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明朝展廳制度

錦衣衛

機構・1382–1661

  1. 元末
  2. 洪武
  3. 建文
  4. 永樂
  5. 洪熙
  6. 宣德
  7. 正統
  8. 景泰
  9. 天順
  10. 成化
  11. 弘治
  12. 正德
  13. 嘉靖
  14. 隆慶
  15. 萬曆
  16. 泰昌
  17. 天啟
  18. 崇禎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錦衣衛是明代直屬皇帝的軍事特務機構,掌侍衛儀仗、緝捕刑獄與詔獄,不受三法司節制。它是朱元璋強化皇權的產物,與後起的東廠並稱「廠衛」,成為明代君主專制的象徵,也是明代政治最為人詬病的一面。

基本資訊

  • 類型:機構(軍事特務、皇帝親軍)

  • 存續:1382年 – 1661年(洪武十五年 – 南明永曆十五年)

  • 隸屬:直屬皇帝,不受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節制

  • 主官:錦衣衛指揮使(正三品)

  • 職權:侍衛儀仗、巡察緝捕、典詔獄

  • 相關人物:朱元璋、朱棣


沿革

  • 1382年(洪武十五年):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賦予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明史·職官五》記其全程:「明初,置拱衛司,秩正七品……後改拱衛指揮使司……尋又改為都尉司。洪武三年,改為親軍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後五衛軍士,而設儀鸞司隸焉。四年,定儀鸞司為正五品……十五年,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秩從三品」(明朝初年設拱衛司,後來改成拱衛指揮使司、都尉司;洪武三年改成親軍都尉府,管五衛的軍士,底下設儀鸞司;洪武十五年撤掉儀鸞司,改設錦衣衛,品級是從三品)。

    而北鎮撫司設於何時,《明史》同書兩卷說法相左,本頁並列存疑。

    • 卷95〈刑法三〉繫於洪武十五年:「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與建衛同年。
    • 卷76〈職官五〉繫於永樂以後:洪武十五年改置錦衣衛時只設一個「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北司要到二十年罷錦衣獄、「成祖時復置」之後才「尋增北鎮撫司,專治詔獄」。

    一卷說北司從建衛那年就有,一卷說它是三十多年後才添的。 兩卷各自內部自洽:卷95 是從「詔獄由誰理」寫下來的,卷76 是從「這個衙門怎麼長出來」寫下來的。本站不擇一,兩說並存——按 正史的自我拆穿 的判準(有沒有哪一卷否認了另一卷所定的調),這不算拆穿:同一部書、相鄰兩卷,同一個機構的生日差了三十年,但兩卷各寫各的,沒有誰推翻誰,與該篇〈假陽性:紀傳體視差〉相近。

  • 1387年(洪武二十年)正月:朱元璋以其濫用職權,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所繫囚犯移送刑部審理,詔獄一度廢止。①繫年出《明太祖實錄》,不出《明史》。《實錄》卷一八〇洪武二十年春正月:「○焚錦衣衛刑具。先是,天下官民有犯者俱命屬法司,其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錦衣衛審其情辭,用事者因而非法凌虐。上聞之,怒曰:『……鞫者法司事也。凡負重罪來者,或令錦衣衛審之,欲先付其情耳,豈令其煆煉耶?而乃非法如是。』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系囚送刑部審理。」(見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本條無自帶干支,前條為癸丑(正月初二)、後條為乙卯(初四),故繫於癸丑。②《明史·刑法三》只留了事、刪了年。卷95 作「後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以囚送刑部審理」與實錄「以所系囚送刑部審理」幾乎逐字相同,是同一條的縮寫;而縮寫時掉的正好是那個年份。故本頁與東廠所書的「洪武二十年」向來對,只是從前沒說它是從哪來的。

