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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回部、西藏等「外藩」事務的衙門,原書寫作「理籓院」。《清史稿》卷115〈職官二〉寫它的職掌是:「尚書掌內外籓蒙古、回部及諸番部,制爵祿,定朝會,正刑罰,控馭撫綏,以固邦翰。」(尚書掌管內外藩的蒙古、回部與各番部,訂定他們的爵位俸祿、朝會禮儀,審理刑罰,控制安撫,用來鞏固國家的屏障。)它的前身是崇德元年(1636)設的「蒙古衙門」;本紀卷3 把「始設理籓院」記在崇德三年(1638)六月。順治年間定制與六部看齊,並「令入議政」(讓它參加議政)。咸豐年間跟俄國訂約以後兼管一部分外交文書,卷115 寫這部分「後歸外部」(後來歸外務部);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理籓部。卷115 最後說:「理籓一職,歷古未有專官……遐荒絕漠,統治王官,為有清創製。自譯署設,職權漸替已。」(理藩這個職務,歷代沒有專設的官……管理遙遠的荒漠、統治那裡的王公,是清朝創設的。自從總理衙門設立,它的職權就漸漸被取代了。)本頁依據卷115 的理籓院一段,日子拿本紀卷3 到卷25 對過;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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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機構(管理外藩事務的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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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638年 – 1912年(崇德三年 – 宣統三年)。起點照本紀卷3「始設理籓院」;卷115 寫成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三年「更名理籓院」,見〈常見誤解〉。光緒三十二年改名理籓部,宣統二年本紀還記理藩部上奏;《清史稿》沒寫它哪一年廢,本頁的結束年份取清亡的 1912 年,這是本頁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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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卷115 寫順治十六年一度「以禮部尚書銜掌院事」(用禮部尚書的頭銜掌管院事),兩年後「以隸禮部未合舊制,停兼銜,依六部例」(認為隸屬禮部不合舊制,停止兼銜,照六部的例),之後是獨立的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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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卷115 寫「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間亦有蒙古人為之。額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管理院務大臣,滿人一人,由皇帝特選大學士擔任;尚書與左、右侍郎各由滿人一人擔任,有時也用蒙古人;額外侍郎一人,由蒙古貝勒、貝子中賢能的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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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見上引的「掌內外籓蒙古、回部及諸番部,制爵祿,定朝會,正刑罰」;底下分六個司,見〈職權與運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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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元年(1636):卷115 寫「初,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置承政、參政各官」(起初,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置承政、參政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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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三年(1638)六月:本紀卷3 記「始設理籓院,專治蒙古諸部事」(開始設理籓院,專門處理蒙古各部的事);七月任命貝子博洛為「理籓院承政」。卷115 寫「三年,更名理籓院」(崇德三年改名理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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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1644):卷115 寫「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滿、蒙參用」(把承政改稱尚書,參政改稱侍郎,滿人、蒙古人參雜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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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八年(1651)三月:本紀卷5 記「命諸王、貝勒、貝子分管六部、理籓院、都察院事」(命諸王、貝勒、貝子分別管理六部、理籓院、都察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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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五年(1658)九月:本紀卷5 記「更定理籓院大辟條例」(重新訂定理籓院審理死刑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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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六年到十八年(1659 – 1661):卷115 寫十六年「定以禮部尚書銜掌院事,侍郎銜協理院事」(定由帶禮部尚書頭銜的人掌管院事,帶侍郎頭銜的人協理),「越二年,以隸禮部未合舊制,停兼銜,依六部例,令入議政,班居工部後」(過了兩年,認為隸屬禮部不合舊制,停止兼銜,照六部的例,讓它的長官參加議政,班次排在工部之後),見議政王大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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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一年(1692)三月:本紀卷7 記派理籓院尚書班迪等人「赴邊外設立蒙古驛站」(到邊外設立蒙古的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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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三年(1694)四月:本紀卷7 記「理籓院奏編審外籓蒙古四十九旗人丁二十二萬六千七百有奇」(理籓院奏報編審外藩蒙古四十九旗的人丁,共二十二萬六千七百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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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1723):卷115 