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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改土歸流是把西南各省的土司撤掉,改設朝廷派的流官,土司的地方改成府、州、縣。土司是當地世襲的首領,《清史稿》卷512〈土司一〉說他們「各君其君,各子其子,根柢深固,族姻互結」(各有各的君長,各自傳給子孫,根基很深,彼此通婚結盟),朝廷只是給爵位名號來統攝。雍正四年,以雲南巡撫管總督事的鄂爾泰上疏說「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歸流」(要安定百姓,先要管住夷人;要管住夷人,一定要改土歸流),胤禛採納,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的土司陸續改流。卷512 說「自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從雍正四年到九年,蠻人全部改流),但本紀到宣統三年還記著土司改流,卷512 自己也列了一長串「土司之未改流者」(還沒改流的土司)。本頁依據卷512、卷288〈鄂爾泰傳〉,以及本紀卷9、卷10、卷16、卷23 到卷25;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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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朝廷的政策,沒有專門的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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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726年 – 1911年(雍正四年 – 宣統三年)。起點照卷512 鄂爾泰上疏的「四年春」;終點是本紀記的最後一次改流,宣統三年三月四川孔撒、麻書兩個土司改設流官。原文沒有寫清朝下令停止這件事,宣統以後本頁沒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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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胤禛;地方上是鄂爾泰(雲南、貴州、廣西,卷512 寫雍正六年「令鄂爾泰兼制廣西」)與湖廣總督邁柱(卷512 施南、容美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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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卷512 說明代以來「云、貴、川、廣恆視土司為治亂」(雲南、貴州、四川、兩廣的治亂,一向看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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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點:撤土司、設流官與府州縣;辦法與理由見〈內容要點〉。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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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年(1664):卷512 記吳三桂討平水西宣慰安坤的叛亂,「平其地,設黔西、平遠、大定、威寧四府」(平定那塊地方,設黔西、平遠、大定、威寧四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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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1724)五月:本紀卷9 記胤禛詔川、陝、湖廣、雲、貴的督撫提鎮:「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苛待屬人,生殺任性。」(我聽說各地土司很少守法,苛待屬下,任意殺人。)要他們「宜嚴飭土司,勿得肆為殘暴」(嚴加約束土司,不許任意殘暴)。這道詔書只要求約束,沒提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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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四年(1726)春:卷512 寫「四年春,以鄂爾泰巡撫雲南兼總督事,奏言」,奏疏的內容見〈內容要點〉。胤禛「即詔以東川、烏蒙、鎮雄三土府改隸雲南」(當即下詔,把東川、烏蒙、鎮雄三個土府改歸雲南管)。卷288 寫「疏入,上深然之」(奏疏送上去,皇帝很贊同)。同年卷288 記者樂甸土司刁聯鬥「乞免死,改土歸流」(求免一死,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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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1727)閏三月:本紀卷9 記「烏蒙、鎮雄兩土府改設流官」(烏蒙、鎮雄兩個土府改設流官)。卷288 記這一年鎮雄土司隴慶侯「亦詣鍾琪請改土歸流」(也到岳鍾琪那裡請求改土歸流),泗城土知府岑映宸出兵劫掠被劾,「乞免死存祀,改土歸流」(求免一死、保留祭祀,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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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1728):二月本紀卷9 記「賜歸流永順土司彭肇槐世職,並白金萬兩」(賞給已經歸流的永順土司彭肇槐世襲的官職,加上白銀一萬兩)。八月「改湖廣桑植、保靖二土司為流官」(把湖廣桑植、保靖兩個土司改為流官)。十月胤禛又下詔:「湖廣土司甚多,供職輸將,與流官無異,該督撫勿得輕議改流。」