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掌權,郭桓升任戶部
郭桓是山東東平人。洪武五年二月,他被任命為山西按察司僉事(僉事是按察司裡的官員,這是編者加的說明)。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實錄》卷72)「以郭桓為山西按察司僉事」
- 郭桓案-背景「他是山東東平人」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罷了丞相。《明史·七卿年表》序說:「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意思是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出處(1)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後來《刑法志二》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意思是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六部的權變重,所以追查貪污時,六部被當成罪魁。推
推原文沒有說因為政歸六部,所以六部成了罪魁,這是把《七卿年表》序與《刑法志二》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3)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推究朝廷內外貪污是從哪裡開始的,把六部當作罪魁,郭桓是被誅的第一人。)
- 郭桓案-背景「《明史·刑法志二》後來講郭桓案,也是從六部講起」
- 郭桓案-背景(引《七卿年表》序)「明太祖十三年罷丞相,政歸六部,部權重也。」(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罷了丞相,政事歸到六部,六部的權就重了。)
朱元璋對貪官的態度很嚴。《刑法志二》開頭寫:「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意思是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明通鑑》記頒《大誥》時,也寫到同樣的態度。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 郭桓案-背景(引《明通鑑》)「時,上懲元季貪冒徇私滅公,故立法務為嚴峻。而于賊吏,尤重繩之。」(當時皇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為私利廢公事,所以立法務求嚴厲,對貪官尤其從重。)
洪武十七年四月辛巳,《實錄》記郭桓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的身分,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試是試用,過了觀察期才正式授官,這是事件頁的解釋)。《七卿年表》另寫「郭桓五月試」,兩處差一個月。事件頁的讀法是:四月先試右侍郎,升試尚書之後的記錄在五月。推
推這是事件頁自己的讀法,兩處原文沒有互相說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61)「辛巳,以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戶部右侍郎,尋升試尚書。」(辛巳日,任命前山西按察司僉事郭桓試任戶部右侍郎,不久升為試任尚書。)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郭桓五月試。」
- 郭桓案-經過「兩處差一個月,我讀成不矛盾:四月先試右侍郎,「尋升」之後的尚書,表上記在五月。這個讀法是我把兩條放在一起得到的。」
洪武十七年九月庚申,朱元璋要戶部把山東的鹽召商人買賣,也讓百姓自己買來吃。郭桓說:「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意思是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朱元璋回:「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意思是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事件頁寫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青、萊等府局鹽,歲收課鈔,動以萬計。今若從民買食,必虧課額。」(青州、萊州這幾府的鹽場,每年收的鹽課,動輒以萬計。現在如果讓百姓自己買來吃,課額一定短少。)
- 郭桓案-經過(引《明太祖寶訓》卷三)「茍便於民,何拘細利?求以利官,必致損民。宜從其便。」(只要對百姓方便,何必計較小利?想靠這個替官府圖利,一定會傷害百姓。就照百姓方便的辦。)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和後來的案子有沒有關係,材料沒有說。」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任官與政歸六部)→
降為侍郎,三月被誅
洪武十八年正月甲子,《實錄》記朝廷提拔溫祥卿為兵部尚書、徐鐸為戶部尚書,同一條裡寫「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也就是郭桓被改為右侍郎。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七卿年表》同樣記:「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0)「擢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以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為戶部尚書,戶部試尚書郭桓為右侍郎。」(提拔太原府同知溫祥卿為兵部尚書,讓山東左布政使徐鐸當戶部尚書,戶部的試任尚書郭桓改為右侍郎。)
- 郭桓案-經過(引《七卿年表》)「桓正月降侍郎。三月罪誅。」
- 郭桓案-經過「這一條沒有寫郭桓為什麼被換下來。」
三月己丑,郭桓被處死。《太祖本紀》寫:「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意思是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實錄》卷一百七十二只有同樣一句。《明通鑑》多寫了一句: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郭桓是怎麼被發覺的、誰告發、有沒有審判,事件頁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太祖本紀》)「己丑,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為盜取官糧被處死。)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2)「戶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己丑,戶部侍郁郭桓有罪誅。初,桓以試尚書主戶部,坐盜官糧七百餘萬石。」(己丑日,戶部侍郎郭桓因罪被處死。起初,郭桓以試任尚書的身分主管戶部,被指盜取官糧七百多萬石。)
