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概念跨朝代

作者自陳的取材標準

史料作者寫在序、凡例或收束處的取材自陳,是判定該書層級最直接的依據;它兩個方向都有效,但保證的是材料怎麼來的,不是材料對不對,且證據力隨「認帳的人可不可指認、承不承擔代價」而分級。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命題

《嘉定屠城紀略》的作者朱子素在書的末尾說:「余目擊冤酷,不忍無記。事非灼見,不敢增飾一語;間涉風聞,亦必尋訪〔耆〕舊,眾口相符,然後筆之於簡。」(我親眼看見這場冤酷,不忍心不記下來。不是親眼看到的,一個字都不敢添;涉及傳聞的,一定去訪問故老,眾人說法相符,然後才寫下來。)而《揚州十日記》的作者王秀楚在城裡躲了十天,他也在書的末尾寫了一句:「遠處風聞者不載也。」

兩本書常被並稱,而分辨它們的那條線,是兩位作者各自畫的。

由此可以提出一個論斷:史料作者寫在序、凡例或正文收束處的取材自陳,是判定該書史料層級最直接的依據——它比後人從作者身分反推更可靠,因為那是作者自己認的帳,不是讀者替他推測的。

這種自陳有兩個方向:說自己嚴謹的可以據以提高,說自己沒查核的必須據以壓低。而它的用法不止於定級——一句宣告出來的體例,可以把一段沉默變成證據;一句交代出來的史源,可以把兩份看似獨立的記載併回一份。

這個命題可以被反駁:若能舉出一部自陳嚴謹、內容卻系統性不符的書,自陳就降為修辭,不能當判準。對抗性的檢驗找到了一部——《四庫全書總目》,余嘉錫證明它的援據多屬轉引而未覆檢原書。命題沒有倒,但加了一道限定:自陳的證據力隨「認帳的人可不可指認、承不承擔代價」而分級,集體具名而無代價的官修宣告屬低階。而取得卷首原文後,這道限定要再問一句——不只問這句話是誰寫的,還要問他認不認這條規矩是他定的:《四庫》的〈凡例〉出自館臣,而館臣自己說「其體例悉承聖斷」。詳見〈反例與邊界〉。


例證

五則依那句自陳講的是什麼分型:〈劃界〉講材料怎麼來、〈自貶〉講自己沒查、〈自陳目的〉講為什麼編、〈據體例反推〉講校勘怎麼做、〈拆自己台〉講材料抄自哪裡。前三則是定級,後兩則是把自陳當工具用。

劃界型:揚州十日記 × 嘉定三屠

同樣寫明清易代的屠城,一本出於親歷、一本出於採訪,而這件事是兩位作者自己交代的(揚州十日記 × 嘉定三屠,皆一手史料)。

王秀楚是揚州城裡的平民,屠城時匿身棺下、草間、井中、樑後而倖存。他在正文收束處立了限度:「其間皆身所親歷,目所親睹,故漫記之如此,遠處風聞者不載也」(這些都是我親身經歷、親眼看見的,所以隨手記成這樣,遠處聽來的傳聞就不寫了)。他把風聞排除在外。

朱子素同樣在場,而他把界劃在另一個位置。《嘉定屠城紀略》篇末自陳其法:「余目擊冤酷,不忍無記。事非灼見,不敢增飾一語;間涉風聞,亦必尋訪〔耆〕舊,眾口相符,然後筆之於簡。」他把風聞納入,但附了一道查證程序。

兩人劃的位置不同,可是都劃了,而且都寫在同一個地方——正文收束處。兩人也都在場:差別不在誰親歷、誰採訪,在於親歷之外的那一塊各自怎麼處理——王秀楚一概不收,朱子素收,但要眾口相符才落筆。

