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清朝展廳制度

理藩院

機構・1638–1912

  1. 天命
  2. 天聰
  3. 崇德
  4. 順治
  5. 康熙
  6. 雍正
  7. 乾隆
  8. 嘉慶
  9. 道光
  10. 咸豐
  11. 同治
  12. 光緒
  13. 宣統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回部、西藏等「外藩」事務的衙門,原書寫作「理籓院」。《清史稿》卷115〈職官二〉寫它的職掌是:「尚書掌內外籓蒙古、回部及諸番部,制爵祿,定朝會,正刑罰,控馭撫綏,以固邦翰。」(尚書掌管內外藩的蒙古、回部與各番部,訂定他們的爵位俸祿、朝會禮儀,審理刑罰,控制安撫,用來鞏固國家的屏障。)它的前身是崇德元年(1636)設的「蒙古衙門」;本紀卷3 把「始設理籓院」記在崇德三年(1638)六月。順治年間定制與六部看齊,並「令入議政」(讓它參加議政)。咸豐年間跟俄國訂約以後兼管一部分外交文書,卷115 寫這部分「後歸外部」(後來歸外務部);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理籓部。卷115 最後說:「理籓一職,歷古未有專官……遐荒絕漠,統治王官,為有清創製。自譯署設,職權漸替已。」(理藩這個職務,歷代沒有專設的官……管理遙遠的荒漠、統治那裡的王公,是清朝創設的。自從總理衙門設立,它的職權就漸漸被取代了。)本頁依據卷115 的理籓院一段,日子拿本紀卷3 到卷25 對過;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 類型:機構(管理外藩事務的衙門)

  • 存續:1638年 – 1912年(崇德三年 – 宣統三年)。起點照本紀卷3「始設理籓院」;卷115 寫成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三年「更名理籓院」,見〈常見誤解〉。光緒三十二年改名理籓部,宣統二年本紀還記理藩部上奏;《清史稿》沒寫它哪一年廢,本頁的結束年份取清亡的 1912 年,這是本頁的判斷。

  • 隸屬:卷115 寫順治十六年一度「以禮部尚書銜掌院事」(用禮部尚書的頭銜掌管院事),兩年後「以隸禮部未合舊制,停兼銜,依六部例」(認為隸屬禮部不合舊制,停止兼銜,照六部的例),之後是獨立的衙門。

  • 主官:卷115 寫「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特簡大學士為之。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間亦有蒙古人為之。額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管理院務大臣,滿人一人,由皇帝特選大學士擔任;尚書與左、右侍郎各由滿人一人擔任,有時也用蒙古人;額外侍郎一人,由蒙古貝勒、貝子中賢能的人擔任。)

  • 職權:見上引的「掌內外籓蒙古、回部及諸番部,制爵祿,定朝會,正刑罰」;底下分六個司,見〈職權與運作〉。

  • 相關人物:皇太極、福臨、玄燁、弘曆


沿革

  • 崇德元年(1636):卷115 寫「初,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置承政、參政各官」(起初,崇德元年設蒙古衙門,置承政、參政等官)。

  • 崇德三年(1638)六月:本紀卷3 記「始設理籓院,專治蒙古諸部事」(開始設理籓院,專門處理蒙古各部的事);七月任命貝子博洛為「理籓院承政」。卷115 寫「三年,更名理籓院」(崇德三年改名理籓院)。

  • 順治元年(1644):卷115 寫「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滿、蒙參用」(把承政改稱尚書,參政改稱侍郎,滿人、蒙古人參雜任用)。

  • 順治八年(1651)三月:本紀卷5 記「命諸王、貝勒、貝子分管六部、理籓院、都察院事」(命諸王、貝勒、貝子分別管理六部、理籓院、都察院的事)。

  • 順治十五年(1658)九月:本紀卷5 記「更定理籓院大辟條例」(重新訂定理籓院審理死刑的條例)。

  • 順治十六年到十八年(1659 – 1661):卷115 寫十六年「定以禮部尚書銜掌院事,侍郎銜協理院事」(定由帶禮部尚書頭銜的人掌管院事,帶侍郎頭銜的人協理),「越二年,以隸禮部未合舊制,停兼銜,依六部例,令入議政,班居工部後」(過了兩年,認為隸屬禮部不合舊制,停止兼銜,照六部的例,讓它的長官參加議政,班次排在工部之後),見議政王大臣會議。

  • 康熙三十一年(1692)三月:本紀卷7 記派理籓院尚書班迪等人「赴邊外設立蒙古驛站」(到邊外設立蒙古的驛站)。

  • 康熙三十三年(1694)四月:本紀卷7 記「理籓院奏編審外籓蒙古四十九旗人丁二十二萬六千七百有奇」(理籓院奏報編審外藩蒙古四十九旗的人丁,共二十二萬六千七百多人)。

