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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宸濠是明太祖第十七子寧獻王權的後代,封寧王,封國在江西南昌。正德初年他賄賂劉瑾,要回被革掉的護衛;劉瑾倒台後護衛又被革,正德九年他再度要回護衛和屯田。他在江西被指養盜匪、奪田宅,還結交錢寧、臧賢等武宗身邊的人,也和陸完往來。正德十四年五月,朝廷派人去勸他交出護衛,他在生日宴的隔天殺了江西巡撫孫燧和兵備副使許逵,起兵反對武宗朱厚照(寧王之亂)。他在樵舍被王守仁、伍文定等人打敗、被俘,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在通州被賜死(「誅」與「賜死」的寫法見〈常見誤解〉)、焚屍,封國革除。傳沒有寫他的生年,也沒有寫他活了幾歲。
本頁依據《明史》卷117〈寧獻王傳〉(附宸濠)、卷195〈王守仁傳〉、卷16〈武宗本紀〉,《明史紀事本末》卷47〈宸濠之叛〉,以及《明武宗實錄》的五十一條節錄。實錄那五十一條是殆知閣的簡體電子文,沒有書影,也沒有標點。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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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生年不詳,卒於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寧獻王傳〉只寫「十五年十二月,帝受所獻俘回鑾,至通州誅之,封除」,沒有生年,也沒有寫年歲。〈武宗本紀〉寫十二月己丑「宸濠伏誅」。十二月可能已經跨進西曆 1521 年,本頁沒有換算。傳寫「始生,靖王夢蛇啖其室,旦日鴟鳴,惡之」(他剛出生時,靖王夢見蛇啃咬他的「室」,傳沒有說清楚是家室還是房屋;隔天早上有鴟叫,靖王很不喜歡),沒有說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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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系:寧獻王權是太祖第十七子;傳寫「世子盤烒先卒,孫靖王奠培嗣」,奠培死後「子康王覲鈞嗣,十年薨。子上髙王宸濠嗣」(弘治四年奠培死,覲鈞嗣位,覲鈞「十年薨」,照上下文是弘治十年,傳沒有再寫年號,宸濠接著嗣位)。照傳的寫法數,權的兒子是世子盤烒,孫是奠培,曾孫是覲鈞,宸濠是權的玄孫(這個輩分是本頁數的,傳沒有直接寫)。傳寫的「上髙王」是他的稱號,傳沒有說這個封號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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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傳寫「其母,故娼也」(他的母親原本是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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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國:江西南昌。寧獻王權原封大寧,洪武二十四年封,永樂元年二月改封南昌(〈寧獻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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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親王,是明朝中葉的藩王。