自陳劃在哪裡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由作者劃、寫在書裡;讀者的工作是找到那句話,不是替他推測。 → 王秀楚寫「遠處風聞者不載也」把風聞排除,朱子素寫「間涉風聞,亦必尋訪〔耆〕舊,眾口相符」把風聞納入但附查證程序——兩人同樣在場,分歧在親歷之外那一塊收不收。 這說明:要判斷這兩本書哪一本靠得住,不必先去查誰在不在現場;他們各自在書的末尾寫了一句話,說明什麼收、什麼不收。

自貶型:方孝孺

「誅十族」這條層累鏈的起點,作者親手標低了它的分量(方孝孺,一手史料)。

目前可追到最早記載「十族」的是祝允明《野記》卷二(自序署辛未,當為 1511,去事發已百餘年)。而同一本書的卷一自序寫著:「余於是無所簡校焉」(我在這裡沒有做任何查核)、「大略意不欲侵於史焉爾」(大體上無意侵犯史書的領域)。

這兩句話把該書擋在史書之外,是作者自己擋的。 後人照收不誤:一百五十年後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把那句狠話換到方孝孺口中,並添出「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坊間流傳的 873 即出於此(本頁不論這一步,該機制見 層累造成的細節〈換口型〉)。

作者自陳能把一本書墊高,也能把它壓低,而壓低的那一種通常沒有人去讀。 → 祝允明在《野記》卷一自序寫「余於是無所簡校焉」「大略意不欲侵於史焉爾」,而該書卷二正是「誅十族」目前可追到的最早一環。 這說明:後人引「誅十族」引了幾百年,那本書的作者在第一卷開頭就說過自己沒查證、也不打算算是史書——降級的話就寫在那裡,只是引的人沒翻到第一卷。

自陳目的型:貞觀政要、永樂大典

有一種自陳講的不是「怎麼採」,是「為什麼編」——而它同樣定住了那部書的性質(貞觀政要、永樂大典,皆一手史料)。

吳兢編《貞觀政要》,原序自陳「綴集所聞……詞兼質文,義在懲勸」(把聽來的編在一起,文辭兼顧質樸與文采,用意在勸善懲惡),要給「有國有家者」取為鑒戒。它輯的是李世民君臣論政的原話,可是收哪些、不收哪些,是照「拿來勸人」挑的。 該頁據此判定:這不是一部中立的史錄,而是一部有勸誡目的的治道範本。

朱棣的〈御製永樂大典序〉自陳纂修之旨在「齊政治而同風俗」(統一治道與風俗),使覽者得以溯「源徂流」。永樂大典頁據此寫下:這首先是統治的工程,其次才是文獻的工程。

編纂目的是作者自己說的,而一部為了勸誡或為了統治而編的書,不會因為它輯的是原話就變成中立的。 → 吳兢《貞觀政要》原序寫「義在懲勸」,朱棣〈御製永樂大典序〉寫「齊政治而同風俗」。 這說明:這兩本書的材料本身可能一字不假,但挑選的標準不是「哪些是真的」,是「哪些有用」——而挑選的標準就寫在序裡。

據體例反推型(編者自陳):王振

本站有一次關鍵定案,整個成立在一句凡例上——而那句凡例是點校者寫的,不是何喬遠寫的(王振,一手史料)。

「護衛將軍樊忠椎殺王振」一句的最早出處是何喬遠《名山藏》〈宦者雜記·王振〉。以福建人民出版社點校本定案時,版面上看得見的是三處關鍵字(無「或云」、作「瓜捶」、作「護衛將軍」)逐字坐實;而最有力的一項在版面上看不見——這幾句沒有校記編號。

該書點校本的〈點校凡例〉明定「凡校勘之處,均予出校,以〔一〕、〔二〕、〔三〕等標示,書于句末」,同卷他處有校記(如「詭稱三千。〔一〕」),獨此數句無標記。同一份凡例也寫了它什麼時候不出聲:別本只在底本「錯簡漫漶處」才拿來參校,「明顯之版刻錯誤……皆徑改而不出校記」。所以這幾句沒有校記,意思是崇禎十三年刊本這樣寫、點校者沒有動它。

