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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振是明英宗朱祁鎮初年的司禮監太監,明代宦官干政之始。他在英宗即位之年(宣德十年,1435)掌司禮監,正統中擅權十餘年,殺言官、枷大臣,並為其弟姪取得世襲錦衣衛官。正統十四年(1449)他促成英宗親征瓦剌,又於軍中屢改行止,終致土木堡之變「師潰,死者數十萬」(全軍潰散,死了數十萬人),本人亦死於是役。
他這一頁最該記的不是他的罪,而是他的身後:英宗被俘期間親口說「陷於此者,王振所致也」(落到這步田地,是王振造成的),然復辟之後卻於天順元年(1457)「賜王振祭葬,立祠曰『旌忠』」(賜王振祭祀安葬,並立祠堂名為「旌忠」)——連《明史》的贊語都忍不住評道「乃復闢而後,猶追念不巳,抑何其感溺之深也」(等到復位之後竟還念念不忘,那沉溺之深真是不可思議)。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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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生年不詳 – 1449年(正統十四年八月,死於土木之役)。本頁所據諸書皆不記其生年、籍貫與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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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宦官,司禮監太監(掌司禮監於宣德十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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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憑藉:司禮監掌批紅,並以指揮馬順主錦衣衛為爪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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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後處置:正統十四年八月籍其家、九月夷其族;天順元年十月英宗復辟後賜祭葬、立「旌忠」祠
生平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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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司禮監,開明代宦官干政之端。《明史·英宗前紀》於英宗即位之年(宣德十年,1435)九月記「是月,王振掌司禮監」(這個月,王振掌管司禮監)。英宗九歲即位,主少國疑,而司禮監掌批紅——廢丞相之後相權無制度依託而漂移於內閣與宦官之間,王振是這個結構結出的第一顆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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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言官、枷大臣,使廷杖與枷號成為故事:①殺言官。正統八年(1443)六月,「侍講劉球陳十事,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侍講劉球上陳十件事,被下錦衣衛獄,太監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他)(《明史·英宗前紀》)。②辱大臣,而《刑法志》直指其效。「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到正統年間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與陳瑺、祭酒李時勉都受過這種羞辱,於是在殿前用杖成了慣例)。③執行者是同一個人。「英宗初,理衛事者劉勉、徐恭皆謹飭。而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殺劉球,皆順為之」(英宗初年掌錦衣衛的劉勉、徐恭都很謹慎;而王振起用指揮馬順為害天下,枷住李時勉、殺掉劉球,都是馬順下的手)。
