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清朝展廳制度

內十三衙門

機構・1654–1661

  1. 天命
  2. 天聰
  3. 崇德
  4. 順治
  5. 康熙
  6. 雍正
  7. 乾隆
  8. 嘉慶
  9. 道光
  10. 咸豐
  11. 同治
  12. 光緒
  13. 宣統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內十三衙門是順治年間設在宮中、以宦官為主的十三個衙門,本紀稱「內十三衙門」,《清史稿》卷118〈職官五〉稱「十三衙門」。卷118 寫:「順治十一年,命工部立十三衙門,設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八監,尚方、惜薪、鐘鼓三司,兵仗、織染二局」(順治十一年,命工部設立十三衙門: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八個監,尚方、惜薪、鐘鼓三個司,兵仗、織染兩個局。)福臨一面設立它,一面立規矩防宦官:順治十年說宦官「級不過四品」,十二年在十三衙門立鐵牌,宦官竊權納賄就「凌遲處死」。但他臨終的遺詔把這件事列為罪過:「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設立內十三衙門,任用宦官跟明朝沒有兩樣。)順治十八年二月本紀記「罷內官」,宦官改歸內務府管;各監司後來逐一改名為內務府的各司。本頁依據卷118 的內務府與宦官兩段、本紀卷5、卷6;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 類型:機構(宮中以宦官為主的衙門)

  • 存續:1654年 – 1661年(順治十一年 – 順治十八年)。起點照卷118 內務府一段的「順治十一年,命工部立十三衙門」;終點照本紀卷6 順治十八年二月「罷內官」與卷118〈宦官〉一段的「十八年省」。設立年份原文另有說法,見〈常見誤解〉。

  • 隸屬:原文沒有寫它隸屬哪個衙門,只寫是皇帝「命工部立」的。

  • 主官:卷118 最後一段寫各院、監、司、局的長官名稱:「司吏、宣徽、禮儀、尚方諸院,置總理,左、右協理各一人。御用、御馬、尚衣、尚膳諸監,置都管,左、右副管各一人。尚寶、惜薪二司,置都知,左、右參知各一人。司設、兵仗二局,置總轄,左、右佐轄各一人。」(各院設總理與左、右協理,各監設都管與左、右副管,二司設都知與左、右參知,二局設總轄與左、右佐轄,各一人。)這一段開頭寫「初制」,沒寫年份;裡面的宣徽、禮儀、尚方等院名,是十三衙門時期改過的名稱(這是本頁的讀法)。

  • 職權:原文沒有一條總括的說法。卷118〈宦官〉一段寫「順治元年,按十三衙門給太監品級」(順治元年照十三衙門的編制給太監定品級)。

  • 相關人物:福臨、玄燁


沿革

  • 順治十年(1653)六月:本紀卷5 記福臨下諭,先講歷代宦官「典兵干政,貽禍後代」(帶兵、干預政事,給後代留下禍患),接著說:「朕酌古准今,量為設置,級不過四品。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外官有與交結者,發覺一併論死。」(我參酌古今,適量設置宦官,品級不超過四品;沒有奉派差事,不許擅自出皇城;外官跟他們結交的,查出來一起處死。)

  • 順治十一年(1654):卷118 寫「命工部立十三衙門」,八監、三司、二局。

  • 順治十二年(1655):卷118 寫「改尚方司為院」(把尚方司改為尚方院)。六月本紀卷5 記「命內十三衙門立鐵牌」,諭旨說:「中官之設,自古不廢。任使失宜,即貽禍亂。」(宦官的設置,自古沒有廢過;任用不當,就會留下禍亂。)並點名明朝的王振、汪直、曹吉祥、劉瑾、魏忠賢,規定宦官「如有竊權納賄,交結官員,越分奏事者,凌遲處死。特立鐵牌,俾世遵守」(如果有竊取權力、收受賄賂、結交官員、越權奏事的,凌遲處死;特地立鐵牌,讓後世遵守)。

  • 順治十三年(1656):卷118 寫「改鐘鼓司為禮儀監,尚寶監為司。時猶舊臣、寺臣兼用也」(把鐘鼓司改為禮儀監,尚寶監改為尚寶司;這時還是舊臣與宦官一起任用)。