- 郭桓案-經過「郭桓是怎麼被發覺、誰告發、有沒有審判的記錄,我讀到的材料都沒有寫。」
所以郭桓有兩種稱呼。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與《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與《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兩種稱呼指的是不同時間,不互相矛盾。
出處(3)
- 郭桓案-常見誤解「兩種稱呼各指不同的時間,不互相矛盾。」
- 郭桓案-常見誤解「洪武十七年四月到十八年正月,他是試任的戶部尚書,《實錄》卷165、《明太祖寶訓》稱他「尚書」。」
- 郭桓案-常見誤解「三月被誅時是侍郎,所以《太祖本紀》《刑法志二》都寫「戶部侍郎」。」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降職與被誅)→
案子擴大,民怨與收場
三月之後,案子怎麼擴大,兩本書寫得不一樣:
- 《明史·刑法志二》:皇帝懷疑北平二司(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這是編者加的說明)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明通鑑》:皇帝懷疑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
兩處差在「皆死」與「諸司皆不免」,也差在「繋死」(被關押而死)與「繫獄擬罪」(關進牢裡定罪),事件頁都不判斷。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郭桓是戶部侍郎。皇帝懷疑北平的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和郭桓合夥圖利。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處死,贓款七百萬,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上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敕法司拷訊。供詞牽引直省官吏,繫獄擬罪者數萬人。自六部左右侍郎,諸司皆不免。」(皇帝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趙全德等人與郭桓合夥圖利,命令法司拷問。供詞牽引到各地官吏,關進牢裡定罪的有幾萬人。從六部左右侍郎起,各司都難逃。)
朱元璋一向重罰貪官,這可能是他懷疑北平二司官吏的背景。推
推原文沒有說他因為重罰貪官的態度才起疑,這是把《刑法志二》開頭的話與後面的疑心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背景(引《刑法志二》)「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太祖開國之初,懲戒元朝末年的貪婪,對貪污的官吏用重法。)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
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追贓就追到了民間推,一般人家大半破產,於是怨聲四起推。
推《刑法志二》把供詞牽連與追贓寫在同一句裡並列,沒有寫誰造成誰,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推原文只寫怨謗,沒有寫為什麼,兩書對眾人怪的是誰也不同,所以只能當推論。
出處(2)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詞連直省諸官吏,繋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供詞牽連各地官吏,被關押而死的有幾萬人。追查贓物寄放、借給誰的名單,遍及天下,一般中等人家大半破產。)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
《國初事蹟》有一條沒有年份的記載,可以看出被誤指的人是什麼樣子: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糴,注音:ㄉㄧˊ,音同:笛,是買進穀物)。太祖說: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這一條把郭桓和胡惟庸的案子並列,沒有年份,事件頁不知道它屬於郭桓案的哪個階段,只能證明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出處(3)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與胡惟庸行財,及戶部陳員外指與郭桓糴倉糧。」(金華浦江縣義門鄭仲德,被人誤指和胡惟庸行賄,又被戶部陳員外指為和郭桓買進倉糧。)
- 郭桓案-經過(引《國初事蹟》)「鄭氏義家,焉肯與人行財,糴官糧顯是誣害。追到鈔貫全給本主,仍著人送到家。」(鄭氏是義門人家,哪肯給人行賄,買官糧顯然是誣害。追到的鈔錢全數發還本主,還派人送到家。)
- 郭桓案-經過「它能證明的只有一件事:有人被這樣指控,又被皇帝放過。」
民怨越來越大,皇帝出面收場。兩本書寫的經過不同:
- 《明史·刑法志二》: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余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明通鑑》:當時大家怪的是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余敏等人又說,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皇帝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兩書對余敏、丁廷舉的寫法相反,一本寫他們被怪罪,一本寫他們上言,事件頁並列,不判斷。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時鹹歸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當時大家都怪到御史餘敏、丁廷舉身上。有人把這件事說給皇帝聽,皇帝才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一時,咸歸謗于朝廷。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當時大家都怪到朝廷身上。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人向皇帝上言。皇帝於是親筆寫詔書列出郭桓等人的罪狀。)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供招,遂成冤獄。」(郭桓亂指的人,都是法司逼著他們寫供詞,才變成冤獄。)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刑法志二》還記了皇帝的話:「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意思是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刑法志二》)「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我下詔要有司除掉奸邪,反而又生出奸邪來擾亂我的百姓,往後再有這樣的,遇到大赦也不饒。)