生平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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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家與野心:被術士說有天子氣:①傳的寫法。〈寧獻王傳〉寫他長大後「輕佻無威儀,而善以文行自飾」(言行輕浮、沒有威儀,卻擅長用文章和德行來修飾自己)。術士李自然、李日芳「妄言其有異表,又謂城東南有天子氣」(亂說他有不尋常的相貌,又說城東南有天子氣),他聽了高興,常常打聽朝中的事,聽到有人說皇帝英明、朝廷太平就生氣。②紀事本末的寫法。紀事本末寫正德八年夏四月他建陽春書院,「僭號離宮」,又因為術士說城東南有天子氣,「遂建書院當之」(就蓋了書院去對應那個說法)。實錄卷一百三十六把「赐宁王宸濠书院名阳春」放在正德十一年四月丙寅,並說「凡所奏请朝入夕允」(凡是他的奏請,早上遞上去,晚上就批准)。兩書一個寫建,一個寫賜名,本頁讀成兩件不同的事,沒有把它們對成矛盾。③希望的繼承。傳寫「武宗末年無子,羣臣數請召宗室子子之。宸濠屬疎,顧深結左右,於帝前稱其賢」(武宗晚年沒有兒子,群臣屢次請求從宗室裡挑一個人當他的兒子;宸濠的血緣遠,卻深交皇帝身邊的人,在皇帝面前稱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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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衛:兩次恢復,一次被革:①正德二年,第一次。實錄卷二十六寫宸濠上奏,說王府原有的護衛,天順初年「偶因微事」被革成南昌左衛,現在府裡只有儀衛司的校尉,人手不夠,請求恢復;兵部覆議時說這件事關係重大,「非臣等所敢擅拟」(不是我們敢自己擬定的),皇帝批示「准回本府供役」,實錄加了一句「盖刘瑾受濠重赂而阴主之也」。紀事本末寫宸濠派內官梁安「輦金銀二萬通瑾」,劉瑾就矯詔恢復護衛和屯田。實錄卷三十一補了一條:宸濠奏復護衛之後,江西鎮守巡按等官提議南昌左衛的倉場、屯田、軍器局和壕池官塘都應該隨衛管理,戶部覆奏同意。②正德五年,被革。〈寧獻王傳〉寫「瑾誅,仍論奪」(劉瑾被殺,護衛又被革)。實錄卷六十六寫「科道以为言兵部请改正故再革云」(科道官提出,兵部請求改正,所以再革)。③正德九年,再恢復。實錄卷一百十一寫四月丁酉「复宁府原革护卫及屯田」,同卷說兵部尚書陸完覆奏,起先說護衛「已再裁革固难议复」(已經再次裁革,本來很難再議恢復),但宸濠以「太祖高皇帝典章」為言,屯田又歸戶部管,請求召集廷臣公議;結果皇帝直接批示「护卫并屯田俱准与王仍以书谕之」(護衛和屯田都准還給寧王,再寫信勸他)。實錄還寫宸濠事先「密遣人赍金帛数万遍贿当路」。紀事本末把這件事放在九年春三月,寫陸完在三月十四日遞了覆疏,十五日廷試那天,中官盧明把奏疏送進內閣,「密約楊廷和出下制許之」,費宏不知道。〈寧獻王傳〉的寫法不同:「諸嬖人乘宏讀廷試巻,取中旨行之」(那幾個受寵的人趁費宏在讀廷試考卷時,從皇帝那裡拿到旨意執行)。④反對的人。實錄卷一百十一寫六科給事中高淓等人奏「此其法不可复也」,十三道御史汪賜等也上奏,兵部覆奏後皇帝批示「护卫及屯田业已断给矣毋复奏扰」(護衛和屯田已經給了,不要再上奏打擾)。實錄卷一百零八,正德九年正月,南京十三道御史羅鳳已經上奏:「宁王自交通逆瑾陈乞护卫愈生骄恣」,這是九年第二次恢復護衛之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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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交近臣:劉瑾、錢寧、臧賢、陸完:①劉瑾。見上面〈護衛〉。②錢寧與臧賢。〈寧獻王傳〉寫「及陸完爲兵部尚書,宸濠結嬖人錢寧、臧賢爲内主,欲奏復」(等到陸完做兵部尚書,宸濠就結交寵臣錢寧、臧賢,當作朝廷裡的內應,打算奏請恢復護衛)。實錄卷一百七十四寫得更細:宸濠知道教坊樂官臧賢受皇帝寵信,派秦榮進京「厚赂贤结为腹心」,王府在京的偵事人都住在臧賢家;錢寧與東廠太監張銳彼此倚靠,張銳也和宸濠往來。這是實錄這一條的敘述,其中「已阴许取濠世子为东宫」一句是對往來內容的指控,本頁其他來源沒有重複這句。③陸完。紀事本末寫陸完做江西按察司時就被宸濠看重,到陸完入朝之後,兩人「歲時問遺不絕」(逢年過節互送禮物不斷);實錄卷一百十一寫陸完在朝廷上先說護衛已經再革不好再復,後來又出面成全;實錄卷一百九十三寫陸完「完自为江西按察使时与宸濠相比」,後來被抓、被判謫戍。這幾處都是史臣的敘述。