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明朝展廳著作

大明律

法典・1397

  1. 元末
  2. 洪武
  3. 建文
  4. 永樂
  5. 洪熙
  6. 宣德
  7. 正統
  8. 景泰
  9. 天順
  10. 成化
  11. 弘治
  12. 正德
  13. 嘉靖
  14. 隆慶
  15. 萬曆
  16. 泰昌
  17. 天啟
  18. 崇禎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朱元璋從吳元年(1367)就命李善長等人議定律令,洪武六年(1373)冬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篇目照《唐律》,共六百零六條;之後幾次修改,洪武二十二年(1389)把〈名例律〉移到篇首,洪武三十年(1397)頒示天下,成為三十卷、四百六十條的定本。朱元璋要子孫世守,群臣稍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明史·刑法志》說明律比唐律簡要,「而寬厚不如宋」(但寬厚比不上宋朝);建文帝也說它比前代往往加重。律文不能改,後來各朝就另訂條例補充,弘治以後「律例並行」。本頁依據《明史》卷93〈刑法一〉;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這一頁寫的是《明史》怎麼記這部書。

基本資訊

  • 類型:法典(明朝的基本刑律)

  • 作者:朱元璋主持。吳元年以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志寫每奏上一篇,就掛在兩廊,朱元璋「親加裁酌」(親自斟酌裁定)

  • 成書:①吳元年(1367)十二月: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②洪武七年(1374)二月:劉惟謙詳定本成書,翰林學士宋濂的進表寫「明年二月書成」,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③洪武三十年(1397):頒示天下的定本。本頁的成書年取這一年。

  • 卷數: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 版本: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也沒有任何一個刊本,只有《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內容與體例

①從照唐律到按六部分。洪武六年的詳定本,宋濂的進表說「篇目一準於唐」(篇目完全照唐律),分衛禁、職制、戶婚等十二篇。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名例律〉一卷放在最前面,其餘按六部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②先列刑圖、禮圖。志寫朱元璋告訴皇太孫朱允炆:「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這部書先列兩張刑圖,接著列八張禮圖,是因為重視禮。)志在前一段寫律有「喪服之圖凡八」(喪服圖八張),親族之間犯罪,按服制的親疏定刑罰輕重;本頁把它讀作這裡說的八禮圖,志沒有明說兩者是同一組。

③比唐律簡要。志寫:「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大體上明律比唐律簡要精核,但寬厚比不上宋朝。)志舉的例子:監守自盜,贓滿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如果只有三十九貫九十九文,差一文就不判這個罪)。

④律之外另有令與例。志寫洪武元年的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證」(律裡沒有、而令裡有的,司法官可以引用為依據),但要先請示皇帝才施行;律沒有正條的,就引律比附定罪,報部議定。

流傳與版本

律文定下來就不准改。 志寫朱元璋屢次下詔修訂,「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到洪武三十年才定下統一的制度,斟酌增減得很細密,命子孫遵守;群臣稍微提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請把律條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改定,朱元璋說條例只是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准。

三十年的定本附了《大誥》。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在午門告諭群臣,命刑官摘取《大誥》條目的要略附在律後,刊佈中外;諭旨與志都把這部附了《大誥》條目的律叫「《律誥》」。

後世以條例補律。 弘治五年(1492)刪定《問刑條例》;十三年刑官上言「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例是用來輔助律的,不是用來破壞律的),於是增訂歷年條例二百九十七條,自此「律例並行而網亦少密」(律與例並行,法網也稍微嚴密了)。萬曆十三年(1585)刑部尚書舒化等人把嘉靖三十四年以後的詔令,以及宗藩、軍政、捕盜、漕運各類條例裡跟刑名有關的,整理成「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

歷史影響

①一代之法。志寫洪武三十年頒示天下以後,「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時間久了考慮周密,一代的法律才定下來;京城與地方審案,一律以三十年頒布的為準)。成祖也詔令法司審囚「一依《大明律》擬議」(一律照《大明律》擬定),不准亂引榜文條例。

②重典的爭議。建文帝即位時說:「《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大明律》是祖父親自定的,命我仔細閱讀,比起前代往往加重。)朱元璋自己也對皇太孫說過:「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我治的是亂世,刑罰不得不重;你治的是太平之世,刑罰自然應當輕,這就是所謂刑罰隨時代輕重。)皇太孫請改定的條文,朱元璋准改了七十三條。

③律不能改,例越來越多。志寫後來的弊病出在人不懂律意,以為律只舉大綱,「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於是根據律訂出例,又根據例再生出例,例越來越亂,弊病也越來越多)。成化十五年(1479)南直隸巡撫王恕發現另有一部《會定見行律》一百零八條,不知從哪裡來、輕重失當,請追收書板焚毀,朝廷照辦。


出處

  1. 明史卷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