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仔腳

清朝展廳制度

火耗歸公

制度・1724

  1. 天命
  2. 天聰
  3. 崇德
  4. 順治
  5. 康熙
  6. 雍正
  7. 乾隆
  8. 嘉慶
  9. 道光
  10. 咸豐
  11. 同治
  12. 光緒
  13. 宣統

讀法:金色底線可以點,連到站內別頁;灰色細線是人名、事件、制度、著作的名字,這裡沒有頁可以點。

簡介

火耗歸公是雍正年間把州縣私下加收的火耗提解上去,拿來發官員養廉銀和辦公用的做法。火耗是錢糧正額以外多收的部分,《清史稿》卷121〈食貨二〉寫:「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火耗是加在錢糧正額以外的。)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請提解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請求把火耗提解上來歸公,分給官吏當養廉,以及其他公用),胤禛「詔從其請」(下詔照准)。但本紀卷9 雍正六年四月的一道詔書寫的是「不可以歸公」,字面上跟卷121 相反,見〈常見誤解〉。本頁依據卷121、本紀卷8、卷9、卷20;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 類型:制度(賦稅與官員的俸給)

  • 存續:1724年起(雍正二年起)。起點照卷121 諾敏、高成齡奏請的「二年」;維基百科寫雍正元年十一月就開始,見〈常見誤解〉。原文沒有寫它何時廢止,所以本頁只寫開始的年份。

  • 推行者:胤禛;奏請的是山西巡撫諾敏與布政使高成齡。

  • 適用範圍:先在山西,卷121 寫「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從山西提解火耗以後,各省依次實行)。

  • 內容要點:火耗提解上去,用來發養廉與公費。見〈內容要點〉。

  • 相關人物:玄燁、胤禛、弘曆、年羹堯、鄂爾泰、岳鍾琪


沿革

  • 康熙六十一年(1722)九月:本紀卷8 記年羹堯、噶什圖「請量加火耗,以補有司虧帑」(請求酌量加收火耗,來補官府虧空的庫銀),玄燁說:「火耗只可議減,豈可加增?」(火耗只能商量減少,怎麼可以增加?)卷121 記同一件事寫成年羹堯「請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餘者捐出彌補虧空,聖祖不許」(請求留下陝西的火耗給各官當用度,多的捐出來補虧空,聖祖不准)。

  • 雍正二年(1724):卷121 記諾敏、高成齡奏請提解火耗歸公,胤禛照准。諾敏又請限定加收的成數,胤禛不准,理由是:「酌定分數,則將來竟成定例,必致有增無減。」(定了成數,將來就成了定例,一定只增不減。)卷121 接著寫「於是定為官給養廉之制」(於是定為由官府發給養廉銀的制度)。同一段還記河南巡撫石文焯請把耗羨充公,胤禛說:「耗羨存庫,所以備地方公用也。國家經費,自有常額,豈可以耗羨牽入正項,致滋另取挪移諸弊乎!」(耗羨存在本站,是準備給地方公用的;國家的經費自有定額,怎麼可以把耗羨扯進正項,惹出另外收取、挪用的弊病!)

  • 雍正六年(1728)四月:本紀卷9 記胤禛下詔:「地方官私徵耗羨,難以裁革。惟在督撫審慎用之,不可以歸公。若歸公,則地方官又重複取民矣。」(地方官私下徵收的耗羨,很難裁掉。只能由督撫小心使用,不可以歸公;如果歸公,地方官又會再向百姓多收一次。)同一年,卷121 記胤禛的一道諭旨提到,岳鍾琪曾請把陝西「通省加二火耗內應行裁減每兩五分之數」(全省每兩加收二錢的火耗裡,本來要減掉的每兩五分)暫時照收,拿去買穀存進社倉。

  • 雍正七年(1729)十月:本紀卷9 記胤禛責備清查江南欠賦的官員,其中一項是「將帶徵錢糧加增火耗者」(在帶徵的錢糧上加收火耗的)。

  • 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本紀卷9 記「敕戶部清查各省耗羨」(命戶部清查各省的耗羨)。

  • 乾隆初:卷121 寫各省提解火耗以後,「其後又酌定分數」(後來又定了加收的成數),各省文官的養廉二百八十多萬兩和各種公費都從這裡出。弘曆即位以後,「廷臣多言其不便」(朝中大臣多說它不妥),他在殿試時拿這件事出題,又讓大臣與督撫各自表態。大學士鄂爾泰等人主張照舊,御史柴潮生反對,最後「詔從鄂爾泰諸臣議」(下詔照鄂爾泰等人的意見辦)。卷121 沒寫這是哪一年,「帝」指弘曆是本頁照前後文的讀法。

  • 咸豐三年(1853)二月:本紀卷20 記「敕文臣三品以上養廉以四成、武臣二品以上以二成充軍饟」(命三品以上文官拿養廉的四成、二品以上武官拿二成充作軍餉)。

  • 咸豐六年(1856)二月:本紀卷20 記「酌增直省文員減成養廉」(酌量增加各省文官被減成的養廉)。


內容要點

  • 火耗是怎麼來的:卷121 寫:「蓋因本色折銀,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餘。」(因為實物折成銀子,熔鑄時免不了損耗,解送往返也處處要花錢,所以州縣徵收時不得不多收一點來補損耗,多的幾錢,少的一錢多。)

  • 歸公以前出了什麼問題:「行之既久,州縣重斂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做久了,州縣向百姓多收,上司向州縣勒索,一遇到公事就加派私徵,名目很多,不只是火耗收得重而已。)

  • 歸公以後怎麼用:火耗提解上去,分給官吏當養廉,以及其他公用。乾隆初卷121 記的數目是各省文官養廉二百八十多萬兩,加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全部從這裡出)。

  • 胤禛不肯定成數的理由:「今耗羨與正項同解,州縣皆知重耗無利於己,孰肯加徵?」(現在耗羨跟正項一起解送,州縣都知道多收火耗對自己沒好處,誰肯多徵?)但卷121 後文又寫「其後又酌定分數」。

  • 留給地方還是歸國家:胤禛對石文焯說耗羨存庫是「備地方公用」,不可以「牽入正項」。


影響

乾隆初的爭論。 卷121 記鄂爾泰、刑部侍郎錢陳群、湖廣總督孫家淦等人的意見:「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跡近加賦而實減徵也。」(耗羨的制度實行很久了,收多少有定數,官吏不敢多收;跟沒定數以前比,還不到一半,看起來像加稅,其實是少收。)他們又說「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悉皆革除」(而且火耗歸公以後,一切陋習都革除了)。御史趙青藜也主張不要變更;只有御史柴潮生認為「耗羨乃今日大弊」(耗羨是當今的大弊病)。

清末又加收。 卷121 記光緒年間賠款與新政要錢,兩江、福建、浙江、湖北等地在丁漕之外另立名目,其中一項就是「加收耗羨」,卷121 的評語是「名稱雖殊,實與加賦無大異也」(名稱雖然不同,其實跟加稅沒有多大差別)。

養廉也被拿去充軍餉。 咸豐三年起三品以上文官的養廉拿出四成充軍餉,六年又酌量補回一些,見〈沿革〉。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耗羨歸公終究是把陋規合法化成正稅,難免有加賦的嫌疑;它也寫乾隆跟大臣商量以後,決定照舊辦理。前一句是評價,本頁的原文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1. 清史稿卷121_志九十六食貨二
  2. 清史稿卷8_本紀八聖祖本紀三
  3.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4. 清史稿卷20_本紀二十文宗本紀
  5. 維基百科:耗羡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