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事件頁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推,這是事件頁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推這是事件頁自己的推測,兩處原文都沒有交代吳庸的身分。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吳庸是什麼人、犯了什麼,兩處都沒有交代,我把他讀成審案的法司官員,這是我的推測,原文沒有明說。」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案子擴大與收場)→
《大誥》頒行與後續
洪武十八年十月己丑朔,《實錄》記「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意思是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實錄》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可是《大誥》初編本身有一條專寫郭桓: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手詔之後,十月頒行了《大誥》。推
推手詔的日期不詳,與十月《大誥》頒行的先後與關係,原文都沒有寫,這是並排後的推論。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176)「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誥成,頒示天下。」(御製《大誥》寫成,頒給天下。)
- 郭桓案-經過「實錄裡這一條沒有出現郭桓的名字。」
- 郭桓案-經過「目錄寫初編「凡七十四條」,第四十九條題〈郭桓造罪〉」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乃榜桓罪示天下,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於是張榜公布郭桓的罪狀,並判右審刑吳庸等人極刑,來平息天下人的心。)
「七百萬」這個數字,事件頁讀到最早的出處是《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大誥》自己說:
- 榜文上寫的:「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意思是先前榜文上,如果要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只約略寫了七百萬。
- 《大誥》自己算的:「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意思是一起折成米來算,損失的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也就是說,七百萬是榜文上刻意寫小的數字,《大誥》自己算的總數大了三倍多,《明史》取的是較小的那個。這份材料沒有寫七百萬的單位,《明史》的「贓七百萬」是直接取自《大誥》還是取自別處,事件頁沒有查到,「前者榜上」的榜文庫裡也沒有。
出處(3)
- 郭桓案-常見誤解「這個數字我讀到的最早出處,是《御製大誥》初編第四十九條〈郭桓造罪〉」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先前榜文上,如果要全部寫出來,怕百姓不相信,只約略寫了七百萬。)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御製大誥》初編)「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一起折成米來算,損失的是二千四百餘萬精糧。)
《明通鑑》在記頒《大誥》的那一段末尾寫:「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意思是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出處(1)
- 郭桓案-經過(引《明通鑑》)「自郭桓之獄,誅僇益多,官吏皆重足而立矣。」(自從郭桓這件案子之後,被殺的人越來越多,官吏都嚇得雙腳併攏站著不敢動。)
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實錄》記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可是楊靖的本傳說他洪武十八年才中進士,隔年才升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進士,選吏科庶吉士。明年擢戶部侍郎」,意思是洪武十八年進士,選為吏科庶吉士,隔年升戶部侍郎。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兩處的時間對不上。《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別的意思,事件頁不判斷。
出處(4)
- 郭桓案-經過(引《實錄》卷206)「都察院奏刑部尚書楊靖前為戶部侍郎時郭桓盜官糧,靖當連坐,詔勿問。」(都察院上奏,說刑部尚書楊靖以前當戶部侍郎的時候,郭桓盜官糧,楊靖應當連坐,皇帝下詔不追究。)
- 郭桓案-常見誤解(引楊靖本傳)「洪武十八年進士,選吏科庶吉士。明年擢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進士,選為吏科庶吉士。隔年升戶部侍郎。)
- 郭桓案-常見誤解「郭桓三月就死了,楊靖十九年才當戶部侍郎,兩處的時間對不上。」
- 郭桓案-常見誤解「實錄那一句是記錯,還是「前為戶部侍郎時」指的是別的意思,本頁不判斷。」
後人怎麼概括這件事:《刑法志二》把郭桓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刑法志二》又把郭桓案與空印案並列,下的判語是:「二獄所誅殺已過當」,意思是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
出處(2)
- 郭桓案-結果與影響「《刑法志二》把他定為整個懲貪大獄的第一人,《明通鑑》說從他之後「誅僇益多」。這兩句是後人寫史時的概括,不是當時的紀錄。」
- 郭桓案-結果與影響(引《刑法志二》)「二獄所誅殺已過當。」(這兩件大獄所殺的人,已經過頭了。)
看這一段的時間軸(《大誥》與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