體例宣告了它什麼時候出聲、什麼時候不出聲;它的沉默,只在它說會出聲的範圍裡有意義。而宣告的人是編者時,它擔保的是版本,不是史料。 → 《名山藏》點校本〈點校凡例〉第二條明定「凡校勘之處,均予出校」,樊忠那幾句同卷他處有校記、獨此數句無標記;同一份凡例又寫明別本只在底本錯簡漫漶處參校,明顯刻誤「徑改而不出校記」。 這說明:那幾個字沒有校記,意思是崇禎十三年刊本這幾句清楚可讀、點校者沒有改動。它擔保的是「底本這樣寫」,不是「各本一致」,更不是「何喬遠可靠」。 而要讀出這一層,得把凡例讀完,不能只讀說自己會出聲的那一句。

拆自己台型:袁彬

自陳不一定是背書——《否泰錄》交代出處的那一句,反而拆掉了一次看起來很漂亮的交叉驗證(袁彬,一手史料)。

《明史·袁彬傳》記北狩時「夜則與帝同寢,天寒甚,恒以脅溫帝足」(夜裡與皇帝同睡,天冷得厲害,就常用自己的肋側替皇帝暖腳);劉定之《否泰錄》記「起臥長不離御帳,夜甚寒,則以身為太上溫足」。文字不同而事情相同,讀起來正像兩份獨立的記載互相印證。

可是《否泰錄》第 40 條自己說了,它的史源包括「錢溥所撰袁彬傳」,而《明史》本傳極可能也出自錢溥那篇。若真如此,兩份記載只是同一個來源的兩次轉述。這件事本身極可能是真的,但它為真的理由不是「兩部書都這麼說」(該則在文本獨立性一面的論述,見 一手史料的沉默〈虛假獨立〉)。

交代史源的那句話,可能正好證明它與另一部書不是兩份證據。 → 《否泰錄》第 40 條自陳其史源包括「錢溥所撰袁彬傳」,而《明史·袁彬傳》極可能同出一源。 這說明:如果劉定之沒有寫明材料是從哪裡來的,這兩條記載到今天還會被當成兩個人各自看到的事。作者交代出處,有時交代出來的是壞消息。


反例與邊界

真反例:四庫全書總目

命題說自陳嚴謹可以據以提高層級。而有一部書,宣告與實作差得最遠,它偏偏還是清代官修的目錄學權威(《四庫全書總目》× 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真反例)。

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序〉逐字:

故觀其援據紛綸,似極賅博,及按其出處,則經部多取之《經義考》,史子集三部多取之《通考·經籍考》,卽晁、陳書目,亦未嘗覆檢原書。

(看它引證繁密,好像極其淵博,可是查它的出處,經部多半取自《經義考》,史子集三部多半取自《文獻通考·經籍考》,連晁公武、陳振孫的書目,也不曾回頭核對原書。)

這不是點狀的疏失,是整批的——「經部」「史子集三部」講的是全書四部,而「未嘗覆檢原書」否掉的正是目錄學最核心的那道工序。且余嘉錫一邊拆一邊推崇(同序稱其「持比向歆,殆無多讓」——拿它跟劉向、劉歆相比,也差不了多少;「自《別錄》以來纔有此書,非過論也」——說自劉向《別錄》以後才出現這樣一部書,不算過譽),拆它的人沒有誇大的動機。

而宣告那一半,取得原文後才對得準。 館臣自陳寫在〈凡例〉,二十條裡有三條可用,其中兩條正對著余嘉錫否掉的那道工序(《四庫全書總目》卷首〈凡例〉,維基文庫版;見 《四庫全書總目》卷首):

六、古來諸家著錄,往往循名失實,配隸乖宜。……今並考校原書,詳為厘定。……凡斯之流,不可殫述,並一一考核,務使不失其真。

(歷來各家的書目,常常只看書名就歸錯類、配錯部。現在我們一併核校原書,詳細重新釐定。……這類情形說不完,一律逐一考核,務求不失其真相。)

