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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里甲是明朝基層的戶籍與徭役組織。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下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丁糧多的十戶輪流當里長,其餘一百戶分成十甲,每年由一個里長、一個甲首管一里一甲的事,十年輪一遍,叫「排年」。里甲負責催徵錢糧、承擔徭役;後來官府把各種採辦需索都派給當年輪值的里甲,《明史·食貨志》寫「而裏甲病矣」(里甲於是不堪負擔)。嘉靖、隆慶以後推行一條鞭法,把均徭、里甲與兩稅合為一,但志也說糧長、里長「名罷實存」(名義上廢了,實際上還在)。本頁依據《明史》卷77〈食貨一〉的戶口一段與卷78〈食貨二〉賦役;兩卷都是《明史》的志,彼此對得上,還不等於有另一部書證實。維基文庫版多處把「里甲」「里長」寫成「裏甲」「裏長」,引文照維基文庫版。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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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基層的戶籍與徭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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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洪武十四年(1381)隨黃冊編定 – 嘉靖、隆慶以後併入一條鞭法,志寫糧長、里長「名罷實存」,沒有寫廢止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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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朱元璋。卷77 寫「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洪武十四年詔令天下編造賦役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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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天下州縣。卷77 寫「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在城裡叫坊,城郊叫廂,鄉下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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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物:朱元璋、顧鼎臣、范景文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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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先有均工夫: 卷78 寫「役法定於洪武元年」。起初按田出夫,田一頃出丁夫一人,叫「均工夫」;接著替應天十八府州與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編均工夫圖冊,每年農閒時到京城服役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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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隨黃冊編成里甲: 卷77 寫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十戶當里長,其餘一百戶分成十甲,每甲十戶)。卷78 也寫:「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裏分十甲曰裏甲。」(等黃冊造成,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叫里甲。)並以上、中、下戶分三等,五年均役一次,十年重造一次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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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初:鼠尾冊: 卷78 寫後來編徭役按戶計算,放過大戶、專拉單小,議者提出按丁糧輕重排定先後,「曰鼠尾冊」;正統初年僉事夏時在江西開始實行,其他省仿行,「役以稍平」(徭役稍微公平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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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初:顧鼎臣說里甲催徵已經走樣:①從前公私兩便。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條陳錢糧積弊,說:「成、弘以前,裏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成化、弘治以前,由里甲催徵,糧戶自己繳納,糧長收齊解送,州縣到場收受。)各方都不敢多收或攙雜,「公私兩便」。②後來只打糧長。他接著說,近來地方官不再追究負責催徵的里甲與欠糧的人戶,只限期拷打糧長,叫糧長下鄉追徵。③以八事考里甲。卷78 又寫蘇州一帶清丈田地之後,「以八事考裏甲」,列了丁田、慶賀、祭祀、鄉飲、科賀、恤政、公費、備用八項,著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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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值年里甲不堪負擔: 卷78 寫,後來各種上供由官府支付解送,但官府公私所需,又把錢發給坊長、里長,叫他們去採辦;發的錢往往不到所需的一兩成,甚至不發,只按當年輪值的里甲攤派人夫、馬匹、飲食,志寫「而裏甲病矣」(里甲於是不堪負擔)。志沒有寫這是哪一年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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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隆慶以後:併入一條鞭法:①合而為一。卷78 寫:「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裏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嘉靖、隆慶以後推行一條鞭法,合計一省的丁糧,平均分派一省的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合而為一,百姓不受騷擾,事情也容易辦成。)卷78 另一處寫一條鞭法「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嘉靖年間行了又停好幾次,到萬曆九年才全面推行)。②名罷實存。同一段接著寫:「然糧長、裏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但糧長、里長名義上廢了,實際上還在,各種徭役一來,又點派農民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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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三年: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 河南巡撫范景文(維基文庫版寫「範景文」)上言,說改行條鞭法之後,民間仍年年奔走、傾家貼補,「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這是條鞭法行了,點派大戶的辦法並沒有革除)。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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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編: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丁糧多的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十甲。每年役使「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理一里一甲的事);按丁糧多寡排先後,十年一輪,「曰排年」。鰥寡孤獨不能服役的人附在十甲之後,叫「畸零」(卷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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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黃冊綁在一起:里甲隨黃冊編成,黃冊每十年重造,「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依丁糧的增減調整各戶的位次)。黃冊見 賦役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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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什麼:卷78 寫明朝的役分三等:「役曰裏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役分里甲、均徭、雜泛三等。)按戶計的叫甲役,按丁計的叫徭役。里甲的差事,志裡寫到的有催徵錢糧(顧鼎臣的奏疏)、輪值供應官府的人夫馬匹飲食(「值年裏甲」),以及代賠逃亡或田地被水淹沒而留下的空額稅糧(卷78 引給事中徐俊民的話:「坍江、事故虛糧,裏甲賠納」,田地崩進江裡或因故留下的空額稅糧,由里甲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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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老人:卷77 寫:「裏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每里設老人,選年紀大、眾人信服的人擔任,勸導百姓向善,調解鄉里的爭訟。)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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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賦役的基層單位:卷78 寫明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而黃冊就是按里甲編的;催徵錢糧、點派徭役,都落在里甲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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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越加越重:志記下的是一層一層加上去的差事,從催徵、輪值供應到代賠空額,最後「裏甲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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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把它併掉,卻沒有真的廢掉:一條鞭法把均徭、里甲與兩稅合一,但志寫糧長、里長「名罷實存」,崇禎年間范景文還說點派大戶的辦法沒有革除。本頁的讀法:這是志自己記下的一種落差,制度在紙上合併了,地方上點派的做法照舊。
出處
- 明史卷77_志第五十三食貨一
- 明史卷78_志第五十四食貨二賦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