他改變的不只是幾樁案子,而是「大臣可以被當眾用刑」這件事從此不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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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弟姪取得世襲錦衣衛官。正統十一年(1446)正月庚辰,「予太監王振等弟姪世襲錦衣衛官」(賜給太監王振等人的弟姪世襲的錦衣衛官職)(《明史·英宗前紀》)。宦官無後而得世襲武職,是恩幸逾制的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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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以誣劾幾乎殺掉于謙,而理由是認錯了人。《明史·于謙傳》記:三楊既卒、「太監王振方用事,適有御史姓名類謙者,嘗忤振」(太監王振正當權,恰好有個御史的姓名與于謙相近,曾經觸怒過王振),通政使李錫遂「阿振指」(迎合王振的意思),劾于謙「久不遷怨望,擅舉人自代」(久未升遷而心懷怨望,擅自舉薦他人代替自己),下法司論死、繫獄三月;「已而振知其誤,得釋,左遷大理寺少卿」(不久王振知道弄錯了,于謙獲釋,降任大理寺少卿)。一個人的生死繫於權宦是否記得清名字——而山西、河南吏民伏闕上書請留于謙者以千數,方使他復任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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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親征,並在軍中兩度改變行止:①勸親征。正統十四年七月也先入寇,邊報日至,明廷已遣井源等四將各率兵萬人出御,「司禮監太監王振複勸上親征」(司禮監太監王振又勸皇帝御駕親征)(《否泰錄》)。②另一部書用的動詞不同。《明史·于謙傳》作「王振挾帝親征」(王振挾持皇帝親征),于謙與尚書鄺埜極諫不聽。③到大同又改主意。八月次大同,鎮守太監郭敬諫請旋師;《否泰錄》記另一個版本的動因——「上至大同,驀有黑雲如傘罩營,雷電而雨,王振患之,乃以駕還」(皇帝到了大同,忽然有黑雲像傘一樣罩住軍營,雷電交加下起雨來,王振為此不安,於是讓車駕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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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之敗的直接近因,是他等自己的輜重:①本可入城。《否泰錄》記八月十三日「駕至土木,日尚未晡,去懷來城僅二十里,欲入之保懷來城」(車駕到土木,天還沒到申時,離懷來城只有二十里,本想進城據守)。②為了等自己的車隊,就地紮營。「振輜重千餘輛在後未至,留待之,遂駐土木。旁無水泉,又當虜衝」(王振有一千多輛輜重車還在後頭沒到,留下來等它,於是駐在土木;那裡旁邊沒有水源,又正當敵軍的衝要)。③兩天後崩潰。十四日欲行而虜已逼,「兵士束手飢渴」(士兵束手無策,又飢又渴);十五日遂潰。《明史·英宗前紀》記其結局:「辛酉,次土木,被圍。壬戌,師潰,死者數十萬」(辛酉日駐土木被圍,壬戌日全軍潰散,死了數十萬人),隨駕的張輔、朱勇、鄺埜、曹鼐等公侯尚書學士一時俱沒。
歷史影響