二十、是書主于考訂異同,別白得失……蓋不可不辨者,不敢因襲舊文,無可覆議者,亦不敢橫生別解。

(這部書以考訂各說的異同、分辨得失為主。……凡是不能不辨的地方,不敢沿襲舊有的說法;已無可再議的地方,也不敢另生別解。)

九、今于所列諸書,各撰為提要……每書先列作者之爵裡以論世知人,次考本書之得失,權眾說之異同,以及文字增刪,篇帙分合,皆詳為訂辨,巨細不遺。

(現在為所收各書分別撰寫提要……每一部書都先列出作者的官職與籍貫,以便由時代與生平來理解他;其次考訂這部書本身的長短,權衡各家說法的分歧;以及文字的增刪、篇卷的分合,都詳加辨正,大小不遺。)

要打得準,用第六條,不用第九條。 第九條講的是提要怎麼編排(先寫作者、再考得失),那是版面次序;第六條與第二十條講的才是「我們有沒有回去翻原書」——而余嘉錫證明的正是他們沒翻。一邊寫著「今並考校原書」「不敢因襲舊文」,一邊被查出經部轉抄《經義考》、史子集轉抄《經籍考》,連晁陳書目都沒覆檢。宣告與實作的距離,量在同一道工序上才算數。

命題因此加一道限定,而不是倒掉。 分界線不畫在官修/私修——那只是代理指標——畫在認帳的人可不可指認、承不承擔代價:

認帳的人 說錯的代價 該書的自陳語言
王秀楚、朱子素、祝允明 一個具名的個人 同鄉故老讀得到 近乎孤例(見〈以後怎麼用〉判別式)
《四庫全書總目》 館臣集體(〈凡例〉),而凡例自己把體例歸給皇帝 無 高頻體例語言

劉知幾《史通·曲筆》早把代價那一欄講完了:「古來唯聞以直筆見誅,不聞以曲詞獲罪」(自古以來只聽過因為據實直書而被殺的,沒聽過因為曲筆諂媚而獲罪的)——一句沒有代價的宣告,權重先天就低。

自陳要不要採信,先問一句:他說錯了,誰倒楣? → 王秀楚《揚州十日記》署的是一個具名的個人,寫錯了同鄉故老讀得到;《四庫全書總目》〈凡例〉署的是館臣集體,而第一條與第九條又把體例歸給皇帝——「宏綱巨目,悉稟天裁」「其體例悉承聖斷」。劉知幾《史通·曲筆》早把這一欄講完了:「古來唯聞以直筆見誅,不聞以曲詞獲罪」。 這說明:分界線不在官修還是私修,那只是代理指標。要看的是說這句話的人有沒有押上自己的名字,以及押上之後說錯了會不會有事。

這一則用的證據類型也值得記:它是本站第一則靠「近代學術考證專著」(余嘉錫,1937 起撰)而非史料原文立論的證據,平台為維基文庫。此前拿來檢驗這條命題的例子,只涉及漢代正史與明代筆記兩條路。

自陳定的是層級,不是真假

命題管的是材料怎麼來的,不管材料對不對(揚州十日記,一手史料;界內對照)。

王秀楚自陳「遠處風聞者不載也」,可是同一本書裡有一個他不可能親眼看見的數字:「查焚尸簿載數,其八十萬餘,其落井投河、閉門焚縊者不與焉,被擄者不與焉。」該數字已為學界所修正。

但他沒有食言。那句話明白寫著是「查焚尸簿載數」——轉引焚屍記錄之數,非作者親自統計;他還註明了不含落井投河、閉門焚縊、被擄三類。他從未宣稱那是自己數的。

這跟本站區分「依據什麼」與「查證了沒有」是同一件事:依據原始文本,不表示該文本可信。

自陳保證的是材料怎麼來的,不保證材料是對的。 → 王秀楚寫「遠處風聞者不載也」,同一本書卻記「查焚尸簿載數,其八十萬餘」——而他明白標為轉引,並列出三類不計入者。 這說明:書裡的數字可以是錯的,而作者交代材料來源的那句話仍然是誠實的。要拿自陳去駁一本書,得先確認它自陳的到底是什麼。

