣衛的許顯純、田爾耕等人,本傳稱他們「主殺僇」(負責殺戮;魏忠賢;借手型·其四)。
有自己的衙門,沒有自己的武力。 → 東廠的掌印太監、掌班、領班、司房都是宦官,是它自己的官;可是掌刑千戶、理刑百戶(貼刑)是錦衣衛的官,隸役也「悉取給於衛」。後來劉瑾授官只寫紙條交兵部照辦,魏忠賢的批紅由王體乾代奏、抓人審案用錦衣衛的許顯純與田爾耕,借的也是別人的人手與程序。 這說明:宦官抓人殺人都得用別人的人手。這不是效率問題,是他們始終沒有一套屬於自己的班底——皇帝一收手,借來的人就還回去了。
繫於人主:東廠消長
同一個機構、同一套職掌,權力大小卻隨著皇帝換人而整個改變(東廠 × 錦衣衛;另有 汪直、劉瑾、魏忠賢;繫於人主型)。
《明史·刑法志》裡的五個時期:
- 東廠設立之初,「廠權不能如」衛(東廠的權力比不上錦衣衛)。
- 成化年間另設西廠,所領緹騎多出東廠一倍而「勢遠出衛上」(氣勢遠遠超過錦衣衛)。
- 嘉靖朝「世宗馭中官嚴,不敢恣,廠權不及衛使陸炳遠矣」(世宗管束宦官很嚴,他們不敢放肆,東廠的權力遠不如錦衣衛指揮使陸炳)。
- 萬曆中期提督東廠的人性情恬靜,以致「廠衛獄中至生青草」(牢裡沒人關,長出了青草)。
- 天啟年間則「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衛之毒極矣」(專用殘酷手段箝制朝廷內外,廠衛的毒害到了極點)。
而東廠的勢力之所以能壓過錦衣衛,關鍵也不在位階:「衛之法亦如廠。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錦衣衛的辦法跟東廠一樣,可是它得寫成奏疏才上達得了天聽,因此氣勢差東廠很遠。
成化、正德、天啟三朝的三位權宦,把「決定權在誰手上」看得更清楚,三個人的轉折點都是皇帝改了主意:
-
汪直的西廠,成化十三年正月設,五月外廷上疏請罷,皇帝答應了,三十四天後又復設。後來收掉它的是皇帝自己的疏遠:小宦官阿醜的戲讓皇帝「稍稍悟」(漸漸醒悟),東廠太監的密奏讓皇帝「始疏直」(開始疏遠汪直),汪直在邊鎮「久鎮不得還,寵日衰」(久駐在外回不去,恩寵一天天減少),給事中、御史的奏疏接連上來,是在這之後;成化十八年三月罷西廠(汪直)。
-
劉瑾在正德元年十月,內閣與六部幾乎一致反對,皇帝已經派人與內閣商議把八虎遣去南京,他夜裡帶著同夥哭求,局面一夜翻過來。正德五年八月,同夥張永在獻俘的夜裡奏他不法,皇帝說「瑾負我」(劉瑾辜負了我),他當場被抓(劉瑾)。
-
魏忠賢在天啟四年被楊漣劾二十四大罪、七十多人跟著上疏,熹宗都不為所動;天啟七年八月熹宗一死,新帝三個月內就把他安置鳳陽、逼他上吊(魏忠賢)。
決定廠衛強弱的不是品秩,是與御前的距離:一個口頭直達,一個要具疏。 → 《明史·刑法志》寫東廠壓過錦衣衛的關鍵:「衛之法亦如廠。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 這說明:同樣一套辦法,能不能當面講給皇帝聽,決定了誰說了算。品秩是寫在紙上的,離御前多遠才是真的權力。後來三個權宦的起落也是這樣,外廷的奏疏幾乎都是在皇帝已經轉念之後才收到效果。
外溢:曹吉祥
宦官的權力擴張到頂點的時候,得換成外朝的兵權與爵位才裝得下,而那正是它最脆弱的形式(曹吉祥、魏忠賢;外溢型)。
他在景泰三年(1452)已經與于謙、石亨同時節制團營,天順初年總督京營。奪門之變論功行賞時,宦官不能封爵,酬庸於是落在嗣子曹欽身上——先授都督同知,同年十二月封昭武伯。王振的世襲同樣落在弟姪的錦衣衛官職上。
而這份靠政變酬功得來的權力沒有定分可守,只能靠繼續清算同謀來維持:先與石亨合力趕走徐有貞,接著石亨因錦衣衛指揮的一紙奏疏下獄病死,最後只剩舉兵一條路,天順五年(1461)磔於市、全族被誅(詳曹石之變)。
