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明朝展廳事件

郭桓案

政爭・1385

  1. 元末
  2. 洪武
  3. 建文
  4. 永樂
  5. 洪熙
  6. 宣德
  7. 正統
  8. 景泰
  9. 天順
  10. 成化
  11. 弘治
  12. 正德
  13. 嘉靖
  14. 隆慶
  15. 萬曆
  16. 泰昌
  17. 天啟
  18. 崇禎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郭桓案是洪武十八年(1385)的一場大獄,起點是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官糧」被處死。 《明史·太祖本紀》與《明太祖實錄》對這件事都只有一句話。 到了《明史·刑法志二》,案子長成了另一個樣子: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繋死者數萬人」。追贓追到民間,一般人家也大半破產。怨聲四起,朱元璋才親筆寫詔書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這件事值得單獨讀,有兩個原因。 一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書裡長得不一樣:實錄只有一句。「七百萬」這個數字,我讀到最早的出處是當年的《大誥》初編,它自己說那是榜文上略寫的數字,全部折成米算是二千四百餘萬;「數萬人」在我讀到的材料裡要到後來的書才出現(《大誥》我只讀了第四十九條)。 二是余敏、丁廷舉這兩位御史,《明史》寫他們是被眾人怪罪的人,《明通鑑》寫他們是向皇帝上言的人,兩邊對不起來。

基本資訊

  • 時間: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1385年)。三月朔是壬戌,己丑是三月二十八日,換成儒略曆是 1385 年 5 月 7 日,本頁依干支推算。這是郭桓被誅的日子。案子往後擴大的經過沒有日期,所以本頁不寫結束的時間

  • 地點:京師(今江蘇南京)。被牽連的官吏遍及各地。今地名是本頁加的註解

  • 當事人:朝廷一方是朱元璋;案主是郭桓,案發時任戶部侍郎,之前曾試任戶部尚書;被朱元璋懷疑的有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上言或被怪罪的是御史余敏、丁廷舉;被判極刑的有右審刑吳庸

  • 人數與數額:《明史》寫「繋死者數萬人」(被關押而死的人)、「贓七百萬」(沒寫單位);《明通鑑》寫「官糧七百餘萬石」。《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說七百萬是榜文上「略寫」的數字,全部折成米算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這些數字都沒有交代怎麼算的,見〈常見誤解〉

  • 結果:郭桓被處死;案子擴大,六部侍郎以下與各地官吏被牽連;朱元璋手詔列罪,吳庸等人被判極刑;同年十月《大誥》頒行

  • 相關人物:朱元璋、郭桓、余敏、丁廷舉


背景

①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明史·七卿年表》序說:「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制度面見廢丞相。《明史·刑法志二》後來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②朱元璋對貪官的態度:《刑法志二》開頭寫:「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明通鑑》記頒《大誥》時也寫:「時,上懲元季貪冒徇私滅公,故立法務為嚴峻。而于賊吏,尤重繩之。」(當時皇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為私利廢公事,所以立法務求嚴厲,對貪官尤其從重。)

③郭桓是怎麼升上戶部的:《明太祖實錄》卷72記,洪武五年二月「以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音同:千〕事」。《弇山堂別集》〈卿貳表〉說他是山東東平人,並寫:「郭桓見尚書山東東平人十七年由山西按察僉事試右實授右侍郎」(這一條沒有標點,意思是:郭桓,名字也見於尚書表,山東東平人,洪武十七年從山西按察僉事試任右侍郎,後來正式授右侍郎)。這裡的「試」是試用,過了觀察期才「實授」。這個解釋是我讀「試右實授右侍郎」得到的,書裡沒有另外說明。


經過

  • 洪武十七年四月辛巳(儒略曆 1384 年 5 月 4 日):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試尚書 《明太祖實錄》卷161寫:「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本站這份實錄是簡體字、沒有標點的電子文,這裡的繁體與標點是我加的。 《七卿年表》另寫:「郭桓五月試。」兩處差一個月,我讀成不矛盾:四月先試右侍郎,「尋升」之後的尚書,表上記在五月。這個讀法是我把兩條放在一起得到的。

  • 洪武十七年九月庚申(儒略曆 1384 年 10 月 10 日):議山東鹽的買賣 《明太祖寶訓》卷三寫,朱元璋要戶部把山東的鹽召商人買賣,也讓百姓自己買來吃。 「尚書郭桓言:『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尚書郭桓說: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朱元璋回:「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我把它收進來,是因為這是郭桓本人說過的話裡,我讀到的少數幾句之一。