    ③⚠️ 而《明史》並非全書都刪了它——〈職官五〉寫著。 卷76:「二十年,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淩虐,乃焚刑具,出繫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咸歸三法司,罷錦衣獄」。年、事、緣由三者俱全,且「送刑部審錄」與實錄、卷95 是同一條的第三種寫法。 同日稍早那句「《明史》記其事而不記其年」因此要收窄成「卷95 不記」。 那個結論是掃過卷93、卷94、卷2、卷95 之後下的,而職官志一卷都沒掃——四卷全數回報 0,看起來像已經掃遍了《明史》。沒掃到的地方不會舉手。 實錄仍是更早也更詳的底本(載太祖原話、繫日癸丑),這一點不變;變的是「《明史》全書無此年份」這句話本身。③太祖動怒的點不是刑訊本身,是誰有權刑訊。原文「鞫者法司事也……欲先付其情耳」——把人交錦衣衛只為先探口風,審斷之權在三法司;越界的是「煆煉」。這與 1393 年「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是同一句話說兩次。

  • 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①再申禁令。《明史·刑法志三》記「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重申禁令,下詔內外案件都不得送錦衣衛,大小案子一律經由三法司)。②志末說太祖的用意是永不復用。「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復用」(晚年焚燒錦衣衛的刑具,是表示永遠不再使用)。③而它下一句就寫了結局。「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成祖違背了這個做法,終於留下貽害子孫的禍患)。

    故洪武廢詔獄是兩步:1387 年焚具、1393 年再申禁。

  • 永樂年間:①復用的時間點志文寫得很明白。「其復用亦自永樂時」(它的重新啟用也是從永樂年間開始)。②經手的人。朱棣寵信指揮紀綱,令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重新掌管詔獄),「廢洪武詔不用矣」(把洪武年間廢詔獄的那道詔令擱置不用了)。③人倒了,制度沒倒。紀綱後雖以罪族誅,「而錦衣典詔獄如故」(而錦衣衛掌管詔獄一如往常)。(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在洪武十五年就定了,見上方 1382 年條。)

  • 1420年(永樂十八年):①東廠設立,宦官提督。②但初期是衛強廠弱。《刑法志》謂衛指揮紀綱、門達得幸時,「廠權不能如」(東廠的權力比不上錦衣衛)。③憲宗朝才反轉。(朱見深)朝尚銘領東廠、汪直督西廠,廠勢始「遠出衛上」(遠遠超過錦衣衛)。④常態是互為消長。「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東廠勢強時錦衣衛依附它,東廠稍弱時錦衣衛反而氣勢凌駕其上),二者合稱「廠衛」。

  • 1443年(正統八年):司禮監與本衛相結的模式在此定型(王振,一手史料)。①殺言官。侍講劉球陳十事,「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被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他)(《明史·英宗前紀》)。②辱大臣。同時期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相繼受枷號之辱,《明史·刑法志》總其效曰「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在殿前用杖成了慣例)。③恩澤及於私人。正統十一年(1446)並予王振弟姪世襲錦衣衛官。

    前此本衛的權力來自皇帝的親信(紀綱之於成祖),此後多了一條來自司禮監的線。 這與下一條的東廠不同:東廠是另設一個宦官機構,此處是宦官直接支使既有的衛,王振 頁稱之為「此後廠衛之毒的樣板」(此後廠衛為害的原型)。

  • 天順年間(1457–1464):本衛指揮成為清算政變功臣的工具。①徐有貞。天順元年六月指揮門達劾之,摘其誥詞「纘禹神功」(繼承大禹的神功)為「大不敬」——此據《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五:「錦衣官門達復劾其阿比,排陷石亨。詔執鞫之,降廣東參政……逮歸置獄,窮極鍛鍊無所得,摘其誥詞『纘禹神功』語,為所自草,大不敬,無人臣禮,當死」(《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五〈南宮復辟〉)。

    ⚠️ 而《明史》卷一七一〈徐有貞傳〉記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個版本,四處都不同:

    《明史紀事本末》卷35(1658) 《明史》卷171(1739)
    那四個字 纘禹神功 纘禹成功
    出自哪份文書 誥詞,「為所自草」 「有貞自撰武功伯券辭」
    誰把它摘出來 門達劾其阿比,另摘誥詞 石亨、曹吉祥「言於帝」
    定的是什麼罪 大不敬,無人臣禮,當死 誌圖非望;法司奏當棄市

