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明朝展廳制度

開中法

制度・1370

  1. 元末
  2. 洪武
  3. 建文
  4. 永樂
  5. 洪熙
  6. 宣德
  7. 正統
  8. 景泰
  9. 天順
  10. 成化
  11. 弘治
  12. 正德
  13. 嘉靖
  14. 隆慶
  15. 萬曆
  16. 泰昌
  17. 天啟
  18. 崇禎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開中法是明朝用鹽的專賣權換取商人運糧到邊地的辦法。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說,從陵縣運糧到大同路遠費多,請讓商人自己把米送到大同、太原的糧倉,官府發給鹽引,商人憑引到鹽場支鹽販賣;朱元璋同意了。《明史·食貨志》寫:「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招商人運糧,再給他們鹽,叫作開中。)之後各邊都用這個辦法充實軍糧,商人還在邊地招民墾田,叫商屯。弘治五年(1492)葉淇改讓商人在鹽運司直接納銀,太倉的銀子一時多了,但志寫「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邊地的糧儲從此空虛。志開頭就說:「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明朝的鹽法,沒有比開中更好的。)本頁依據《明史》卷80〈食貨四 鹽法〉;只有這一卷,而且是《明史》的志,沒有其他來源可以對。

基本資訊

  • 類型:制度(鹽法與邊地軍糧的結合)

  • 存續:洪武三年(1370)開始 – 志沒有寫廢止。弘治五年(1492)改為納銀以後「赴邊開中之法廢」,嘉靖八年(1529)以後「稍復開中」

  • 推行者:朱元璋採納山西行省的建議。志寫「帝從之」

  • 適用範圍:起初是大同、太原,之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各行省的邊境,多半招商人中鹽來充當軍糧)

  • 相關人物:朱元璋、夏原吉、葉淇、龐尚鵬


沿革

  • 洪武三年:從大同開始: 山西行省說:「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大同的糧儲,從陵縣運到太和嶺,路遠費用多。)請讓商人在大同倉交米一石、太原倉交米一石三斗,就發給淮鹽一小引,商人賣完鹽,把原發的引交回官府,「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這樣運輸費用省了,邊地的糧儲也充足)。朱元璋同意。志寫此後各地邊境多照辦,「鹽法邊計,相輔而行」(鹽法與邊防互相配合)。

  • 洪武四年:定中鹽則例: 洪武四年定下中鹽的則例,在臨濠、開封、大同、太原、北平等十幾處糧倉交米,按路途遠近,每引交米從五石到一石不等。官府編勘合與底簿,商人交完糧,帶著憑證到轉運司核對支鹽。志寫賣鹽有固定的地方,「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販私鹽的處死,偽造鹽引的也一樣,鹽和引分開,就當私鹽論處)。

  • 永樂:先專供京衛,又為征安南恢復: 成祖即位,因為北京各衛缺糧,停了天下的中鹽,只在京衛開中;幾年後京衛糧米充足,而大軍征安南花費多,甘肅軍糧也不夠,各地又恢復招商中鹽。

  • 洪熙、宣德:以鈔中鹽: 仁宗即位,因為鈔法不通,戶部尚書夏原吉請讓有鈔的人家拿鈔中鹽,定下各鹽司中鹽的鈔價;宣德元年(1426)停了中鈔的辦法。宣德三年(1428)夏原吉又說舊則例太重、商人少來,改定每引交米二斗五升到一斗五升,招商納米北京。

  • 正統三年:納馬中鹽: 寧夏總兵官史昭因為邊軍缺馬,請讓商人交馬換鹽,上等馬一匹給鹽一百引。後來改成交銀給官府買馬,銀子進了布政司,被輾轉挪用,志寫「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銀子用光了,馬卻沒來,邊地的糧儲也從此匱乏)。

  • 弘治五年:葉淇改為納銀: 志寫成化年間已經開始有折銀繳納,但沒有定成法令。弘治五年,因為商人苦於排隊等鹽,戶部尚書葉淇請讓商人到鹽運司交銀,銀子解送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交銀三四錢,比明初交米的價值多一倍,商人不必再苦等,「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太倉的銀子一時累積到一百多萬)。但志接著寫:「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但是到邊地開中的辦法廢了,商屯也撤了,糧食價格飛漲,邊地的儲糧一天天空虛。)維基文庫版把「菽粟」錯成「菠粟」,引文照維基文庫版。

  • 嘉靖、隆慶:稍復開中,邊商與內商兩困: 志寫「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嘉靖八年以後稍微恢復開中,分成在邊地交糧領引的「邊商」與在鹽場排隊支鹽的「內商」;嘉靖二十七年(1548)令開中只收糧草實物。後來又出了河鹽、工本鹽、囤戶收買邊引等事,志寫「邊商與內商愈困矣」(邊商與內商更加困頓)。隆慶二年(1568)屯鹽都御史龐尚鵬請停掣河鹽、分等定邊商引價,皇帝採納。


內容要點

  • 怎麼運作:官府招商人把糧食送到指定的邊地糧倉,按路途遠近定每引交多少;交完糧給勘合,商人帶到鹽運司比對底簿,相符就支鹽;鹽只能在規定的地方賣。志的定義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招商人運糧,再給他們鹽,叫作開中。)

  • 私鹽與鹽引:鹽和引必須在一起,「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販私鹽、偽造鹽引都是死罪。

  • 商屯:志寫:「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臺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明初各邊開中的商人,招募百姓墾田種地,築起臺堡自相保護,邊地的糧食沒有特別貴的時候。)

  • 排隊等鹽(守支):鹽場的鹽不夠支付時,商人只能等。志寫正統年間有商人「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從永樂年間就開始等鹽,祖孫幾代都還沒領到)。

  • 交的東西一變再變:米(洪武)、鈔(洪熙)、馬(正統)、銀(弘治),嘉靖二十七年又規定只收糧草實物。


影響

  • 邊地的軍糧:志寫開中讓「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商屯讓邊地糧食不貴;所以志說「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 改成納銀,太倉富了、邊地空了:弘治五年葉淇改制,太倉銀一時累積到一百多萬,但商屯撤了,邊地糧價飛漲。志在嘉靖年間的段落還說「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本頁的讀法:志把邊儲空虛歸到葉淇變法,這是志的論斷;同一卷也記了正統年間納馬改納銀、「銀盡而馬不至」,邊儲匱乏不只一個原因。

  • 鹽法越來越亂:後來的守支、河鹽、囤戶等弊病,志寫成邊商與內商兩頭困頓。


出處

  1. 明史卷80_志第五十六食貨四鹽法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