界外:正史贊語的自陳歸另一篇

同一句自陳可以回答兩個問題,而本站把它記在回答另一個問題的那一篇(劉基、朱允炆,皆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明史·劉基傳》贊語直斥託名的讖緯術數「其語近誕……故不錄」;《明史》卷四贊語自承建文朝記載「以紀載為嫌,草野傳疑,不無訛謬」。兩處形態上就是自陳取捨與自陳地基,可是本站已把它們收在 正史的自我拆穿(該篇〈以後怎麼用〉即以「讀正史先讀贊語」立論)。

差別在問的問題不同:〈自我拆穿〉問「這部書有沒有在這一件事上否認自己」,產物是對某個具體斷言的證據;本篇問「這部書整體該定在哪一層」,產物是層級判定。而正史不需要定級——它已經是定讞的那一方。

一件事在兩篇各記一次,看起來是兩個支撐點,其實是一個。 → 《明史·劉基傳》贊語「其語近誕……故不錄」既是史臣自陳取捨,也是官修正史否認民間附會的一筆證據,本站記在 正史的自我拆穿〈拒錄型〉。 這說明:本篇不重複收這兩則,不是因為它們不符合命題,是因為同一件事被算兩次會讓命題看起來比實際上更有根據。

界外:讀者歸納出來的體例不算自陳

同樣拿體例推論,來源不同就不是同一件事(王振,一手史料;界外對照)。

一手史料的沉默〈體例不收〉 指出:《明史》不記皇太子朱見濟的生年,答案在體例——該書根本不設「生年」這一項,連皇帝都不記,朱見深本紀只寫崩年與「年四十有一」,生年是後人由享年回推的。

那個體例沒有人宣告過,是把幾本紀排在一起才看出來的。本篇的〈據體例反推型〉則相反:《名山藏》點校凡例是白紙黑字寫在書前的一句話。

歸納出來的體例要自己數,宣告出來的體例是作者自己認的帳。 → 《明史》不設「生年」一項是把朱見深、朱厚照、朱高熾 幾本紀排在一起才看出來的;《名山藏》點校凡例「凡校勘之處均予出校」是直接寫在書前的。 這說明:兩種都能拿來推論,可靠度卻不同。歸納出來的可能數漏一個例外;宣告出來的不會漏,因為例外也寫在書上,但前提是把整份凡例讀完。《名山藏》點校凡例說自己會出校的是第二條,說哪些不出校的是第三條,本站曾經只讀了前一條,所以誤以為宣告出來的沒有這個問題。本篇只論後者。

剩下沒測的那一面:西方史學

這一則的結論是「測過了,而剩下的缺口換了位置」。

測之前的情形是:本篇五則例證的自陳都經得起對照,可是這可能只表示還沒撞到說謊的那一本,而本站沒有這樣的樣本,也就無從測它。後來測了:四個角度(反例、證據力分級、該說而沒說、射程)各派一個獨立的檢驗,抽驗兩則通過。結果是找到了——《四庫全書總目》,見上方〈真反例〉。命題沒倒,加了一道分級的限定。

這個樣本其實早就在例證裡:先前寫的「本站目前一個這樣的樣本都沒有」並不成立。第三則例證《貞觀政要》序自陳「參詳舊史」,而同一篇四庫提要逐條指出它與舊史牴牾四處(威鳳賦賜誰、張蘊古被誅之由、皇甫德參所賜、宗室降封出於誰奏),並斷「史稱兢敘事簡核號良史,而晚節稍疎牾……不能盡免滲漏」(史書稱吳兢敘事簡要精核、號稱良史,可是晚年略有疏失牴牾,終究免不了有漏洞)。強度要誠實估:提要說的是「俱小有異同」(都只是小處有出入),四例點狀而非系統性,不足以把自陳降為修辭——但它確實是個樣本。要找的樣本,就躺在本篇自己的例證區。