同樣的形式在天啟朝更誇張。魏忠賢自己是宦官不能封爵,酬庸全落在親屬身上:侄子魏良卿先後封肅寧伯、肅寧侯、寧國公,加太師;從孫魏鵬翼封安平伯、加少師;侄子魏良棟封東安侯,後兩人本傳說「皆在繈褓中,未能行步也」(都還在襁褓裡,不會走路)。魏良卿甚至「代天子饗南北郊,祭太廟」(替皇帝祭祀天地與太廟)。熹宗一死、魏忠賢被逼死,魏良卿、客光先等人一同棄市、抄家(魏忠賢)。
宦官無後,所以恩幸與清算都只能落在血親身上——夷族與磔市,是同一份權力被收回時的形式。 → 奪門之變論功行賞時宦官不能封爵,酬庸落在嗣子曹欽身上(先授都督同知、同年十二月封昭武伯);王振的世襲也落在弟姪的錦衣衛官職上。而曹吉祥最後舉兵,天順五年磔於市、全族被誅;魏忠賢的爵位則落在侄與從孫身上,他一死,這些人跟著棄市。 這說明:查一個權宦得了多少好處,看他自己的官銜看不出來,要看他家人拿到什麼。而好處落在誰身上,清算的時候就落在誰身上。
人亡政息:劉瑾
劉瑾四年裡改過的規矩,他一被抓當天就下詔改回舊樣(劉瑾;人亡政息型)。
正德五年八月甲午,本紀記「劉瑾以謀反下獄」,同一條緊接著寫:「詔自正德二年後所更政令悉如舊」(下詔:正德二年以後改過的政令,全部照舊)。接著廷臣上報他改過的事,本傳記:吏部二十四件、戶部三十多件、兵部十八件、工部十三件,朝廷「悉釐正如舊制」(全部改回舊制)。
靠位子留下來的規矩,換人以後還在;劉瑾的規矩,連他自己被抓的那天都沒撐過。 → 正德五年八月甲午劉瑾下獄,本紀同一條就記「詔自正德二年後所更政令悉如舊」;各部隨後奏報他改過的事,四個部共八十多件,「悉釐正如舊制」。 這說明:要看一個權宦有沒有制度依託,可以看他倒了以後,他立的規矩還剩多少。恩寵立起來的東西,恩寵一收就回到原樣。
反例與邊界
界內而非為禍:鄭和
本篇講的是權力的依託形式,與使用它的人是善是惡無關(鄭和)。
鄭和以內官監太監的身分受命為下西洋欽差總兵正使,七次出使、前後二十八年、走過三十幾個國家。這份權力同樣純粹由皇命授予、不是職官所定,所以宣德以後航行結束、他這個職位不再傳下去,官方的遠洋活動就此中絕。
他不但無害,而且是明代宦官中成就最大的一個,卻與王振、曹吉祥共有同一種權力形式。
把本篇讀成「宦官為禍」,它就退化成一句道德評語,失去解釋力。 → 鄭和以內官監太監的身分七次下西洋,前後二十八年、走過三十幾個國家;他的權力同樣純由皇命授予,所以宣德以後航行結束、這個職位就沒有傳下去。 這說明:本篇講的是權力怎麼來的,不是拿它做了好事還是壞事。讀成「宦官為禍」,就只剩一句罵人的話,什麼也解釋不了。
依附不等於傀儡
說一種權力沒有依託,不是說它沒有力量。
王振挾持皇帝親征,于謙、鄺埜極力勸諫都不聽,最後釀成土木堡之變「師潰,死者數十萬」;正德年間劉瑾另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連東廠西廠都在它的偵察範圍內,而且更加酷烈;見東廠)。
本篇主張的是那個權力沒有制度依託,不是它不生效。
恰恰相反:正因為無所依託,它才只能靠不斷擴張來自保。 → 王振挾持皇帝親征,于謙、鄺埜勸不住,最後土木堡「師潰,死者數十萬」;正德年間劉瑾另立內行廠,連東西廠都在它的偵察範圍內。 這說明:沒有制度依託不等於沒有力量,反而更危險——正因為隨時可能被收回,它只能靠把手伸得更長來自保。
看似有制度撐著的那一次,撐著它的是一個誤會
嘉靖朝把天下鎮守太監全部裁撤,唯獨東廠廢不掉(東廠;特徵二的反例檢驗)。
這看起來正是本篇最怕的東西:皇帝整頓宦官整到「盡罷天下鎮守太監」的程度,卻有一個宦官機構動不了——那不就是制度依託?