王振之敗把明代的軍事與政治格局一併改寫:京軍精銳一戰而盡,于謙之立團營、明朝北邊由攻轉守,皆是替他收拾。制度上他留下的痕跡更久:司禮監與錦衣衛相結(他用馬順)的模式,成為此後廠衛之毒的樣板;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使大臣的體面不再受制度保護。政治上,他成為明代第一個被朝臣當廷清算的權宦——于謙等彈奏「奸臣王振傾危宗社,歷數其罪千言」(奸臣王振危害國家宗廟社稷,列數他的罪狀達千言),群臣言「振罪惡滔天,今日不正典刑,滅其族,臣等皆死於此」(王振罪惡滔天,今天不依法處置、誅滅他全族,我們就死在這裡),因痛哭「聲徹中外」;郕王朱祁鈺遣指揮馬順往籍沒,眾以馬順為「奸臣黨」,遂於朝班廷擊殺之,于謙排眾直前掖王止而袍袖盡裂(《否泰錄》《明史·于謙傳》)。這場失控的朝會,是明代士大夫對宦官專權的第一次集體反噬。
本頁是 明代宦官權力的依附性 三則例證的地基:〈祖制無名〉(他所憑的批紅,祖訓〈內官〉篇並未授予)、〈借手:東廠與馬順〉(擅權十餘年而始終沒有自己的執行機構,殺劉球用的是衛的指揮;東廠)、〈外溢:曹吉祥〉(宦官無後,故世襲只能落在弟姪的錦衣衛官上;曹吉祥)。
歷史評價
這一節分兩層寫:先引史書原句(逐字引文,後面附白話),再寫本頁自己的判斷。王振的經過、死因和身後爭議,前後幾節與〈常見誤解〉已經寫得很細,這一節只談史家怎麼評他,不重述。
引的書有兩種。〈宦官傳〉是清朝官修,序文一開頭就把他放在宦官專權的起點,傳的立場一開始就定了。另一種是《明史紀事本末》〈王振用事〉篇末谷應泰的評論,它是以事件為體的史書,不是正史列傳,評得更重,也更像議論。這些話可以引來讀,不能當成中立結論。
本頁用一句話概括他:靠皇帝寵信起家,有人管得住時收斂、管不住時跋扈,最後把皇帝帶進土木堡的權宦。這句是本頁的判斷,依據在下面四項。
①個性:狡黠,管得住他的人在才收斂。 傳寫他:「振狡黠得帝歡」(王振狡猾機靈,得到皇帝歡心)。太皇太后與三楊還在時:「振心憚之未敢逞」(王振心裡怕他們,不敢放肆)。太皇太后崩、三楊或亡或老之後:「振遂跋扈不可制」(王振於是跋扈得沒有人制得住)。《明史紀事本末》另記他在三殿落成宴上,因為宦官本不該入席而動怒:「周公輔成王,我獨不可一坐乎!」(周公輔佐成王,我難道不能坐一個位子嗎)。
本頁的判斷:傳寫他的性格,只用了「狡黠」「跋扈」兩個詞,而且都綁在誰還管得住他上:有太皇太后和三楊,他不敢;沒有了,他就不收斂。自比周公那句出自紀事本末,傳本身沒有。傳寫的是他的行為,沒有剖析他的內心。
②品德:惡行《明史》寫得具體;但同一個英宗給過兩種相反的評語,在位時說他忠孝,被俘後說他是罪魁。 傳寫他的作為:「所忤恨,輒加罪謫」(凡是得罪過他的人,就加罪貶謫);「畏禍者爭附振免死,賕賂輳集」(怕惹禍的人爭著依附他求免死,賄賂紛紛湊到他那裡)。抄家的結果:「振擅權七年,籍其家,得金銀六十餘庫,玉盤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餘株,他珍玩無算」(王振專權七年,抄他的家,得到金銀六十多庫、玉盤一百件、高六七尺的珊瑚二十多株,其他珍玩數不清)。
另一邊是英宗自己的話。正統十一年賜敕稱他:「爾振性資忠孝,度量弘深」(你王振天性忠孝,氣度弘大深遠)。被俘之後,英宗對使臣說:「然陷於此者,王振所致也」(可是落到這個地步,是王振造成的)。
本頁的判斷:惡行傳都有具體的事,見〈生平事功〉,這一項不另替他辯。值得記的是同一個人,英宗在位時評他忠孝,被俘時指他是罪魁,兩句都出自英宗。另外,傳說的「擅權七年」,從傳的前文看,是從太皇太后崩的正統七年算到土木之變;〈簡介〉說的十餘年,是從他掌司禮監算起。這是本頁的讀法,傳沒有明說兩個起點。
③修養:只寫到出身。 傳寫他的出身:「少選入內書堂」(年輕時被選進內書堂,專門教宦官讀書的學堂)。傳序說明內書堂的結果:「用是多通文墨,曉古今,逞其智巧,逢君作奸」(所以宦官多半通曉文字、熟悉古今,卻把智巧用在逢迎君主、作奸上)。
本頁的判斷:序文講的是宦官整個群體,王振只是被放在這個群體的最前面。他本人讀過什麼、學到什麼,傳沒有寫,所以這一項只能寫到他的出身,寫不到他的學養。
④歷史貢獻:後人把他放在哪裡,寫得清楚;他自己做成什麼,《明史》沒有寫。 序文給他的位置:「數傳之後,勢成積重,始於王振,卒於魏忠賢」(傳了幾代之後,勢力積得很重,從王振開始,到魏忠賢為止)。〈英宗后紀〉的贊語:「獨以王振擅權開釁,遂至乘輿播遷」(只因王振專權挑起邊釁,終於使皇帝的車駕流離在外)。紀事本末記他提拔紀廣那一條,結論是:「宦官專政自此始」(宦官專政從此開始)。
