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清朝展廳制度

剃髮令

制度・164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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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剃髮令是清初強制漢人改易滿式髮式的法令,以「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為口號。1645年清軍攻佔南京後由攝政王多爾袞重頒,限期十日。此令觸及漢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倫理底線,成為江南反清抗爭的直接導火線,嘉定三屠與江陰之屠皆由此而起。

基本資訊

  • 類型:制度(法令)

  • 存續:1645年 – 1912年(順治二年 – 民國元年)

  • 推行者:多爾袞;漢臣孫之獬為主要建言者

  • 適用範圍:全國官民。京城內外限十日,直隸及各省自布文到日起亦限十日

  • 內容要點:剃髮易服,改從滿式髮制與衣冠

  • 相關人物:多爾袞、孫之獬、李成棟


沿革

  • 1644年(順治元年):清軍入關後曾一度頒行剃髮令,因抵抗劇烈、統治未穩而暫緩。

  • 1645年(順治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清軍克南京、弘光政權覆滅,多爾袞重頒剃髮令,令京城內外限十日剃髮。據清人私記《研堂見聞雜記》,漢臣孫之獬因在朝中受滿漢兩班排擠,建言重推此政(此說出於後人私記,非原始官方文獻,詳見篇末)。

  • 1645年(順治二年六月十五日):通告全國的剃髮詔頒下,各省自部文到日起亦限十日。《清世祖實錄》卷十七載其罰則:「遵依者為我國之民,遲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此為官方詔書用語;坊間熟知的「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乃民間口號,非詔書本文(詳見篇末)。

  • 1645年7月9日:續頒易服令——「官民既已剃髮,衣冠皆宜遵本朝之制」。

  • 1645年夏秋:江南民變迭起。江陰以「頭可斷、髮絕不可剃」相抗;嘉定民眾在侯峒曾、黃淳耀領導下抗清,招致嘉定三屠。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頒剪辮令,剃髮之制終結。


內容要點

  • 髮式:剃去大部分頭髮,僅留腦後一小撮結辮。清初的規定是「金錢鼠尾」——所留之髮僅如銅錢大小、細如鼠尾。

  • 服制:官民衣冠改從滿式。

  • 限期與罰則:京城內外限旬日、各省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皆十日)。《清世祖實錄》卷十七詔書原文作「盡令薙髮。遵依者,為我國之民;遲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並繼以「若規避惜髮,巧辭爭辨,決不輕貸」「不隨本朝制度者,殺無赦」——懲罰之嚴,較坊間轉述有過之。廣為流傳的「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是民間口號,非詔書用語(見篇末)。


影響

剃髮令的根本目的並非髮式本身,而是消弭滿漢之間的「夷夏大防」、摧折漢人的民族意志——服從與否成為政治忠誠的外顯標誌。此令使原本已趨平定的江南再度沸騰,清軍為鎮壓而行的屠戮(揚州十日之外,尚有嘉定三屠、江陰之屠等)在此後兩百餘年間積為漢人的集體記憶,至清末又被革命黨重新提起,成為排滿論述的重要資源。

惟屠戮與此令的關係不止於「因抗而屠」,尚有並行的一面。多鐸南征所行的揚州十日在剃髮令重頒之際。後世有人把屠城讀成洩憤,也有人讀成自覺的征服手段,這是後人的解讀,屠城的緣由一手史料沒有交代。若採這種讀法,二者遂成同一套工程的兩面:屠城施於抗命的城,剃髮以髮式標記服從的邊界;前者施於敢抗者,後者施於已降者。故讀此令不宜只作「政策引發民變、民變招致屠殺」的單向因果,其與軍事恐怖是配合並行的。

而「消弭夷夏大防」這個目的,使本令成為 清代的正統性焦慮〈改身型〉 的例證主體。 該篇的論斷是:當一個政權的正當性缺口不在「怎麼繼承」而在「誰有資格統治」,名分工程就從重寫過去轉向管制當下——而本令是其中最徹底的一種,它不改任何一本書,直接把服從變成走在街上就能看見的東西。上一段所述屠城與剃髮的兩手並行,於該篇則列為〈界內對照〉:軍事恐怖與名分工程常同時發生,但解決的不是同一個問題。


出處

  1. 清世祖實錄_卷17_順治二年六月剃髮詔
  2. 馮爾康〈清初的剃髮與易衣冠〉 https://www.xinfajia.net/4753.html
  3. 揚州十日與嘉定三屠_學習輔助包
  4. 維基百科:剃髮易服
  5. 百度百科:item/剃发易服/31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