而《明史》自己把理由寫在同一句裡:「是時盡罷天下鎮守太監,而大臣狃故事,謂東廠祖宗所設,不可廢,不知非太祖制也」(《明史·刑法志三》,明史卷95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大臣習於舊例,以為東廠是祖宗設的所以廢不得——史官隨即補上一句:他們不知道那根本不是太祖的制度。東廠設於永樂十八年,太祖手訂的祖訓裡沒有它。
保住東廠的不是祖制,是一個關於祖制的錯誤記憶。 → 嘉靖朝盡罷天下鎮守太監而東廠獨存,理由是大臣「謂東廠祖宗所設,不可廢」;《明史》當場註明「不知非太祖制也」。 這說明:一個機構廢不掉,不等於它有制度撐著。要分辨這兩件事,得去查它自稱的那個依據在原始文本裡找不找得到——這一次查下去,撐著它的只是年深日久之後沒有人再回頭核對的一句話。
這一則不但沒有推翻特徵二,反而使它更硬:它是本站目前唯一一個「看起來像制度保護」的案例,而一查就是誤認。拆穿那個誤會的,正是記載這件事的同一部書、同一句話——這同時是 正史的自我拆穿 的一個實例。 與本篇〈祖制無名:王振〉合看更清楚:那一則說的是衙門有祖制出處而權力沒有,這一則說的是連衙門的祖制出處都是後人記錯的。
本則另有兩處旁證:《明史》卷74 記「鎮守太監始於洪熙,遍設於正統……至嘉靖八年後始革」,與本則所據的卷95 各自獨立,一言其革於何年、一言革時東廠獨存,兩卷合看本則更硬;《皇明祖訓》〈內官〉篇的原文也已逐字核過(見〈祖制無名:王振〉)。
最強的反駁:批紅近乎定制
司禮監的批紅與內閣的票擬並行了一百多年,運作穩定得近乎定制,看起來正是一項制度依託。
而《明史·職官志三》把這個反駁講得比本篇更露骨:「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掌印的權力相當於首輔,掌東廠的相當於左都御史,秉筆、隨堂則比照一般閣臣。一部記錄官制的志書,竟拿外廷的官職替內廷宦官逐級標出對應的份量。
本篇的答覆分兩層。其一,批紅是代皇帝拿硃筆,不是宦官自己的權;同一套批紅,嘉靖朝可以收到「馭中官嚴,不敢恣」,天啟朝可以放到「廠衛之毒極矣」,同一個制度容得下這兩個極端,正說明決定權不在制度那一邊。其二,正史用的字是「權如」而不是「位如」——它比的是實際權力的相當,不是品秩的授予。連《職官志》都只能用「相當於」來描述司禮監掌印,恰恰因為官制裡沒有一個位階可以真的給他;要是有,志書直接寫出來就是了。
天啟朝還補上一條直接的檢驗,而且它兩邊都沾。 《職官志》把司禮監掌印比作首輔、把掌東廠比作左都御史,也就是掌印的份量排在掌東廠之上。可是《明史·王體乾傳》說:「故事,司禮掌印者位東廠上。體乾避忠賢,獨處其下,故忠賢一無所忌」(照舊例,司禮掌印的位次在東廠之上;王體乾卻主動避開魏忠賢,自己坐在他下首,所以魏忠賢什麼都不用顧忌)。官制排好的位次,輸給了實際的勢,這一半支持本篇。
另一半卻站在反駁者那邊:魏忠賢「不識字」,批紅這項工作仍是由奪到掌印之位的王體乾去做,「動請御筆,體乾獨奏,忠賢默然也」(要請皇帝親筆時,由王體乾一個人上奏,魏忠賢在旁邊不說話)。也就是說,批紅的日常運作跟著司禮監的位子走,不跟著魏忠賢走。本篇的答覆仍是上面的第一層:批紅是代皇帝拿硃筆,位子上是誰、位次怎麼排,都由皇帝一時的信任決定;魏忠賢一死,王體乾也被「革體乾職,籍其家」(革除官職並抄家),位子還在,人一個也留不住(魏忠賢)。
若能舉出某一朝,皇帝想收而收不回批紅,本命題就被推翻了。 → 司禮監的批紅與內閣票擬並行了一百多年,穩定得像一項定制;可是同一套批紅,嘉靖朝收到「馭中官嚴,不敢恣」,天啟朝放到「廠衛之毒極矣」。 這說明:一個制度如果容得下兩個極端,決定權就不在制度那一邊。要推翻本篇,得找出一朝皇帝想收而收不回來的批紅。
