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
樹的根。頁上多處寫「隸屬:皇帝」,皇帝本身不是官職,沒有詞條。
出處(1)
- 明代地方官制-行省(洪武九年改為布政使司)「皇帝;官制比照中書省」
19 個官署與官職、5 張對照卡、38 句引文。
明代地方的官署與官職,誰在誰之下?
這棵樹依頁上寫的「隸屬」排:根在左,越往右越下級。節點下方的小字是品秩,已裁撤或改制的另註明年份,底色也淡一階。點圖上的官署或官職,下面會顯示說明、品秩、本站人物頁寫到的任職者與出處。
點圖上的官署或官職,這裡會顯示它的說明、品秩、本站人物頁寫到的任職者與出處。
「其他地方官」是編者的分組,連到它的虛線不是頁上寫的隸屬。「道」同時由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派出,樹上只能掛一處,掛在布政使司下。都察院是中央官署,這裡只當巡撫、總督的上級。圖上只有已收進本站的《明史》職官志卷七十三、七十五寫到的官職;沒畫的見下方「這組圖沒有畫的」。
樹的根。頁上多處寫「隸屬:皇帝」,皇帝本身不是官職,沒有詞條。
明初在地方設的最高機關,官制大致照中書省,洪武九年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人物頁裡的「行省參政」,編者判斷是行省參知政事的簡稱;原文沒有明寫這個簡稱,這是編者的判斷。
管一省的民政與財政的衙門,洪武九年從行省改制而來,首長是左、右布政使。它的底下是各府、州、縣。
一省的行政首長,管民政與財政:傳達朝廷的命令、考核底下的府州縣官、編戶口與田賦、辦地方祭祀與救濟。刑案與監察歸按察使,不歸他。
布政使的副手,常外派到各道去分管一個地區或一類事務,叫「分守」。洪武九年以前行省時期的同名官見〈行省〉,這裡指改成布政使司以後的參政、參議。
一個省底下再分成幾個「道」,由派出的官員分頭管。布政司的參政、參議派出去叫「分守道」,按察司的副使、僉(注音:ㄑㄧㄢ,音同:千)事派出去叫「分巡道」,專管軍務、武官與糧餉的叫「兵備道」。道不是獨立的衙門,也沒有固定的品級,品級就是派出去那個人原本的品級。
一個府的主官,管全府的行政、司法、賦役與教化。洪武六年曾依糧額分上、中、下三等府,品級不同,後來統一為正四品。
知府的副手。同知與通判分管清軍、巡捕、糧儲、水利、屯田、牧馬等具體事務;推官專管刑事案件。
一個縣的主官,最基層的行政首長,管賦稅、役、司法、教化與治安,直接面對百姓。
知縣的屬官。縣丞和主簿分管糧食、馬政與巡邏捕盜,典史管文書收發。
管一省的刑名與監察的衙門,主要糾察地方官員、審理案子、替冤屈的人平反。底下的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各道的按察分司就是「道」的來源。
按察使司的首長是按察使,副使和僉事是他的副手,常外派到各道分管一個地區或一類事務,叫「分巡」。
都察院是中央官署,詞條在〈明代中央官制〉,這裡只當巡撫、總督的上級;兩個詞條的「隸屬」都寫「都察院派出」。
派到一省去巡視、安撫軍民的大臣,起初是臨時差遣,後來變成常設,權力超過布政使與按察使。地方官在「撫、按」(巡撫與巡按)面前辦事,大事都要報給他們。
管好幾個省的軍務與糧餉的大臣,位置在巡撫之上,因邊防或內亂才設。有的總督只負責一件專門的事,如總督漕運、總理河道。
編者的分組:頁上沒有寫知州、儒學教官、巡檢與驛丞各自的上級,所以放在這個分組下,連到它們的線用虛線。
一個州的主官。原文說州有兩種:「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而品秩則同」(屬州比照縣,直隸州比照府,但品級一樣)。
地方官學的老師。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諭,訓導是他們的助手。
最基層的治安與郵驛人員。巡檢司負責緝捕盜賊、盤查可疑的人;驛丞管驛站,接待往來的官員,供應車馬與食宿。
官制頁引的原文怎麼寫?
