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不是一次寫成的
吳元年、洪武六年、二十二年以後三個階段,條數與編排都不同。
- 頁上 志寫定律令是草創於吳元年,洪武六年詳定,洪武二十二年整理劃一,到三十年才頒示天下。吳元年的律二百八十五條、洪武六年的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以後的四百六十條,引用時要寫清楚是哪一個階段的本子。
出處(2)
- 大明律-常見誤解「《大明律》不是一次寫成的。」
- 大明律-常見誤解「吳元年的律二百八十五條、洪武六年的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以後的四百六十條,條數與編排都不同,引用時要寫清楚是哪一個階段的本子。」
12 個時間點、7 篇、0 篇筆記據它立論、4 篇提到它、3 張對照卡、36 句引文。
這部法典修過幾次、哪一次才是定本,本站讀的是哪一個本子?
朱元璋從吳元年就命李善長等人議定律令,李善長任律令總裁官。這年十二月定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志寫每奏上一篇,就掛在兩廊,朱元璋親自斟酌裁定。
宋濂的進表寫「明年二月書成」,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篇目完全照唐律,分衛禁、職制、戶婚等十二篇。
〈名例律〉一卷放在最前面,其餘按六部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志說這一年律令「整齊」。
刑部請把律條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改定,朱元璋說條例只是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准。
朱元璋對皇太孫說自己治的是亂世,刑罰不得不重;皇太孫請改定的條文,朱元璋准改了七十三條。
頒示天下的定本,命子孫遵守,群臣稍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朱元璋在午門告諭群臣,命刑官摘取《大誥》條目的要略附在律後,刊佈中外,這部律叫《律誥》。
志寫京城與地方審案,一律以三十年頒布的為準;成祖也詔令法司審囚一律照《大明律》擬定,不准亂引榜文條例。
南直隸巡撫王恕發現另有一部《會定見行律》一百零八條,不知從哪裡來、輕重失當,請追收書板焚毀,朝廷照辦。
弘治五年刪定《問刑條例》;十三年刑官上言例是用來輔助律的,於是增訂歷年條例二百九十七條,自此律與例並行。
刑部尚書舒化等人把嘉靖三十四年以後的詔令與各類條例裡跟刑名有關的,整理成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
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也沒有任何一個刊本;頁上依據的是《明史》卷93〈刑法一〉。點校本、《明太祖實錄》都還沒查。
前後兩個本子怎麼分篇,本站讀了哪些?
本站沒有《大明律》本身的任何一卷,下面列的是記這部書的《明史》卷93〈刑法一〉。
篇目完全照唐律,分十二篇,頁上只舉了衛禁、職制、戶婚三篇。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
〈名例律〉一卷放在最前面,其餘按六部分為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各律幾卷,頁上沒寫。
朱元璋告訴皇太孫,這部書先列兩張刑圖,接著列八張禮圖,是因為重視禮。頁上把八禮圖讀作志前一段寫的喪服圖八張,志沒有明說兩者是同一組。
律之外另有令與例:律裡沒有、而令裡有的,司法官可以引用,但要先請示皇帝;律沒有正條的,就引律比附定罪。志說明律比唐律簡要精核,但寬厚比不上宋朝。
哪些筆記把《大明律》當來源,哪些只是提到它?
4 篇筆記連到《大明律》:0 篇把它(或本站收的卷)列為來源,4 篇只是提到。這兩層是程式依筆記的來源欄與內文連結分的,不是我逐篇判斷的。
筆記的來源欄或內文連結,列了這本書或本站收的卷。「據」後面是符合的那一項。
沒有。
只連到這本書的著作頁,沒有把它當來源。多半是順帶提一句書名。
頁上有哪些常見誤解,哪裡是本頁自己的讀法,這部律是輕還是重?