外朝想收不算:高拱
隆慶六年(1572),首輔高拱上奏要把司禮監的權還給內閣,結果被逐出朝廷的是他自己(高拱;外朝想收型)。
本傳寫他的奏請是「條奏請詘司禮權,還之內閣」(上奏條陳,請求貶低司禮監的權力,還給內閣)。過程是這樣:高拱命給事中聯名攻擊馮保,自己在內閣擬旨要驅逐他,又派人把計畫告訴張居正。張居正表面答應,私下卻告訴了馮保。馮保向太后哭訴,說高拱擅權、不可容。第二天召群臣入宮,宣讀兩宮與皇帝的詔書,高拱以為念的是逐馮保,念出來的卻是他自己的罪狀(詳 高拱〈生平事功〉)。
這一次最容易被讀成本篇的反例:首輔、顧命大臣要收司禮監的權,反被司禮監的人逐走,好像宦官的權有什麼擋得住外朝。但本篇要的推翻條件,是皇帝想收而收不回(見上一則)。這一次想收的是首輔。本傳沒有寫皇帝本人想不想收,只寫以兩宮與皇帝名義下的詔書,念的是高拱的罪狀。所以它示範的是特徵二:誰說了算,看誰離御前近、誰先把話遞進去,不看首輔的官位高低。
另有一個小細節,只是我的讀法:高拱的奏請用了「還」字,把司禮監的權說成本來屬於內閣的東西,與〈最強的反駁〉裡批紅照內閣票擬的說法相合。但這是一個首輔自己的說法,不是制度的規定,而且這道奏疏的原文本站沒有查(見 高拱 頁〈歷史影響〉),不能拿來當證據。
外朝想收而收不回,不等於皇帝想收而收不回。 → 隆慶六年高拱上奏請貶抑司禮監的權、還給內閣,被馮保以兩宮與皇帝名義的詔書逐出;想收的是首輔,不是皇帝。 這說明:讀到「某某想壓制宦官卻失敗」,先問想壓制的人是誰。外朝官員失敗,只說明他離御前比不上對方;要找的是皇帝自己開口要收的那一次。
適用範圍:本命題限明代
本篇刻畫的是明代的結構,不是宦官政治的通則。
它適不適用於其他朝代,本站無從斷定。中國史上另有宦官掌禁軍、握有定職而能左右皇帝廢立的時期,那將構成真正的反例(也就是「有制度依託的宦官權力」);但本站還沒有相關的實體頁,所以這裡只標出缺口,不下斷言。
這正是概念頁跨朝代缺口第四節所說的形態:標題鎖死朝代的半特化篇,該建對照組而不是找第二例。
一個不申明自己邊界的命題,會把所有例子都讀成自己的例證。 → 中國史上另有宦官掌禁軍、握定職而能左右皇帝廢立的時期,那會是真正的反例;但本站還沒有相關的實體頁,所以這裡只標缺口、不下斷言。 這說明:一個命題如果不講清楚自己管到哪裡,讀的人會拿它去套所有朝代,套到不合的地方也不會發現。
以後怎麼用
-
先問三件事:讀到「某宦官權勢熏天」時,問他憑的那樣東西在祖制或職官裡有沒有名字、他借了誰的機構、他的情報離御前有多近。
-
看他家人拿到什麼,比看他自己的官銜準:宦官無後,世襲與爵位必然落在弟姪或嗣子身上(王振的弟姪世襲錦衣衛官、曹欽的昭武伯、魏忠賢的侄子魏良卿封到寧國公),這是一條可以直接檢索的線索。
-
看他倒了以後,他立的規矩還剩多少:劉瑾一被抓,四個部就把他改過的八十多件事全部改回舊制。靠位子留得下來的東西,換人以後還在;靠一個人的恩寵立起來的,人一倒就沒了。
-
廠衛強弱不能由位階推斷:要看情報是口頭直達還是要具疏、看當朝皇帝管束宦官的寬嚴。同一部《刑法志》裡,廠權「不能如」衛與「遠出衛上」相隔不過幾十年。
-
看是誰想收:首輔或外朝官員想壓制宦官而失敗(如隆慶六年的高拱),不能直接算成「宦官的權收不回」。要找的是皇帝自己開口要收的那一次,見〈外朝想收不算:高拱〉。
-
機構的廢與權力的存怎麼分辨,見大獄作為集權工具〈以後怎麼用〉,本篇不複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