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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廷杖是明朝在朝堂上用棍杖責打官員的刑罰。《明史》卷95〈刑法三〉把它和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並列,說這幾樣是明朝自創、不合古制的刑罰,「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殺人極慘,卻不在法律條文裡)。志寫它從朱元璋開始,正統年間王振擅權時成了慣例;正德十四年、嘉靖三年(1524)各有一次杖打一百多人,嘉靖三年大禮議那一次死了十六人;萬曆年間後來漸漸不用,天啟年間魏忠賢罷了廷杖,改把想殺的人都送進鎮撫司。本頁依據卷95〈刑法三〉開頭講廷杖的那一段,年月拿本紀卷17、卷19、卷20 對過;這幾卷都出自《明史》,彼此對得上,還不等於有另一部書證實。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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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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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380 – 1624。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前面舉的例子是永嘉侯朱亮祖父子被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死在杖下;兩件裡朱亮祖那件有確切年月,他的傳寫他洪武十二年出鎮廣東,「明年九月」(第二年九月)父子「俱鞭死」(都被鞭打而死),是洪武十三年(1380)。停止這一頭,志寫天啟時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大學士葉向高上言,魏忠賢就罷了廷杖;本紀記萬燝被杖殺在天啟四年(1624)六月丙申,葉向高同年七月辛酉致仕,所以本頁把罷廷杖定在天啟四年。志本身沒有寫這兩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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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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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在朝的官員,志記下的多半是上言勸諫的言官,嘉靖年間連大臣也不免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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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先說要存大臣之體,後來也杖死大臣:①劉基與詹同的話。志寫太祖曾與侍臣討論怎麼對待大臣,劉基說古時公卿有罪是自己去請室自殺,「未嘗輕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從不輕易折辱他們,用來保存大臣的體面);詹同說「古者刑不上大夫」(古時刑罰不加在大夫身上),太祖很同意。②以俸贖罪。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犯法該打,太祖說六部長官地位貴重,不該為小事受辱,命他用俸祿贖罪;志寫群臣犯錯可以用俸祿贖罪,就從這裡開始。③也杖死大臣。可是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都被鞭打而死,工部尚書薛祥死在杖下,志接著寫:「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廷杖這種刑罰,也是從太祖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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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年間:成了慣例:志寫正統年間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與陳瑺、祭酒李時勉都受過這種侮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在宮殿的台階下行杖,從此成了慣例)。在這之前,宣德三年皇帝因為幾個御史沉迷酒色、久不上朝,命他們戴枷示眾,志寫「自此言官有荷校者」(從此言官有戴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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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年間:一次杖數十人,南京也開始行杖:①京城。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人,皇帝責怪給事中、御史李俊、王浚等五十六人知情不報,每人廷杖二十。②南京。志寫南京行杖從成化十八年開始:南京御史李珊等人因為年成不好請求賑災,皇帝挑出奏疏裡的錯字,命錦衣衛到南京午門前每人杖二十,由守備太監監看。正德年間南京御史李熙彈劾貪官,觸怒劉瑾,被假傳聖旨杖三十;那時南京的禁衛很久沒有行刑,挑了士兵練了幾天才動手,李熙幾乎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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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諫止南巡:志寫因為勸阻武宗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一百四十六人,死了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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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年間:杖死的朝士比前代多好幾倍:①大禮議。志寫嘉靖三年群臣爭大禮,「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維基文庫版把「杖」寫成「仗」;廷杖豐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了十六人)。本紀卷17 記七月戊寅廷臣伏闕,把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下錦衣衛獄,癸未「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在朝廷上杖打馬理等人,死了十六人);辛卯又杖了修撰楊慎等人。