宸濠自己對陸完的態度,紀事本末收了一句他的話:「全卿為司馬,護衞可復得矣」(全卿做了兵部尚書,護衛可以拿回來了;全卿是陸完的字)。④世子司香。〈寧獻王傳〉在正德十二年那一段裡寫宸濠「又賄錢寧,求取中旨,召其子司香太廟」(又賄賂錢寧,請旨召他的兒子到太廟司香),錢寧向皇帝說了話,朝廷給了異色龍牋,「異色龍牋者,故事所賜監國書牋也」(異色龍牋,是舊例賞賜監國的人才有的書信用箋);紀事本末卻把世子司香放在正德十一年春三月,說宸濠「稱長子宜入太廟司香為名,迎取來京」。時間差一年,見〈常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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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搶奪、殺人與壓住告發:①傳列的事。〈寧獻王傳〉寫:「擅殺都指揮戴宣,逐布政使鄭岳、御史范輅,幽知府鄭巘、宋以方」(擅自殺了都指揮戴宣,趕走布政使鄭岳和御史范輅,囚禁知府鄭巘、宋以方),又「養羣盜,劫財江、湖間,有司不敢問」(養了一群盜匪,在長江、鄱陽湖一帶搶劫財物,地方官不敢過問)。紀事本末把戴宣放在正德十年夏六月,寫他「忌都指揮戴宣,擅捶殺之」;范輅放在十三年春正月,寫宸濠誣奏他賄賂近倖,被逮問、除名。②胡世寧。〈寧獻王傳〉寫副使胡世寧請朝廷早點裁抑,宸濠連續上奏告世寧,世寧被謫戍,「自是無敢言者」。實錄卷一百二十三寫正德十年四月丙辰,胡世寧被下鎮撫司獄。紀事本末把世寧的奏疏放在十年冬十月,寫了疏裡的話:「寧王自復護衞以來,騷擾閭閻,鈐束官吏,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寧王自從恢復護衛以來,騷擾地方、約束官吏,禮樂政令漸漸不是出自朝廷)。③周儀與告變。〈寧獻王傳〉寫正德十二年典儀閻順、內官陳宣、劉良到京師上變,錢寧等人壓住,不查;宸濠懷疑是承奉周儀洩漏,「殺儀家及典仗査武等數百人」。紀事本末寫的人數不同:「併家人六十餘人盡捶死」。實錄卷一百四十九寫閻順等人上奏的內容:涂欽與李士實等人「浊乱宫禁」,又密謀「凿池造船以为水嬉」,結果是閻順等人各被杖五十、發去孝陵種菜,所奏全不追究。④費宏。實錄卷一百十一寫費宏聽出陸完的意思,說:「若是则宏不敢与闻」(要是這樣,我不敢過問)。實錄卷一百十二寫五月乙丑費宏致仕,「凡恩数旧所有者皆不及仅给驿而已」。紀事本末寫宏南歸時,船到清源,「濠黨陰遣人入舟中縱火,行李皆為煨燼」。後面還有一次報復:實錄卷一百六十六把這件事記在十三年九月的標頭底下(條首沒有干支,月份是來源檔取最近的朔日標頭定的,條文寫的是鉛山民李鎮、周伯齡、吳三八作亂被平定的始末),說宸濠「令黠吏毛让诱致之」,費氏族人所以遭殃,內有「遂发宏先冢」(於是挖開費宏的祖墳);紀事本末把焚費宏廬墓放在十二年十一月,「遣人焚毀其廬墓」(派人燒掉他的房屋墓地)。兩者可能是同一件事的前後,也可能是兩件事,本頁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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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被劾、被勸、起兵:①孝行與蕭淮之疏。細節見 寧王之亂〈背景〉。簡單地說,五月孫燧與鎮守太監畢真上疏請求褒獎他的孝行,同時有御史蕭淮列他罪狀的奏疏;〈寧獻王傳〉寫楊廷和主張「宜如宣宗處趙府事,遣勳戚大臣宣諭,令王自新」,於是派人去江西。②起兵。〈寧獻王傳〉寫:「宸濠聞元等且至,乃定計,以己生辰日宴諸守土官。詰旦皆入謝。宸濠命甲士環之,稱奉太后密旨,令起兵入朝。孫燧及副使許逵不從,縛出斬之。」(崔元等人快到的消息傳來,宸濠定下計畫,用生日宴請地方官;隔天早上官員進府道謝,他叫甲士圍住眾官,說奉太后密旨,要他起兵入朝;孫燧和許逵不肯,被綁出去殺了。)③兵敗與被俘。〈寧獻王傳〉寫他及世子、郡王、儀賓、李士實、劉養正等人「倶就禽」。細節見 寧王之亂〈經過〉。
歷史影響
- 護衛反覆,宗藩管理的一次教訓:護衛在正德二年被劉瑾收賄恢復、五年被革、九年再恢復,五年與九年都有科道官上奏;谷應泰寫「宸濠復護衞於正德二年,舉兵於正德十四年」。這句話是谷應泰把兩件事連起來的讀法,不是〈寧獻王傳〉的說法;傳只寫兩者的前後。