剩下的缺口換了位置,而且它一直都在:本篇連同新增的《四庫》在內,全部樣本仍出中華文化圈。西方史學的同型自陳(修昔底德〈序〉自陳演說詞的處理法、蘭克「wie es eigentlich gewesen」),本站沒有任何筆記,故「這條命題是漢語史學的地方性規律,還是史料學的通則」目前答不出來。

測完之後缺口沒有消失,是換了一面:從「有沒有說謊的書」換成「這條規律出不出得了中文」。 → 已測:清代官修目錄(《四庫全書總目》,找到真反例)、明清私家筆記與方志(五則例證,全部對得上)。未測:西方史學,本站零筆記。 這說明:一條命題被測過一次不等於被測完,因為測它的材料全部來自同一個文化圈——而那正好是它可能只在該圈成立的地方。


以後怎麼用

  • 評估一部書可不可靠,先翻三個地方:序、凡例、正文收束處。作者的自陳是最直接的一條,而且不必等到讀完全書。
  • 兩個方向都要讀。 作者說自己嚴謹,據以提高;作者說自己沒查核,就照他說的壓低——方孝孺 那一則的教訓是,降級的話往往寫在沒人翻的卷一自序裡。
  • 引一部書之前先問「它自己說它是什麼」。 輯錄、勸誡之書、私家筆記與實錄不是同一層,而這件事多半在序裡就答了。
  • 兩部書記同一件事而看起來互相印證時,先翻它們有沒有自陳史源。 獨立性看證據鏈分不分歧,不看結論相不相同。
  • 據體例反推沉默時,先確認那個體例是書上寫的還是自己歸納的。 前者要把整份凡例讀完再用,因為例外常寫在下一條(《名山藏》點校凡例第二條說出校,第三條就說明顯刻誤不出校);後者要先確認沒有例外。
  • 自陳定的是層級,不是真假。 讀到一句漂亮的自陳,可以拿它判斷這部書的依據有多硬,不能就說書裡的每句話都對。
  • ⭐ 一道機械可執行的判別式:把那句自陳丟進全文檢索,高頻=體例,孤例=可能是實話。(本篇唯一可重複執行的一條。) 實測維基文庫:「據事直書」708 筆,密集出現於凡例/序/進表,跨唐明清、跨越南《大南寔錄》與日本《大日本史》、跨正史方志經解——那是一句人人都寫的套話;「不敢增飾」5 筆(其中 2 筆即嘉定二書自身);「無所簡校」1 筆(即祝允明《野記》)。 數據站在本站這邊:本篇實際據以立論的兩句都近乎孤例,而《四庫》那一類套話的高頻正是它被降級的理由。 用法:見到一句漂亮的自陳,先數它在別的書裡出現幾次,再決定要不要拿它定級。
  • 先問認帳的人是誰,再問他認了什麼,最後問他認不認這條規矩是他定的。 個人具名、承擔代價的自陳可以直接用;集體具名(官修凡例、進表)的要先降一級,因為沒有可指認的人為它負責。第三問是後來加的:《四庫全書總目》的〈凡例〉明明出自館臣之手,而館臣寫著「其體例悉承聖斷」——把規矩的作者身分讓出去的人,也一併讓掉了說錯話的代價,這比「集體具名」還要低一格。見〈真反例:四庫全書總目〉。編者的凡例又是另一回事:它擔保的是版本,不是史料,見〈據體例反推型(編者自陳)〉。

出處

  1. 揚州十日記
  2. 嘉定三屠
  3. 方孝孺
  4. 貞觀政要
  5. 永樂大典
  6. 王振
  7. 袁彬
  8. 劉基
  9. 朱允炆
  10.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_卷首
  11. 維基文庫:四庫提要辨證序
  12. 維基文庫: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首3
  13. 維基文庫: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