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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朱元璋從吳元年(1367)就命李善長等人議定律令,洪武六年(1373)冬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篇目照《唐律》,共六百零六條;之後幾次修改,洪武二十二年(1389)把〈名例律〉移到篇首,洪武三十年(1397)頒示天下,成為三十卷、四百六十條的定本。朱元璋要子孫世守,群臣稍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明史·刑法志》說明律比唐律簡要,「而寬厚不如宋」(但寬厚比不上宋朝);建文帝也說它比前代往往加重。律文不能改,後來各朝就另訂條例補充,弘治以後「律例並行」。本頁依據《明史》卷93〈刑法一〉;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這一頁寫的是《明史》怎麼記這部書。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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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法典(明朝的基本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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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元璋主持。吳元年以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志寫每奏上一篇,就掛在兩廊,朱元璋「親加裁酌」(親自斟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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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書:①吳元年(1367)十二月: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②洪武七年(1374)二月:劉惟謙詳定本成書,翰林學士宋濂的進表寫「明年二月書成」,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③洪武三十年(1397):頒示天下的定本。本頁的成書年取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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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數: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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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也沒有任何一個刊本,只有《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內容與體例
①從照唐律到按六部分。洪武六年的詳定本,宋濂的進表說「篇目一準於唐」(篇目完全照唐律),分衛禁、職制、戶婚等十二篇。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名例律〉一卷放在最前面,其餘按六部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②先列刑圖、禮圖。志寫朱元璋告訴皇太孫朱允炆:「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這部書先列兩張刑圖,接著列八張禮圖,是因為重視禮。)志在前一段寫律有「喪服之圖凡八」(喪服圖八張),親族之間犯罪,按服制的親疏定刑罰輕重;本頁把它讀作這裡說的八禮圖,志沒有明說兩者是同一組。
③比唐律簡要。志寫:「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大體上明律比唐律簡要精核,但寬厚比不上宋朝。)志舉的例子:監守自盜,贓滿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如果只有三十九貫九十九文,差一文就不判這個罪)。
④律之外另有令與例。志寫洪武元年的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證」(律裡沒有、而令裡有的,司法官可以引用為依據),但要先請示皇帝才施行;律沒有正條的,就引律比附定罪,報部議定。
流傳與版本
律文定下來就不准改。 志寫朱元璋屢次下詔修訂,「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到洪武三十年才定下統一的制度,斟酌增減得很細密,命子孫遵守;群臣稍微提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請把律條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改定,朱元璋說條例只是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准。
三十年的定本附了《大誥》。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在午門告諭群臣,命刑官摘取《大誥》條目的要略附在律後,刊佈中外;諭旨與志都把這部附了《大誥》條目的律叫「《律誥》」。
後世以條例補律。 弘治五年(1492)刪定《問刑條例》;十三年刑官上言「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例是用來輔助律的,不是用來破壞律的),於是增訂歷年條例二百九十七條,自此「律例並行而網亦少密」(律與例並行,法網也稍微嚴密了)。萬曆十三年(1585)刑部尚書舒化等人把嘉靖三十四年以後的詔令,以及宗藩、軍政、捕盜、漕運各類條例裡跟刑名有關的,整理成「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
歷史影響
①一代之法。志寫洪武三十年頒示天下以後,「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時間久了考慮周密,一代的法律才定下來;京城與地方審案,一律以三十年頒布的為準)。成祖也詔令法司審囚「一依《大明律》擬議」(一律照《大明律》擬定),不准亂引榜文條例。
②重典的爭議。建文帝即位時說:「《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大明律》是祖父親自定的,命我仔細閱讀,比起前代往往加重。)朱元璋自己也對皇太孫說過:「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我治的是亂世,刑罰不得不重;你治的是太平之世,刑罰自然應當輕,這就是所謂刑罰隨時代輕重。)皇太孫請改定的條文,朱元璋准改了七十三條。
③律不能改,例越來越多。志寫後來的弊病出在人不懂律意,以為律只舉大綱,「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於是根據律訂出例,又根據例再生出例,例越來越亂,弊病也越來越多)。成化十五年(1479)南直隸巡撫王恕發現另有一部《會定見行律》一百零八條,不知從哪裡來、輕重失當,請追收書板焚毀,朝廷照辦。
出處
- 明史卷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