    而《明史》那一版多給了理由,這是兩者最要緊的差別。 石亨、曹吉祥的原話是:「有貞自撰武功伯券辭雲『纘禹成功』,又自擇封邑武功。禹受禪為帝,武功者曹操始封也。有貞誌圖非望。」——兩個典故都指向篡位:禹是受禪登基的,武功則是曹操最早的封邑。 把「成功」換成「神功」,這條理由鏈就斷了。 徐有貞治黃河有實績,「纘禹成功」是繼大禹治水之功,用在自撰的券辭上再自然不過;政敵做的事,是把一句誇治水的話讀成一句想篡位的話。作「神功」則只剩「僭越誇大」,那個從治水扭到受禪的轉折就看不見了。 本站不擇一,兩說並存——沒有徐有貞券辭的原件,判不出哪四個字是他寫的。但可以說一句有把握的:《明史》那版自帶解釋,紀事本末那版沒有;而解釋一旦掉了,罪名就從「他想幹什麼」退成了「他措辭不敬」。②石亨。天順四年正月指揮逯杲奏之,下詔獄、坐謀叛律斬而瘐死(詳曹石之變)。③這不是個案,是一種用法。發動政變者所授的權力沒有制度依託,皇帝收回它時,用的正是同樣不受三法司節制的這個機構。

  • 1569年(隆慶三年)十二月:《明史》卷19〈穆宗本紀〉記「命廠衞密訪部院政事」(命東廠與錦衣衛暗中查訪各部院的政事);密訪了什麼,本紀沒有寫(朱載垕,一手史料)。同一朝的弊端,《刑法志三》記「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見東廠〈沿革〉隆慶條。

  • 1629–1630年(崇禎二年至三年):督師袁崇煥下錦衣衛獄,隔年八月被殺(朱由檢,一手史料)。①下獄。崇禎二年十二月初一,清兵入塞、京師戒嚴之際,《明史》卷23〈莊烈帝本紀一〉記「再召袁崇煥於平臺,下錦衣衞獄」(再次在平臺召見袁崇煥,把他關進錦衣衛獄)。②被殺。三年八月,本紀記「殺袁崇煥」,沒有寫罪名,也沒有寫是誰審的。③這一條本頁只寫到本紀。〈刑法志三〉講錦衣衛詔獄沒有提到他,罪名與審訊經過要看〈袁崇煥傳〉(卷259),本頁沒有讀。

  • 1661年(永曆十五年/順治十八年):咒水之難,扈從永曆帝入緬的文武諸臣被緬人誘殺,馬吉翔死於其中。①事件與繫年有底本了(《明史》卷279 任國璽附傳):「時緬甸弟弒兄自立,欲盡殺文武諸臣,遣人來言曰:『蠻俗貴詛盟,請與天朝諸公飲咒水。』吉翔、國泰邀諸臣盡往。至則以兵圍之,令諸臣以次出外,出輒殺之,凡殺四十二人……惟都督同知鄧凱以傷足不行,獲免。時順治十八年七月也。」(底本作「順冶」,是訛字。)馬吉翔本傳末另記「後從王入緬甸,天壽先死,吉翔為緬人所殺」。《明史》記南明事用清朝年號,順治十八年即永曆十五年、1661 年。②⛔ 而「末任錦衣衛指揮使馬吉翔」這個說法,三部史料一致否定,本頁已據以改寫。三部都把馬吉翔稱作文安侯,而把「錦衣衛官」點給別人:

    史料 馬吉翔的頭銜 該書所記的錦衣衛官
    《明史》卷279(1739) 「文安侯吉翔」 李元胤——「惠國公成棟子,為錦衣指揮使,進封南陽伯」
    鄧凱《求野錄》 「文安侯馬吉翔」(兩見) 「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
    《也是錄》 四十二人名單中不繫頭銜,僅列姓名 「錦衣(?)趙明見、王大雄、王國相……」(趙明見即趙鳴鑒)