  • 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儒略曆 1385 年 2 月 11 日):降為右侍郎 《明太祖實錄》卷170寫:「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音同:奪〕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七卿年表》同樣記:「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 洪武十八年三月己丑(儒略曆 1385 年 5 月 7 日):郭桓被誅 《太祖本紀》寫:「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實錄》卷172只有一句:「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明通鑑》寫得比較多:「己丑,戶部侍郁郭桓有罪誅。初,桓以試尚書主戶部,坐盜官糧七百餘萬石。」(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罪被處死。起初,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原文把「侍郎」寫成「侍郁」,「郁」是「郎」的誤字。 郭桓是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的記錄,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 三月之後(日期不詳):案子擴大 《刑法志二》寫:「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郭桓是戶部侍郎。皇帝懷疑北平的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和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北平二司」是我的註解:指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 《明通鑑》也有這段,用字不同:「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兩段的差別見〈常見誤解〉。 《國初事蹟》有一條沒有年份的記載,可以看出被誤指的人是什麼樣子:「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音同:笛〕倉糧。太祖曰:『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音同:笛〕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太祖說: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這一條把郭桓和胡惟庸的案子並列,沒有年份,我不知道它屬於郭桓案的哪個階段。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 民怨與收場(日期不詳) 《刑法志二》寫:「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皇帝說: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維基文庫版把「咸」寫成「鹹」,是打字時的錯字,「餘敏」即余敏。 《明通鑑》的寫法不一樣:「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敏等又言:『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上嘆曰:『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邪?』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余敏等人又說: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皇帝嘆道:我下詔要有司除奸,怎麼反而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這兩段誰被怪、誰上言,是兩種說法,見〈常見誤解〉。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我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這是我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 洪武十八年十月己丑朔(儒略曆 1385 年 11 月 3 日):《大誥》頒行 《實錄》卷176寫:「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實錄裡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 《明通鑑》在記頒《大誥》的段落末尾寫:「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大誥》初編本身有一條專寫郭桓。本站讀的影印本,序末署「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與實錄的月份相合;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見《御製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這一條的內容寫在〈常見誤解〉的「七百萬是什麼」。

  • 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儒略曆 1391 年 1 月 23 日):有人被說「當連坐」 《實錄》卷206寫:「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這一條和楊靖本傳的時間對不上,見〈常見誤解〉。


結果與影響

直接結果

①郭桓被誅:三月己丑,三份材料一致(《太祖本紀》《實錄》《七卿年表》)。

②案子擴大:《刑法志二》的數字是「贓七百萬」「繋死者數萬人」,《明通鑑》是「七百餘萬石」「繫獄擬罪者數萬人」。「七百萬」在《大誥》初編就有,《大誥》說那是榜文略寫的數字。這些數字都沒有交代怎麼算的,引用時一律加「史載」。

③皇帝出面收場:手詔列罪,判吳庸等人極刑,並說「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說這道詔書什麼時候下的。

長期影響

①郭桓成了「誅首」:《刑法志二》把他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

②《明史》的總評:《刑法志二》把郭桓案與空印案並列,下的判語是:「二獄所誅殺已過當。」(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兩案的前後關係與空印案的年份,見空印案頁。

③本站怎麼歸類它:概念頁大獄作為集權工具把郭桓案放在官僚體系、追贓、整頓吏治的那一邊,說它的對象不是開國功臣勳貴。本頁讀到的材料與這個歸類相符:都在追贓,被追究的都是官吏。

出處

  1. 明太祖實錄_郭桓六條_殆知閣電子文
  2. 御製大誥初編_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_CADAL影印本
  3. 明史卷3_本紀第三太祖三
  4. 明史卷94
  5. 明史卷111_表第十二七卿年表一
  6. 明史卷138_列傳第二十六陳修楊思義周禎楊靖單安仁薛祥唐鐸開濟
  7. 明通鑑卷8_紀八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
  8. 明太祖寶訓卷3
  9. 弇山堂別集卷55_卿貳表_四庫全書本
  10. 名山藏卷59_臣林記洪武臣四
  11. 國初事蹟
  12. 維基文庫:明史/卷3
  13. 維基文庫:明史/卷94
  14. 維基文庫:明史/卷111
  15. 維基文庫:明史/卷138
  16. 維基文庫:明通鑑/卷012
  17. 維基文庫:明太祖寶訓/卷3
  18. 維基文庫:弇山堂别集 (四庫全書本)/卷055
  19. 維基文庫:名山藏/卷之五十九
  20. 維基文庫:國初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