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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開中法是明朝用鹽的專賣權換取商人運糧到邊地的辦法。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說,從陵縣運糧到大同路遠費多,請讓商人自己把米送到大同、太原的糧倉,官府發給鹽引,商人憑引到鹽場支鹽販賣;朱元璋同意了。《明史·食貨志》寫:「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招商人運糧,再給他們鹽,叫作開中。)之後各邊都用這個辦法充實軍糧,商人還在邊地招民墾田,叫商屯。弘治五年(1492)葉淇改讓商人在鹽運司直接納銀,太倉的銀子一時多了,但志寫「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邊地的糧儲從此空虛。志開頭就說:「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明朝的鹽法,沒有比開中更好的。)本頁依據《明史》卷80〈食貨四 鹽法〉;只有這一卷,而且是《明史》的志,沒有其他來源可以對。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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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鹽法與邊地軍糧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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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洪武三年(1370)開始 – 志沒有寫廢止。弘治五年(1492)改為納銀以後「赴邊開中之法廢」,嘉靖八年(1529)以後「稍復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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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朱元璋採納山西行省的建議。志寫「帝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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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起初是大同、太原,之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各行省的邊境,多半招商人中鹽來充當軍糧)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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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從大同開始: 山西行省說:「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大同的糧儲,從陵縣運到太和嶺,路遠費用多。)請讓商人在大同倉交米一石、太原倉交米一石三斗,就發給淮鹽一小引,商人賣完鹽,把原發的引交回官府,「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這樣運輸費用省了,邊地的糧儲也充足)。朱元璋同意。志寫此後各地邊境多照辦,「鹽法邊計,相輔而行」(鹽法與邊防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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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四年:定中鹽則例: 洪武四年定下中鹽的則例,在臨濠、開封、大同、太原、北平等十幾處糧倉交米,按路途遠近,每引交米從五石到一石不等。官府編勘合與底簿,商人交完糧,帶著憑證到轉運司核對支鹽。志寫賣鹽有固定的地方,「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販私鹽的處死,偽造鹽引的也一樣,鹽和引分開,就當私鹽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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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先專供京衛,又為征安南恢復: 成祖即位,因為北京各衛缺糧,停了天下的中鹽,只在京衛開中;幾年後京衛糧米充足,而大軍征安南花費多,甘肅軍糧也不夠,各地又恢復招商中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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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熙、宣德:以鈔中鹽: 仁宗即位,因為鈔法不通,戶部尚書夏原吉請讓有鈔的人家拿鈔中鹽,定下各鹽司中鹽的鈔價;宣德元年(1426)停了中鈔的辦法。宣德三年(1428)夏原吉又說舊則例太重、商人少來,改定每引交米二斗五升到一斗五升,招商納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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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三年:納馬中鹽: 寧夏總兵官史昭因為邊軍缺馬,請讓商人交馬換鹽,上等馬一匹給鹽一百引。後來改成交銀給官府買馬,銀子進了布政司,被輾轉挪用,志寫「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銀子用光了,馬卻沒來,邊地的糧儲也從此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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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五年:葉淇改為納銀: 志寫成化年間已經開始有折銀繳納,但沒有定成法令。弘治五年,因為商人苦於排隊等鹽,戶部尚書葉淇請讓商人到鹽運司交銀,銀子解送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交銀三四錢,比明初交米的價值多一倍,商人不必再苦等,「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太倉的銀子一時累積到一百多萬)。但志接著寫:「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但是到邊地開中的辦法廢了,商屯也撤了,糧食價格飛漲,邊地的儲糧一天天空虛。)維基文庫版把「菽粟」錯成「菠粟」,引文照維基文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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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隆慶:稍復開中,邊商與內商兩困: 志寫「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嘉靖八年以後稍微恢復開中,分成在邊地交糧領引的「邊商」與在鹽場排隊支鹽的「內商」;嘉靖二十七年(1548)令開中只收糧草實物。後來又出了河鹽、工本鹽、囤戶收買邊引等事,志寫「邊商與內商愈困矣」(邊商與內商更加困頓)。隆慶二年(1568)屯鹽都御史龐尚鵬請停掣河鹽、分等定邊商引價,皇帝採納。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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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運作:官府招商人把糧食送到指定的邊地糧倉,按路途遠近定每引交多少;交完糧給勘合,商人帶到鹽運司比對底簿,相符就支鹽;鹽只能在規定的地方賣。志的定義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招商人運糧,再給他們鹽,叫作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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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與鹽引:鹽和引必須在一起,「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販私鹽、偽造鹽引都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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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屯:志寫:「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臺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明初各邊開中的商人,招募百姓墾田種地,築起臺堡自相保護,邊地的糧食沒有特別貴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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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隊等鹽(守支):鹽場的鹽不夠支付時,商人只能等。志寫正統年間有商人「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從永樂年間就開始等鹽,祖孫幾代都還沒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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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東西一變再變:米(洪武)、鈔(洪熙)、馬(正統)、銀(弘治),嘉靖二十七年又規定只收糧草實物。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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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地的軍糧:志寫開中讓「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商屯讓邊地糧食不貴;所以志說「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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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納銀,太倉富了、邊地空了:弘治五年葉淇改制,太倉銀一時累積到一百多萬,但商屯撤了,邊地糧價飛漲。志在嘉靖年間的段落還說「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本頁的讀法:志把邊儲空虛歸到葉淇變法,這是志的論斷;同一卷也記了正統年間納馬改納銀、「銀盡而馬不至」,邊儲匱乏不只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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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法越來越亂:後來的守支、河鹽、囤戶等弊病,志寫成邊商與內商兩頭困頓。
出處
- 明史卷80_志第五十六食貨四鹽法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