頁上〈常見誤解〉原有的一條,只照抄,不新增。
吳元年、洪武六年、二十二年以後三個階段,條數與編排都不同。
頁上標明是本頁讀出來的,志沒有明說,只並排,不裁決。
志的兩段各說一件,頁上把它們讀成同一組。
頁上〈內容與體例〉〈歷史影響〉記的三種說法,只並排,不裁決。
志說比唐律簡要、寬厚不如宋;建文帝說比前代往往加重;朱元璋說亂世刑不得不重。
| 出處 | 引文 | 白話 |
|---|---|---|
| 大明律-簡介 |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 | |
| 大明律-簡介 | 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這一頁寫的是《明史》怎麼記這部書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本站沒有《大明律》的本文,也沒有任何一個刊本,只有《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 |
| 大明律-簡介 | 朱元璋從吳元年(1367)就命李善長等人議定律令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吳元年以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吳元年(1367)十二月: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 |
| 大明律-簡介 | 洪武六年(1373)冬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志寫每奏上一篇,就掛在兩廊,朱元璋「親加裁酌」 | 親自斟酌裁定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洪武七年(1374)二月:劉惟謙詳定本成書,翰林學士宋濂的進表寫「明年二月書成」,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 |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宋濂的進表說「篇目一準於唐」 | 篇目完全照唐律 |
| 大明律-簡介 | 洪武二十二年(1389)把〈名例律〉移到篇首 |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名例律〉一卷放在最前面,其餘按六部分為〈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 |
| 大明律-常見誤解 | 「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 | 洪武二十二年整理劃一,到三十年才頒示天下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請把律條與條例不一致的地方改定,朱元璋說條例只是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准。 |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 我治的是亂世,刑罰不得不重;你治的是太平之世,刑罰自然應當輕,這就是所謂刑罰隨時代輕重。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皇太孫請改定的條文,朱元璋准改了七十三條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洪武三十年(1397):頒示天下的定本 |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 到洪武三十年才定下統一的制度,斟酌增減得很細密,命子孫遵守;群臣稍微提議更改,就以變亂祖制治罪。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在午門告諭群臣,命刑官摘取《大誥》條目的要略附在律後,刊佈中外;諭旨與志都把這部附了《大誥》條目的律叫「《律誥》」。 |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 | 時間久了考慮周密,一代的法律才定下來;京城與地方審案,一律以三十年頒布的為準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成祖也詔令法司審囚「一依《大明律》擬議」 | 一律照《大明律》擬定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成化十五年(1479)南直隸巡撫王恕發現另有一部《會定見行律》一百零八條,不知從哪裡來、輕重失當,請追收書板焚毀,朝廷照辦。 |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弘治五年(1492)刪定《問刑條例》 |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十三年刑官上言「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 | 例是用來輔助律的,不是用來破壞律的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於是增訂歷年條例二百九十七條,自此「律例並行而網亦少密」 | 律與例並行,法網也稍微嚴密了 |
| 大明律-流傳與版本 | 萬曆十三年(1585)刑部尚書舒化等人把嘉靖三十四年以後的詔令,以及宗藩、軍政、捕盜、漕運各類條例裡跟刑名有關的,整理成「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 | |
| 大明律-簡介 | 本頁依據《明史》卷93〈刑法一〉 |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洪武六年的詳定本,宋濂的進表說「篇目一準於唐」(篇目完全照唐律),分衛禁、職制、戶婚等十二篇。 | |
| 大明律-基本資訊 | 洪武二十二年以後的定本「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 | 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 這部書先列兩張刑圖,接著列八張禮圖,是因為重視禮。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本頁把它讀作這裡說的八禮圖,志沒有明說兩者是同一組 | |
| 大明律-常見誤解 | 《大明律》不是一次寫成的。 | |
| 大明律-常見誤解 | 吳元年的律二百八十五條、洪武六年的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以後的四百六十條,條數與編排都不同,引用時要寫清楚是哪一個階段的本子。 |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志在前一段寫律有「喪服之圖凡八」 | 喪服圖八張 |
| 大明律-內容與體例 | 「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 | 大體上明律比唐律簡要精核,但寬厚比不上宋朝。 |
| 大明律-歷史影響 | 「《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 | 《大明律》是祖父親自定的,命我仔細閱讀,比起前代往往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