肯定他的話,只出現在英宗自己身上。賜敕說他「保護贊輔,克盡乃心,正言忠告,裨益實至」(保護輔佐,盡心盡力,正言忠告,確實有益)。贊語寫英宗復位之後:「乃復闢而後,猶追念不巳,抑何其感溺之深也」(等到復位之後,竟還念念不忘,那沉溺之深真是不可思議)。谷應泰的評論更直接:「考直、瑾、忠賢,皆蒙主眷,而沒後追思,惟振一人」(查直、瑾、忠賢,都曾受皇帝寵信,但死後還被追念的,只有王振一個人;依文意,直指汪直,瑾指劉瑾)。
本頁的判斷:能找到的肯定只有兩種,一是皇帝對他的酬賞,一是皇帝對他的追念,都出自受他影響最深的人。史家的評價則一致把他放在宦官專權的起點。所以這一項只能寫後人把他放在哪裡,寫不到他自己做成了什麼。他留下的制度痕跡,見〈歷史影響〉。
過世原因
死於正統十四年(1449)八月土木之役。本站所據的正史與當代官修實錄,沒有一部記載他是怎麼死的。
《明史·英宗前紀》記「師潰,死者數十萬」(全軍潰散,死了數十萬人)並逐一列出隨駕死難的公侯、尚書、學士十餘人,名單裡沒有王振;《明史·景帝紀》只記其身後處置(八月庚午「籍王振家」、九月甲申「夷王振族」)。
記其死之事實者,最早是《明英宗實錄》卷一百八十一(八月壬戌土木本條):「虜邀車駕北行,中官惟喜寧隨行,振等皆死」——與英宗景泰元年七月在瓦剌營中對使臣李實所言「王振、喜寧皆死矣」(《否泰錄》)同一結構,皆是喜寧生、王振死的對舉,但都只清點生死,不及死狀。
坊間的「護衛將軍樊忠以錘椎殺之」(護衛將軍樊忠用鐵錘把他打死)不見於上列任何一部正史,其出處已溯得,詳下節〈樊忠椎殺說的溯源〉。正史為一個死於國難的權宦留下的空白,本身就是一則 一手史料的沉默〈最像隱瞞卻是寫不出來〉。
關鍵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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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年不詳:《明史》本紀與《否泰錄》皆不載其生年、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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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年(宣德十年)九月:英宗即位之年,掌司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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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年(正統八年)六月:侍講劉球陳十事,下錦衣衛獄,「王振使指揮馬順殺之」(王振指使指揮馬順殺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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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中: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相繼受枷號之辱,「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明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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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中:因認錯人而誣劾于謙,下法司論死、繫獄三月,「已而振知其誤,得釋」(不久王振知道弄錯了,于謙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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