寫「始命王、公、大學士領院事」(開始命王、公、大學士兼領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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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1727)八月:本紀卷9 記喀爾喀郡王策凌與俄國使臣定界,「以恰克圖為貿易之所,理籓院派員管理」(以恰克圖為貿易的地方,由理籓院派官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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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到二十九年(1757 – 1764):卷115 寫各司改名與分合:二十二年改錄勳司為典屬、賓客司為王會等,二十六年「增設徠遠一司」(增設徠遠司),二十九年典屬、旗籍兩司對調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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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八年(1793)三月:本紀卷15 記「諭於雍和宮設金奔巴瓶,飭理藩院堂官、掌印札薩克喇嘛等,公同掣蒙古所出之呼畢勒罕」(下諭在雍和宮設金奔巴瓶,命理藩院的長官與掌印札薩克喇嘛等人,一起抽籤認定蒙古地方出的轉世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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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七年(1847)六月:本紀卷19 記「理籓院奏俄羅斯達喇嘛請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通商,不許」(理籓院奏報俄羅斯的大喇嘛請求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通商,沒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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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五年、十年(1855、1860):卷115 寫咸豐五年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始司外交職務」(才開始掌管外交事務);十年定中俄續約,「以軍機處及本院典外交文移。見第九款。後歸外部」(由軍機處與理籓院掌管外交往來公文,見條約第九款;後來歸外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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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本紀卷24 記官制更定,「理籓院為理籓部」(理籓院改為理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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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1910)八月:本紀卷25 記理藩部奏請變通「禁止出邊開墾地畝、民人聘娶蒙古婦女」等舊例,「許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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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三年(1911):卷115 寫「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額外侍郎如故」(把尚書改稱大臣,侍郎改稱副大臣,額外侍郎照舊)。
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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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司:卷115 寫的是「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六清吏司」,各管一塊:①旗籍。「掌考內扎薩克疆裡」(掌管內扎薩克的疆界),大漠以南的內蒙古二十四部,「為旗四十有九」(共四十九旗);還有封爵、譜系、會盟、軍旅郵傳。②王會。「掌內扎薩克賓禮,典朝覲、貢獻儀式」(掌管內扎薩克的賓禮,主持朝見與進貢的儀式)。③典屬。「掌外扎薩克部旗封爵」(掌管外扎薩克各部、各旗的封爵),大漠以北的外蒙古四部,「為旗八十有六」(共八十六旗)。④柔遠。「掌治外扎薩克眾部,凡喇嘛、番僧祿廩、朝貢,並司其儀制」(掌管外扎薩克各部,凡是喇嘛、番僧的俸祿與朝貢,都管它的儀制)。⑤徠遠。「掌回部扎薩克、伯克歲貢年班,番子、土司亦如之」(掌管回部扎薩克、伯克每年的進貢與輪班入朝,番子、土司也一樣)。⑥理刑。「掌蒙古、番、回刑獄諍訟」(掌管蒙古、番、回的刑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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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人丁:康熙三十三年奏報外藩蒙古四十九旗的人丁數,跟卷115 寫的內扎薩克「為旗四十有九」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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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在外的官:卷115 寫理籓院另兼領蒙古繙譯房、內外館監督,以及派在烏蘭哈達、三座塔、八溝與察哈爾等地的司官,「分主蒙古部落民人訟事」(分別處理蒙古部落與漢民之間的訴訟),各口的驛站也由它派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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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乾隆五十八年的金奔巴瓶掣籤,由理藩院長官與掌印札薩克喇嘛一起主持。
影響
卷115 自己的評語。 卷115 在理籓院一段最後寫:「理籓一職,歷古未有專官,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秦、漢以降,略存規制。遐荒絕漠,統治王官,為有清創製。自譯署設,職權漸替已。」(理藩這個職務,歷代沒有專設的官,只有《周禮》的大行人勉強接近。秦漢以後,大略有一些規制。管理遙遠的荒漠、統治那裡的王公,是清朝創設的。自從總理衙門設立,它的職權就漸漸被取代了。)「譯署」指的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這是本頁的讀法,卷119 總序也用「譯署」稱它)。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理藩院在清初到總理衙門成立以前兼管對俄羅斯的事務;「外藩」的範圍很廣,連廓爾喀、哈薩克、浩罕等境外的朝貢國也算在內。又寫清亡以後外藩的概念不再適用,理藩部隨之撤銷。
出處
- 維基文庫:清史稿/卷115
- 清史稿卷115_志九十職官二
- 清史稿卷3_本紀三太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5_本紀五世祖本紀二
- 清史稿卷7_本紀七聖祖本紀二
-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 清史稿卷15_本紀十五高宗本紀六
- 清史稿卷19_本紀十九宣宗本紀三
- 清史稿卷24_本紀二十四德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25_本紀二十五宣統皇帝本紀
- 維基百科:理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