    鄧凱這一票分量最重:他是咒水之難全場唯一活著出來的人,而他的死難名單裡,「文安侯馬吉翔」與「錦衣衛官趙鳴鑒」是分開寫的兩行。

    ③那麼「歷二百七十九年而終」還站得住嗎?站得住,但靠的不是原來那句話。 錦衣衛官確實隨永曆朝廷覆滅於這一年——《求野錄》記咒水之難後兩日(七月二十四日)自縊行營者中有「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二十三人」,這是本站所見「錦衣衛官」在史料裡最後一次被點名。1382 到 1661 這二百七十九年因此仍然成立,只是它的終點從「末任指揮使之死」換成了這個衙門的人最後一次出現在記載裡。 這兩種說法的差別不只是換個依據。 前者需要一個「末任指揮使」——一個有名有姓、確實接過印的人;後者只需要一份死難名單。本站原先那句話要證明的東西,比它實際掌握的證據多了一整個職位。

圖示:詔獄的廢與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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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82(洪武十五年)<br>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br>賦巡察緝捕與典詔獄之權<br>北鎮撫司繫年兩說:卷95 作本年,卷76 作永樂以後"]
    B["1387(洪武二十年)<br>太祖焚錦衣衛刑具,囚移刑部<br>詔獄一度廢止"]
    C["1393(洪武二十六年)<br>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br>「示永不復用」"]
    D["永樂年間 「復用亦自永樂時」<br>紀綱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br>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故」——人倒制度沒倒"]
    E["1420(永樂十八年)東廠設立,合稱「廠衛」<br>「廠勢強,則衛附之;<br>廠勢稍弱,則衛反氣淩其上」"]
    F["1661(永曆十五年/順治十八年)<br>咒水之難殺四十二員<br>兩日後錦衣衛官趙鳴鑒、王大雄等自縊<br>——史料所見此衙門最後一次被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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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與運作

  • 侍衛儀仗:皇帝出行的儀仗與護衛,由「大漢將軍」等組成,為其最初、也最不具爭議的職能。

  • 巡察緝捕:①職掌。偵緝「不軌妖言」(圖謀不軌與妖妄之言),監視百官與民間,情報直達御前,繞過整個文官體系。②告訐可直接引發大獄。「二十六年二月,錦衣衛指揮蔣瓛告玉謀反,下吏鞫訊……獄具,族誅之。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手詔佈告天下,條列爰書為《逆臣錄》」(《明史》卷132〈藍玉傳〉;參大獄作為集權工具〈翦功型〉)。 「萬五千」這個數字是太祖自己說的,而且是在收尾的時候說的。 同傳續記:「至九月,乃下詔曰:『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報出死亡人數與宣布不再追究是同一道詔書講的兩句話;二月告發、九月結案,中間隔了七個月。列名《逆臣錄》者「一公、十三侯、二伯」。③而它與「廢詔獄」同時發生。此案恰在朱元璋焚錦衣衛刑具(1387)、再申「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1393)之際——足見洪武所廢者是詔獄的拷訊定獄,錦衣衛作為皇帝耳目的偵緝告發並未止息,反而正是這一職能促成了明初最大的武將獄。

  • 典詔獄:①權力核心。北鎮撫司掌詔獄,官校得不經刑部、大理寺自行拘捕、刑訊——此為明代冤獄之源。②但制度上它只能拷問,不能定罪。《明史·刑法志三》明言「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大案審訊完就送法司定罪,錦衣衛從不自己寫判決書),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也必定移交鎮撫司再審,然後才由刑部定罪)。③故它繞過的是逮捕與偵訊,不是量刑。最終量刑名義上仍歸刑部。④真正的恐怖在擬罪之前。囚犯多先斃於拷訊(天啟朝楊漣、左光斗俱「拉死」獄中,未及擬罪。那是魏忠賢清洗東林的一波,抓人審案的是錦衣衛的田爾耕、許顯純),或經羅織而成獄。