(湖廣的土司很多,盡職納賦,和流官沒有差別,督撫不要輕易建議改流。)卷512 寫這一年「復鑄三省總督印,令鄂爾泰兼制廣西」(又鑄了三省總督的印,讓鄂爾泰兼管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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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七年(1729):四月本紀卷9 記「四川天全土司改流設州」(四川天全土司改流,設州);五月記「湖南保靖、桑植、永順三土司改流設府縣」(湖南保靖、桑植、永順三個土司改流,設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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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八年(1730):卷288 寫鄂爾泰討定作亂的苗人以後,「諸土司懾軍威納土」(各土司怕軍威,交出土地)。六月烏蒙的祿鼎坤和族人祿鼎新、祿萬福「糾眾攻城,劫殺起元」(聚眾攻城,殺了總兵劉起元),附近各寨群起響應。鄂爾泰分三路進攻,平定之後,卷288 寫「於是苗疆复定」(苗疆又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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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二年(1734):四月本紀卷9 記「湖廣容美土司田民如有罪革退,改土歸流」(湖廣容美土司田民如因為有罪被革職,改土歸流);五月記「施南宣撫司改設流官」(施南宣撫司改設流官);六月記「湖廣忠峝等十五土司改設流官」(湖廣忠峝等十五個土司改設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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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本紀卷9 記「准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准許土司裡生員出身的人一樣參加考試)。十月,弘曆已經即位,本紀卷10 記「湖北忠峒等十五土司改土歸流,分置一府五縣」(湖北忠峒等十五個土司改土歸流,分設一府五縣),府名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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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年(1745)九月:本紀卷10 記張允隨奏猛緬土司奉廷徵等人「通緬莽」(私通緬甸),「請改土歸流,命詳議」(請求改土歸流,皇帝要大臣仔細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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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六年(1811)九月:本紀卷16 記「四川十二支嶺夷向化,改土歸流」(四川十二支嶺的夷人歸順,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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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七年(1891)九月:本紀卷23 記「雲南北勝土州同改土歸流」(雲南北勝的土州同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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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三年(1897):這一年三次停辦。八月本紀卷24 記德爾格忒土司那件事,因為鹿傳霖「措理失宜,罷改土歸流議」(處置不當,停止改土歸流的提議),土司回去繼續管事;十一月「詔罷三瞻改土歸流議,仍隸達賴喇嘛」(下詔停止三瞻改土歸流的提議,仍歸達賴喇嘛管);十二月「罷硃窩、章谷兩土司歸流議」(停止硃窩、章谷兩個土司歸流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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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四年(1908)五月:本紀卷24 記「裁巴塘、裡塘土司,置流官」(裁撤巴塘、裡塘土司,設置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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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元年十二月(1910年1月):本紀卷25 記趙爾豐奏「四川德格土司多格生吉納土,改設流官,賞土舍都司世襲」(四川德格土司多格生吉交出土地,改設流官,賞給土舍世襲的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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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1910)五月:本紀卷25 記「雲南永昌府屬鎮康土州改流官」(雲南永昌府所屬的鎮康土州改設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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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三年(1911)二月、三月:本紀卷25 記「四川德格、春科、高日三土司改設流官」(四川德格、春科、高日三個土司改設流官),三月趙爾豐「改孔撒、麻書兩土司,設流官」(把孔撒、麻書兩個土司改設流官)。