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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攤丁入畝是把按人丁收的丁銀,攤進田賦裡一起徵收的做法。《清史稿》卷121〈食貨二〉寫:「雍正初,令各省將丁口之賦,攤入地畝輸納徵解」(雍正初年,命各省把按人丁收的稅攤進田畝,一起繳納、解送),合稱「地丁」。它的前提是康熙五十一年把人丁數定成定額,以後新增的人丁不再加稅,所以要攤的丁銀總數是固定的(這是本頁把兩段並排的讀法)。卷121 說攤了以後「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矣」(百姓除了繳地丁以外,沒有別的徭役了),但同一卷後文又記著直隸、山西等地的差徭一直沒停。本頁依據卷121、本紀卷8、卷9;這幾卷都由清史館修成,所以本頁還沒有獨立的第二個來源。
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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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制度(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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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1724年起(雍正二年起)。起點照本紀卷9 雍正二年九月「命山西丁銀攤入地糧徵收」(命山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這是本紀最早的一條;卷121 只寫「雍正初」。原文沒有寫它何時廢止,所以本頁只寫開始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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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者:胤禛。卷121 記是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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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各省。卷121 寫「惟奉天、貴州以戶籍未定,仍丁地分徵」(只有奉天、貴州因為戶籍還沒定,仍然丁銀和田賦分開徵),山西陽曲等四十二州縣也「另編丁銀」(另外編列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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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點:丁銀併入田賦,按田賦每一兩攤若干丁銀;各省攤的數目不同。見〈內容要點〉。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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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卷121〈役法〉寫清初「計丁授役,三年一編審,嗣改為五年」(按人丁分派徭役,三年清查一次人丁,後來改成五年),編審時「丁增而賦隨之」(人丁增加,賦也跟著增加)。各省的丁徭「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徵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其後改隨地派,十居其七」(有分三等九則的,有用一條鞭法的,有丁銀隨田地派的,有丁銀隨人丁派的;後來改成隨田地派的,十個裡有七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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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本紀卷8 記玄燁下詔:「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嗣後滋生戶口,勿庸更出丁錢,即以本年丁數為定額,著為令。」(太平日子久了,人口一天天多起來;以後新增的人口不必再出丁錢,就以今年的人丁數為定額,定為法令。)卷121 記同年的廷議:「五十年以後,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五歲一編審。」(康熙五十年以後新增的人丁,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遠不加賦;仍然五年清查一次。)戶部又議定,缺額的人丁先用同一戶新添的人抵補,不夠再用親戚家、同甲的人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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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五年(1716)二月:本紀卷8 記「定丁隨地出例」(定下丁銀隨田地出的規定)。卷121 在講雍正初攤丁時補了一句「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廣東諸省已有行之者」(在雍正以前,康熙末年四川、廣東等省已經有這樣做的),沒寫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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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十年(1721):本紀卷8 年末的統計,把人丁分成兩項記:「丁戶二千九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九,又永不加賦後滋生人丁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人丁二千九百多萬,另外有永不加賦以後新增的人丁四十六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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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初:卷121 寫「準直隸巡撫李維鈞請,將丁銀隨地起徵,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二釐,嗣後直省一體仿行」(准了直隸巡撫李維鈞的請求,丁銀隨田地徵收,田賦每一兩攤進丁銀二錢二釐,以後各省一律仿照)。本紀卷9 記李維鈞雍正元年二月任直隸巡撫,二年十月升直隸總督,所以這次奏請應該在這段期間(這是本頁把兩卷並排的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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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1724)九月:本紀卷9 記「命山西丁銀攤入地糧徵收,其後各省以漸行之」(命山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後來各省逐漸跟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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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本紀卷9 記「命河南、陝西、四川均攤丁銀入地並徵」(命河南、陝西、四川也把丁銀併入田地一起徵收)。卷121 記這一年四川巡撫羅殷泰說「川省各屬,以糧載丁」(四川各地是把丁銀算在田糧裡),請求取消士紳的優免,部議駁回,最後定士紳「止免本身」(只免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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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1736):卷121 記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請求水旱災免錢糧時,「將丁銀統入地糧銀內覈算蠲免」(把丁銀併在田糧銀裡一起計算減免),朝廷照准。卷121 另寫「其後丁隨地起,凡有災荒,皆丁地並蠲」(後來丁銀隨田地徵,遇到災荒,丁銀和田賦一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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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七年(1772):卷121 寫停止編審:「時丁銀既攤入地糧,而續生人丁又不加賦,五年編審,不過沿襲虛文,無裨實政,至是因李瀚言,遂罷之。」(這時丁銀已經攤進田糧,後來新增的人丁又不加賦,五年一次的編審只是照舊做做樣子,對實際政務沒有幫助,到這年因為李瀚的建議就停了。)隔年陳輝祖請把新墾地的丁銀逐年攤徵,弘曆說這是跟百姓斤斤計較,下諭「毋得輕議更張」(不許輕易提議變更)。
內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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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丁數定額:康熙五十一年起,丁銀以當年的人丁數為定額,以後新增的人丁「永不加賦」。所以雍正年間攤進田賦的,是一個固定的總數(這是本頁把兩段並排的讀法,原文沒有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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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攤:按田賦攤。直隸是「每地賦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二釐」。各省攤的數目不同,卷121 在直隸以外還列了十個省,例如「山東攤一錢一分五釐」,「廣西攤一錢三分六釐」,「湖北攤一錢二分九釐六毫」,江蘇、安徽改按畝攤,湖南按田糧一石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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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了以後:卷121 寫「自後丁徭與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矣」(從此丁徭和田賦合成一項,百姓除了繳地丁以外,沒有別的徭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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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攤的地方:奉天、貴州因為戶籍未定,仍然丁、地分開徵;山西陽曲等四十二州縣也另編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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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改變的事:災荒減免改成丁、地一起減;五年一次的編審沒有用了,乾隆三十七年停止。
影響
攤丁以後,差徭還在。 卷121 說攤丁以後「別無徭役」,但同一卷後文記直隸的力役「有按牛驢派者,有按村莊派者,有按牌甲戶口科者」(有按牛驢派的,有按村莊派的,有按保甲戶口派的),而且士紳與百姓負擔不同。有人提議仿照攤丁的辦法,把差銀也攤進田畝,直隸總督顏檢反對,「議遂寢」(這個提議就擱下了)。乾隆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樹說「自丁糧歸於地畝,凡有差徭及軍需,必按程給價,無所謂力役之徵」(自從丁糧歸入田畝,凡是差徭和軍需,都要照路程給錢,沒有所謂的力役),但州縣接送上官時仍然扣留百姓的車船。咸豐以後,「糧銀一兩,派差銀數倍不等」(田糧銀一兩,攤派的差銀多到好幾倍)。光緒八年張之洞說山西「虐民之政,不在賦斂而在差徭」(害民的事不在賦稅,在差徭);在他之前,光緒四年曾國荃也請求減輕山西的差徭。
維基百科的看法。 維基百科寫攤丁入地以後,佃農沒有納稅負擔,地主的負擔增加,對人口持續增加、減緩土地兼併、促進工商業有一定作用;但差徭並未完全廢除。這些評價本頁的原文沒有寫,本頁沒有查。
出處
- 清史稿卷121_志九十六食貨二
- 清史稿卷8_本紀八聖祖本紀三
- 清史稿卷9_本紀九世宗本紀
- 維基百科:攤丁入地