都是官制頁已經引過的《明史》職官志原文,這裡只是把同一個衙門的幾句放在一起。
行省改成布政使司,品級幾經調整,地位原本與六部一樣重。
一個省的民政財政歸布政使,刑名與監察歸按察使,原文各用一句話寫。
分守、分巡、兵備三種道,各有各的來由。
同上,來自職官志卷七十五與卷七十三。
知府管一府,知縣管一縣,副手與屬官各分一塊。
從臨時的巡視,變成常設的地方大員。
| 出處 | 引文 | 白話 |
|---|---|---|
| 明代地方官制-簡介 | 這一頁是明代地方官職的對照表,不是某一個機構的歷史 | |
| 明代地方官制-行省(洪武九年改為布政使司) | 皇帝;官制比照中書省 | |
| 明代地方官制-行省(洪武九年改為布政使司) | 明初在地方設的最高機關,官制大致照中書省,洪武九年改為承宣布政使司 | |
| 明代地方官制-承宣布政使司 | 管一省的民政與財政的衙門,洪武九年從行省改制而來,首長是左、右布政使 | |
| 明代地方官制-布政使 | 一省的行政首長,管民政與財政 | |
| 明代地方官制-參政、參議 | 布政使的副手,常外派到各道去分管一個地區或一類事務,叫「分守」 | |
| 明代地方官制-道(分守、分巡、兵備) | 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各派出一批官員,分駐各地 | |
| 明代地方官制-知府 | 一個府的主官,管全府的行政、司法、賦役與教化 | |
| 明代地方官制-同知、通判、推官 | 知府的副手 | |
| 明代地方官制-知縣 | 一個縣的主官,最基層的行政首長 | |
| 明代地方官制-縣丞、主簿、典史 | 知縣的屬官 | |
| 明代地方官制-提刑按察使司 | 管一省的刑名與監察的衙門,主要糾察地方官員、審理案子、替冤屈的人平反 | |
| 明代地方官制-按察使、副使、僉事 | 按察使司的首長是按察使,副使和僉事是他的副手 | |
| 明代地方官制-巡撫 | 都察院派出,原文說「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 | |
| 明代地方官制-巡撫 | 派到一省去巡視、安撫軍民的大臣,起初是臨時差遣,後來變成常設 | |
| 明代地方官制-總督 | 管好幾個省的軍務與糧餉的大臣,位置在巡撫之上 | |
| 明代地方官制-知州 | 州的首長;州有兩種,直隸州與屬州 | |
| 明代地方官制-知州 | 一個州的主官 | |
| 明代地方官制-儒學教授、教諭、訓導 | 地方官學的老師 | |
| 明代地方官制-巡檢、驛丞 | 最基層的治安與郵驛人員 |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佈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 | 把十二個行省都改成承宣布政使司,裁掉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把參知政事改成布政使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改布政使,正三品,參政,從三品 | 布政使降為正三品,參政從三品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罷交址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 | 裁掉交阯布政司,除了南北兩京外,定為十三個布政司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 | 布政使可以調進中央當尚書、侍郎,副都御史也常外放當布政使 |
| 明代地方官制-布政使 |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 | 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政務,朝廷的恩澤與禁令,由他向下傳達給各級官員 |
| 明代地方官制-提刑按察使司 |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 | 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刑名與彈劾,糾察不正的官員,制止奸惡暴行,審理案子,替冤屈的人平反,用來整頓風紀、澄清吏治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改置按察分司為四十一道 | 把按察分司改設為四十一道 |
| 明代地方官制-道(分守、分巡、兵備) | 分守起於永樂間,每令方面官巡視民瘼 | 分守從永樂年間開始,常常讓地方大官去巡視百姓的疾苦 |
| 明代地方官制-道(分守、分巡、兵備) | 兵道之設,仿自洪熙間,以武臣疏於文墨,遣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往各總兵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未嘗身領軍務也 | 兵備道設置,從洪熙年間開始,因為武將不擅長文書,派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人到各總兵那裡幫忙整理文書、商量機密,並沒有自己帶兵 |
| 明代地方官制-知府 |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 | 知府掌管一府的政務,宣揚風化,審理訴訟,平均賦役,用來教養百姓 |
| 明代地方官制-同知、通判、推官 |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 同知、通判分別管清查軍籍、巡邏捕盜、糧儲、農務、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
| 明代地方官制-同知、通判、推官 | 推官理刑名,贊計典 | 推官管刑名,輔助考核官員的大計 |
| 明代地方官制-知縣 | 知縣,掌一縣之政 | 知縣掌管一縣的政務 |
| 明代地方官制-縣丞、主簿、典史 |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納 | 縣丞、主簿分別管糧馬、巡邏捕盜的事,典史管文書的收發 |
| 明代地方官制-沿革 | 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 | 巡撫這個名稱,起於懿文太子到陝西巡撫 |
| 明代地方官制-巡撫 | 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 | 起初叫巡撫,有的叫鎮守,後來因為鎮守的侍郎與巡按御史互不隸屬,公文往來不方便,就定為由都御史擔任 |
| 明代地方官制-巡撫 | 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 | 巡撫兼管軍務的加「提督」,有總兵的地方加「贊理」或「參贊」,管轄地區大、事情重的加「總督」 |
| 明代地方官制-總督 | 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初稱提督軍務。七年改為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為總督,開府固原,防秋駐花馬池 | 嘉靖四年才定下設置,起初稱提督軍務,七年改稱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稱總督,衙門設在固原,秋季防敵駐花馬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