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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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泰提出的理由(卷512 錄的奏疏,卷288 也錄了一份,字句有出入,見〈常見誤解〉):①隔省管不到。東川、烏蒙、鎮雄屬四川,但離雲南近:「去冬,烏蒙土府攻掠東川,滇兵擊退,而川省令箭方至。」(去年冬天烏蒙土府攻打東川,雲南的兵已經把他們打退了,四川的命令才到。)②土司剝削土民。「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一年四次小攤派,三年一次大攤派),「土司一取子婦,則土民三載不敢婚」(土司一娶兒媳,土民三年不敢結婚)。③以夷治夷變成以盜治盜。「苗、倮無追贓抵命之憂,土司無革職削地之罰」(苗人、倮儸殺人搶劫不必擔心追贓償命,土司也不會被革職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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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區處理:奏疏把西南分成四塊。四川那塊要把東川、烏蒙、鎮雄「改隸雲南」;廣西那塊「以江北歸黔,江南歸粵」(牂牁江以北歸貴州,以南歸廣西);雲南瀾滄江一帶,「論者謂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內宜流不宜土」(有人主張江外適合土司,江內適合流官);貴州是「苗患甚於土司」(苗人的禍患比土司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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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流的辦法:奏疏寫「其改流之法,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為上,勒獻次之。」(改流的辦法,用計擒拿是上策,出兵剿滅次之;讓他自己出來認罪是上策,逼他交出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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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怎麼交出地方:卷512 湖廣各段用了幾種寫法。最多的是「納土」(交出土地),例如雍正十三年散毛宣撫司「覃烜納土,以其地入來鳳縣」(覃烜交出土地,那塊地併入來鳳縣);有罪的寫「以罪改流」,例如施南宣撫司覃禹鼎,「以其地置利川縣」(那塊地設為利川縣);也有自己「呈請改流」的,例如金峒安撫司的覃邦舜,「以其地為咸豐縣」(那塊地設為咸豐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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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本人的下場:交出土地的有賞,永順的彭肇槐「授參將,並世襲拖沙喇哈番之職,賜銀一萬兩,聽其在江西祖籍立產安插」(授參將,加上世襲的拖沙喇哈番,賞銀一萬兩,讓他回江西祖籍置產安家);有罪的遷到遠方,桑植的向國棟「安置河南」,保靖的彭御彬「安置遼陽」。卷288 總結:「其渠誅夷、遷徙皆無幸。」(他們的首領不是被殺就是被遷走,沒有能倖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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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流以後設什麼:卷288 寫「疆理其地,置郡縣,設營汛」(劃定疆界,設府縣,設駐兵的營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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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改流的土司歸誰管:卷512 寫「凡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司之承襲隸兵部,土府、土州之承襲隸吏部」(宣慰、宣撫、安撫、長官這幾種土司的承襲歸兵部管,土府、土州的承襲歸吏部管),貢賦折成銀子「而會計於戶部」(由戶部結算)。卷512 列的「土司之未改流者」,四川有宣撫使二、宣慰司五、安撫使二十一、長官司二十九,貴州有長官司六十二,雲南、廣西也各有一批。
影響
卷512 的總結。 「於是自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從雍正四年到九年,蠻人全部改流,苗人也歸順,偶爾有叛亂,很快就平定了。)但本紀與卷512 自己的湖廣各段,都記著雍正十二、十三年以後還在改流,見〈沿革〉。
流官也會出事。 卷288 記烏蒙改流以後,總兵劉起元「恣為貪虐」(任意貪婪暴虐),雍正八年祿鼎坤等人起事殺了他。鄂爾泰派兵平定時,令提督張耀祖「督諸軍分道窮搜屠殺,刳腸截脰,分懸崖樹間,群苗讋栗」(督率各軍分路搜捕屠殺,剖腹斷頸,掛在山崖樹上,苗人都嚇得發抖)。雍正十三年台拱的苗人又叛,鄂爾泰「以從前佈置未協,引咎請罷斥」(認為自己先前的安排不妥,自請罷官)。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改土歸流從明朝永樂年間就開始,到雍正年間大規模推行;改流以後中央集權加強,各少數民族的文化與政治地位受到毀滅性的打擊,漢化加快。這些評價本頁的原文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 清史稿卷512_列傳二百九十九土司一
- 清史稿卷288_列傳七十五鄂爾泰張廷玉
-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 清史稿卷10_本紀十高宗本紀一
- 清史稿卷16_本紀十六仁宗本紀
- 清史稿卷23_本紀二十三德宗本紀一
- 清史稿卷24_本紀二十四德宗本紀二
- 清史稿卷25_本紀二十五宣統皇帝本紀
- 維基百科:改土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