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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廢丞相」是朱元璋於洪武十三年(1380)藉胡惟庸案罷中書省、廢除丞相的中央官制大變革。自秦漢沿襲一千六百餘年的宰相制度自此終結,六部尚書直對皇帝,相權析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帝「自操威柄」。洪武二十八年(1395)更立為祖制,敕諭「嗣君毋得議置丞相,奏請者論以極刑」。這是明代君主專制臻於極致的制度標誌——然《明史·職官志》亦自道:廢相之後相權未消,只是無制度依託地轉入內閣大學士與司禮監宦官之手(「相權轉歸之寺人」),反成明代政治動盪之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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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中央官制變革/廢除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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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380年起(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終明之世未再設丞相,清亦承之,故無廢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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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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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帝國中央行政中樞(罷中書省與丞相,權歸六部直屬皇帝)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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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九年(1376):汰中書省平章政事、參知政事——《明史·職官志一》記此在誅胡惟庸之前,可見朱元璋削弱相權之志早著,非一時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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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相權析歸六部,「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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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九月—十五年(1380–1382):過渡試驗。先置「四輔官」以儒士充之,旋罷;洪武十五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然「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秩僅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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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八年(1395):敕諭羣臣定為祖制——「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廢相自此剛性化為不可違的祖訓。此禁復相之制即載於同年更定的《皇明祖訓》〈祖訓首章〉(原文作「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將犯人淩遲,全家處死」,與此處《明史·職官志》的轉述互見——前者是祖訓本文,後者為正史記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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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初:成祖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職官志》謂「閣臣之預務自此始」——內閣萌芽,惟其時入閣者「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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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宣以降:大學士以東宮舊臣、三孤之尊,「閣職漸崇」「閣權日重」;至世宗嘉靖朝,閣位班次列六部之上,夏言、嚴嵩「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相權以內閣之形重現,卻已非法定之相。
圖示:相權的廢與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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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76(洪武九年)<br>汰中書省平章政事、參知政事<br>《職官志》記此在誅胡惟庸之前<br>——削相之志早著,非一時起意"]
B["1380(洪武十三年)正月<br>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br>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br>相權析歸六部,「升六部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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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嘉靖 閣位班次列六部之上<br>夏言、嚴嵩「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br>惟「擬票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br>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A --> B --> C --> D
D -- "禁復相" --> E
E --> F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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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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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中書省、廢丞相:撤除自秦漢沿襲一千六百餘年的宰相與其官署(中書省),六部尚書由丞相屬官升為直對皇帝的行政首長。這是中國官制史上罕見的「取消整個宰相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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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權四分、皇帝自操威柄:據《明史·職官志一》序,廢相後「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並將原屬相職的權能分置——「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帝「自操威柄」。行政、監察、章奏、覆讞由皇帝居中總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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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制化:洪武二十八年立為祖訓,奏請復相者論極刑。制度剛性到此,縱後世皇帝怠政,亦無合法途徑恢復宰相——這正是內閣、司禮監得以填補相權真空的制度前提。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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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臻於極致。皇帝一身兼國家元首與行政首腦,明清兩代再無法定宰相居間分權——這是朱元璋集權工程最深遠的制度成果,與同期以大獄翦除功臣(大獄作為集權工具〈動因型〉)互為表裡:一者除人、一者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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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權不消失、只轉移(正史自證)。《明史·職官志一》序直言:廢相後「內閣權日重」,嘉靖時大學士「遂赫然為真宰相」,然「內閣之擬票,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廢丞相並未消滅相權,只是抽掉了它的制度依託,使之漂移於內閣與宦官之間、強弱全繫於皇帝一人——明代中後期閣宦之爭、批紅票擬之糾葛,根源皆在此。除相的初衷是集權於君,長遠卻埋下君主一旦怠惰、權力即無序旁落的隱患。本頁以此為 制度的具文化〈替代物型〉 的例證,與賦役黃冊互為對照(此處是名亡實存,黃冊是名存實亡);惟中書省與丞相之職係真被罷去、非空轉,該篇另於 〈界外對照〉 據此劃清廢止與具文化之別——本頁入例的是那道禁令未能達成其目的,不是丞相制在空轉。
出處
- 維基文庫:明史/卷72
- 明史卷72_志第四十八職官一
- 維基文庫:明史/卷3
- 明史卷3_本紀第三太祖三
- 維基百科: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