  • 順治十五年(1658)三月:本紀卷5 記「內監吳良輔以受賄伏誅」(太監吳良輔因受賄被處死)。

  • 順治十七年(1660):卷118 寫「改禮儀監為院」,又「改內官監為宣徽院」(把禮儀監改為禮儀院,內官監改為宣徽院)。

  • 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福臨去世,本紀卷5 記的遺詔寫:「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致營私作弊,更逾往時,是朕之罪一也。」(祖宗創業時沒有任用宦官,而且明朝亡國也是因為重用宦官。我明知這個弊病,卻不引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任用宦官跟明朝沒有兩樣,以致營私舞弊比以往更甚,這是我的一條罪。)

  • 順治十八年(1661)二月:本紀卷6 記「誅有罪內監吳良輔,罷內官」(處死有罪的太監吳良輔,撤銷宦官衙門)。卷118〈宦官〉一段寫十三衙門「十八年省,以內務府大臣總管」(順治十八年撤銷,由內務府大臣總管)。卷118 內務府一段卻又記這年「御用監設銀、皮、緞、衣四庫」(御用監設銀、皮、緞、衣四個庫)。

  • 康熙元年(1662):卷118 寫「康熙元年,誅內監吳良輔輩,復以三旗包衣設內務府,改尚膳監為采捕衙門」(康熙元年,處死太監吳良輔等人,恢復用三旗包衣設內務府,把尚膳監改為采捕衙門),同時「改惜薪司為內工部」(把惜薪司改為內工部)。

  • 康熙十六年、二十三年(1677、1684):卷118 寫十六年「改御用監為廣儲司,宣徽院為會稽司,禮儀院為掌儀司」(把御用監改為廣儲司,宣徽院改為會稽司,禮儀院改為掌儀司),又「尚方院為慎刑司,采捕衙門為都虞司,內工部為營造司」(尚方院改為慎刑司,采捕衙門改為都虞司,內工部改為營造司);二十三年分出慶豐司,「是為七司。至是奄宦之權悉歸於府矣」(這就是內務府七司;到這時,宦官的權力全部歸到內務府了)。


職權與運作

  • 編制:八監(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三司(尚方、惜薪、鐘鼓)、二局(兵仗、織染),共十三個。名稱跟明朝的宦官衙門相同,例如明朝也有司禮監。

  • 防宦官的規矩:①品級。順治十年諭旨定宦官「級不過四品」。②不許出宮、不許結交外官。同一道諭旨寫「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外官跟他們結交的「一併論死」。③鐵牌。順治十二年在十三衙門立鐵牌,竊權、納賄、結交官員、越分奏事都「凌遲處死」。

  • 用人:卷118 寫順治十三年「時猶舊臣、寺臣兼用也」,十三衙門裡不全是宦官,也有舊臣。

  • 後來變成內務府的哪些司:卷118 記的改名有御用監改廣儲司,內官監改宣徽院再改會稽司,鐘鼓司改禮儀監、禮儀院再改掌儀司,尚方司改尚方院再改慎刑司,尚膳監改采捕衙門再改都虞司,惜薪司改內工部再改營造司。


影響

順治帝自己的檢討。 他十年、十二年兩次下諭防宦官,臨終的遺詔仍把設十三衙門列為罪過,理由是「與明無異」,而且「營私作弊,更逾往時」。

宦官改歸內務府管。 撤銷之後,卷118〈宦官〉一段寫「以內務府大臣總管」;到康熙二十三年內務府七司定制,卷118 的結論是「至是奄宦之權悉歸於府矣」。見內務府。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十三衙門是宦官吳良輔建議設立的,仿照明朝內官二十四衙門的體例;順治十八年吳良輔等人被孝莊太皇太后以內官干政的罪名處死,十三衙門隨之裁撤。是誰建議設立、是誰下令處死,本紀都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1. 清史稿卷118_志九十三職官五
  2. 清史稿卷5_本紀五世祖本紀二
  3. 清史稿卷6_本紀六聖祖本紀一
  4. 維基百科:十三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