志與本紀帶頭的名字不同,一寫豐熙、一寫馬理。②個別上言的人。本紀卷17 記嘉靖十九年八月太僕卿楊最勸皇帝不要服丹藥,「予杖死」(被杖打至死);二十一年九月員外郎劉魁勸諫營建雷殿,「予杖下獄」(被杖打後下獄)。③大臣也不免。志寫嘉靖中年刑法越來越嚴,宣大總督翟鵬、薊州巡撫朱方、大同巡撫陳燿、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僑、大理卿沈良才等大臣都被逮捕杖打,朱方、陳燿死在杖下,彭黯、屠僑、沈良才打完還被催著回去辦事,志寫「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公卿受這種侮辱,以前從來沒有過)。又因為正旦朝賀的事,連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人都穿著朝服受杖,「天下莫不駭然」(天下沒有不驚駭的)。④總結。志寫:「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四十多年間,杖殺的朝臣比前代多好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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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年間:本紀卷19 記隆慶二年正月給事中石星上疏陳述六件事,「杖闕下」(在宮門前受杖),貶為平民;三年十二月尚寶寺丞鄭履淳「以言事廷杖下獄」(因為上言受廷杖、關進獄中);四年五月給事中李己勸諫皇帝不要買金銀珠寶,「廷杖下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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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年間:先杖言官,後來不用:①奪情。志寫萬曆五年因為爭論張居正奪情,杖吳中行等五人。本紀卷20 記十月乙巳杖編修吳中行、檢討趙用賢、員外郎艾穆、主事沈思孝,丁未又杖進士鄒元標,合起來正好五人。②之後。志寫之後盧洪春、孟養浩、王德完等人都被杖,「多者至一百」(多的打到一百下)。本紀卷20 記萬曆十四年十月禮部主事盧洪春、二十年正月給事中孟養浩都「杖闕下」。③漸漸不用。志寫:「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寢不用。」(後來皇帝越來越討厭上言的人,奏疏多半留在宮中不批,廷杖也就漸漸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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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啟年間:魏忠賢罷廷杖,改送鎮撫司:志寫天啟時太監王體乾主持大審(志作「奉赦大審」),重打皇親李承恩來討好魏忠賢,接著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大學士葉向高說:「數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見於旬日,萬萬不可再行。」(幾十年不用的壞政策,十天內出現了三次,萬萬不可再用。)魏忠賢就罷了廷杖,「而以所欲殺者悉下鎮撫司」(改把想殺的人全部送進鎮撫司)。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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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法律裡:志開頭說廷杖與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都是「不衷古制」(不合古代制度)的刑罰,「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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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打:志寫正統以後「殿陛行杖」(在宮殿台階下行杖)成了慣例;本紀寫「杖馬理等於廷」「杖闕下」(在朝廷上杖打、在宮門前杖打)。南京行杖是在南京午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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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打、誰監看:志記成化十八年那次,是錦衣衛到南京午門前行杖,守備太監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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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幾下:志記的有每人二十(成化十五年、十八年)、三十(正德年間的李熙),萬曆年間「多者至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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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人:正德十四年死十一人,嘉靖三年死十六人,嘉靖年間又有朱方、陳燿兩位大臣死在杖下,天啟年間萬燝、吳裕中死在杖下(都據志)。
影響
志把它當成明朝刑法最壞的一面。 卷95 開頭說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這幾樣「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一代接一代沿用,到明末到了極點),「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整個朝廷與民間的性命,都聽任武夫與宦官處置,實在可嘆)。
停了廷杖,換來的是鎮撫司。 天啟年間魏忠賢罷廷杖,把想殺的人都送進鎮撫司,志寫「士大夫益無噍類矣」(士大夫更沒有活路了)。
它跟大獄不是同一種東西。 嘉靖三年大禮議那一次,下獄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六人。大獄作為集權工具拿這一次當界外的對照:那一篇的讀法是,規模接近明初的大獄,但罪名是伏闕力爭、不是謀反,受刑的也只限上言的官員,所以不算進那一篇講的大獄。
出處
- 明史卷95
- 明史卷17_本紀第十七世宗一
- 明史卷19_本紀第十九穆宗
- 明史卷20_本紀第二十神宗一
- 明史卷132
- 明史卷22_本紀第二十二熹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