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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內十三衙門是順治年間設在宮中、以宦官為主的十三個衙門,本紀稱「內十三衙門」,《清史稿》卷118〈職官五〉稱「十三衙門」。卷118 寫:「順治十一年,命工部立十三衙門,設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八監,尚方、惜薪、鐘鼓三司,兵仗、織染二局」(順治十一年,命工部設立十三衙門: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八個監,尚方、惜薪、鐘鼓三個司,兵仗、織染兩個局。)福臨一面設立它,一面立規矩防宦官:順治十年說宦官「級不過四品」,十二年在十三衙門立鐵牌,宦官竊權納賄就「凌遲處死」。但他臨終的遺詔把這件事列為罪過:「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設立內十三衙門,任用宦官跟明朝沒有兩樣。)順治十八年二月本紀記「罷內官」,宦官改歸內務府管;各監司後來逐一改名為內務府的各司。本頁依據卷118 的內務府與宦官兩段、本紀卷5、卷6;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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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機構(宮中以宦官為主的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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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654年 – 1661年(順治十一年 – 順治十八年)。起點照卷118 內務府一段的「順治十一年,命工部立十三衙門」;終點照本紀卷6 順治十八年二月「罷內官」與卷118〈宦官〉一段的「十八年省」。設立年份原文另有說法,見〈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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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原文沒有寫它隸屬哪個衙門,只寫是皇帝「命工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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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卷118 最後一段寫各院、監、司、局的長官名稱:「司吏、宣徽、禮儀、尚方諸院,置總理,左、右協理各一人。御用、御馬、尚衣、尚膳諸監,置都管,左、右副管各一人。尚寶、惜薪二司,置都知,左、右參知各一人。司設、兵仗二局,置總轄,左、右佐轄各一人。」(各院設總理與左、右協理,各監設都管與左、右副管,二司設都知與左、右參知,二局設總轄與左、右佐轄,各一人。)這一段開頭寫「初制」,沒寫年份;裡面的宣徽、禮儀、尚方等院名,是十三衙門時期改過的名稱(這是本頁的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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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原文沒有一條總括的說法。卷118〈宦官〉一段寫「順治元年,按十三衙門給太監品級」(順治元年照十三衙門的編制給太監定品級)。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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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年(1653)六月:本紀卷5 記福臨下諭,先講歷代宦官「典兵干政,貽禍後代」(帶兵、干預政事,給後代留下禍患),接著說:「朕酌古准今,量為設置,級不過四品。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外官有與交結者,發覺一併論死。」(我參酌古今,適量設置宦官,品級不超過四品;沒有奉派差事,不許擅自出皇城;外官跟他們結交的,查出來一起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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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一年(1654):卷118 寫「命工部立十三衙門」,八監、三司、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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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二年(1655):卷118 寫「改尚方司為院」(把尚方司改為尚方院)。六月本紀卷5 記「命內十三衙門立鐵牌」,諭旨說:「中官之設,自古不廢。任使失宜,即貽禍亂。」(宦官的設置,自古沒有廢過;任用不當,就會留下禍亂。)並點名明朝的王振、汪直、曹吉祥、劉瑾、魏忠賢,規定宦官「如有竊權納賄,交結官員,越分奏事者,凌遲處死。特立鐵牌,俾世遵守」(如果有竊取權力、收受賄賂、結交官員、越權奏事的,凌遲處死;特地立鐵牌,讓後世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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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三年(1656):卷118 寫「改鐘鼓司為禮儀監,尚寶監為司。時猶舊臣、寺臣兼用也」(把鐘鼓司改為禮儀監,尚寶監改為尚寶司;這時還是舊臣與宦官一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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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五年(1658)三月:本紀卷5 記「內監吳良輔以受賄伏誅」(太監吳良輔因受賄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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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七年(1660):卷118 寫「改禮儀監為院」,又「改內官監為宣徽院」(把禮儀監改為禮儀院,內官監改為宣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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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福臨去世,本紀卷5 記的遺詔寫:「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亦因委用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致營私作弊,更逾往時,是朕之罪一也。」(祖宗創業時沒有任用宦官,而且明朝亡國也是因為重用宦官。我明知這個弊病,卻不引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任用宦官跟明朝沒有兩樣,以致營私舞弊比以往更甚,這是我的一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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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八年(1661)二月:本紀卷6 記「誅有罪內監吳良輔,罷內官」(處死有罪的太監吳良輔,撤銷宦官衙門)。卷118〈宦官〉一段寫十三衙門「十八年省,以內務府大臣總管」(順治十八年撤銷,由內務府大臣總管)。卷118 內務府一段卻又記這年「御用監設銀、皮、緞、衣四庫」(御用監設銀、皮、緞、衣四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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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元年(1662):卷118 寫「康熙元年,誅內監吳良輔輩,復以三旗包衣設內務府,改尚膳監為采捕衙門」(康熙元年,處死太監吳良輔等人,恢復用三旗包衣設內務府,把尚膳監改為采捕衙門),同時「改惜薪司為內工部」(把惜薪司改為內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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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二十三年(1677、1684):卷118 寫十六年「改御用監為廣儲司,宣徽院為會稽司,禮儀院為掌儀司」(把御用監改為廣儲司,宣徽院改為會稽司,禮儀院改為掌儀司),又「尚方院為慎刑司,采捕衙門為都虞司,內工部為營造司」(尚方院改為慎刑司,采捕衙門改為都虞司,內工部改為營造司);二十三年分出慶豐司,「是為七司。至是奄宦之權悉歸於府矣」(這就是內務府七司;到這時,宦官的權力全部歸到內務府了)。
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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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八監(司禮、御用、御馬、內官、尚衣、尚膳、尚寶、司設)、三司(尚方、惜薪、鐘鼓)、二局(兵仗、織染),共十三個。名稱跟明朝的宦官衙門相同,例如明朝也有司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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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宦官的規矩:①品級。順治十年諭旨定宦官「級不過四品」。②不許出宮、不許結交外官。同一道諭旨寫「非奉差遣,不許擅出皇城」,外官跟他們結交的「一併論死」。③鐵牌。順治十二年在十三衙門立鐵牌,竊權、納賄、結交官員、越分奏事都「凌遲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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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卷118 寫順治十三年「時猶舊臣、寺臣兼用也」,十三衙門裡不全是宦官,也有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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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變成內務府的哪些司:卷118 記的改名有御用監改廣儲司,內官監改宣徽院再改會稽司,鐘鼓司改禮儀監、禮儀院再改掌儀司,尚方司改尚方院再改慎刑司,尚膳監改采捕衙門再改都虞司,惜薪司改內工部再改營造司。
影響
順治帝自己的檢討。 他十年、十二年兩次下諭防宦官,臨終的遺詔仍把設十三衙門列為罪過,理由是「與明無異」,而且「營私作弊,更逾往時」。
宦官改歸內務府管。 撤銷之後,卷118〈宦官〉一段寫「以內務府大臣總管」;到康熙二十三年內務府七司定制,卷118 的結論是「至是奄宦之權悉歸於府矣」。見內務府。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十三衙門是宦官吳良輔建議設立的,仿照明朝內官二十四衙門的體例;順治十八年吳良輔等人被孝莊太皇太后以內官干政的罪名處死,十三衙門隨之裁撤。是誰建議設立、是誰下令處死,本紀都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 清史稿卷118_志九十三職官五
- 清史稿卷5_本紀五世祖本紀二
- 清史稿卷6_本紀六聖祖本紀一
- 維基百科:十三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