- 嘉靖年間的寧藩:〈寧獻王傳〉寫宸濠賜死後寧藩被廢,嘉靖四年弋陽王等人上書,說獻王、惠王的子孫不全是宸濠一支,請求保住祭祀;皇帝命弋陽王以郡王奉祀,後來由拱樻攝府事,拱樻死後樂安王拱欏攝,拱欏上奏建安、樂安、弋陽三王分治八支,定為規矩。
- 叛亂的後續處置:見 寧王之亂〈結果與影響〉。
歷史評價
這一節分兩層寫:先引史書怎麼說(逐字引文,後面附白話),再寫本頁自己的判斷。
引的書有三種:《明史》是清·張廷玉等撰,〈寧獻王傳〉的口氣站在平亂的朝廷一邊(這是本頁的讀法);《明史紀事本末》是清·谷應泰撰,卷末有他的史論;《明武宗實錄》是官修的實錄,記他謀反時用的是官方文書的口氣,詔書裡的罪名是朝廷下的指控,不是中立的描述。
本頁用一句話概括他:長期用財物與關係換取權力,在地方上不受約束,最後走到起兵的人。這句是本頁的判斷,依據在下面幾項。
①個性:愛自我修飾,也容易猜疑。 〈寧獻王傳〉寫:「輕佻無威儀,而善以文行自飾」。同一傳寫他疑心承奉周儀洩漏消息,「殺儀家及典仗査武等數百人」。谷應泰曰:「輿服升朝,儼然大寶;稱戈喋血,詎其本懷。」(車馬服飾升到朝堂上,儼然大位在身;拿起兵器、流血作戰,哪裡是他本來的打算。這句白話是本頁的讀法。)
本頁的判斷:自我修飾與殺人猜疑,是傳裡兩段各自記的事;谷應泰那句話是他對宸濠動機的推測,這幾份材料沒有宸濠自己的話可以對照。
②品德:史書記的多是被指控的事。 實錄的詔書說:「宁王宸濠天性凶恶自作不靖诬陷郡王淫乱宗女打死无罪平人不下千数强夺官民田产动以万计」。這是朝廷定罪時下的文字。〈寧獻王傳〉的寫法比較具體,列了殺戴宣、逐鄭岳與范輅、囚鄭巘與宋以方。
本頁的判斷:詔書的「不下千数」「动以万计」沒有交代數字從哪裡來,本頁不引作數字;〈寧獻王傳〉列的幾個人名是具體的,本頁照列。
③修養:史書只寫他善於修飾,沒寫他讀了什麼書。 〈寧獻王傳〉寫他「善以文行自飾」。實錄卷一百三十六寫他請求賜書院名,也「假以大墨诱致宾客」(原文如此,「大墨」指什麼,本頁沒有查)。紀事本末寫他請劉養正入府,「講論宋太祖陳橋之變」(那一條講的是密謀)。
本頁的判斷:他讀過什麼、學問如何,這幾份材料都沒有寫,這一項只能寫到史書怎麼描寫他的文化姿態,寫不到學養本身。
④歷史貢獻:材料裡幾乎沒有。 這幾份材料沒有把他寫成對朝廷有貢獻的人。對地方上的善事,只有一句:實錄卷一百十一收的六科給事中高淓等人的奏疏,在反對恢復護衛時順帶讓了一步,說「王虽捐府库以赈恤之亦未为过」(寧王就算拿府庫的錢賑濟百姓,也不為過)。這是反對者讓的一句話,沒有交代賑濟的事實。谷應泰把他放進武宗朝廷腐敗的脈絡:「武宗慢棄神器,王綱不守」(武宗輕慢地丟下國家大位,王綱不能守住)。
本頁的判斷:谷應泰那句話評的是武宗朝,不是宸濠,本頁不把它當成對宸濠的評價。
過世原因
〈寧獻王傳〉寫:「十五年十二月,帝受所獻俘回鑾,至通州誅之,封除」。〈武宗本紀〉寫十二月己丑「宸濠伏誅」。紀事本末寫「上至通州,賜宸濠死,燔其尸」(皇帝到通州,賜宸濠死,焚燒他的屍體)。實錄卷一百九十四寫:「宸濠等得罪祖宗朕不敢赦但念宗枝姑从轻悉令自尽仍焚弃其尸」(宸濠等人得罪祖宗,朕不敢赦免,只是顧念宗室,姑且從輕,全都叫他們自盡,再焚毀拋棄屍體)。「誅」與「賜死」兩種寫法的差別見〈常見誤解〉。
傳另外寫了一段他臨敗時的事:「初,宸濠謀逆,其妃婁氏嘗諫。及敗,歎曰:『昔紂用婦言亡,我以不用婦言亡,悔何及。』」(起兵之前,他的妃子婁氏曾經勸他;失敗後他嘆息說,從前紂王因為聽婦人的話滅亡,我是因為沒聽婦人的話滅亡,後悔也來不及。)
這句只是〈寧獻王傳〉的版本,另兩書寫得不同。紀事本末寫宸濠被擒後「於檻車中泣語人曰」(在囚車裡哭著對人說),文字略異,說的是「我以不用婦人言而亡其國」。實錄沒有這句,寫的是兵敗時宸濠哭著和婁氏訣別,婁氏說「不用吾言以至此尚何道」(沒聽我的話才落到這地步,還有什麼好說),宸濠被擒後見守仁,沒有別的話,只囑託安葬婁氏。詳見 寧王之亂〈經過〉的「婁妃」一條。
關鍵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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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不詳:宸濠出生;傳只寫他生下來時靖王夢見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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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年(1497)前後:嗣位為寧王。