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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火耗歸公是雍正年間把州縣私下加收的火耗提解上去,拿來發官員養廉銀和辦公用的做法。火耗是錢糧正額以外多收的部分,《清史稿》卷121〈食貨二〉寫:「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火耗是加在錢糧正額以外的。)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請求把火耗提解上來歸公,分給官吏當養廉,以及其他公用),胤禛「詔從其請」(下詔照准)。但本紀卷9 雍正六年四月的一道詔書寫的是「不可以歸公」,字面上跟卷121 相反,見〈常見誤解〉。本頁依據卷121、本紀卷8、卷9、卷20;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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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賦稅與官員的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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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724年起(雍正二年起)。起點照卷121 諾敏、高成齡奏請的「二年」;維基百科寫雍正元年十一月就開始,見〈常見誤解〉。原文沒有寫它何時廢止,所以本頁只寫開始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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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胤禛;奏請的是山西巡撫諾敏與布政使高成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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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先在山西,卷121 寫「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從山西提解火耗以後,各省依次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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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點:火耗提解上去,用來發養廉與公費。見〈內容要點〉。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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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十一年(1722)九月:本紀卷8 記年羹堯、噶什圖「請量加火耗,以補有司虧帑」(請求酌量加收火耗,來補官府虧空的庫銀),玄燁說:「火耗只可議減,豈可加增?」(火耗只能商量減少,怎麼可以增加?)卷121 記同一件事寫成年羹堯「請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餘者捐出彌補虧空,聖祖不許」(請求留下陝西的火耗給各官當用度,多的捐出來補虧空,聖祖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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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1724):卷121 記諾敏、高成齡奏請提解火耗歸公,胤禛照准。諾敏又請限定加收的成數,胤禛不准,理由是:「酌定分數,則將來竟成定例,必致有增無減。」(定了成數,將來就成了定例,一定只增不減。)卷121 接著寫「於是定為官給養廉之制」(於是定為由官府發給養廉銀的制度)。同一段還記河南巡撫石文焯請把耗羨充公,胤禛說:「耗羨存庫,所以備地方公用也。國家經費,自有常額,豈可以耗羨牽入正項,致滋另取挪移諸弊乎!」(耗羨存在本站,是準備給地方公用的;國家的經費自有定額,怎麼可以把耗羨扯進正項,惹出另外收取、挪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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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1728)四月:本紀卷9 記胤禛下詔:「地方官私徵耗羨,難以裁革。惟在督撫審慎用之,不可以歸公。若歸公,則地方官又重複取民矣。」(地方官私下徵收的耗羨,很難裁掉。只能由督撫小心使用,不可以歸公;如果歸公,地方官又會再向百姓多收一次。)同一年,卷121 記胤禛的一道諭旨提到,岳鍾琪曾請把陝西「通省加二火耗內應行裁減每兩五分之數」(全省每兩加收二錢的火耗裡,本來要減掉的每兩五分)暫時照收,拿去買穀存進社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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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七年(1729)十月:本紀卷9 記胤禛責備清查江南欠賦的官員,其中一項是「將帶徵錢糧加增火耗者」(在帶徵的錢糧上加收火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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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本紀卷9 記「敕戶部清查各省耗羨」(命戶部清查各省的耗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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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初:卷121 寫各省提解火耗以後,「其後又酌定分數」(後來又定了加收的成數),各省文官的養廉二百八十多萬兩和各種公費都從這裡出。弘曆即位以後,「廷臣多言其不便」(朝中大臣多說它不妥),他在殿試時拿這件事出題,又讓大臣與督撫各自表態。大學士鄂爾泰等人主張照舊,御史柴潮生反對,最後「詔從鄂爾泰諸臣議」(下詔照鄂爾泰等人的意見辦)。卷121 沒寫這是哪一年,「帝」指弘曆是本頁照前後文的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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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三年(1853)二月:本紀卷20 記「敕文臣三品以上養廉以四成、武臣二品以上以二成充軍饟」(命三品以上文官拿養廉的四成、二品以上武官拿二成充作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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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六年(1856)二月:本紀卷20 記「酌增直省文員減成養廉」(酌量增加各省文官被減成的養廉)。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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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是怎麼來的:卷121 寫:「蓋因本色折銀,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餘。」(因為實物折成銀子,熔鑄時免不了損耗,解送往返也處處要花錢,所以州縣徵收時不得不多收一點來補損耗,多的幾錢,少的一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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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公以前出了什麼問題:「行之既久,州縣重斂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做久了,州縣向百姓多收,上司向州縣勒索,一遇到公事就加派私徵,名目很多,不只是火耗收得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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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公以後怎麼用:火耗提解上去,分給官吏當養廉,以及其他公用。乾隆初卷121 記的數目是各省文官養廉二百八十多萬兩,加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全部從這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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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禛不肯定成數的理由:「今耗羨與正項同解,州縣皆知重耗無利於己,孰肯加徵?」(現在耗羨跟正項一起解送,州縣都知道多收火耗對自己沒好處,誰肯多徵?)但卷121 後文又寫「其後又酌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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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給地方還是歸國家:胤禛對石文焯說耗羨存庫是「備地方公用」,不可以「牽入正項」。
影響
乾隆初的爭論。 卷121 記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督孫家淦等人的意見:「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跡近加賦而實減徵也。」(耗羨的制度實行很久了,收多少有定數,官吏不敢多收;跟沒定數以前比,還不到一半,看起來像加稅,其實是少收。)他們又說「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悉皆革除」(而且火耗歸公以後,一切陋習都革除了)。御史趙青藜也主張不要變更;只有御史柴潮生認為「耗羨乃今日大弊」(耗羨是當今的大弊病)。
清末又加收。 卷121 記光緒年間賠款與新政要錢,兩江、福建、浙江、湖北等地在丁漕之外另立名目,其中一項就是「加收耗羨」,卷121 的評語是「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名稱雖然不同,其實跟加稅沒有多大差別)。
養廉也被拿去充軍餉。 咸豐三年起三品以上文官的養廉拿出四成充軍餉,六年又酌量補回一些,見〈沿革〉。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耗羨歸公終究是把陋規合法化成正稅,難免有加賦的嫌疑;它也寫乾隆跟大臣商量以後,決定照舊辦理。前一句是評價,本頁的原文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 清史稿卷121_志九十六食貨二
- 清史稿卷8_本紀八聖祖本紀三
-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 清史稿卷20_本紀二十文宗本紀
- 維基百科:耗羡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