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年(正統十一年)正月:予其弟姪世襲錦衣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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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年(正統十四年)七月:也先入寇,「復勸上親征」;于謙、鄺埜極諫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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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年八月:次大同,郭敬諫請旋師,遇雷雨「王振患之,乃以駕還」(王振為此不安,於是讓車駕回頭)。十三日至土木,去懷來僅二十里而為待輜重不入;十五日師潰,英宗被俘,振死於是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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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年八月庚午/九月甲申:籍其家、夷其族。朝臣廷擊其黨馬順於朝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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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年(天順元年)十月丁酉:英宗復辟後賜王振祭葬,立祠曰「旌忠」
樊忠椎殺說的溯源
坊間流傳的「護衛將軍樊忠奮錘椎殺王振」不見於任何正史的正文。本節依成書先後排出各書怎麼寫。目前所見最早的一部是《名山藏》;只能寫「目前所見」,因為明代私修史書沒有全部查過,陳建《皇明通紀》的原刻也還沒見到。
目前所見最早的一部:何喬遠《名山藏》,而它沒有「或云」
何喬遠《名山藏》卷九十五〈宦者雜記·王振〉。土木潰陣、乘輿北狩之後:
乘輿遂北。邊堡儲蓄及軍中輜重,悉爲虜得。護衛將軍樊忠者,安州人。從上旁以所持瓜捶死振,護駕突圍,復箠死虜百餘人,死之。
(標點依原書:張德信、商傳、王熹點校,八閩文獻叢刊,福建人民出版社 2010,卷之九十三〈宦者雜記〉,下冊書頁 2684–2687,底本北大藏崇禎十三年版;見 《名山藏》卷九十三。)
年代據《明史》卷二四二本傳,不據百科:「喬遠,字稚孝,晉江人。萬曆十四年進士。……崇禎二年,起南京工部右侍郎……喬遠博覽,好著書。嘗輯明十三朝遺事為《名山藏》。」本傳敘至崇禎二年(1629)自引去,總述著作時該書已成。本傳不繫成書年,故本站不寫確年——只寫「早於《國榷》與紀事本末數十年」,而這正是論證需要的全部。
這個版本沒有「或云」,且已作「護衛將軍」,又比談遷早。所以「或云」的消失不能算在谷應泰頭上;可能的情形反過來,是談遷加上了「或云」,並把「將軍」降回「將士」。誰抄誰、有無共同祖本,本頁沒有材料可斷。
同時它獨立坐實了「瓜」字。 《國榷》的「瓜捶」見於中華書局校點本(見 《國榷》卷二十七);《名山藏》是第二個、且更早的明人本子,同作「瓜」。兩個本子彼此獨立,這比一個本子加一個推論硬。
談遷《國榷》:晚出,而他標明那是傳聞
談遷《國榷》,清初重寫完成,確年不詳(〈義例〉只說稿子在丁亥年被偷後「又若干歲」才寫完)。土木本條記潰陣、帝被俘之後:
太監喜寧、忠勇伯蔣信從王振等皆死。或云護衛將士安州樊忠以所持瓜捶死振。士卒死者數十萬。
(據中華書局張宗祥校點本卷二十七、書頁1775,見 《國榷》卷二十七。卷次隨版本而異:此本作卷二十七,浙江文叢影印抄本作卷二十一,識典古籍標卷二十四——引用時必須連版本一起寫。)
「或云」二字在全卷僅此一見——談遷把樊忠一節記為傳聞,與同句前半「王振等皆死」(承《英宗實錄》而來的實錄式記載)分屬兩種份量。