  • 雍正元年(1723):卷115 寫「始命王、公、大學士領院事」(開始命王、公、大學士兼領院事)。

  • 雍正五年(1727)八月:本紀卷9 記喀爾喀郡王策凌與俄國使臣定界,「以恰克圖為貿易之所,理籓院派員管理」(以恰克圖為貿易的地方,由理籓院派官員管理)。

  • 乾隆二十二年到二十九年(1757 – 1764):卷115 寫各司改名與分合:二十二年改錄勳司為典屬、賓客司為王會等,二十六年「增設徠遠一司」(增設徠遠司),二十九年典屬、旗籍兩司對調名稱。

  • 乾隆五十八年(1793)三月:本紀卷15 記「諭於雍和宮設金奔巴瓶,飭理藩院堂官、掌印札薩克喇嘛等,公同掣蒙古所出之呼畢勒罕」(下諭在雍和宮設金奔巴瓶,命理藩院的長官與掌印札薩克喇嘛等人,一起抽籤認定蒙古地方出的轉世活佛)。

  • 道光二十七年(1847)六月:本紀卷19 記「理籓院奏俄羅斯達喇嘛請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通商,不許」(理籓院奏報俄羅斯的大喇嘛請求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通商,沒有准)。

  • 咸豐五年、十年(1855、1860):卷115 寫咸豐五年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始司外交職務」(才開始掌管外交事務);十年定中俄續約,「以軍機處及本院典外交文移。見第九款。後歸外部」(由軍機處與理籓院掌管外交往來公文,見條約第九款;後來歸外務部)。

  • 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本紀卷24 記官制更定,「理籓院為理籓部」(理籓院改為理籓部)。

  • 宣統二年(1910)八月:本紀卷25 記理藩部奏請變通「禁止出邊開墾地畝、民人聘娶蒙古婦女」等舊例,「許之」(准了)。

  • 宣統三年(1911):卷115 寫「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額外侍郎如故」(把尚書改稱大臣,侍郎改稱副大臣,額外侍郎照舊)。


職權與運作

  • 六個司:卷115 寫的是「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六清吏司」,各管一塊:①旗籍。「掌考內扎薩克疆裡」(掌管內扎薩克的疆界),大漠以南的內蒙古二十四部,「為旗四十有九」(共四十九旗);還有封爵、譜系、會盟、軍旅郵傳。②王會。「掌內扎薩克賓禮,典朝覲、貢獻儀式」(掌管內扎薩克的賓禮,主持朝見與進貢的儀式)。③典屬。「掌外扎薩克部旗封爵」(掌管外扎薩克各部、各旗的封爵),大漠以北的外蒙古四部,「為旗八十有六」(共八十六旗)。④柔遠。「掌治外扎薩克眾部,凡喇嘛、番僧祿廩、朝貢,並司其儀制」(掌管外扎薩克各部,凡是喇嘛、番僧的俸祿與朝貢,都管它的儀制)。⑤徠遠。「掌回部扎薩克、伯克歲貢年班,番子、土司亦如之」(掌管回部扎薩克、伯克每年的進貢與輪班入朝,番子、土司也一樣)。⑥理刑。「掌蒙古、番、回刑獄諍訟」(掌管蒙古、番、回的刑獄訴訟)。

  • 編審人丁:康熙三十三年奏報外藩蒙古四十九旗的人丁數,跟卷115 寫的內扎薩克「為旗四十有九」對得上。

  • 派駐在外的官:卷115 寫理籓院另兼領蒙古繙譯房、內外館監督,以及派在烏蘭哈達、三座塔、八溝與察哈爾等地的司官,「分主蒙古部落民人訟事」(分別處理蒙古部落與漢民之間的訴訟),各口的驛站也由它派員管理。

  • 宗教事務:乾隆五十八年的金奔巴瓶掣籤,由理藩院長官與掌印札薩克喇嘛一起主持。


影響

卷115 自己的評語。 卷115 在理籓院一段最後寫:「理籓一職,歷古未有專官,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秦、漢以降,略存規制。遐荒絕漠,統治王官,為有清創製。自譯署設,職權漸替已。」(理藩這個職務,歷代沒有專設的官,只有《周禮》的大行人勉強接近。秦漢以後,大略有一些規制。管理遙遠的荒漠、統治那裡的王公,是清朝創設的。自從總理衙門設立,它的職權就漸漸被取代了。)「譯署」指的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這是本頁的讀法,卷119 總序也用「譯署」稱它)。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理藩院在清初到總理衙門成立以前兼管對俄羅斯的事務;「外藩」的範圍很廣,連廓爾喀、哈薩克、浩罕等境外的朝貢國也算在內。又寫清亡以後外藩的概念不再適用,理藩部隨之撤銷。


出處

  1. 維基文庫:清史稿/卷115
  2. 清史稿卷115_志九十職官二
  3. 清史稿卷3_本紀三太宗本紀二
  4. 清史稿卷5_本紀五世祖本紀二
  5. 清史稿卷7_本紀七聖祖本紀二
  6.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7. 清史稿卷15_本紀十五高宗本紀六
  8. 清史稿卷19_本紀十九宣宗本紀三
  9. 清史稿卷24_本紀二十四德宗本紀二
  10. 清史稿卷25_本紀二十五宣統皇帝本紀
  11. 維基百科:理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