  • 看守廢帝與太上皇——三項法定職能之外的一種用途(奪門之變、朱祁鈺,一手史料)。景泰元年(1450)英宗朱祁鎮自瓦剌歸,景帝朱祁鈺尊之為太上皇而置於南宮,以錦衣衛嚴密看守達七年,至景泰八年(1457)奪門之變乃出。此事不入上列三者之任一:被看守者非罪囚(不涉詔獄)、亦非受衛護的在位君主——錦衣衛在此充當的是皇室內部政治拘禁的執行者。(坊間「灌鉛封門囚兄」之說有訛,詳見奪門之變。)


影響

錦衣衛使皇帝得以繞過司法與行政體系直接行使刑罰之權,是明代中央集權達於極致的制度性保證。它與東廠構成的廠衛體系,讓明代官僚長期處於被監視的恐懼之中,一定程度上敗壞了君臣互信,也助長了宦官干政。

本衛另是 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 兩則例證的地基,且身分是被借用的一方:〈借手:東廠與馬順〉——東廠自有宦官編制,向本衛借的是動手的那一層:「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於衛」(《明史·刑法三》),而正統八年王振殺劉球用的也是本衛的指揮;〈繫於人主:東廠消長〉——廠與衛的強弱互易,正說明宦官之權沒有自己的位階可據。

這一侵奪並非無人抵抗。

①士大夫百餘年間反覆上疏,請「刑獄還之三法司」(把刑獄之權交還三法司)。嘉靖朝林俊、張璁、霍韜、胡世寧等交章論其奪法司之權。②而且一度議准了。《刑法志》載張璁議「貪官冤獄仍責法司……盜賊奸宄仍責廠衛,亦必送法司擬罪」(貪官與冤獄仍歸法司管……盜賊奸邪仍歸廠衛查辦,但也必須送法司定罪),詔如議行。③實務上照舊。「官校提人恣如故」(錦衣衛的官校抓人依舊肆無忌憚)。

制度上一再釐定廠衛與法司的分工,實務上詔獄始終越界。這場拉鋸本身,恰是「皇帝欲繞過司法」與「文官欲守住司法」的長期角力。清代廢廠衛而設密奏制度,可視為對此一模式的修正與延續。


相關器物

飛魚服

《明史·職官五》給了它一個確切的場合:「錦衣衛……朝日、夕月、耕耤、視牲,則服飛魚服,佩繡春刀,侍左右」——四種典禮,不是每天。這條原文不但不牴觸下方「不是制服」那則,反而把它坐實了:正史特地列出穿它的場合,正因為那不是平常的裝束。

明代賜服的一種,繡飛魚紋。賜服等級以蟒為最上,其次即飛魚,再次為鬥牛、麒麟。賜服不屬於文武官員的常規制服,而是皇帝對臣下的特殊恩典。 嘉靖年間,錦衣衛堂上官(高級官員)於朝典時得著大紅蟒衣、飛魚服,然此為其品級與職掌所致,非錦衣衛人人皆服。

繡春刀

明代御賜佩刀,形制不一。與飛魚服同為賜物而非錦衣衛專屬,御醫吳杰亦曾獲賜繡春刀。史料中並無錦衣衛統一佩繡春刀的記載。


出處

  1. 明史卷95
  2. 明史卷279
  3. 求野錄
  4. 也是錄
  5. 明史卷76
  6. 明史卷132
  7. 明史卷167
  8. 明史卷171
  9. 明史紀事本末 第三十五卷南宮復辟(易儲附)
  10.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
  11. 明史卷94
  12. 明史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13. 明史卷173
  14. 明史卷19_本紀第十九穆宗
  15. 明史卷23_本紀第二十三莊烈帝一
  16. 維基文庫:明史/卷95
  17. 維基文庫:明史/卷132
  18. 維基百科:錦衣衛指揮使司
  19. 百度百科:item/锦衣卫/6528
  20. 維基百科:飛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