更早的《名山藏》沒有「或云」,所以這兩個字看來是談遷自己下的判斷:他讀到一個講得很肯定的說法,記下時標明是傳聞。
「瓜」是實物,不是訛字:明代殿廷護衛(大漢將軍)所執的儀仗兵器金瓜,瓜形錘頭的長柄兵器。「以所持瓜捶死振」即用手上的金瓜把王振捶死,與「護衛將士」的身分嚴絲合縫。
校點本另坐實兩處異文:國榷作「護衛將士安州樊忠」,有籍貫而無官階。更早的《名山藏》已作「護衛將軍」,所以「將士→將軍」不是紀事本末改的,倒像是國榷把它降了回去。
《明史紀事本末》卷二十九〈王振用事〉:籍貫在這裡脫落
谷應泰,清順治十五年(1658):
護衛將軍樊忠者,從帝旁以所持棰捶死振,曰:「吾為天下誅此賊!」(我要為天下人誅殺這個賊!)遂突圍殺數十人,死之。
同卷史論並採信之——「樊忠殺振而後戰沒,功何偉也!」(樊忠殺了王振然後戰死,功勞何等偉大!)紀事本末原文作「棰捶」,國榷作「瓜捶」,兩書的原文都可以逐字對照。
坊間常見的「錘椎」說法沒有具體出處,本頁不採。
三部並排:層累在這裡不是一條直線
| 項 | 《名山藏》(崇禎初年之前) | 《國榷》(清初,確年不詳) | 《明史紀事本末》(1658) |
|---|---|---|---|
| 限定語「或云」 | 無 | 有 | 無 |
| 官階 | 護衛將軍 | 護衛將士 | 護衛將軍 |
| 籍貫「安州」 | 有 | 有 | 無 |
| 兵器 | 瓜(金瓜) | 瓜 | 棰(木杖) |
| 突圍後續 | 有(復棰死虜百餘人,死之) | 無 | 有(突圍殺數十人,死之) |
| 臨死臺詞 | 無 | 無 | 有(吾為天下誅此賊) |
三部並排之後看到的,不是一條由弱到強的直線:
- 《國榷》是三部裡最保守的一部。 它獨有「或云」,且獨缺官階與突圍後續。名山藏與紀事本末反倒在「將軍」「突圍死之」兩項上一致,國榷兩項都沒有。國榷重寫完成的年份不詳,它和紀事本末誰先誰後,目前定不了。
- 只有兩項仍可確定是紀事本末動的手:籍貫「安州」的脫落,與兵器由「瓜」換成「棰」——這兩項名山藏與國榷都作原樣,獨紀事本末不同。而這兩項恰好都是「可供反查的具體性」:金瓜只有殿廷護衛拿得到,木杖誰都拿得到;有籍貫可以去查有沒有這個人,沒籍貫就查不了。一句話最禁得起查的地方,恰恰是最先被磨平的地方。
- 臺詞是紀事本末新增的,這一項不變。
仍屬 層累造成的細節〈刪限定語型〉 所論的形態(與《揚州十日記》被略去「焚屍簿」三字、《否泰錄》被略去「私屬」二字同構)。
《明史》不是空白——它記了死狀,只是記成另一種
《明史》卷三百四〈宦官一·王振傳〉正文(維基文庫通行本與四庫全書本兩個版本同文):
瓦剌兵追至,師大潰。帝蒙塵,振乃為亂兵所殺。
〈英宗前紀〉逐列土木死難十餘人而獨不及王振,那一條仍然成立(見下方對照表);但他本人的傳裡是寫了的——寫的是「為亂兵所殺」,不是樊忠。於是官修與私修的差別不在「記不記」,在記成什麼:一個沒有主詞的亂兵,對上一個有姓名、有籍貫、有官階的護衛將軍。
四庫本另附館臣方煒的按語,把兩說並列:
王振傳「振乃為亂兵所殺」(王振是被亂兵殺死的) 〈臣〉方煒按:明紀事本末土木師潰,獲衛將軍樊忠從帝旁以所持捶捶死振,與此互異,謹附識。
《明史》修於乾隆四年(1739),去紀事本末八十一年、去《名山藏》一百餘年。故其不採樊忠說,不是無從得知,而是面對一個已流傳的說法而選擇不採。
修纂者讀過這些書嗎?《明史》卷二四二何喬遠本傳評了《名山藏》一句「援據多舛云」(引證的資料錯誤很多),可見官修史家讀過這部書,還下了評語。但不能從這裡往下推:
- 讀過那部書 ≠ 讀過其中王振這一條 ≠ 因此而不採。
- 方煒是四庫館臣(乾隆後期),不是《明史》纂修者,兩者差了幾十年——他的按語證明的是「清代官方史家見過此說並知其互異」,不是明史館的取捨過程。
- 該書修纂逾一甲子、稿本三易,「館臣」不是一個能有單一意志的主體。
說得準的仍然是這條記載的效力等級,不是任何人的動機。
(且官修的沉默早於《國榷》兩百年即已成形,見下節《否泰錄》與實錄的對照表。)這不推翻 一手史料的沉默〈最像隱瞞卻是寫不出來〉 的判斷,但措辭要精確:不能說「正史對其死狀一字不提」,只能說正史不採樊忠說,而以「為亂兵所殺」五字帶過。
假陽性排除:同書兩卷之別屬體例,非矛盾
卷三十二〈土木之變〉專記該役經過,通篇無「樊忠」二字、亦不記王振之死。紀事本末以事為綱,人的下場歸在他自己那一卷——這是 正史的自我拆穿〈假陽性:紀傳體視差〉 所警告的形態,不可讀成卷間拆穿。
《明英宗實錄》已查五卷,皆無「樊忠」