傳寫覲鈞「十年薨」,宸濠接著嗣位;傳沒有直接寫宸濠哪一年嗣位,這個年份是照傳的順序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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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二年(1507):第一次恢復護衛(〈武宗本紀〉五月己巳;紀事本末寫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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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五年(1510)八月:護衛被革、劉瑾伏誅(〈武宗本紀〉八月丁未革寧王護衛,戊申劉瑾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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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九年(1514):再恢復護衛和屯田(〈武宗本紀〉四月丁酉;紀事本末寫三月);五月乙丑費宏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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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年(1515):胡世寧被下獄(實錄四月丙辰;紀事本末把世寧的奏疏放在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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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二年(1517):典儀閻順等人上變,被壓下;周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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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1519)五月:朝廷派賴義、崔元、顏頤壽去勸他交出護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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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1519)六月丙子:生日宴的隔天殺孫燧、許逵,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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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四年(1519)七月丁巳:在樵舍被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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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在通州被賜死、焚屍,封除。
出處
- 明史卷117_列傳第五諸王二
- 明史卷195_列傳第八十三王守仁
- 明史卷16_本紀第十六武宗
- 明史紀事本末卷47_宸濠之叛
- 明武宗實錄_寧王宸濠復護衛至起兵前十四條_殆知閣電子文
- 明武宗實錄_寧王之亂起兵至處置三十七條_殆知閣電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