| 卷 | 卷首年月 | 本頁所據之處 |
|---|---|---|
| 一百八十 | 正統十四年七月己卯朔 | — |
| 一百八十一 | 同年八月戊申朔 | 土木本條「振等皆死」;八月庚午午門之變 |
| 一百八十二 | 同年九月戊寅朔 | — |
| 一百八十三 | 同年九月癸未 | 清算王振集團諸條 |
| 一百八十五 | 同年十一月丁丑朔 | — |
九月卷:清算到要榜示天下,卻不記其死
卷一百八十三正逐條清算王振集團:
- 法司奏「奸惡王振同居異姓之人皆當斬」(與奸惡的王振同住的異姓之人一律當斬),帝曰「振傾危社稷,罪惡深重……但系振本宗,不問大小皆斬首以徇」(王振危害社稷、罪惡深重……凡屬王振本宗的人,不分老少一律斬首示眾)
- 鎮守大同太監郭敬以「素與王振厚」下獄
- 欽天監監正彭德清「坐黨王振匿天變不奏」死獄中
- 旗手衛百戶朱忠奏成國公朱勇等「黨王振為姦」請族誅
- 刑部主事劉鍇奏「乞敕都察院錄王振罪惡榜示天下以釋人心之怒」
朝廷以最重的措辭定其罪、且要把罪狀榜示天下,卻對他本人怎麼死的一字不提。若真有「護衛將軍當場椎殺此賊」一節,那是清算敘事求之不得的收束,沒有理由不寫。
八月庚午:朝廷請求「緝捕」王振
本節最重的一條。卷一百八十一八月庚午(二十三日,土木之敗後第八日)記午門之變,都察院右都御史陳鎰率諸大臣廷啟歷數王振罪惡,末云:
複恐此賊潛匿偷生,乞令諸司緝捕得獲,萬銼其屍以伸天下之憤。
敗後八日,滿朝文武在午門請誅王振時,並不確定他是死是活,還請各衙門去「緝捕」他。 這與樊忠說直接牴觸:若真有護衛將軍在御前當眾椎殺此賊,生還的扈從必然帶回消息。
上列各條記的都是「某書沒寫」,屬消極證據;這一條是當代的積極證據。
同日百官捶死錦衣衛指揮馬順(「馬順唱逐百官,給事中王竑奮臂捽順發,嚙其肉」(馬順喝令驅趕百官,給事中王竑振臂揪住馬順的頭髮,咬他的肉)),並請籍振家而郕王准之——即《明史·景帝紀》「籍王振家」一條的本事。
「振等皆死」與「恐潛匿偷生」是時點疊壓,不是卷內拆穿
同一卷內,壬戌條(土木本條)作「中官惟喜寧隨行,振等皆死」,庚午條卻怕他潛匿偷生。兩者不矛盾:壬戌條是實錄修纂者事後追記的敘事(《英宗實錄》修於英宗死後的憲宗朝,去土木之敗已十餘年;成書確年本頁沒有一手依據),庚午條保存的是當日奏疏原話。「振等皆死」是後見之明,不是當時所知。
若不先分辨就寫成「卷內拆穿」,會造出一則假例證,與上方〈假陽性排除〉同型。
不分官修私修,界線在時代:《否泰錄》是關鍵反例
看完上面幾節,一個順手的讀法是「官方諱言、民間保存」——官修的實錄與《明史》都不採此說,私修的《名山藏》《國榷》紀事本末都記。有一部書推翻這個讀法。
劉定之《否泰錄》:私修,作者是景泰朝人,自述「取目擊耳聞」而成——全書「樊忠」二字出現 0 次。 而它並非不知道王振已死:書中記英宗景泰元年七月在瓦剌營中對使臣李實說「王振、喜寧皆死矣」(王振、喜寧都死了)。它記了王振死,沒記他怎麼死。
這一部的份量還不止於此:劉定之後來任《英宗實錄》副總裁——同一個人,私著沒有寫,經手官修也沒有寫。若「官方諱之、民間存之」成立,最該在他身上看見落差的地方,兩邊一樣空。(他在兵力數字上倒真有落差:私著記「官軍私屬共五十餘萬」,修實錄時不採,見 層累造成的細節。)
把查過的這些書並排,界線落在時代,不落在官私:
| 年代 | 書 | 官/私 | 樊忠說 |
|---|---|---|---|
| 15 世紀中 | 劉定之《否泰錄》 | 私修·親歷 | 無(記王振死,不記死狀) |
| 15 世紀後期 | 《明英宗實錄》 | 官修 | 無(已查五卷) |
| 約 1567 | 鄭曉《吾學編·皇明大政記》 | 私修 | 無(連王振死沒死都不交代) |
| 約 1590 |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 | 私修 | 無(全書 0 次,探針全過) |
| 17 世紀前期 | 何喬遠《名山藏》〈宦者雜記〉 | 私修 | 有,無限定語(目前所見最早) |
| 清初(重寫完成年不詳) | 談遷《國榷》 | 私修 | 有,標「或云」 |
| 1658 |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 | 私修 | 有,無限定語,增臺詞 |
| 1739 | 《明史》卷304 | 官修 | 不採,作「振乃為亂兵所殺」 |
| (明末增補) | 《皇明通紀法傳全錄》卷20 | 私修 | 無(陳建輯、高汝栻訂、吳楨增刪) |
| (明末增補) | 《皇明資治通紀》卷16 | 私修 | 無(陳建撰,岳元聲、沈國元、姚可達增補) |
鄭曉、王世貞與《皇明通紀法傳全錄》三部,是讀線上的書影或電子文判斷的,沒有另存原文可以回頭核對,結論較暫定。
(前兩部與《名山藏》的成書確年本站尚無一手依據,故只記世紀——《名山藏》的下界據《明史》本傳推得,見該節;餘者的年代見各該節。末兩列都是陳建《皇明通紀》的明末增補本,故不繫於原書的 1555——它們證明的是「增補系統裡也沒有」,不是原刻沒有。)
兩部明代私修撐住 1590 那一端,而它們各自的「無」不是同一種:
- 鄭曉《吾學編·皇明大政記》正統十四年條——死難名單列了王佐、鄺埜、曹鼐,沒有王振;王振在該條只出現一次,是八月己巳的「族誅王振」。他連王振死沒死都不交代。 而《皇明通紀法傳全錄》卷二十記土木最詳(掘井深二丈無水、積屍如山、幸免者蓬頭赤身踰山墜谷),王振的死狀是其中唯一的空白。兩部俱見 《吾學編》與《皇明通紀》土木條。
-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下段詳之,它的份量另有來源。
《弇山堂別集》那個「無」是本表最用力的一格,理由不在時間,在那部書的體例。
①那部書專門駁野史。一百卷專載明代典故,其中〈史乘考誤〉十一卷是逐條駁野史的。②王世貞確實考過關於王振的傳聞。《閒中今古錄》說王振本是自願淨身的學官,他即據實錄駁「無所謂教官閹割之說也」(並沒有他當過教官、自行閹割那一類說法)。③而樊忠說既不在他採的正文裡,也不在他駁的名單裡。④他記土木潰敗用的是實錄的措辭。一處作「王振等諸中貴……等皆死焉」(王振等宦官……都死了),另一處逕作「振等皆死」(王振等人都死了),與《明英宗實錄》卷一百八十一壬戌條一字不差。
詳 《弇山堂別集》土木諸條。
但這仍是消極證據,邊界要守住:它證的是「王世貞沒有採用、也沒有駁斥」,而那不區分「不知道」與「不屑一顧」。 能說的是——無論哪一種,1590 年前後它都不是通行說法。
《皇明資治通紀》卷十六(陳建原書的另一個明末增補本)記土木極詳,從英宗「虜擁以去」(被敵軍簇擁著帶走)直接接死難名單,再接族誅、廷擊馬順、籍沒振宅,全程不說王振死沒死。詳 《皇明資治通紀》卷十六。
十五世紀的記載不分官私,全部沒有這件事;它要到一百七十年以上之後才出現。 而目前所見最早的那一次(《名山藏》)沒有標「或云」,標的是比它晚的談遷。
這比「官修不採、私修保存」有力,因為後者解釋不了《否泰錄》。 而且那個讀法會把事情看成兩種立場的對立,於是遮住時間差——而時間差正是這件事的全部:一片當代的空白,一百七十年以上之後被填上,而填上時它已經沒有限定語了。
所以這個說法出現的時間,目前只能定在約 1590 年到崇禎初年之間;目前所見最早的一部仍是《名山藏》。
傳說替官修那句沒有主詞的「為亂兵所殺」補上了一個有姓名、有籍貫、有官階的收束——本頁以此為 層累造成的細節〈刪限定語型〉 的例證。
出處
- 否泰錄
- 明史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 明史 本紀第十二 英宗后紀
- 明史卷11
- 明史卷95
- 明史卷170
- 國榷卷二十四_正統十二年至十四年九月
- 國榷卷二十七_土木本條_中華書局張宗祥校點本
- 名山藏卷95_宦者雜記王振
- 名山藏卷之九十五
- 名山藏卷93_宦者雜記王振_福建人民點校本
- 弇山堂別集_土木諸條_殆知閣四庫本電子文
- 吾學編與皇明通紀_土木條_archive掃描本對讀
- 皇明資治通紀卷十六_土木條_ctext書影對讀
- 明史卷304
- 明史 (四庫全書本)卷304
- 維基文庫:明史/卷242
- 明史卷242_列傳第一百三十陳邦瞻畢懋康蕭近高等
- 明史紀事本末卷29 王振用事
- 明史紀事本末卷32 土木之變
- 明實錄英宗實錄 大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至一百八十二
- 明實錄英宗實錄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三
- 明實錄英宗實錄 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